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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中心城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办法

为规范曲靖中心城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行为,强化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建立“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核算”的土地储备供应管理体制,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云政发〔2015〕58号)、《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曲靖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曲发〔2019〕28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曲靖中心城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曲靖中心城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办法印发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中心城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4月2日经曲靖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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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中心城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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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中心城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办法解读

《曲靖中心城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4月2日经曲靖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4月16日正式印发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全面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全省城市工作暨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推进会议精神,深入落实麒沾马一体化建设发展大会决策部署,着力解决曲靖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职责不清、统筹不够、活力不足等问题,进一步统筹和加快麒沾马一体化建设发展,增强曲靖中心城市的集聚力和辐射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云政发〔2015〕58号)、《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曲靖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曲发〔2019〕28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曲靖中心城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制定《曲靖中心城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办法》的目标任务是为了规范曲靖中心城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行为,强化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建立“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核算”的土地储备供应管理体制,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八章四十七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了市级、区级管理土地的范围及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二是规定了土地收储、一级开发整理、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三是规定了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使用范围,明确了土地纯收益的分成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缴入、成本核算问题。四是明确了土地储备供应过程中工作人员、土地竞得人的法律责任。五是明确了文件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四、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中心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储备供应。曲靖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承担曲靖中心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除工业用地和工业园区产业项目用地),以及曲靖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重要地段、重点区域(以曲靖中心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为准)的土地(除工业用地和工业园区产业项目用地)收储供应工作。曲靖市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和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储备中心,具体承担曲靖中心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区范围内非市级管理的土地,以及曲靖中心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区以外各自行政区域的土地收储及供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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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中心城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中心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储备供应。

第三条 曲靖中心城市土地储备供应,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储存及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 曲靖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主要负责曲靖中心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研究和制定土地储备的有关政策和制度,审议和批准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供应计划、土地收储(收购)方案、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方案以及土地供应方案等,对土地储备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部署和督促落实。

第五条 土地储备中心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曲靖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承担曲靖中心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除工业用地和工业园区产业项目用地),以及曲靖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重要地段、重点区域(以曲靖中心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为准)的土地(除工业用地和工业园区产业项目用地)收储供应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供应计划、筹集土地储备资金、组织土地报批、组织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监管储备土地、组织土地供应方案及具体实施等工作。

曲靖市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和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储备中心,具体承担曲靖中心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区范围内非市级管理的土地,以及曲靖中心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区以外各自行政区域的土地收储及供应工作,做好曲靖市土地储备中心安排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曲靖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曲靖市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曲靖中心城市市级土地储备工作。曲靖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充实曲靖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曲政办函〔2019〕82号)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七条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建设近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第八条 存在污染物、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储备。

第九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条 土地储备中心每年6月底前,统一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组织土地储备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充分论证后,8月初报土地储备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年度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

(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规模。

(三)年度新增储备土地国土空间规划情况。

(四)储备土地资金需求总量。

(五)储备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计划。

(六)储备土地拟供应地块规模和类别。

(七)储备土地供应收入预测等。

(八)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第十一条 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未经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用途、不得进行开发性建设。未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不得进行储备。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储备计划的,报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收储(收购)方案报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实施。土地收储(收购)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土地坐落范围、面积、现状。

(二)土地权属关系、用地手续批准情况等。

(三)征地拆迁补偿费、前期开发整理费用、其他土地储备支出等概算。

(四)土地收储及房屋征收主体及一级开发整理实施单位等。

(五)土地收储时限及土地入库时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市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收储的土地,各区人民政府和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含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等工作,曲靖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资金保障。各区人民政府和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等工作后,土地统一交由曲靖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市级储备管理。

曲靖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用地指标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需办理农用地转征手续的土地,由各区纳入成片开发建设范围,曲靖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征转报件上报审批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将符合收储条件的新增建设用地、国有存量土地按程序纳入土地储备库管理:

(一)新增建设用地收储。土地储备中心将权属清晰、完成转征、补偿安置到位的新增建设用地,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相应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后,纳入储备土地库。

(二)国有存量土地收储。土地储备委员会根据曲靖中心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发展需要,决定是否将国有存量土地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进行收储,决定收储的国有存量土地,由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后纳入储备库。

第十五条 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由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管理,防止出现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

(一)管护。土地储备中心对纳入储备库的土地,可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等方式进行,管护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收储成本。管护内容主要为:

1.建设和维护临时性设施、打围墙、做护栏、立标牌、墙体文化等。

2.安排专人看守和日常巡查。

3.发现、报告、制止和处置非法侵害、破坏储备土地行为。

4.其他管护工作。

(二)临时利用。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依法依规确定利用主体,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三章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土地储备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收储(收购)方案,研究提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整理项目),并制定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方案(以下简称整理方案),报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批准的整理方案,依法依规选定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并签订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由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委托书内容应包括:

(一)整理项目的范围、面积。

(二)整理项目应当完成的工作任务和达到的标准。

(三)整理项目的工作进度和完成期限。

(四)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

(五)工程监理、验收和结算。

(六)整理项目的成本认定和资金返还。

(七)合同双方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实施单位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一)编制整理项目实施方案报土地储备中心审核。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范围、面积、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状况,整理计划、整理成本测算、工作完成时限、实施方式等。

(二)整理项目的资金筹措。

(三)办理整理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环保、水保、林业等手续。

(四)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负责项目施工。

(五)按照委托书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达到的标准,按时完成项目整理。

(六)承担移交前整理项目范围内土地的管护,市政基础设施移交前的管护。

(七)承担委托书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整理项目完成后,由实施单位邀请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员,按规定对整理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组织竣工验收。市级储备土地上项目竣工验收后,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含有关档案资料)移交所属区人民政府或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管护(管养),储备土地统一纳入市级储备库管理。整理项目移交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四至范围清楚,面积准确。

(二)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经审计部门审计认定的整理项目成本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齐全完备。

(四)整理项目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审批手续合法完整。

(五)全面完成整理工作任务且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完备。

(六)工程费用结算清楚,支付无争议。

(七)达到委托书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整理项目成本由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计认定。土地储备中心按审计认定结果和合同约定,向实施单位拨付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资金。

第四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中心每年6月底前,综合考虑土地市场需求、储备库存量土地、片区发展均衡等情况,按照限总量、控规模、分时段的供应原则,统一编制下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组织土地储备委员会有关单位充分论证后,8月初报土地储备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统一编制供地方案,供地方案报土地储备委员会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组织土地储备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集体会审,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到会成员2/3以上赞成方可通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土地供应当以宗地为单位,一个供地方案只能包含一宗地块,不得将两宗以上(含两宗)地块捆绑出让,拟供地块应做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到位、无法律纠纷、土地权属清晰,并已依法注销原土地使用证、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开发基本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严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置条件设定,严禁违法违规设定准入条件、竞买人资质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工业、商业综合体、高档酒店、高端商务办公等项目用地,在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产业特点、规划建设、管理营运等要求合理设置土地出让条件。其他项目一律不得违规设定排他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 拟出让土地价格由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确定有职业资格、信誉良好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出具土地估价报告,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评估价格电子化备案的要求,认真履行电子备案程序。

第二十六条 出让底价在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前1小时内,由土地储备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组织土地储备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集体确定,并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集体决策确定拟出让土地的起始价或底价,应参考土地估价报告和该地块所在区域楼面地价,对底价确定的过程及结果,应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未经评估直接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二)依据失效(虚假)的评估报告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三)低于基准地价确定出让底价。

(四)先议定土地出让价格再委托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五)以会议纪要、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等为依据“量身定制”供地方案,倒置出让决策程序。

(六)其他违规确定底价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除国家《划拨用地目录》外的土地,一律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出让方式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9〕58号)执行。出让土地可采取有底价、无底价两种方式进行。以挂牌、招标方式出让的,采取有底价出让;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可采取无底价出让,供地方案中明确的起叫价即为出让底价。

第二十九条 土地出让公告必须于招标拍卖挂牌开始前20日内发布,土地出让结果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出让土地公告和出让结果必须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当地主流媒体、中国土地市场网、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曲靖中心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等信息网上公开。出让方必须规范编制并严格审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等文书,公告和须知等不得与出让方案相违背。

第三十条 曲靖中心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拍挂出让,统一进入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经营性土地由曲靖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网上公开交易。

第三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供地方案起始(叫)价的20%。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在招拍挂出让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五章 供后监管

第三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土地储备中心将合同约定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用途或者开发利用条件印送各属地政府(管委会)、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由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建立动态巡查制度,设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台账,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并将巡查数据逐级上报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上传至自然资源部土地动态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第三十三条 土地供应后,原则上不得调整规划条件。

(一)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按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需要变更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依法依规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必须报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同意调整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根据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于公示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完善有关手续,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同时按照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三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与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联合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将建设项目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内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闲置土地足额征缴闲置费,符合收回条件的依法收回,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不得办理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土地储备中心依法依规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通过与市(区)国有企业多渠道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二)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中心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土地储备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

(三)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四)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第三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一级开发整理的费用。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预决算管理,土地储备中心所需日常经费与土地储备资金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具体要求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及其他零星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四十条 土地成本核算和收益分成。市级储备供应的土地成交价款统一缴入市级财政,纳入市级核算。土地成交总价款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后,在计提国家、省、市、区专项资金(基金)、扣除土地储备及财务运行等土地成本后的纯收益,按市、区4:6的比例分成。计提的区级专项资金(基金)由市级财政全额划拨至区级财政。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交易并签订出让合同但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按调整体制前的政策进行核算;已完成征收储备的商业和住宅用地,从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款中(含转为价款的竞买保证金)提取15%的调节专项收入缴入市级国库,余额缴入各区国库,各区财政进行核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土地成交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取消其资格、不退还保证金,土地重新组织公开交易。

第四十三条 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按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土地出让金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及出具土地权属证明等。

第四十四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在土地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内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竣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或者开发利用条件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以及依法调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后,不按时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或者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 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6日。本办法与《曲靖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1号)、《曲靖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2号)、《曲靖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3号)等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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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中心城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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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中心城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办法文献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分析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分析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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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发布(1)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发布(1)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发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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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发布 作者:姚润丰 新闻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54 更新时间: 2007-12-4 7:27:17 土地储备制度是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抓手。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 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 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 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 进行前期开发、 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 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 合理确定 储备土地规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 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办法》 明确,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包括: 依法收回的

[云南]曲靖中心城市将构建“五湖映珠源”空间生态格局

结合正在编制的《曲靖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未来曲靖中心城市(含麒麟、沾益、马龙、经开区)183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范围内将规划建设五大人工湖,即东湖(南片区城市防洪调节库)、南湖(南部新城生态湿地)、龙湖(马龙县城以北)、北湖(沾益西河公园)、西湖(经开区西城公园),总规划水面面积约3619亩。五湖的规划建设,将有利于营造水体空间,体现绿色规划理念;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质;辐射带动周边区域整体发展,逐步形成“五湖映珠源”的珠江源大城市空间生态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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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区人民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储备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土地储备机构应纳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管理。

第四条在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土地储备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土地储备专业委员会会议,负责审议土地储备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重大事项,协调各部门形成工作共识。土地储备专业委员会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办公室设在市土地开发中心。土地储备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工作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参照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土地储备工作,主要开展重点功能区、“一江两岸三带”、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综合开发用地的土地储备工作,具体负责编制市级土地储备项目建议书及实施方案,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

各区土地储备机构在行政区域内实施土地储备,并负责市级土地储备项目的具体实施。

市、区共同投资的土地储备项目,其土地出让收入分成比例视市、区两级投入情况,在合作开发前报土地储备专业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市场调控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周边土地、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土地。

第七条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规划、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文物保护、城市更新等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土地储备实行规划、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储备规划、计划的统筹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规划、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土地储备规划是编制土地储备计划的依据,以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全市土地储备规划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配合,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全市土地储备规划编制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并抄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土地储备计划按年度编制。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按照“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原则,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配合,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将年度土地储备任务下达各区。

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要求,具体负责编制行政区域内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调整计划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编制,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土地,视为纳入年度城市更新计划。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计划分为红线储备和实物储备两种类型。

红线储备是指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并进行规划控制的宗地。红线储备以取得规划选址意见或规划研究范围意见为完成标准。在土地储备规划选址范围内申请选址的其他项目,应先取得土地储备机构的意见。

实物储备是在红线储备的基础上,通过征收、收购或收回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宗地,以注销原产权或完成用地结案为完成标准。

第十二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照属地原则全部分解到区,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各区实物储备计划任务量与全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挂钩。对各区超额完成土地储备任务的增量部分,可按财政体制在市级分成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额度补助给各区政府。

第三章 土地储备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可依法通过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筹集解决。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使用,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财预〔2017〕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依法取得储备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民宅基地及房屋补偿费(含安置房建设、购买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管线迁改费、绿化补偿(迁移)费、拆迁补偿费和可能发生的停产停业补偿、搬迁补助、搬迁时限奖励或回迁租金补助,原为工业企业场地地块可能产生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费用,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费用。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公共地下空间及综合管沟、桥涵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及上述设施移交前发生的管养维护支出。

(三)开展土地储备项目摸查、论证、策划、立项、规划编制等土地储备前期费用;土地储备工作中地籍权属调查、测量、土地登记、评估、工作委托、用地报批、用地结案等涉及的相关费用;储备土地管护涉及围蔽(非实体围墙)、聘请保安、巡查人员、物业公司及监控设施设备等费用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土地储备各类成本按以下程序和方式核算:

(一)管线迁改费。包含储备土地红线范围内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管线的迁移费用,可货币补偿或实物补偿。迁移及相关服务费用预算送财政投资评审,依据财政评审预算,开展后续具体实施和支付工作,最终补偿费用以结算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为准。

(二)绿化补偿(迁移)费。包含储备土地红线范围内的易地绿化、恢复绿化及苗木迁移费用,补偿方式参照上款。

(三)土地平整费用。包含储备土地红线范围内的拆除、清运、平整、实体围墙砌筑等费用。土地平整及相关服务费用预算一并送财政投资评审,依据财政评审预算,开展后续具体实施和支付工作,最终实施费用以结算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为准。委托属地街(镇)具体实施的,依据财政评审预算包干实施和支付。

(四)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费用。包含储备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壤环境调查、检验、评估、编制修复技术方案、治理修复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相关工作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开展。

(五)土地房屋征收、收回、收购补偿费等土地储备支出,按照补偿合同约定支付,无需办理结算,按规定办理财务决算。

(六)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费用按规定进行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是土地储备项目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完善项目绩效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土地储备项目绩效目标管理、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土地储备项目年度总预算可预留一定额度的土地储备预备金,预备金不对应具体项目。年度预算计划内各项目资金可调剂使用(使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的除外),具体调剂方式和程序按照《广州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广州市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项目立项实行分类管理。

(一)不涉及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土地储备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同级投资管理部门审批后立项;市政府部署的重大紧急土地储备项目,以土地储备实施方案作为立项文件,不再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涉及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土地收储部分与前期开发部分可分别立项。土地收储部分按上款办理,项目建议书中应包括土地前期开发初步策划论证等内容;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需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同级投资管理部门审批,办理立项手续。土地收储部分与前期开发部分合并立项的,参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投资按照我市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计划管理,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年度土地储备项目投资计划报送同级投资管理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土地储备项目投资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由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投资计划调整方案报同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投资超过总投资估算的,在编报年度投资计划或调整计划时列明调整依据并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支出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支出,可实行授权支付。

各区具体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项目的,涉及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地上附着物补偿、存量地块管理等事项的,相关费用实行转移支付。由市财政部门按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转移支付至区财政部门,项目决算后的剩余费用由区财政部门返还市财政部门。

第四章 土地储备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应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规划建议、补偿原则、收益测算、资金筹措、实施计划、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等,涉及原为工业企业旧厂房地块的应明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主体。

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应征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环保部门及属地相关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区政府为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编制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主要包括组织开展勘测定界、测量清点、委托评估;落实村留用地、复建安置用地;负责办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含安置房建设)、管线迁改、绿化迁移、土地平整、土壤检测修复、用地报批、产权注销或用地结案、场地看管、社会维稳、资金支付及核算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根据经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

国有土地收储补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经同级政府批准的项目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实施。

收储补偿涉及测量和评估的,以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取得各专业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成果作为实施补偿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片区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服务事项,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引入社会主体实施。招标方案包括服务事项、完成标准、完成时限、预计总成本、平均利润率、奖惩机制等内容。中标单位不得违规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出让收益。

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同级土地储备机构对中标单位工作各环节进行监督。完成实物储备后由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入库管理。

第五章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

第二十六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公共地下空间及综合管沟、桥涵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可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经市政府审批,市级储备项目的前期开发可交由市代建局、市中心区交通项目办等市属建设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或属地区政府具体承担。市属建设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或属地区政府是市级储备项目前期开发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移交等具体工作。

由市属建设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具体承担的,前期开发立项、概算、规划、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由市属建设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向有关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资金纳入土地储备资金预算,并由土地储备机构在编制预算时列明用款单位、具体项目和金额,预算批复后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及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由属地区政府具体承担的,前期开发立项、概算等审批手续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其余审批手续由属地区政府在属地办理,建设资金可按照项目概算评审结果预拨给区,据实结算;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可将资金按概算评审结果以“多不退、少不补”的总价包干形式转移支付给区。

第二十八条根据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需要,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储备土地范围外市政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及综合管沟等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按照市、区分工和部门职能,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纳入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等计划,与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作同步推进实施,并在相应资金渠道安排支出。教育、公共交通(含交通信号灯、道路视频监控)、医疗、环卫等公益性设施主管部门应加大储备范围内相关设施的统筹和建设监管力度。

第二十九条储备土地内已竣工验收或已完工具备规划使用功能的市政基础设施,市、区职能管理部门应及时接收和开展维护管养工作,维护管养经费纳入各职能管理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职能管理部门不得以未落实维护管养经费为由拒绝接收和开展维护管养工作。移交工作应及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备,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明确移交过程中相关各方责任和分工,保证移交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章 储备土地的管理

第三十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严格执行储备土地入库、出库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加强巡查,建立档案和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储备土地可由土地储备机构自行管理或委托属地政府、地块原权属人管理,也可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委托管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储备土地在管护中应当采取围栏、围墙等方式进行围蔽管理,围蔽实施单位依法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围蔽实施单位的,招标(采购)限价可按围蔽管理年度预算总额(不限定具体储备地块和具体项目)确定,根据储备土地管理需要,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第三十三条在保障城市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经批准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缴纳储备土地临时使用费,储备土地临时使用费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取得各专业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可用于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等用途,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临时利用期间不得兴建经营性商业设施和非临时性使用设施。

第三十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及其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储备用地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发现储备土地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地块被侵占、违规排放污染物、乱倒余泥渣土、垃圾等行为,应当及时阻止并报告辖区政府,由辖区政府牵头及时采取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广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组织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土地整备工作,按城市更新有关政策执行。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按空港经济区有关政策执行。

本办法中关于立项管理、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土地储备的实施等规定适用市本级项目,各区土地储备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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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三、入库储备标准

(七)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八)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收购的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九)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或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确认。

(十)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

(十一)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十二)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

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报所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的内设机构负责,也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

(十四)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十五)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五、资金管理

(十六)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十七)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十八)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十九)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二十)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六、监管责任

(二十一)信息化监管。国土资源部利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监测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机构应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违反相关要求的,将被给予警示直至退出名录。

(二十二)部门分工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及时核准上传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的信息,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监管制度,对土地储备业务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管土地储备机构及本地区土地储备业务运行情况,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土地储备规模、资金及专项债券的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分配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

(二十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其他要求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当地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五)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同时废止。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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