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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供水工程

青岛供水工程 青岛供水工程分两期实施完成,一期工程是韩家汇群井工程,为青岛袁家庄水厂送水;1982年5月动工,1983年5月竣工送水。 二期工程,由产芝水库西干渠向青岛三湾庄水厂送水,1983年11月1日动工,1984年5月1日竣工送水。

青岛供水工程基本信息

青岛供水工程简介

青岛供水工程 青岛供水工程分两期实施完成。一期工程是韩家汇群井工程,为青岛袁家庄水厂送水。 1982年5月动工,1983年5月竣工送水。共建大口井7眼、小口井15眼、 铺设地下管道8.3公里、 完成土石方12.7万个、浆砌体0.5万立方米,投工149万个、 投资320万元,设计日供水量为6000立方米,最大日供水量为1万立方米。二期工程,由产芝水库西干渠向青岛三湾庄水厂送水,1983年11月1日动工,1984年5月1日竣工送水, 完成输水管43.37公里,其中护砌产芝水库西干渠2.7公里,浆砌暗渠35公里,铺设直径1.2米的管道5.67公里,设计流量为1秒立方米。同时,又在朴木村北建大口井10眼, 提取9平方公里面积的地下水,以钢筋混凝土管与产芝水库至三湾庄水厂的暗渠相接, 日供水量为1万立方米。 二期工程投工156万个、完成土石方119.68万个、混凝土1.96万立方米、钢筋混凝土1.087万立方米、投资2123.34万元。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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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供水工程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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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泵热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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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供水工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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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供水工程文献

供水工程(水塔)合同 供水工程(水塔)合同

供水工程(水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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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水工程(水塔)施工合同 甲方: ******** 有限公司 乙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 同条例》的原则,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抽水设备、输水管道及水塔工程。 1.2工程地点: **县** 镇西坝工业园区后山。 1.3工程面积:按照图纸设计尺寸和甲方要求施工。 1.4工程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 1.5工程用水、电:水、电费乙方自负。 二、技术与质量 2.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提供工程安装、施工(加工)的 全部资料、图纸或认可方案。 2.2施工过程中遇到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上或变更的其他材料上 签字或盖章认可。 2.3乙方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 进行施工。 2.4乙方必须加强安全管理按规范操作,如发生一切安全事故, 甲方概不负责。 三、工期 3

青岛市乡(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乡(镇)村供水事业的管理,充分发挥乡(镇)村供水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村供水工程(以下简称供水工程),是指以供给乡(镇)村居民生活用水和乡(镇)村的企事业单位生产、生活用水为主要目的而修建的供水工程设施(包括水源设施、取引水设施、管网、水处理设施等)。

第三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区供水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对乡(镇)范围内集中供水的供水工程(含数村联建的,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水利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以村为单位建设的供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并接受乡(镇)水利服务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供水工程服务体系,在工程设计、施工、原材料供应等方面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所辖区的供水工程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供水工程建设资金应当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供水工程建设规划,从用于水利建设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扶持供水工程建设和更新改造。

第七条 拟建跨市(区)、跨乡(镇)和乡(镇)范围内集中供水的供水工程,建设单位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需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由取得水利勘测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九条 供水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跨市(区)、跨乡(镇)和乡(镇)范围内集中供水的供水工程施工,应当由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制度。

供水工程竣工后,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水利服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供水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接水。擅自接水的,供水经营单位有权停止供水,并可以按照该接水管道最大输水能力加倍收取水费。

第十一条 乡(镇)供水的新增用水户和增加用水量的原用水户应当按新增用水量承担所建供水设施的实际投资额的相关费用;供用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由村民或村以下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资金为主建设的供水工程的水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供水工程的水费标准,按水利部《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核定,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交纳水费。

第十三条 乡(镇)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供水工程折旧及大修基金,用于本供水工程的大修及更新改造。折旧及大修基金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可以从由国家财政投资并由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乡(镇)供水工程的折旧及大修基金中提取20%,用于统筹解决供水工程的大修和更新改造。

第十四条 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供水水质管理,搞好水源保护、水质净化和水质检测,并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档案,保证供水水质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规定的标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源水质监测制度,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五条 从事乡(镇)村供水经营的单位应当取得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镇)村供水经营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供水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为:

(一)原水管渠道两侧各2米,输配水管道及其构筑物两侧各1米;

(二)水源井周边50米;

(三)取水建筑物周边20米。

供水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划定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明显的安全保护范围标志。

第十七条 在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打井、取土、采石、挖沙等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在供水工程水源地周围一定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划定饮用水水质保护区。

在饮用水水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兴建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工程项目;

(二)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三)使用持久性或巨毒性农药;

(四)从事污染水质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修建供水工程的;

(二)由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供水工程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供水经营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逾期不交纳水费的,按拖欠水费计算,每逾期一日,加收1‰的滞纳金。经催交无效,供水经营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水利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2年12月21日发布,1998年8月24日修订的《青岛市乡(镇)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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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深供水工程综合效益

香港回归以来,1997年至2017年6月底,东深供水工程累计向港供水超140亿立方米,为香港繁荣稳定作出重要贡献。

如今,东深供水工程担负着向香港、深圳和东莞工程沿线三地2400多万居民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的重任。香港用水的70%-80%、深圳用水的50%以上、东莞沿线八镇用水的80%左右,都来自东深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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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内容简介

《农村供水工程规划》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系列培训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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