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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

青海省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是2001年6月29日发布的地方法规。

青海省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基本信息

青海省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正文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维护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保护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快速、安全、畅通,更好地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高速公路的管理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省内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乘车人及沿线的单位和群众,必须遵守本《通告》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阻挠和抗拒高速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二、除养护作业人员及高速公路专用的机动车辆外,严禁行人、非机动车、履带式铁轮车、教练车、电瓶车、装有危险品的车辆、拖拉机、摩托车、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实习驾驶员驾驶的机动车和设计时速低于50公里的其他机动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凡违反上述规定进入高速公路,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禁止在蒸发池中游泳、嬉水,违者后果自负。

三、所有通行车辆,严禁在行车道及立交匝道上停车、调头、倒车和逆向行驶。机动车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应立即打开示宽灯,并将车辆移到路边紧急停车带,放置警示牌;需要救援时,可通过沿线紧急电话,向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报告。

四、载运危险品或超载、超高和载物长度或宽度超出车厢的机动车,不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如确需在高速公路行驶,须报经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批准并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后,方可进入。

五、高速公路上发生单方责任事故,由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即时处理;发生双方责任事故由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即时处理;以保证高速公路畅通。

六、高速公路的道路清障由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负责。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必须开启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除救援、清障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拽故障车、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七、因自然灾害、施工以及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可采取限制车辆进入、调换车道、暂时中断交通、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并以交通标志显示或在各出入口张贴公告。

八、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拆除、移动、损毁、涂改、盗窃高速公路标志、界牌、护栏、隔离栅网、树木、花草和收费、通信、监控设施等路产;不得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倾倒垃圾、打场、晒粮、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等;不得在高速公路边沟、设施外延50米和桥梁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自觉维护高速公路周围的生态环境。损坏公路路产,须按规定及标准进行赔偿。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批准,不得在高速公路路段内开设平交道口,修建桥涵、渡槽和铺设管线等;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公路上空和立交桥、跨线桥、挡土墙、护面墙上设置标志牌或书写张贴各类标语;不得在高速公路边沟外延20米以内设置广告牌。

十、除军车、警备车、救护车及消防车外,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辆,均应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军车、警备车通过收费站时,须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并遵守本《通告》行车规定。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高速公路设置路障、检查站卡和拦截车辆,依法追缉、堵截逃犯和犯罪嫌疑人除外。

十二、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村镇、企事业单位、驻军部队、学校等;要教育所属人员遵守公路交通法规及本《通告》的规定,爱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十三、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人员,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根据性质和情节,依法予以查处。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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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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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简介

【发布单位】827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6-29

【生效日期】2001-06-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

(20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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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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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文献

高速公路管理资料 高速公路管理资料

高速公路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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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7页

冰雪高速路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曹昌 /湖北、湖南等地报道 2008年 1月 10日至 2月上旬,一场历史上罕见的雨雪冰冻天气肆虐着大半个中国,似是有意考验两 个多月前(2007年 11 月 1日)开始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下称 “突发事件应对法 ”)。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最新发布的消息,截至 2月 12日,灾情波及 21 个省 (区、市、兵团 ),因灾死 亡 107 人,失踪 8人,紧急转移安置 151.2万人,累计救助铁路公路滞留人员 192.7 万人;农作物受灾面积 1.77亿亩,绝收 2530 万亩;森林受损面积近 2.6亿亩;倒塌房屋 35.4万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 1111亿元。 其中,湖南、贵州、江西、安徽、湖北、广西、四川等省(区)受灾较为严重。 灾难是一面镜子。 沿着南方冰雪中的高速公路走下去,《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记录一幕幕充满民生关怀画面的同

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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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29页

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使云南蒙新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作有章可循,做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化、标准 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期和建设费用,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 凡参加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的施工人员、 监理人员应坚持深入调查研究, 实事求是、 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的基本道德规范;发扬“团结奋进、求实创新、科学高效、廉洁奉献”的精神;对工程项 目建设全过程“严格管理、确保工期、控制投资、争创优质” 。始终围绕有利于确保质量、 进度、投资、安全等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办法的建立 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指挥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计量与 支付、工程变更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验、工程质量稽查、工程违约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

(2001年6月1日)

为了维护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保护路产路权,保障车辆运行快速、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高等级公路建设和加强高等级公路管理的决议》,按照“统一管理,综合执法”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乘车人,养护作业人员以及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电瓶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其他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否则,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和作业车辆不适用前款规定。作业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喷涂统一的标志颜色,行驶和作业时均应开启示警灯。

三、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驾驶员事先应对车况和装载进行安全检查。进入高速公路后,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交通、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速、超载、右侧超车、穿越中央分隔带;

(二)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或者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

(三)载重车和大型车在长上坡路段不按规定行驶或时速低于50公里时变换车道;

(四)大型车在同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路段不按规定靠右侧行车道行驶;

(五)行经隧道的车辆不开启近光灯;

(六)随意长时间停车、停车上下乘客或装卸货物;

(七)尾气排放黑烟的车辆上路行驶;

(八)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

(九)无5年以上客车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的驾驶人员从事高速公路客运驾驶;

(十)无高速公路客运线路标志牌的车辆载客;

(十一)非高速公路专用救援、排障车拖曳、牵引故障车或事故车;

(十二)货厢内载人,客车内站立,驾驶员和前排乘坐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十三)无防雾灯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四、通行车辆遇有能见度降低的情况时,驾驶员应降低车速。开启近光灯,前、后位灯,雾天还应开启防雾灯,并同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五、通行车辆发生故障时,驾驶员应当迅速将车辆转移至应急停车带,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100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必须开启前、后位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

六、通行车辆因故障、事故不能驶离行车道的,驾驶员应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迅速向后车示警,并协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将故障车就近拖离现场。

七、除发现犯罪嫌疑情况的、执行紧急任务的人民警察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车检查。

在高速公路上执行检查任务必须按规定着装、佩带有效执法证件,值勤车辆应有明显警示标志,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八、通行车辆运载危险品或者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物品通过高速公路时,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悬挂明显的反光警示标志,按指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行驶,危险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员应当派员随车押运。

载运危险物品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隧道和桥梁上停放。

九、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应按标志和信号灯指示减速驶入收费车道,停车缴费。

国家规定免费通行的车辆,应主动停车,经查验后方可通行。

对拒不按规定缴费,造成收费车道堵塞,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移。

十、因自然灾害、施工以及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交通、临时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理设施,并以交通标志显示或在出入口张贴通告。

车辆通过以上交通管制路段时,应遵守现场设置的标志指示,减速行驶。

十一、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

十二、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设置平交道口;

(二)擅自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

(三)随地丢弃烟蒂、果皮、纸屑、瓶罐等废弃物或向高速公路投掷石块等妨害车辆正常行驶的物品;

(四)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或标语;

(五)未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同意进行施工作业;

(六)挖砂、取土、采石、开矿;

(七)种植植物、倾倒垃圾、弃土、挖沟引水;

(八)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

(九)非施工、管理单位车辆行驶尚未交付使用的路段;

(十)擅自占用、拆除、移动、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其他行为。

十三、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支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协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执行公务。

十四、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爱路护路。

鼓励公民检举揭发破坏公路及其设施的行为。

十五、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道路交通管理以及公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渝涪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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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暂行规定内容简介

青海省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内容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0年12月22日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为了贯彻执行“从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确保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的方针,切实加强物价管理,充分发挥价格在国民经济中的杠杆作用,促进生产,活跃流通,提高经济效果,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青海省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暂行规定物价管理

要认真执行物价分级管理的规定,不准越权确定、变动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对符合政策规定,而又确实需要调整计划价格的商品,凡属中央管理的,要按照国务院及国家物价总局规定执行,属于省管理的,分别由省政府、省物价综合部门或与省有关厅、局联合下达;属于行署、州、市、县管理的,统一由行署、州、市、县政府下达,并抄送省物价综合部门备查。在未经批准前,一律不得变动,物价综合部门发现有关部门和地区越权定价、调价或调价不当,有权予以纠正。

农牧产品的收购、调拨和销售,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等级规格和价格执行,不准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粮食、油料的超购加价的品种和幅度,要严格执行中央的规定,不得任意改变或扩大。农产品议购议销要贯彻薄利多销的方针。议购议销的商品范围,限于三类农副产品和允许完成收购任务以后上市的一、二类农产品。议价商品的品种范围要报经省政府批准,并及时向群众公布。议价销售部分,同平价供应部分要分开经营,明码标价,不得平价进议价销,也不得搞混合平均价。

工业品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属于国家统一定价的,按规定的统一价格执行;工业部门在市场自销、展销的产品以及工厂直接向个人销售的商品,均要执行统一的零售价格。实行浮动价格的品种和浮动幅度,要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实行。一、二类日用工业品不搞议价购销。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包括手工业产品的小商品),由工商双方协商定价,灵活掌握。对于实行临时定价和价外补贴的,要按照价格分级管理权限经过批准,并严格控制。任何地区和单位,都不得擅自规定“价外附加”。

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企业,有权根据国家的价格政策,对一些利润过高和供过于求的产品,以及超储积压物资,实行浮动价格(向下浮动)其幅度须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准。

工业企业新产品定价,按照产品价格分级管理权限,经过批准后执行。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由企业参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自定,对于新花色、新式样、新型号、新规格、新装璜的产品,要比质比价,按质论价。改头换面,换了牌子就涨价的,必须坚决制止。

一切商品都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质量标准,贯彻按质论价,分等定价,优质优价,劣质低价的原则。质量显著下降,又无条件改善的,要及时提出改价报告,经过批准,重新定价。

饮食、糕点、糖果、酿造、加工等商品,主管部门要制定配方标准,加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标准投料,严禁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准掺杂使假。修理服务行业要严格执行质量标准。

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物价管理制度,要尽快把责任制、物价台帐制和明码标价制建立、健全起来。

责任制: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要贯彻执行党的物价方针、政策,正确解决管理权限内的价格问题,组织和领导物价检查整顿工作,加强物价工作的思想、组织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并积极支持物价员的工作,保护物价人员行使正当职权。

物价员要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协助领导搞好物价管理工作,随时检查本单位和本系统的价格执行情况,做好物价管理工作。

营业员、采购员、配料员等都要执行物价政策,做到价格、质量、数量相符。

物价台帐制:商业批发部门和大中型零售商店,要建立健全物价台帐,及时记载现行价格。商店下属营业点可用保管帐或调价通知单代替物价台帐,要装订齐全,专人保管。

生产企业、物价部门、医院(卫生院)等单位,要建立物价收费变动情况的登记簿。

明码标价制:商店要一律明码标价,品名、等级规格、价格要醒目。饮食业除价格公开外,主食品、带馅食品要标明成品重量。理发、浴池、照相、服装加工、交通运输等单位,要有统一规定的价格收费表,悬挂明处,接受群众监督。农副产品收购单位,要把价格、等级标准和实物样品公布于众。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工商企业,要建立与物价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物价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

青海省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暂行规定物价的检查整顿

对各类商品的购销价格、各种非商品收费标准(包括度量衡器)都要认真检查,重点是检查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购销价格,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因时制宜,那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就着重检查那方面的问题。各企业、各单位以自查为主,同时要组织检查人员进行互查和抽查。通过检查整顿,着重纠正随意提价,变相涨价、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乱收费用和哄抬议价等违反物价纪律的现象。

物价检查整顿要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本地区的物价进行几次群众性大检查,各有关部门、各基层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定期进行检查。原则上要求:商业、粮食、副食、饮食等行业的基层单位,如商店、饭店、门市部,每月自查一次,每季组织一次互查,年终进行一次普查;逢年过节或价格调整后要及时进行检查;支农物资按农时季节进行检查;修理服务、文教卫生、物资供应、交通运输等单位,要按季进行检查。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干部负责物价检查工作。各地区还可以聘请财税、银行、工商、计量等单位的同志兼任物价检查员,在各地区物价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工作。检查员由各级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件,物价检查员持证经常对指定的企业单位进行检查、抽查。被检查单位要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欺骗、抵制和拒绝。物价检查人员要正确行使职权,模范地遵纪守法,不得徇私舞弊。物价检查人员对违反物价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建立群众性的物价检查监督组织。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代表,组成物价检查监督小组,负责收集群众对物价的意见,对一定范围内的商业、饮食、修理、服务行业的门市部(包括全民、集体的销售单位以及经销国家商品的个体户)进行物价检查监督,并对群众进行物价宣传解释工作。

及时研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凡各单位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的,由本单位认真解决,不能解决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仍然不能解决的,由物价综合部门仲裁,有关部门必须执行。物价综合部门要经常检查督促,积极协同有关部门解决整顿中的一些主要问题。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建立物价检查档案,对每次物价检查的结果及责任人员,核实后登记,做为奖惩的依据。

青海省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暂行规定实行奖惩制度

加强物价纪律,实行奖惩制度

要把执行物价政策的好坏作为评价企业,考核职工的标准之一,要结合物价检查整顿工作开展评比活动。对于一贯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模范遵守物价纪律的企事业单位,对成绩显著的物价工作人员,兼职、义务物价检查员,以及其他敢于坚持原则,坚决同违反物价政策行为作斗争的人员,要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

对企、事业单位,因乱提价、变相涨价或压级压价而得到的非法收入,凡能退还的,一律退还,退不了的收缴地方财政,不得视同企业利润。严禁在非法收入中提成分奖。

对于违反物价纪律,违反物价政策的单位和领导人、当事人,要根据情节轻重,认真处理,一般性的问题,给予批评教育,问题严重的分别给予通报、经济制裁(包括没收非法利润、罚款、取消一定时期内的奖金、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整顿)和行政处分(包括对个人的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利用价格贪污,掺杂使假,损害人民健康,打击报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违反物价政策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理,事实要清楚,根据要充分,手续要完备,处理要恰当。对一般性的问题由本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处理;问题严重的应报各级政府处理;涉及干部处分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违反物价纪律比较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评为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对套购倒卖、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不法分子,要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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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开通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告

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将于6月1日起正式开通运行,向缴存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服务平台内容

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包括青海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12329语音热线、手机短信和官方微信,网上业务大厅,自助终端六种服务渠道。

二、服务平台主要功能

(一)青海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设首页、机构设置、政策法规、中心文件、业务指南、网上业务大厅、下载中心和公积金论坛8个版块,为缴存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提供政策发布、业务用表下载,单位账户信息查询,个人账户信息和贷款信息查询,以及互动交流等服务。还提供贷款万元测算表、存贷款利率表和贷款测算计算器等便民服务工具。

(二)青海住房公积金12329官方微信:缴存职工关注后可查询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办理网点、办事流程,提供贷款万元测算表、存贷款利率表和贷款测算计算器等便民服务工具;绑定后可自助查询个人账户信息和贷款信息,自动接收个人账户余额变动等信息。

(三)12329手机短信:向使用青海省内手机号码的缴存职工,提供政策宣传。缴存职工绑定后,可进行个人账户信息和贷款信息查询。职工还可定制账户余额变动信息推送等服务。

(四)12329语音热线:缴存职工拨打0971-12329语音热线,根据语音提示自动转接至各中心(分中心)固定服务电话人工接听,在工作日时间咨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政策、业务办理流程,进行服务质量投诉和工作批评建议。还可根据语音提示24小时自助查询个人账户信息和贷款信息。

(五)网上业务大厅: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业务经办员登陆青海住房公积金网站网上业务大厅,可自助查询单位账户信息,在线办理人员变更、汇补缴和缴存基数调整等业务。

(六)自助终端:省直中心缴存职工可通过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网上银行查询个人账户信息和贷款信息。西宁市中心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可通过建设银行ATM自助终端机查询个人账户信息。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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