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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设计要求
3.1 一般规定
3.2 系统设置
3.3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3.4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3.5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
4 系统组件
4.1 一般规定
4.2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组件专用要求
4.3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组件专用要求
4.4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组件专用要求 2100433B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26号文《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参考了相关国际标准及美、日、德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进行了有关基础性实验及工程应用实验研究。广泛征求了设计、科研、制造、施工、大专院校、消防监督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七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设计要求、系统组件、操作与控制、安全要求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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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37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条文说明 38 目 录 1. 总 则 .............................................................................................. 39 2. 术语与符号 ....................................................................................... 41 2.1 术语 ....................................................................................... 41 3. 设计要求 .......................................................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3.1一般规定
3.1.1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3.1.2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3.1.3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3.1.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3.1.5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3.1.6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的剩余量和管网内的剩余量之和。
3.1.7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3.1.8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
3.1.9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3.1.10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3.1.11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3.1.12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
2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 m;
3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 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 m;
4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 m;
3.1.13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 m;
3.1.14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3.1.15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3.1.16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160m3;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3.1.17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其高度不宜大于6.0m;
3.1.18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宜高于防护区地面2.0m。
3.2.1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电气火灾;
2固体表面火灾;
3液体火灾;
4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注: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K型和其它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其它电气火灾。
3.2.2气体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钾、镁、钠、钛、镐、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3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5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3.2.3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K型及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场所。
3.2.4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2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3;
3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3。
3.2.5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3.2.6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3.2.7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3.2.8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3.2.9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3.2.10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1.0.1为合理设计气体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七氟丙烷、IG541混合气体和热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设计采用的系统产品及组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1.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