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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置初期,除散落的农、渔村民宅外,有从事商业、服务业的店铺、作坊、货栈71处,有天后宫、于姑庵、海云庵等宗教寺庙建筑及总兵府(俗称老衙门)、驻军营房、电报房等军事设施。当时,民间的房地产交易活动较少,一般沿袭旧习,采取契约的方式进行。 德国侵占时期, 德国胶澳当局禁止民间房地产自由交易,1898年9月颁布《置买田地章程》,开始有计划地收买租借地。根据市区规划建设需要,将建设区域内的土地以竞标方式出售,用于建造工厂、商店和住宅,并制定了具体的建筑要求,以加快市区建设步伐。 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日本侨民大量涌入青岛,为便于日本人购买土地和房屋,日本青岛守备军当局于1920年取消了土地增值税, 民间买卖土地只征收2‰的契税。至1921年底, 日本人强买土地达957公顷,每公顷地价仅450元至900元,只及当时地价的1/3。这期间民间建筑发展较快,全市共增建房屋968处,总建筑面积达362272平方米,以日本人所建店铺、工场居多。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 1922年胶澳商埠当局共接收市有公房368处,建筑面积达51万平方米。 1923年至1928年,新建房屋728处。其中,中国人建517处,建筑面积147767平方米, 以住宅、小商店居多,主要集中在台西区和观海山一带。为加强对房地产的管理,胶澳商埠当局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对房地产交易的收费办法、标准、房地产的普查、官产房屋修缮、公有房产出租等作了规定。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 1938年至1941年底,全市新建房屋534处,建筑面积182350平方米。在房地产管理方面,1939年1月颁布《都市计划收用土地及禁止买卖办法》,市区的房地产全部停止权利移转。 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1945年10月成立青岛市房产委员会,负责处理日伪房产。1946年至1948年,先后颁布《青岛市处理敌伪房地产暂行办法》等规定,由南京国民政府敌伪产业处理局青岛分局和青岛市房产委员会共同接收公房4936栋,房屋估价约1.1亿元。 房地产管理方面,1946年成立地政局,设土地登记处,负责全市土地行政事宜和登记工作。 1946年3月,公布《青岛市市有房产出租规则》,规定了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房屋租价的确定办法,并实行保证金制度和铺保制度。 青岛解放后,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按照按系统分头接管、统一管理的原则,接管房产1143处,4655栋,51502间;代管房产406处,834栋,7680间。1950年6月,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成立,对全市房地产实施行政管理。1951年3月,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青岛市代管房地产暂行办法》,对代管房地产的范围进一步予以明确, 并对代管房的管理作了规范。 1957年, 全市代管房地产达544处,建筑面积236000平方米。此期间,青岛市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了《青岛市公共房产租赁暂行办法》等规章,使全市房地产管理初步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1958年5月, 青岛市开展了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对教会所有出租房产、工商业资本家的出租房产和工商业用房一律进行改造。改造形式采取国家经营租赁的形式,改造房产由国家统一租赁管理、统一修缮、统一使用,纳入改造的房产按照国家经租房租金标准付给房主固定比例的租息, 至1966年9月底停止支付。“文化大革命” 时期,青岛市房地产业的发展受到一定影响,正常的房管秩序被打乱。1978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的房地产业有了长足发展。城市房屋建设采取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办法,在旧城改造中坚持以改造棚户区为主,加快了建设步伐,居民的住房水平不断提高。 1985年4月至12月, 全市开展城镇房屋普查,共普查365229户,房屋175614栋,总建筑面积34732367平方米, 全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5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5.68平方米。1987年8月至1990年12月,对市区和市辖县(市)、区各类房产(部队营房除外)进行全面登记。 全市实际登记112873件,建筑面积4401.07万平方米;发放房屋产权证102702件,总建筑面积3811.65万平方米。 截至1990年底, 青岛市市内五区实有房屋建筑面积3304.41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总面积1633.49万平方米。 直管公房建筑面积878.35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722.91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6.6平方米。
青岛市物业办,是青岛市房产局的一个部门,你到了青岛市房产局一打听就知道了,一般就在三四楼上。都能找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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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湖原山均价:15000元/平米 2,中南金石国际广场均价:16000元/平米 3,天齐天域蓝湾均价:18000元/平米 4,永联第九街均价:19000元/平米 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青岛市劳动合同版本
编号: 劳 动 合 同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签约须知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 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 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 期限。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 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 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 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 合同法》第三十九
本《志》是铜陵市第一部房产志,它将激励人们从过去看到现在,温故而知新,为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党、振兴中华、建设铜陵而奋斗。
本志记述了松江县房地产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包括房产管理、房地产机构、商品房开发等。
本志记述了惠州市的房产管理的情况。包括房管组织机构;房产产权、产籍,私房管理、房屋租赁;房屋买卖;房屋修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