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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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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引导和激励企业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提高企业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质量振兴事业;特设立全国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质量管理奖)。
第二条 质量管理奖是对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为了科学、公正、客观地开展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遵循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坚持“高标准、少而精’和“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对企业进行实事求是的评审。
第五条 质量管理奖每年评审一次。由中国质量质量协会(以个简称中国质协)按照评审原则、当年质量管理实际水平,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六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范围为:工业(含国防工业)、工程建筑、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及商业、贸易、旅游等行业的国有、股份、集体、私营和中外合资及独资企业。
第七条 非紧密型企业集团不在评审范围之内。
第三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八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机构由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和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由政府、行业、地区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有权威的质量专家组成。负责研究、确定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十条 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由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评审人员组成。负责实施质量管理奖评审,并向审定委员会提出获奖企业推荐名单。
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质协,其主要工作是:拟订、修改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培训、评聘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组织实施质量管理奖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对获奖企业进行监督和帮促。
第四章 评审人员
第十二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教育水平: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3、培训: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
4、经历: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5、能力: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可通过评审专业培训获得),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善于与人交往并具备自身独立性的能力。
6、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十三条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人员,由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系统的质量管理奖评审专业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确认为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并由中国质协颁发证书。对取得资格的评审人员,要根据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与实践的发展不断地进行再培训。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全国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由领导、战略、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信息、分析和知识管理,以人为本,过程管理和经营结果七部分组成。
第十五条 全国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重企业从领导作用、战略策划、顾客和市场调研、人力资源管理、过程管理、直至售后服务的全过程控制,更注重企业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能力,以及外部环境变化时企业的应变能力扣发展潜能。
第十六条 全国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注意吸收和借鉴国外质量管理奖标准。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是质量管理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自我评价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为保证不问行业企业评审的一致性,制订统一、通用的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工业企业、工程建筑企业、运输、通信企业和商业、贸易、旅游及其它行业,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
第十八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修订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章 企业申报条件
第十九条 企业应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前提下,对照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申报。
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生产及经营的企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认真贯彻实施ISO 9OOO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已获认证注册;对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已获认证注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近三年,有获得用户满意产品,并获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称号;
3 认真贯彻实施ISO 14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企业三废治理达标;
4 企业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
5 由所属行业或所在地区质协对申报企业进行推荐,提出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评价意见。评审中将优先考虑行业和地区双推荐企业、外资或独资企业可以不经推荐,直接申报。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报。凡符合质量管理奖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全国质量管理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从所用方法、工作开展和实施结果三个万面对本企业质量管理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寄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评价意见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资料评审。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资料评审。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企业名单。
第二十四条 经资料评审,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评审组将针对企业的优势和不足,提供资料评审反馈报告。
第二十五条 现场评审。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进行质量管理现场评审。评审企业结合自身实际的规定要求和实施方法是否符合评审标准要求;企业是否按规定要求和实施方法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是否有实际成效。评审组给出现场评审意见并提出存在的问题,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综合评价。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对申报企业的《全国质量管理奖申报表》、现场评审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择优推荐,提出获奖企业推荐名单。
第二十七条 审定。审定委员会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企业。
第八章 评审费用
第二十八条 申报企业需交纳:
申报费 1000元
资料评审费 3000元
现场评审费 3000元/人*天数
现场评审费由接受现场评审的企业按评审人天数交纳。评审人天数根据企业规模、产品结构和生产复杂程度确定。评审组成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接受现场评审的企业承担,其中,评审员交通费用按实际发生报销,评审人员食宿费用由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26O元/人*天标准统一收取,现场评审时评审人员的食宿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九章 获奖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获奖企业应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三十条条 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对获奖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帮促。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从获奖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申报。三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三十三条 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重新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当年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质量水平显著提高,并始终保持国内、行业先进、用户满意的企业,给予再次授奖。
第三十四条 获奖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中国质协:
1 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
2 国家、行业、地区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不合格;
3 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
第十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五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府、新闻界、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评审人员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保守机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评审人员资格的处分。涉及法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申报、接受评审的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申报、接受评审资格。
第三十八条 建立评审和接受评审单位双向监督反馈制度。接受评审企业要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做出评价,反馈给中国质协。评审人员要对接受评审企业的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反馈给中国质协。
第十一章 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获奖企业,中国质协授于质量管理奖奖杯和证书,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布获奖企业名单,进行表彰;在全国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引导广大企业向先进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学习,推进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四十条 获奖企业可以在企业的宣传广告、产品外包装上展示全国质量管理奖标识,并注明获奖时间。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 O二年起实行。其解释权属中国质协。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完整的品质管理控制流程1。QCC:品质保障圈。包括IQC,IPQC,FQC,OQC,QA,QE,TQC等2。IQC:进料品质检验。企业在物料需求订单下达后,对供应商供应之产品进行验...
1、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图纸会审分包合同或协议书签订后,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将分包工程的施工图纸发放给分包单位,并组织分包单位参加业主(总包方)或监理方组织的施工图会审会议。2、对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
1、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图纸会审分包合同或协议书签订后,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将分包工程的施工图纸发放给分包单位,并组织分包单位参加业主(总包方)或监理方组织的施工图会审会议。2、对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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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发展纲要( 20 11-2020 年)》,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引导和激励组织 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提高组织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质量事业发展,中国质量 协会在国家质检总局的指导下,设立全国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为了科 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质量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奖是对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 益的组织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质量奖评审遵循为组织创造价值的宗旨,坚持 “高标准、少而精 ”和 “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质量奖评审标准对组织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 。 第四条 质量奖每年组织评审,按照评审标准、组织的质量管理实际水平, 适当
总监办质量管理办法
总监办质量保证管理办法 根据《京新高速公路集宁至呼和浩特段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有关 规定,为增强全体监理人员质量意识,督促施工单位规范施工,确保 本工程达到交(竣)工质量目标,展现本总监办良好的工程形象和现 代化综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执行上级指示,落实《京新高速公路集宁至呼和浩特段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文件精神,贯彻《京新高速公路集宁至呼和浩特 段施工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京新高速呼集段总监办监理计划》 和 业主下发《工程管理办法》 ;的文件内容。 二、严格按照国家、交通部颁发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施工技术规 范、合同文件、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施、设 备及施工工艺, 应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并符合国际或国内公认的优 良品质;所有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合同文件中列明的质量标准及总监理 工程师指定的其他标准。 严 格 按 照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公 路 工 程
命名为全国质量奖
从2006年起,“全国质量管理奖”更名为“全国质量奖”。此次更名经全国质量奖工作委员会提议,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据悉,此次“全国质量管理奖”更名的原因有三:其一,是为了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的提法相一致。2004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文件,标准的出台不仅为引导我国企业走卓越经营之路提供了规范,也为进一步做好质量奖评审工作提供了依据。其二,更名也可体现与国际的接轨。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通过制定和实施卓越绩效评价标准,设立国家质量奖励项目,表彰和树立追求卓越的标杆企业,从而提升企业的整体实力和国家竞争力,已成为国际上的一种潮流。其三,奖项的更名也符合了“大质量”概念的发展趋势。从国内国际的形势看,大质量概念将得到更加广泛的接受和认可。质量已经超越了产品生产制造的范畴,超越产品、服务满足当前顾客要求的范畴,超越单一企业的边界;质量已成为进入国际市场的首要竞争焦点,成为企业竞争力的核心组成部分;组织内部的质量管理不仅要关注技术和操作层面,而且将更加注重战略层面的质量管理,企业将整个经营管理系统与不断增长的顾客期望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结合起来,以获得持续的成功。(
太原市人民政府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绩效管理卓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推选我市企业参与国家质量奖、山西省政府奖评审。
第三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原则。
第四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组织)不少于5家。奖项有效期5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章 评选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评委会主任委员;市政府办公厅、市质监局和市经信委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食药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安监局等部门。
第六条 评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评审工作重大事项,制定发布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批准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七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委会办公室(简称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市评委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评审组由三名以上(含三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申报资料评审、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第九条 评审员应熟悉掌握国家有关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标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申报企业或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消费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市同行业前茅,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水平或指标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四)推进员工创业再创业和技术跨越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成果显著,在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现代服务等行业走在省市同行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三年在市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无产品不合格问题,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发生,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引起的重大投诉事件;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最新版本标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发布公告。评审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按照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评审报告,填写《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供相关材料,经当地质监部门征求企业(组织)主管部门意见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向评审办申报。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企业(组织)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择优确定现场评审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确定为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由企业确认后向评审办提出建议获奖名单。
第十七条 审议表决。评审办根据评审组建议确定候选名单,提请评委会审议。评委会表决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八条 初选公示。评审办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对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十九条 审定批准。评委会确定拟授奖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获得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给予50万元奖励,颁发奖杯、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监察部门对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申报企业(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的,取消其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曝光。
第二十四条 获得太原市政府质量奖企业(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本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人员应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违反评审纪律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引导和激励企业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提高企业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质量振兴事业,特于2001年设立全国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质量管理奖)。质量管理奖是对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