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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
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狗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
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 【施行日期】 2005年 6月 1日 【修正废止】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 建设部令第 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已于 2005年 3月 1日经第 53次部常 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5年 6 月 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 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 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 所产生的弃土、弃料
200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规模的不断加大,新建、改建、扩建和拆 除产生的大量建筑垃圾,绝大部分未经处理,或随意倾倒,或露天堆 放,形成了对土地资源、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成为影响城乡环境和 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 为此国家制定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规定。以下是带来的关于 200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具体介绍以 供参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 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 运输、中转、 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 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 所产生的弃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100433B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两部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包含城市市容管理规定、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违反相关规定受到的处罚等内容。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作了规定。
《城市建筑》被维普网、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国中文期刊数据库、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等数据库收录。
据2020年4月7日维普网显示,《城市建筑》总发文量为35997篇。
据2020年4月7日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城市建筑》总文献量为35592篇,基金论文量为1368篇。
据2020年4月7日中国知网显示,《城市建筑》总出版文献量13144篇。
据2020年4月7日维普网显示,《城市建筑》被引量为16966次,H指数为23,影响因子为0.13。
据2020年4月7日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城市建筑》被引量为48721次,下载量为680564次;据2017年中国期刊引证报告(扩刊版)数据显示,该刊影响因子为0.14,在全部统计源期刊(6670种)中排第6166名。
据2020年4月7日中国知网显示,《城市建筑》总被下载次数为1598301次,总被引次数为24029次。
《城市建筑》曾多次在建筑行业核心期刊评比中获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