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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发电并网申请方式:1、拨打95598提出申请2、递交《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表》和《项目系统设计和实施方案》的申请材料,国家电网将正式受理。受理后地方供电局将对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3、制定...
薄膜太阳能发电的前景及发展对策
2015 年第 10 期 2015 Number 10 水 电 与 新 能 源 HYDROPOWER AND NEW ENERGY 总第 136 期 Total No.136 DOI:10.13622 /j .cnki .cn42-1800/tv .1671-3354.2015.10.022 收稿日期 :2015-08 -20 作者简介 :朱元昊 ,男,本科生 ,电气工程与自动化专业 。 薄膜太阳能发电的前景及发展对策 朱元昊 (武汉科技大学 ,湖北 武汉 430065) 摘要:分析了薄膜太阳能发电发展现状 、与晶硅太阳能电池比较优势 、产业发展趋势 ,特别阐述了薄膜太阳能发电的优 势,指出了它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其发展前景进行了展望 。针对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下一步的发展对策与建议 。 关键词 :薄膜太阳能 ;发电 ;发展前景 ;对策 中图分类号 :TM615 + .2 文献标志码 :A
聚光太阳能发电(Concentrating Solar Power)简称CSP,准确地说应该是“聚光太阳能热发电”。
聚光太阳能发电的先行者是美国的吉尔伯特·科恩,在美国内华达州建造极具规模的聚光太阳能发电站,已经成功地为拉斯维加斯供应22兆瓦的电力能源。
聚光太阳能发电继风能、光电池之后,已经开始崭露头角,有望成为解决能源匮乏、应对气候变暖的有效技术手段。
基本原理:聚光太阳能发电使用抛物镜将光线聚集到充有合成油的吸热管上,再将加热到约400摄氏度的合成油输送到热交换器里,将热量通过此加热循环水,将水加热,产生水蒸气,推动涡轮转动使发电机运转,以此来发电。
聚光太阳能发电与太阳能电池不同,太阳能电池使用太阳电池板将太阳能直接变成电能,可以在阴天操作,CSP一般只能够在阳光充足、天气晴朗的地方进行。
不过,即使在没有太阳的夜晚,采用熔融盐储存热量的方法,现在也能解决全天候的供电问题了。
国际能源署(IEA)下属的SolarPACES、欧洲太阳能热能发电协会(ESTELA)和绿色和平组织的预测则较为温和,认为CSP到2030年在全球能源供应份额中将占3%-3.6%,到2050年占8%-11.8%,这意味着到2050年CSP装机容量将达到830GW,每年新增41GW。在未来5-10年内累计年增长率将达到17%-27%。
上世纪60年代,科学家们就已经将太阳电池应用于空间技术——通信卫星供电,上世纪末,在人类不断自我反省的过程中,对于光伏发电这种如此清洁和直接的能源形式已愈加亲切,不仅在空间应用,在众多领域中也大显身手。如:太阳能庭院灯、太阳能发电户用系统、村寨供电的独立系统、光伏水泵(饮水或灌溉)、通信电源、石油输油管道阴极保护、光缆通信泵站电源、海水淡化系统、城镇中路标、高速公路路标等。欧美等先进国家,将光伏发电并入城市用电系统及边远地区自然界村落供电系统纳入发展方向。太阳电池与建筑系统的结合已经形成产业化趋势。
太阳能发电控制器(光伏控制器和风光互补控制器)对所发的电能进行调节和控制,一方面把调整后的能量送往直流负载或交流负载,另一方面把多余的能量送往蓄电池组储存,当所发的电不能满足负载需要时,控制器又把蓄电池的电能送往负载。蓄电池充满电后,控制器要控制蓄电池不被过充。当蓄电池所储存的电能放完时,控制器要控制蓄电池不被过放电,保护蓄电池。控制器的性能不好时,对蓄电池的使用寿命影响很大,并最终影响系统的可靠性。
蓄电池组的任务是贮能,以便在夜间或阴雨天保证负载用电。
逆变器负责把直流电转换为交流电,供交流负荷使用。逆变器是光伏风力发电系统的核心部件。由于使用地区相对落后、偏僻,维护困难,为了提高光伏风力发电系统的整体性能,保证电站的长期稳定运行,对逆变器的可靠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另外由于新能源发电成本较高,逆变器的高效运行也显得非常重要。
产品包括:A、光伏组件B、风机 C、控制器 D、蓄电池组 E、逆变器 F、风力/光伏发电控制与逆变器一体化电源。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系统是将光伏阵列、风力机以及燃料电池等产生的可再生能源不经过蓄电池储能,通过并网逆变器直接反向馈入电网的发电系统。
因为直接将电能输入电网,免除配置蓄电池,省掉了蓄电池储能和释放的过程,可以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所发出的电力,减小能量损耗,降低系统成本。并网发电系统能够并行使用市电和可再生能源作为本地交流负载的电源,降低整个系统的负载缺电率。同时,可再生能源并网系统可以对公用电网起到调峰作用。网发电系统是太阳能风力发电的发展方向,代表了21世纪最具吸引力的能源利用技术。
现在,太阳能的利用还不是很普及,利用太阳能发电还存在成本高、转换效率低的问题,但是太阳能电池在为人造卫星提供能源方面得到了应用。太阳能是太阳内部或者表面的黑子连续不断的核聚变反应过程产生的能量。地球轨 道上的平均太阳辐射强度为1369w/㎡。地球赤道的周长为40000km,从而可计算出,地球获得的能量可达173000TW。在海平面上的标准峰值强度为1kw/m2,地球表面某一点24h的年平均辐射强度为0.20kw/㎡,相当于有102000TW 的能量,人类依赖这些能量维持生存,其中包括所有其他形式的可再生能源(地热能资源除外),虽然太阳能资源总量相当于现在人类所利用的能源的一万多倍,但太阳能的能量密度低,而且它因地而异,因时而变,这是开发利用太阳能面临的主要问题。太阳能的这些特点会使它在整个综合能源体系中的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 尽管太阳辐射到地球大气层的能量仅为其总辐射能量的22亿分之一,但已高达173,000TW,也就是说太阳每秒钟照射到地球上的能量就相当于500万吨煤。地球上的风能、水能、海洋温差能、波浪能和生物质能以及部分潮汐能都是来源于太阳;即使是地球上的化石燃料(如煤、石油、天然气等)从根本上说也是远古以来贮存下来的太阳能,所以广义的太阳能所包括的范围非常大,狭义的太阳能则限于太阳辐射能的光热、光电和光化学的直接转换。
中国太阳能发电网以互联网作为信息平台,以光伏、光热及太阳能发电行业的整个产业链的企业要闻、行业政策、技术动态、产业观察等信息作为主要内容,是致力于为太阳能发电企业提供行业新鲜、权威的资讯产品,为政府机关、能源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学会提供资讯服务、咨询服务、资本运作、项目合作等综合服务的信息咨询公司。积极利用自身行业优势,探索将新技术、新资源,新媒体进行整合,尝试新思维、新模式有机结合,创新绿色能源发展路径,致力打造成中国太阳能发电企业的权威网站、极
具影响力的行业媒体平台——“中国太阳能发电网”。
“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碱业基地,成为柴达木盆地一颗璀璨的明珠”,这幅红色的标语依旧静静悬挂在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简称青海碱业)大院最醒目的位置。而如今,这颗曾经的明珠已黯然失色,甚至面临陨落的危局。 青海碱业是由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玻璃,0739.H K )为投资主体兴建的大型民营化工企业。《经济参考报》记者在青海采访中了解到,青海碱业通过83个账户向其母公司———浙江玻璃抽转资金,企业由此陷入数十亿元的债务黑洞而濒临破产,目前已经被当地政府接管。 60亿元债台高筑,各类债主上门逼债 12月6日,德令哈市迎来了入冬后的第一场雪。这一天,距离海西州政府宣布接管青海碱业,并采取封闭运行已经过去两个多月时间。记者看到,在办公楼、在生产区,不断有夹着皮包的客商来去匆匆,神情忧虑。 “这些人都是来讨债的,或者就是债权人接到通知来对账的。”在办公楼一角,一位青海碱业的员工告诉记者。 据一位来自湖北的供应商介绍,目前,青海碱业还拖欠他们100多万元的材料款。他忧心忡忡地说:“我们很担心,一旦企业破产,我们的钱可怎么办呀。”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政府相关文件中了解到,目前青海碱业银行贷款余额25 .56亿元,承兑汇票0.80亿元,2010年到期贷款2.3亿元,各类贷款每月产生利息高达三四千万元。 与此同时,截至2010年7月底青海碱业累计欠税1 .14亿元,其中,地税7020.49万元,国税4120万元。原材料方面,目前青海碱业欠原材料款共计6214万元,其中,石灰石款1100万元,无烟煤款2600万元,盐款2300万元,液氨款214万元。 “还有很多借款是我们不知道的。”青海碱业管委会财务组龙四清告诉记者,在管委会负责管理期间,他们曾多次接待过来自不同省份的金融机构和单位,在青海碱业的账目中,甚至还有不少是高利贷借款。 “(资 金 转 移 的 渠 道)非 常 隐蔽,有些借款是直接打到浙江玻璃的。如果不是我们发出通知,让一些有债务关系的企业和机构到这里对账,这些情况很难发现。”龙四清感叹道。 政府文件显示,不包括贷款担保和其他社会借款、欠款,青海碱业已经向包括农行青海省分行所辖海西分行、中行青海省分行、建行青海省分行所辖海西分行、国开行青海省分行,招商银行(600036)西安分行等六家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举债数额巨大。比如,截至6月20日,中行青海分行0 .5亿元贷款逾期(2009年12月5日),欠息0.015亿元,农行青海分行所辖海西分行贷款11 .7亿元,2010年4月开始欠息4000万元。 经管委会初步查实,青海碱业各类债务至少在60亿元。管委会主任郑长山说:“这么大债务,谁来还?怎么还?这是我们最头痛的。” 三套财务章83个账户,青海碱业被疯狂“抽血”
记者调查发现,青海碱业从建厂伊始至今7年间,一方面成为浙江玻璃免费的原材料仓库,一方面又充当着浙江玻璃抽转资金的“金库”。
据相关媒体报道显示,青海碱业开工伊始就为大股东浙江玻璃担负着每月供应3万吨纯碱的关联交易任务,而几乎每一笔大宗纯碱交易款项,都未能付款到位。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经济参考报》,实际上,早在2003年浙江玻璃内部已出现资金问题,而青海碱业则被其当做圈钱“救命”的工具。青海碱业可以抵押的资产被反复多次质押。海西州政府的文件显示,青海碱业曾向民生银行(600016)贷款9.96亿元,其中4.5亿元为股权质押。青海碱业利用流动资产,曾向建行贷款6.8亿元,农行贷款4.5亿元。就连政府当时为了支持企业发展而划拨给青海碱业的土地和资源,都被公司进行了抵押贷款。青海碱业曾以1755亩土地向浙江建行绍兴支行作为抵押,贷款5484万元,此外,还曾以石灰岩抵押在青海中行贷款1亿元。
青海碱业原管理层人士还向记者透露,青海碱业向各种企业和机构进行“高利贷”借款高达数亿元。此外,青海碱业和浙江玻璃之间还存在多次相互担保,财务非常混乱。
来自管委会的相关调查更令人触目惊心:为了方便在不同地方借款,青海碱业一家公司竟同时拥有至少三套财务专用章和83个账户。据龙四清介绍,青海碱业的三套财务章分别是海西州用一套、国开行贷款用一套、浙江玻璃那边还有一套。郑长山则告诉记者,青海碱业开设的83个账户分布在不同地方,现在仍在使用的还有29个。
另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和青海碱业有合作关系的大量施工单位、供应商和经销商,也成为转移资金最方便的通道。一般而言,是用合作伙伴充当中间人,先将资金以设备购置款的名义从青海碱业的账户转往合作伙伴账户,再通过合作伙伴账户转往浙江玻璃。一位施工单位的老板告诉记者,自己就不止一次地被迫充当青海碱业转款的工具。“为讨回工程款,我们也是没办法。”
就这样,高达60亿元以上的资金被转移到浙江玻璃,青海碱业在长达7年的“抽血”中失去了活力。
企业前途未卜,监管部门难辞其咎
和办公楼的冷清不同,生产区的中控楼里,记者看到的是一片紧张有序的工作场面。“我只懂生产,我知道只要我们(生产车间)不散,企业就一定能活。”原青海碱业负责生产的副经理、现任青海碱业管委会副主任陈春钢说。
“企业真的是个好企业,不能倒闭。”陈春钢指着墙上写满生产运行各项情况的表格向记者介绍,青海碱业自2005年9月投产以来,年产能目前已达到100万吨,凭借着资源优势和优秀的生产管理团队,目前成本已经控制在大概600—700元/吨,远低于内地碱厂成本。如果按照1500元/吨的平均市场价格来计算,每年盈利至少可以维持在5—6个亿。
但目前,包括陈春钢在内许多接受记者采访的员工都对企业前途充满忧虑。据了解,目前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已经进入青海碱业,进行审计和清产核资。此外,中盐集团在此前曾派人来企业进行考察。据业内人士分析,青海碱业被中盐集团和盐湖集团(000578)重组的可能性最大。但截至目前,两家企业尚未有任何表态。
实际上,早在2007年,记者曾对青海碱业转移、抽逃资金的事向青海省银监局做过调查和反映。遗憾的是,就在监管部门的眼皮子底下,大规模的资金转移仍然进行了长达3年之久。
在连续数天的采访中,记者面对的是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的集体缄默。
在青海碱业所在地的德令哈市长江路上不足一公里处,“青海省银监局海西分局”的大字在阳光照耀下闪闪发亮。可面对记者的采访,一位熊姓领导却一问三不知,并以一份银监会于2006年下发的文件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青海碱业的悲剧,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和监管部门都值得深省。”青海碱业管委会一位负责人直言不讳地说:“银行明知道它已经出问题了,为何还持续放贷?监管部门应该发挥什么作用?”
在青海碱业厂区内,有一条横幅发人深思:“愚者以流血换取教训,智者以教训制止流血。”一位接受记者采访的当地干部说,青海碱业用长期的“失血”换取的教训,是否可以让更多人得到警醒呢?
财政部预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 太阳能发电补贴超24亿元,风力发电93.14亿元,占总额的63%,生物质能发电30.55亿元,太阳能发电24.33亿元,其他可再生能源900万元。从2012年至今,财政部公布了四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共列入1704个发电项目、412个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在本次预拨的附加补助金中,太阳能补贴排名前五的地区分别为青海(14.93亿元)、江苏(3.25亿元)、宁夏(2.34亿元)、西藏(1.56亿元)和甘肃(8830万元)财政部要求,上述资金要及时拨付给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并专项用于收购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列入已公布的四批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等相关支出。
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26日发布有效期为3年的《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明确了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于光伏发电并网运营的各项监管责任,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推进光伏发电并网有序进行。正文如下:
《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光伏发电系统有效运行,优化能源供应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处理。
第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并接受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持证经营主体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能质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电网可靠运行。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流程,并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以及配合并网调试和验收等服务。
电网企业应当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简化办理程序。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第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环节的时限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并网环节时限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自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自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自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电网企业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签订、执行和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与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和协议签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合同和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范本,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光伏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规定,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
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应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认定。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遵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服从调度指挥、执行调度命令。
第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收购光伏发电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管。
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负责光伏电站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和公共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安排电网设备检修应尽量不影响并网光伏电站送出能力,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可以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负责光伏发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量和上网电量计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对项目上网电量进行计量。电网企业负责定期进行检测校表,装置配置和检测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电量计量技术标准和规定。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两套计量装置,对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
第十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自然人为运营主体的,电网企业应尽量简化程序,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补贴发放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核定的补贴标准,及时、足额转付补贴资金。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形成有机协作、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向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季度报送以下信息:
1.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包括接入电压等级、接入容量、并网接入时间等。
2.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交易情况,包括发电量、自用电量、上网电量、网购电量等。
3.光伏电站项目并网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等。
并网光伏电站运营主体应根据产业监测和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定期将运行信息上报,并对发生的事故及重要问题及时向所在省(市)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发电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并网光伏电站和电网企业进行检查;
2.询问光伏发电项目和调度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与电网企业就并网无法达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因履行合同等发生争议,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全国光伏发电运营情况、电力企业对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等追究其相关责任。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