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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今年1—8月,全省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51起,死亡362人,重伤317人。进入7月份以来,接连发生多起社会影响面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交通安全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和生命财产安全,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检查重点内容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组织全面深入的安全生产检查,认真排查治理道路交通行业安全隐患,狠抓隐患整治工作,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文件以及全国、全省交通安全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紧急通知》(青安委〔2012〕7号)和《关于迅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再排查再整改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通知》(青安委〔2012〕8号)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年”、“道路客运安全年”、“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旅游包车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
(三)运输企业和出租车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道路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客运站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长途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情况,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长途客运凌晨2点至5点休息制度执行情况;超员超载、超限超速、违法载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无牌行驶、农用车载人和摩托车超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车辆是否按照规定安装GPS情况,车辆GPS动态监控平台使用和管理情况,是否有专人监管,并及时发现、提醒、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运输企业是否开展班线途径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
(五)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旅游包车、校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落实逢车必查、必登记、必纠违要求的情况;严把客运车辆出站、出城、上高速、过境“四关”情况。
(六)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等情况。
(七)检查车辆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客运车辆是否足额购买法定保险,杜绝“病车”营运。
(八)危桥、危涵加固与改造、重点路段隐患治理情况。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及长大桥和隧道监控监测情况。边施工、边通车路段的车辆安全保通情况,是否按规定设置提示、警示标志牌或诱导标志标线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公路养护生产作业安全防护情况。危险路段、危险桥梁等安全警示及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不具备客运车辆安全通行的乡村道路和凝冻道路,是否坚决禁止客运车辆通行。检查凝冻道路是否落实防冻、防滑措施。
(九)“国庆”长假期间小型客车高速公路免费通行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制定落实情况。
(十)农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和驾驶人考试发证情况;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登记、检验工作开展情况;农机挂牌率、检验率和农机驾驶人持证率,对农机违法上路运输、载人的查处情况。
(十一)校车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情况。
(十二)其他。
二、 检查时间
从9月30日起至10月31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和安全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限并采取应急措施,将安全隐患限期整改,严密防范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省公安厅会同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局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开展此次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程度是利国利民的大事,许多专家学者都在这方面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交通事故预防,是交通安全的主要任务之一,也是交通工程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从交通工程学的角度,认为预防交通事故应从法规、教育...
交通安全是一门“5E”科学。所谓“5E”是指:法规、工程、教育、环境及能源。⑴法规在我国,“法规”是指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交通规则、交通违章罚则及其他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等。交通法规是交通安全的...
一、行走须知 1、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要靠路边行走; 2、行人不准在车行道 上追逐、猛跑,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猛拐横穿; 3、不准在道 路上扒车、追车,不准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4、不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省广大农村地区交通大发展,给群众出行和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由于目前还有5万多公里农村道路存在等级低、安全设施建设滞后,以及农村普遍存在的交通安全意识不足、交通管理力量缺失等原因,导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十分突出,交通事故多发频发,已成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的短板,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刻不容缓。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83002
【发布文号】琼府[1994]24号
【生效日期】1994-03-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琼府[1994]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当前,我省经济运转正常,发展势头良好。但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中出现了通货膨胀压力加大,物价上涨过快的矛盾。特别是一些单位和个人趁财税、外贸、外汇体制改革出台之机,搭车涨价、变相涨价,对物价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了加强价格管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度不涨,为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4]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3月下旬开始至6月底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物价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检查的范围是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收费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检查时限为1993年下半年以来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可以追溯到1992年下半年。检查的重点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借税制改革之机擅自涨价和扩大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在原价格之外另加增值税率而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行为。(二)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或服务收费,违反物价管理权限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在公路、铁路、水运、空运等运输中乱涨价、乱收费和出售、办理票证实行强制保险的行为。(三)属于放开价格的商品不执行最高限价,缺斤少两、掺杂冒假、以次充好等变相涨价行为。(四)违反国家规定,不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高化肥、农膜、农药、农用柴油等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行为。(六)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同时要注意检查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已公布取消了的收费项目,对仍继续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二、检查的时间和方法:
全省物价大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3月下旬开始到4月15日,为宣传发动和自查自报阶段。省政府已定于3月25日召开全省物价大检查工作动员大会。各市、县也要相应召开动员大会,领导亲自部署,及时组织大检查工作。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按各项要求进行自查。自查出来的问题要如实填报省物价局下发的《自查报告表》,各主管部门要帮助、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做好自查工作,自查面要达到100%。
第二阶段:从4月16日开始至6月底,为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阶段。各级物价部门根据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名单,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进行重点检查,并责成其提出整改措施,帮助他们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检查情况,制定海南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意见,进一步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管理的具体措施。
以上两个阶段,可交叉进行,各有侧重。开展物价大检查,要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相结合、与反腐治乱相结合、与减轻农民负担相结合。采取“边宣传、边检查、边处理、边纠正、边整改”的方式进行。
三、组织领导
全省物价大检查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各级物价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并从监察、审计、财税、银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抽调干部组成检查组。各市县、各部门领导要做好宣传工作,及时解决人员、经费等问题;有关银行要协助物价检查机构划拨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拒缴的罚没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物价检查机构提出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要求,要予以配合;公安机关对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大检查期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指导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同时,省政府将派出工作组到各市、县及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
四、对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所有参加大检查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八届二次会议精神,学习国务院近日发出的《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充分认识物价大检查对稳定物价,安定人心,保证改革措施出台的意义;通过培训、熟悉今年(1994年)出台的改革措施及有关业务知识,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在检查中坚持原则,遵守纪律、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二)做好舆论导向工作,扩大社会影响面。通过舆论宣传,反复阐明开展这次物价大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大检查与加快改革开放的相互关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取得社会各界对大检查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通过舆论宣传,提高群众开展自查自报工作的自觉性,促使企业和单位主动检查、纠正违反物价政策行为。
(三)对查出的价格违法案件,由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四)被查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检查,如实提供资料,对借故刁难、抗拒检查的,要从重处罚。
(五)要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和检举揭发人,决不允许对他们打击报复。对于包庇、袒护、纵容价格违法行为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要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价格违法企业和当事人,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设立价格违法举报箱、举报电话,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问题。检举揭发出来的问题,经过查明确属事实并构成案件的,对检举揭发人按规定给予奖励。
(六)各市、县应于7月5日以前整理出物价大检查情况报告,并报省物价局汇总。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城镇燃气市场秩序,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安委会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4月28日至5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面整治全省范围内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对城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经营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二、重点工作
(一)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城镇燃气监管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责任制和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加强城镇燃气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城镇燃气储存、销售和使用各环节的安全隐患,严肃查处非法储存、充装、倒运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对城镇燃气领域的安全监管。
(二)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对辖区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燃气储存、充装站点及加气站选址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标准,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是否存在占压地下燃气管线以及进行爆破、取土作业等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管理及运行维护抢修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取得证书,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防范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等。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及车辆管理,强化运行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整顿城镇燃气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等行为。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非法从事燃气运输,压力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和制假掺假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交通运输、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反映。
三、组织方式
(一)自查自纠(2016年4月28日--5月15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要求,全面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影响城镇燃气安全和扰乱燃气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于2016年5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自查报告。
(二)省级督查(2016年5月16日--5月3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将约谈相关责任人。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治理相结合,彻查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
(二)积极协调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采取暗查暗访、随机抽查、集中曝光警示等多种方式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工作到位、措施到位,严防搞形式、走过场。
(三)结合专项整治工作,从正反两个方面总结城镇燃气安全监管经验,建立健全维护城镇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的长效机制,持续保持安全监管高压态势。
联系人:齐红令 电话(传真):0971-6146183
电子邮箱:qhjstcjc@126.com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7日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陕建质发〔2019〕001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通知要求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全力推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确保我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形势稳定,按照省消安委办《关于在全省开展消防大检查的紧急通知》(陕消安委办〔2019〕2号)安排部署,开展建筑施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促进建筑施工各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火灾事故,扎实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火灾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建筑施工领域安全形势稳定。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
三、检查的范围及重点
专项检查范围为全省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重点检查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施工临时用电、消防设施、通风与防尘、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等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二)建筑材料、电气线路、疏散通道、防火间距、灭火设施等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三)施工现场用电、用气、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制度是否落实。
(四)施工企业是否建立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应急救援物资是否配备到位,是否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是否进行应急演练并检验其符合性。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对本地区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特别是要突出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要督促企业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持续推进建筑施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消防专项检查,加强督导检查,推动专项检查扎实开展,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要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各方建立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在建工程,必须责令立即停工整改,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三)突出预防重点,加强预案演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本地区、本行业灭火救援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完善灭火救援预案,组织拉动演练。要指导企业专职消防队强化技能训练,熟练掌握装备器材使用方法,特别是高层、地下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要重点开展灭火演练,做到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