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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北京卓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08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等。法定代表人:李维成立时间:2014-12-08注册资本:200万工商注册号:1102280182972...
南宁市建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是2005-01-05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南宁市江南区迎凯路10号1号综合楼一、二层。南宁市建测建设工...
1:依据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方案,组价补充定额子目计取费用即可。或者在预算书里面添加一笔费用 2:检测费是施工单位自己检测的是按定额计算的是包括在定额中,另外是质量监督部门或者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收取的...
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简介-1
**** 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简介 **** 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 ** 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 公司主要涉及 ** 工程混凝土、岩土等工程的检测。 实验室资质认证 公司于 2011年分别通过了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 ** 省 ***** 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认证。 公司自成立之初,就十分重视检测质量、服务质量及检测人 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在 ** 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严格按照实验室 评审准则要求,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对检测、试 验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对检测不合格的检测项按规定程序严格 控制,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委托方。 实验室规模 公司编制 ** 人,其中高级工程师 ** 名、技术员 ** 名(其中 ** 人具有 ** 质检员资格证书),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占公司总人 员的 **%。公司现有各类检测仪器、设备 *** 余台 (套),主要仪器、 设备均采用计算机采集
青岛市黄岛区香江二路32号。
青岛市黄岛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市容整洁,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为本区辖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因工程建设等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须到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并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所收费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交区财政,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涉发〔1994〕185号)规定执行。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给予赔偿。
第五条 因工程建设或维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单位须持有关资料到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所收费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交区财政,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城市道路的恢复,申请单位负责按要求对路基、基层进行分层回填夯实至路平。沥青混凝土道路结构层面层的恢复由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养护单位进行恢复,恢复费用列城市维护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据实拨付。道路的挖掘恢复由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七条 对于经批准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及恢复,必须按相应行业管理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施工前须了解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情况,并与管线所属单位进行对接,研究保护或改迁方案;对擅自移动原有地下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坏的应修复或赔偿。
第八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安全和质量,谁施工谁负责。占用、挖掘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通知区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九条 对新建道路挖掘、计划外挖掘、违章挖掘的建设单位,按《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规定,实行政策性加收。
第十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必须在现场悬挂区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或《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挖掘道路施工,必须遵守《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必须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必须提前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以及人为损坏市政设施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2100433B
青岛市黄岛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村(居)、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准文件和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文件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管辖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实行合法性补偿原则,即对征收土地范围内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的地上附着物予以补偿,对认定违法的和突击建设、栽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四条 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集体土地补偿费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由被征地镇(街道)、村(居)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实行包干给办事处补偿,包干标准根据本区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原则上青岛市和本区制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上所列举的附着物均在包干范围内。包干费用及清场奖励费用在区财政和镇(街道)财政间包干,镇(街道)仍应按实际清点结果和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向村(居)或相关权利人兑付补偿费用,并在其行政区域内和不同年度间统筹平衡,专项用于土地征收过程中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场地清理、经区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补偿等,区财政不再另行支付与此相关的补偿资金。
企业、苗圃、大型农业设施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评估补偿方式参照本区的国有土地回购地上附着物评估补偿政策执行。
第五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的土地面积是指拟征收的土地总面积扣除已采取评估方式补偿的用地面积、核定的村庄占地面积等不在包干范围内用地的剩余土地面积。
第六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由镇(街道)负责,组织国土所、财政所等相关站所参与,组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队伍,按照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合理、合法做好被征地村(居)、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清点、补偿工作。
第七条 土地征收程序
(一)告知拟征收情况。在土地拟征收前,区国土部门会同拟征地范围所属镇(街道)等部门将拟征收土地情况,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地村(居)、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涉及占用林地需要报批的,由区林业部门做好林地报批工作。镇(街道)负责做好对拟征收用地现状影像资料采集,并严格控制拟征收土地上的抢建、抢栽行为。
(二)勘测定界和面积确认。区国土部门委托测绘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进行现场测绘放线后,由镇(街道)牵头,区国土、财政等部门审核相关用地手续,共同踏勘现场,联合确定需评估补偿和实行包干补偿的用地范围,由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报告并共同签字确认。
(三)土地报批准备。镇(街道)负责组织国土所、财政所、相关村(居)及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据实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并共同签字确认;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和办事处提供的地上附着物、青苗清点补偿明细,编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会同镇(街道)在被征地村(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负责协调被征地村(居)出具放弃听证证明和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镇(街道)将土地报批所需相关材料组织完成转至国土部门审核后,由国土部门负责按照土地报批程序组织土地报批工作。
(四)批后补偿。土地获得批复后,国土部门负责批后公告发布,并与镇(街道)签订土地补偿资金和地上附着物、青苗包干费用拨付协议,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补偿资金和地上附着物、青苗包干费用拨付协议及本办法规定,确保在土地农转用征收手续获得批复三个月内将补偿资金全额拨付到位,镇(街道)负责做好补偿款项兑付工作。
征地范围内涉及附着物评估和相关线路迁移补偿的,由国土部门负责签订补偿协议,镇(街道)负责相关组织和协调工作。
(五)清理场地。征地补偿款项拨付到位后,镇(街道)组织被征地村(居)按照土地补偿资金和地上附着物、青苗包干费用拨付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清场工作,同时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证明送国土部门备案。镇(街道)负责做好已征用储备土地的看护工作,因看护不力产生的费用一律由镇(街道)自行承担。
(六)清场奖励。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场工作的,由国土部门与镇(街道)签订清场奖励协议,给予镇(街道)一定数额的清场奖励费;对超过规定时限1周内完成清场的,按奖励标准的80%给予清场奖励费用;超过规定时限1周不满2周的,按奖励标准的50%给予清场奖励费用;超过规定时限2周以上的,不再给予清场奖励费。
(七)支付测绘、评估费用。征收土地中发生的测绘、评估费用由区财政统一承担。区国土部门负责从区中介库中抽取中介机构,并对中介服务费用应支付金额进行审定,向财政部门提报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向中介服务提供单位直接付费。
第八条 镇(街道)在执行包干制度中,据实清点的地上附着物、青苗按照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文件的相关标准、规定补偿,并对据实清点的结果和补偿工作负责,避免出现上访隐患。
第九条 征地补偿费用和清场奖励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镇(街道)必须设立征地补偿资金专门账户,对征地补偿资金进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国土、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费用和清场奖励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监督、审计工作。
第十条 镇(街道)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特殊事项,由镇(街道)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在征求国土、财政部门意见后,报请区政府研究。
第十一条 各大功能区内的土地征收、报批事宜,由功能区根据区政府赋权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农转用征收手续已获得批复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尚未拨付到镇(街道)的土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实施前原开发区、原黄岛区发布的有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