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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琼海市域范围内垦区建设职工、居民自住住房的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垦区国有土地资源,保障垦区企业、职工及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垦区职工、户籍在垦区的居民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建自住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垦区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集中建房是指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垦集团)及其二级企业组织职工、居民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个人建房是指垦区职工、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 垦区建房以集中建房为主,个人建房为辅。除了符合我市“多规合一”总体规划的原址改建、重建,以及并场队和难侨队职工或居民可以审批个人建房外,垦区原则上实行集中统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
第五条 垦区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地域特色,注重加强建筑风貌管控引导。
第六条 市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垦区建房管理负总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垦区内的用地、集中建房规划等审批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并督促建设计划实施、建设审批和监管;发改、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垦区所属镇政府负责垦区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年度计划申报、人员资格审核等具体事务,镇政府可委托农场居实施具体事务。
海垦集团及其垦区二级企业共同配合市政府和部门做好垦区建房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垦区二级企业负责建房资格初审报送。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七条 垦区建房应当符合我市“多规合一”总体规划、垦区产业规划或市政府批准的垦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居民点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审批垦区建房。已编制垦区场部控制性详细规划、居民点规划的区域,必须符合相关规划管控要求。
城镇、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重点管控区范围内的垦区建房必须同时符合相关规划管控要求。
第八条 垦区集中建房或者个人建房所占用土地属于国有土地。
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确因需要退出的,由垦区二级企业按规定回购,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第九条 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的一户职工、居民只能使用一处住宅用地或者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条 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扩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拟建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大于住宅用地面积,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对并场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适当放宽,但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集中建房的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高度管控要求,连队区域参照乡村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12米,场部区域参照乡镇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20米。场部集中建房套型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垦区建房应当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原则,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可选用省和市相关部门推荐的村镇居民住宅建筑设计图集。
第三章 申报主体和条件
第十三条 户籍在垦区范围内的职工、居民,或户籍不在垦区,但在垦区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的垦区职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重建自住住房,其中个人新建住房仅限于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
(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面积低于家庭人均25平方米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原有住宅需要拆除重建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住房或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一)垦区职工在垦区已有一套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
(二)垦区居民在海南省境内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除外)的;
(三)垦区职工、居民将垦区内自有住房进行出租、转让的;
(四)不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的。
第四章 个人建房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垦区职工、居民个人申请建设住房的,应向其所在垦区二级企业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琼海市垦区居民建房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书》;
(二)《琼海市垦区居民建房报建审批表》;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宗地坐标资料,载明建房选址和用地面积四至图,其中用地四至须明确清晰,申请新建住房的用地区域须位于场部以外相对集中的生产队居民点范围;
(四)建筑设计图纸,包括但不限于住房楼层、结构和户型面积;
(五)建房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六)职工、居民夫妻双方的备案登记证明书及无房证明书。
第十六条 垦区二级企业接到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琼海市垦区居民建房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书》和《琼海市垦区居民建房报建审批表》上作出初审意见,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初审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建设地块是否符合垦区产业规划。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垦区职工、居民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农场居复核。农场居在接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作出复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在农场场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镇政府。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七条 镇政府应当在接到建房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规划建设所、国土所进行实地审核,作出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拟用地是否符合我市“多规合一”规划和市政府批准的垦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居民点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镇政府将相关材料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报批,依法定程序分批次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所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由市县政府承担。
第五章 集中建房
第十八条 垦区二级企业作为实施主体集中统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在符合属市总体规划及垦区产业规划前提下,由垦区二级企业于每年年初制定集中建房计划报海垦集团批准。
海垦集团批准后,垦区二级企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纳入市保障性住房计划。
第十九条 经批准建设垦区保障性住房的,按照《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垦区建房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许可的内容进行施工。
第二十一条 镇政府、市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职责加强对垦区建房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垦区二级企业对本辖区内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进行事后管理,对住房的建设情况进行复查并对该房屋建立台账。
第二十三条 垦区二级企业、垦区职工、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将垦区土地对外转让或合作开发建设的,由市县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垦区土地建设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镇政府、农场居等单位工作人员在垦区建房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符合我市”多规合一”规划、市政府批准的垦区场部控制性规划或居民点规划的已建个人唯一自有住房及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可参照本办法完善有关报建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垦区,是指海垦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所管理的区域范围,以及农垦移交市管理的农场、华侨农场。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并场队是指在农垦发展各个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转制、并场等方式划入国有农场管理的,且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划拨土地的农场生产队。难侨队是指垦区于1978-1979年间安置印支难民所建的安置点形成主要用于印支难民、归国华侨生产生活的生产队。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海南省、琼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1、琼海市垦区职工、居民建房报建审批表
附件2、琼海市垦区职工、居民建房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书
附件3. 关于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的公示(模板)
附件 4、个人建房承诺书、农村农户建房建筑施工安全承诺书、审查承诺书
附件5-1:琼海市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报建流程
附件5-2:琼海市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报建流程图示意图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了规范海南垦区范围内建设职工、居民自住住房的管理,根据《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要求市县政府、海垦集团及其垦区二级企业可以依据该办法,制定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
二、重要意义
该《办法》的印发,是为了规范琼海垦区范围内建设职工、居民自住住房的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垦区国有土地资源,保障垦区企业、职工及居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施范围和部门职责。该实施细则适用于垦区职工、户籍在垦区的居民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建自住住房的管理。除了符合我市“多规合一”总体规划的原址改建、重建,以及并场队和难侨队职工或居民可以审批个人建房外,垦区原则上实行集中统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市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垦区建房管理负总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发改、财政、垦区所属镇政府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审批和管理工作;海垦集团及其垦区二级企业共同配合市政府和部门做好垦区建房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垦区二级企业负责建房资格初审报送。
(二)明确规划和用地要求。垦区建房要符合琼海市总体规划、产业规划、详细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的一户职工、居民只能使用一处住宅用地或者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三)明确建筑体量。对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扩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高度等提出限制要求,并允许场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每户住宅用地面积适当放宽。
(四)明确申报主体和条件。户籍在垦区范围内的职工、居民或是户籍不在垦区但在垦区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的垦区职工, 在满足相应的条件下才可申请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重建自住住房,其中个人新建住房仅限于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
(五)明确个人建房申报材料和审批流程。符合条件的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应按要求提供六项申报材料。垦区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初审不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垦区职工、居民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农场居复核。
农场居在接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作出复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在农场场部进行7天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镇政府。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镇政府应当在接到建房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实地审核,作出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明确集中建房管理要求。垦区二级企业作为集中统一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实施主体,需于每年年初制定集中建房计划报海垦集团批准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纳入市保障性住房计划,并按《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
琼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琼海市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琼海市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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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垦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证供水质量,改善用水条件,确保供水工程安全、正常运行。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兵团防病改水领导小组关于实施职工饮用清洁水工程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垦区供水工程以保障垦区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
第三条 垦区供水工程指解决垦区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的永久性供水系统设施。
第四条 兵、师水利局是垦区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兵团水利局负责组织研究、制定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和规定,指导和监督供水单位开展工程建设和管理。师水利局负责水源保护、水价核定、水质检测和供水单位的考核等项工作。
第五条 供水工程可以根据工程规模、类型和投资来源,实行不同的管理责任制和所有制。可以按照股份制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公司;可以依托现有水管部门管理;也可以采用承包、租赁等管理形式。
第六条 供水设施必须划定工程保护范围。保护范围根据工程管理和卫生防护的需要确定。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师水利局会同国土资源管理局、卫生局、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审批并公布。供水主管线应沿线设标志桩。
在保护范围内修建其他建筑物及从事其他活动,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第七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的三级维护检修制度,以保证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和运转人员安全。
第八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工程运行档案。档案资料包括: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人员编制情况、职工健康检查情况、人员培训考核、年供水量、财务收支、成本核算、年折旧费、维修费等,资料应真实完整,有专人管理。
第九条 供水单位要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摸清和掌握供水范围内的用水情况和用水规律,制定科学合理的供水计划,按计划供水。
第十条 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对用户进行节约用水知识宣传,实行用水定额管理,节约用水。
第十一条 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的生活用水需要。在水源条件和工程状况允许的情况下,经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充分论证和原批准部门审核后,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要以方便用水户为宗旨,开展方便有效的服务。对群众反映的跑、冒、漏水等情况和突发事件,维修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处理;对用水户的投诉,要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反馈处理意见;因停电、设备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时,应事先通知。要公布服务、监督电话,便于用水户与供水单位的沟通。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要增加工作透明度,做到“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要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定期报告工程运行、水费征收、水质变化、卫生防疫等情况。遇到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要定期向用水户的代表汇报供水工作,沟通情况,征求意见,接受评议。
根据供水工程的规模,可以采取不同的汇报和评议形式。
跨团集中供水工程要在师水利局的指导下,向受益团组成的用水组织汇报工作,并接受监督和评议;单个连队集中供水工程要向连队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并接受监督和评议。
用水户的评议结果是考核供水单位的重要指标。
第十六条 新增用水户应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入户手续。用户改建、扩建、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单位批准,由专业人员实施,其费用由申请的用户承担。
第十七条 水源地必须设置保护区。水源为地表水(含河道、泉水和水库水)时,取水点上游1 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为水源保护区。保护区不得出现有碍于水源水质卫生的情况。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地区,限制污染物的排放。
地下水为水源时,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为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不得造成土壤污染,不应从事破坏深层土壤的活动,不得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渗水坑,不许堆放废渣、垃圾或铺设污水管。
水源保护区由水利局会同卫生、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止管理规定》的要求划定,并予以公布。要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供水单位应加强对水源地的巡查,防止污染水源的行为。
第十八条 师卫生局应按照《兵团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定期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规模较大的供水单位,按规定自行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常规性检测,师疾控中心负责抽查、监督。
规模较小的连队集中供水工程,由师疾控中心不定期检测水质。
当饮用水的水源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师、团和供水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情况严重要向兵团水利局、卫生局报告。
第十九条 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水价。生活用水的水价由供水成本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生产性用水的水价为供水成本加利润。水价成本主要包括:能源费、水资源费、药剂费、管理人员工资、维修费、材料费、折旧费、水质检测费、办公费和其他费用。
供水水价由供水单位提出方案,经师水利局、发改委和财务局审查,师主管领导审定后,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对制水成本高,群众承受能力有限的地区,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时,受益单位应制定政策,弥补不足的部分。
第二十条 规范水费征收工作。供水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计收水费使用专用票据。
跨团和跨连集中供水工程(含整团集中供水工程),若采取分级管理,按分级水价,即趸售水价和入户水价分级征收水费;若采取统一管理,按入户水价征收水费;
单连集中供水工程按入户水价征收水费。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要定期抄表收费。用水户必须按水费通知单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供水单位可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入要专款专用,必须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等项开支。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以及工程折旧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根据水利部《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和一人多岗、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岗位。供水站负责人由业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优胜劣汰。供水站其他职工按照供水站岗位要求,公开条件,统一考试,择优聘用,持证上岗。
兵、师水利、卫生等部门应加强对供水站领导和职工的培训,培训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供水单位管理人员的监督考核。供水单位要从用户用水设施维修及时率、管道修漏及时率、抄表准确率、水费回收率、水量损失率、杜绝“人情水”“关系水”和“搭车收费”、文明服务等方面对管水人员进行考评。
东府〔2009〕42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自建房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 自建房要选择好的建造团队,要有建筑草图。
二、自建房要监工保障,保证建房质量,要准备钢材,砖瓦,水泥等材料。
三、自建房要建房涉及到占用公共道路的问题,要处理好邻里关系。要写一张建筑合同,这样遇到纠纷的时候才能有据可谈,避免出现纠纷问题。
四、自建房要设计好地下管道问题,一劳永逸,要不然麻烦大了。
五、自建房不要忘了线路铺设。要保证墙体垂直。
六、自建房要准备门窗,好预留门窗大小。
七、自建房如果是楼房建设要注意给邻居和自己的采光留下间距,处理好自己楼房的面积和结构合理。
八、自建房要准备动力电源。
九、自建房要选择好建房季节,最好是正月过后建设。
十、自建房一定要禁忌风水,以免招灾压运。
十一、自建房地基一定要处理好地下土地结构。
十二、自建房一定要做好主体结构,像一些多雨、地震地带一定要选择框架结构,打桩十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