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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青岛恩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成立于2010年03月15日,主要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内联系业务等。法定代表人:苗建成立时间:2010-03-15工商注册号:37020...
在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
简介: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国家一级建筑总承包企业。公司注册资金11600万元,现有固定资产5000万元,职工1800人。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已拥有完善的管理体系,施工所需的主要机械设备300...
青岛中皓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介绍
企业百度百科 1.企业简介(青岛中皓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中皓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是致力于生物领域组织工程人眼角 膜、人工脑膜、角膜接触镜、化妆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与销售的高 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高水平的专业技术团队, 生物材料及细胞培养 专业技术人才荟萃。在国际上首次成功发明了基于胶原三维复合支架 的制备技术,首次成功解决了理想生物相容性载体支架制备的国际性 技术难题。以动物源性材料和胶原分别作为载体支架, 成功体外构建 出了形态结构与活体人眼角膜高度相似的人工眼角膜基质 (现已正式 进入人眼角膜临床试验阶段, 角膜溃疡治愈率达 96%),为数以千万 计的角膜病盲患者重见光明带来了希望。 2012年10月,中皓公司的“组织工程角膜工程实验室”被青岛 市发改委认定为青岛市组织工程角膜实验室, 并被山东省发改委列为 山东省科技创新平台重点项目,省市科研项目资金扶持。 公司利用海洋生物材料成功制
香港星晨灯饰制造公司于1995年在香港成立的,与许多世界知名照明公司(水晶灯公司)建立技术合作关系,代理部分公司产品,如:美国通用的照明系统公司、荷兰PHILPS照明公司、英国科艺照明公司、德国欧司朗照明公司。1998年由于业务需要,创立小榄星晨灯饰厂,厂区设在广东省永福工业区,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注册资金50万人民币,员工600多人,其中各类高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200人,拥有先进的灯具开发设计系统及灯具生产加工成套设备,年生产灯具20万套,生产灯具系列300多个品种,企业技术先进、加工精良、品质卓越,并结合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开发设计灯具新品,并通过CCC、美国UL、欧洲CE等权威认证。
星晨水晶灯-香港星晨灯饰制造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技术开发为先导,以优良品质为基础,以生产款式新颖,工艺考究、风格高雅的产品,以满足市场和客户需要为宗旨,兢业追求、不懈努力,先后承接了国内外许多著名宾馆、酒店和大型会所的灯具设计配套工程,如:北京人发大会堂、香港半岛酒店、北京京西宾馆、上海大剧院、衡山宾馆、西效宾馆、威斯汀太平洋大饭店等灯具设计安装工程。被授予中国照明灯饰行业质量与品牌100强企业。
★ 星晨
★ 高档豪华的水晶灯系列
★ 富贵典雅的铜灯系列
★ 精巧别致的艺术灯系列
★ 赏心悦目的客房灯系列
★ 商场、写字楼、工厂照明灯具系列
★ 户外、庭院、景观照明系列
★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灯具系列
★ 体育场馆及楼寓泛光照明系列
星晨水晶灯-香港星晨灯饰制造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工200名,工程技术人员均是灯具行业具有丰富经验的技术骨干,产品设计和非标产品制作能力较强。在工程技术上注重硬件投资,配有模具用火花机、雕刻机、电脑铣床、线切割机、磨床、铣床、等200多台机械设备。电镀采用高品质的瑞士金盐在保护层上,并引进国外先进的电泳方式,使电镀表面更先进更坚固,在组装车间我们拥有3条自动化的生产流水线,3条人工生产线。公司的口号是“质量第一、严谨高效、客户满意。”公司的品质承诺是“开箱合格率为100%”。
星晨水晶灯-香港星晨灯饰制造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始终把质量管理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上,“以让客户满意、让自己满意”,作为公司的质量方针,把交货信誉和服务信誉看成是公司的生命。通过了中国电工产品安全认、CS认证、UL认证和ISO9002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质量上,我们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从原材料的采购,五金车间的生产,每个工艺,每一道工序都有专人从事管理和检查工作,有效的保证了产品的质量。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承担。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生产、经营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市政公用、环保、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建设工程材料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其章程规定,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建设工程材料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出厂的产品应当附具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编制本市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本市经营、使用。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限制的建设工程范围内使用。
对涉及建设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和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经营,实行登记备案管理。重要建设工程材料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以及依法应当具备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等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发放登记备案证并向社会公布。发放登记备案证不得收取费用。
建设工程材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建立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并向买受人提供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建设工程材料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工商、国土等部门,编制建设工程材料市场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建设工程材料经营者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经营。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入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发现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制止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建设工程采购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定。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查验、验收,按照规定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材料,监理单位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对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应当在销售场所明示所售住宅中使用的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的品牌、型号、产品标准、生产厂家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中载明。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鼓励和扶持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研究开发、生产或者使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生产者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申请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除提交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材料采用的产品标准和施工工艺说明。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计、使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能够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当采购和使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
建设、质量监督、工商、交通、水利、市政公用、消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建设工程材料监督检查职责,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以及投诉举报存在较多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材料,组织专项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抽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定期抽查。
被检查单位对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被检查单位承担。
监督抽查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不合格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追回不合格材料,并通知相关经营者、使用者;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已经使用的,应当会同设计、建设单位确定处理意见,并根据意见返工、修理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被检查单位未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材料生产者、经营者和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信用档案,记录登记注册、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设工程材料信息平台,公布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情况、监督检查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以及其他管理信息,适时发布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警示和消费提示。
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通报建设工程材料生产者、经营者登记注册信息以及其他管理信息。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材料行业信息收集、发展状况研究等行业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材料生产者、经营者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数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问题。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查处违反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对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责任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核查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将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材料予以签字或者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销售场所明示所售住宅中使用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信息,或者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载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建设工程材料管理信息的;
(四)未按照规定通报建设工程材料生产者、经营者登记注册信息以及其他管理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举报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公司专业承接家庭装修、别墅装修、二手房翻新、大型工程装修、店面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