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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实现建设目标,依据《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国发20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28号),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 建设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水利部是本工程的主管部门,对建设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和处理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作为本工程的项目法人,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项目法人组建项目建设办公室,具体处理工程建设管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各流域机构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承担所承办项目的建设管理,并对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总站和监测分站的建设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总站协助项目法人负责承办项目及所辖监测分站项目的建设管理。监测分站配合总站做好本站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八条 流域机构监测中心站、省级监测总站和监测分站应将所承办项目建设的联系人名单上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三章 建设实施
第九条 本工程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条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设备供货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本工程所需设备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设备供货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签定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供应等单位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合同约定负责所承担工作的质量,并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自检自验工作,切实做好工程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设备供货单位应具备设备供货资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备和材料,对所供应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具有信息系统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监理资质。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等进行全过程控制,加强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监理以及设备供应等单位应按合同严格控制工期,确保项目建设工期目标的实现。
第十八条 工程涉及的设备、材料和软件等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对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直到验收合格。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及流域机构监测中心站、省级监测总站和监测分站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保存本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完整的文档目录。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本工程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建设,建设资金从中央预算内水利基建投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投资中安排。各级监测机构要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建立基建帐户,做到专门设帐,独立核算,专人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本工程建设资金由项目法人统一管理,合理使用,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负责年度建设计划申报,并落实中央下达的投资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总站按照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及时拨入项目法人单位专用基建账户。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后,才能开始相应项目的建设;逾期不能落实的,项目法人有权缓建相应项目。
第二十三条 流域机构监测中心站、省级监测总站和监测分站应积极配合项目法人,做好本单位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394号)规定,完成各类报表的填报和报送。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批准的概算实施。不得随意调整概算、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挪用、拆借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的,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检查及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二十七条 本工程验收分为单项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单项验收和初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由水利部组织。
单项验收是指针对单个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完成后进行的验收。单项验收成果必须具备可独立运行的条件。
初步验收是指对流域机构监测中心站、省级监测总站或监测分站建设工程的验收。初步验收成果必须具备可进行网络系统集成和进行水土流失试验观测的条件。
竣工验收是指整个项目的建设任务全部建设完成,网络集成调试完毕,具备了投入生产运行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通过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水利部。
第二十九条 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承建单位已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了全部内容。
2、项目承建单位已向项目法人提交了验收书面申请报告。
3、被验收单位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设备、材料的质量检验报告。
4、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5、有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监理报告。
6、有各承建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有项目分析测试报告和系统试运行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运行管理单位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做好项目资产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应将固定资产部分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更新与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水土保持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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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设单位来讲,编写并报批了水土保持方案可以让你拿到相关批文,也是办理一些其他手续的先决条件对于政府单位来讲,这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是他们的监督职责,同时也是收缴损坏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依据
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是一个概念。水土保持监测是指对水土流失发生、发展、危害及水土保持效益进行长期的调查、观测和分析工作。通过水土保持监测,摸清水土流失类型、强度与分布特征、危害及其影响情况、发生发展规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 保证监测质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委托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活动的单位, 应当按照本办 法规定,取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证书》 (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 第三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 (以下简称“监测资质” )分为甲 级、乙级两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 可以承担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 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取得乙级资质的单位, 可以承担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 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测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沪农委规〔2019〕20号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4日
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农田建设工作,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经济果林用地参照耕地管理)。
第二条 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农田建设以项目为抓手,以规范的管理程序和资金的独立核算推动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农田综合生产能力。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农田建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农田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实施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本市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落实年度建设任务。负责农田建设项目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项目前期评审、市级项目库建设、信息公开、项目计划审批、项目监管、项目验收、决算批复,会同市财政局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农田建设项目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市级(包括中央)财政资金下达,对农田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配合市农业农村委做好年度项目计划批复、决算批复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市属涉农生产企业和单位(指光明食品集团、上实农业有限公司、上海地产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农单位”)是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主体,负责区域内农田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整改复验等工作。
区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落实区级农田建设资金,根据相关规定核算和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配合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项目上报、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以基本农田为实施范围,聚焦粮食生产功能区、蔬菜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并向蔬菜生产保护镇和乡村振兴示范村域内基本农田倾斜。
第七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涉农单位)在农田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应坚持规划布局先行、产业目标引领、组织保障有力、绩效目标约束的原则,共同做好农田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实施推进、竣工验收、资产管理、上图入库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内容和扶持标准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相关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九条 农田建设资金支持适度规模的农田片区和水利灌区相关工程建设,建设面积应不低于100亩。
第十条 农田建设资金扶持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资金投资标准:
粮食生产(毛地):每亩不高于1.4万元
蔬菜生产(毛地):每亩不高于3.5万元
经济作物生产(毛地):每亩不高于2.3万元
在投资标准范围内,市财政扶持资金按照农田建设项目概算安排,并根据完工项目决算据实结算应承担的资金。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资金支出责任由市、区和相关市属涉农单位共同承担,并根据财力状况和建设任务实行差别政策,具体是: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等四区,市级承担比例不高于60%,区承担不低于40%;青浦区、松江区等两区,市级承担比例不高于70%,区承担不低于30%;金山区、奉贤区等两区,市级承担比例不高于80%,区承担不低于20%;崇明区,市级承担比例不高于90%,区承担不低于10%;相关涉农单位,市级财政承担比例不高于80%,单位承担不低于20%。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与产业项目建设加强前后衔接、联动安排。按照统筹整合要求,农田建设资金与其他财政资金应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共同投入,形成合力,但不得重复安排,同时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对农田建设的投入。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涉农单位)应根据本地水土资源条件和农业发展规划,统筹落实区域拟建农田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涉农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在实地测绘和勘察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文件包括项目区产业发展目标、水土资源条件、建设任务及时间节点、建设管理及施工组织设计、概算、绩效目标、设计图纸(区域、现状、规划)等内容。
第十六条 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于每年7月底之前申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将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等材料联合上报市农业农村委。涉农单位申报时间和材料要求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对上报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开展初审,符合条件的,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建立市级项目库,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办理项目批复。
第十八条 项目批复之前,应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制,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投资(财务)监理、工程监理、项目公示、审价审计、项目验收等管理制度,提供服务的相关社会专业机构应由各区(涉农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统一委托。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由项目批复部门决定项目终止:
(一)批复下达一年(含)以上尚未启动施工的;
(二)项目实施主体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项目总投资额调整达到20%(含)以上的;
(四)应当办理项目中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向市批复部门申报办理项目调整审批:
(一)批复下达一年内提出需要办理延期建设的;
(二)项目总投资额调整在10%(含)-20%之间的;
(三)应当办理项目调整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向区级管理部门(涉农单位)申报办理项目调整审批:
(一)项目调整总投资额在5%(含)-10%之间的;
(二)应当办理项目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农田建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费开支范围,是指农田建设实施过程中需要发生的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费用,可按农田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纳入概算,并据实列支。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含)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项目总投资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第五章 资金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区(涉农单位)应及时足额安排落实农田建设项目自筹资金。
第二十七条 农田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农田建设资金支付实行区(涉农单位)或镇级报账制,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区(涉农单位)应根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好资金清算工作,投资总额超过批复计划的部分由各区(涉农单位)统筹解决,批复计划之内的投资总额据实按规定比例承担。
第三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涉农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 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涉农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参照农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工作,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确保农田建设形成资产长效运行,同时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做好农田资产上图入库工作。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当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市每年对各区验收项目进行不低于10%的抽查;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以及涉农单位所有项目均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计划的各项建设内容,竣工决算已经专业机构审价、审计。
(二)项目各项管理资料齐全、完整,装订成册;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四方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未通过的,应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重新进行验收,直至项目通过验收。
第三十五条 对于验收通过的项目,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财务决算批复。
第三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涉农单位)、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过程跟踪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八条 农田建设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应合理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因素,促进各区和涉农单位管好用好农田建设资金,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
第三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涉农单位)、财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等监督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
第四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
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限制自由裁量,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特修订、完善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保证金类规费、经营性服务收费和税收,简称“基建收费‘一表制’”)。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旅游项目工程。
(二)教育教学用房(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教学用房按第一类办理);医院办公诊疗用房;文化、体育设施用房;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
(三)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用房;工业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市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合称“保障性住房”)。
(四)仓储、物流企业仓库;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宾馆、酒店中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程;商场中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工程;农贸市场(限一、二层)。
(五)住房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企业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汽车4S店等汽车销售市场;除第四类外的宾馆、酒店、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
上述旅游项目、单体工程、商场工程等的界定见附表。
(一)税费收取标准。
对涉及基本建设的32项费、税、基金(含保证金),明确政策标准,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收标准(见附表)。
因政策变动,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即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视为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因政策变动,收费范围减少或收费标准降低的,应予实施,但执收标准不变,由执收单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本办法之外的有关服务性收费,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税费收取的环节。
1. 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或查验18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预防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渣土),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物放(验)线费,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施工跟踪检测收费,图纸审查费,雷击风险评估费。
2. 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环节统一收取2项:房产测绘费、地籍测绘费。
3. 在实际发生时收取10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地进滁企业地方各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合同印花税、住房所有权登记费、非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物业维修资金、契税。
4.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改基金等2项基金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务〔2013〕29号)文件的规定予以缓征;如需恢复征收,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
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税收取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在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实行“一口受理、一票缴清”。
具体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填写“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的有关窗口初审,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审定类型。有关窗口根据审定的类型向缴费单位一次性告知收费标准和数额。缴费单位一次性缴纳所有费用。所有收费进入经批准设立的账户,一次性向缴费单位开具票据。市政务服务中心安排按规定期限将有关收费划入收费单位账户。
工程竣工后,核实面积超过规划面积的应补缴在施工许可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
(一)坚持诚信申报,严格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按单位性质,实际用途、实际投资额诚信申报缴费类别。相关部门严格审核,确定缴费类别。
按工业项目报建的建设工程,建成后改变用途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负责督查处理,需补缴费用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房产局等配合,督促其补缴相关费用。旅游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旅游局共同负责确认;保障性住房具体类别由市房产局负责认定。
(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在“一表制”之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相收费。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外收费。基本建设项目基金(含保证金)类收费的返退和支取也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
经营性服务收费应根据服务协议收取,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服务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负责查处。
(三)严格履行减免缓程序。费、税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除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外,其他会议、文件、招商引资协议等均不得就基建收费减免缓作出另行规定或约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规费减免缓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缓,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执行。对擅自减免缓的,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补缴。
(四)加大监督检查。监察部门每年对收取费税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发现违规情形的,由监察部门实施问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违规收取的费用由监察部门责令退还。
(一)过去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三)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管理办法。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