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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矿权招拍挂由州、县市(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已经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和采矿权设置方案组织实施。州国土资源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其审批登记发证权限内采矿权招拍挂工作委托给县市(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受委托的县市(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再行委托。
三、出让矿种及权限
(一)州国土资源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种为:重晶石、萤石、方解石、水泥用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灰用灰岩、水泥用粘土、饰面用灰岩、硅石、泥炭;
(二)县市(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种为: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
四、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
(一)州政府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州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二)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三)协议出让采矿权,必须通过集体会审,从严掌握。协议出让的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招标的方式出让采矿权
(一)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二)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采矿权招拍挂需准备的资料
(一)矿区范围图;
(二)矿区范围及其周边的采矿权设置情况;
(三)地质简测报告;
(四)矿产开发利用方案;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六)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方案;
(七)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产地的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要求、成交确认书等。
七、竞买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二)有相应的资金能力。
八、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底价由国土资源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
九、采矿权挂牌应当于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挂牌公告,挂牌竞价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在挂牌起始日,将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挂牌时间等,在挂牌公告指定的场所挂牌公布。
十、报名事宜,报名时应携带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缴纳竞买保证金和出具高于保证金至少两倍以上的资信证明。
十一、矿山用地手续由竞得者另行办理。
十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中标、竞得结果公告应在同级以上媒体上发布。
十三、采矿权招拍挂工作结束,采矿权中标人或竞得人与实施矿权招拍挂的单位签署采矿权招拍挂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履行缴纳出让价款等义务后,取得采矿许可证。
十四、采矿权招拍挂工作结束,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颁发相关证照。
十五、采矿权招拍挂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采矿权出让合同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内容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或竟得的采矿权,该采矿权由组织实施采矿权招拍挂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置,并予以公告。
十六、州、县市(开发区)财政部门应在缴入本级财政的采矿权价款收入中按20%的比例解决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经费(包括7个资料报告的编制、评审、公告等费用)。
十七、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其结果不予确认,不予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手续,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八、本暂行规定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1、购买自住住房的:①购房合同或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房屋预告登记证或契税完(免)税证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①原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建设用地或宅基地...
网络上没有找到这个规定,不过找到一个《现场监督检查程序流程图》里面有该规定,应该还可以适用。 发其中一段给你参考:其中第二小点就是02 《辽宁省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4月18日发...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 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土资规 [2009]1 号 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 合理设置矿业权, 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我 省矿业经济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 国土资源厅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基础上, 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的暂行规定 二○○九年二月五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 合理设置矿业权, 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我 省矿业经济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鄂土资规【 2009】 1号 各市(州)、县(市、区) 、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 合理设置矿业权, 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促进我省矿 业经济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 、《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 源厅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基础上, 研究制定了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 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的暂行规定 二○○九年二月五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 合理设置矿业权, 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促进我省矿 业经济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 、《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 行规定。 一、严格
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规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采矿权,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符合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采矿权投标,并根据投标结果确定采矿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采矿权,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符合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竞买人(以下简称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将采矿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采矿权,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中确定的时间将拟出让采矿权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地点挂牌公布,接受挂牌竞买人(以下简称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将采矿权出让给最高出价者的行为。
第四条 具有法定采矿权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负责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出让机关可以委托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机关)组织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受托机关经其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的方案应报委托出让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批准。
第五条 出让机关、受托机关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编制采矿出让招标、拍卖和挂牌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进行审定。
第六条 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可自行承办,也可以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有资格的代理机构承办。
第七条 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应当编制以下招标、拍卖或挂牌文件:
(一)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
(二)矿产地的地质资料、开采的技术条件要求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要求;
(三)评标标准及方法、投标格式文书或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文本;
(四)采矿权出让合同文本;
(五)其他需要编制的文件。
第八条 采矿权标底或底价根据采矿权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当地采矿权市场、矿产品市场等因素综合确定。采矿权评估结果、标底、底价应当保密。
第九条 招标、拍卖出让采矿权的,投标人、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个。
少于三个的应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用挂牌方式出让该采矿权。
第十条 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应当于投标、拍卖或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
第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出让采矿权的矿产地简要情况;
(三)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出让文件的办法;
(五)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时间、地点、投标或者竞价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
(三)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购买有关招标资料并交付保证金;
(四)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
(五)组织评标委员会;
(六)邀请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进行验标,当众启封宣读标书及标底;
(七)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发布书面通知;
(八)未中标的,定标后10日内退还保证金(本金)。
第十三条 拍卖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购买有关资料。
(三)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领取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
(四)拍卖方在时间、地点进行拍卖。
(1)竞买人显示应价牌,拍卖主持人清点竞买人;
(2)主持人简介拟拍卖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和其他事项;
(3)主持人宣布起价和第一次应价后叫价递增的额度;
(4)竞买人按规定的方法应价或加价;
(5)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加价的,主持人落槌;
(6)主持人宣布最后的应价者为买受人;
(7)现场拍卖公证。
(五)出让机关或委托机关与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当日签订成交确认书。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十四条 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挂牌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购买有关资料。
(三)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竞买人交付保证金。
(四)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挂牌。
(1)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2)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确认该报价后,更新公示挂牌价格;
(3)继续接受新的报价并公示;
(4)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买受人。
(五)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1)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挂牌成交;
(2)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报价最高且高于底价者为买受人;
(3)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竞买人报价均低于底价,挂牌不成交。
(六)买受人与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在挂牌截止当日签订成交确认书。
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可根据竞买人的竞价情况调整竞价额度。
第十五条 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与采矿权出让机关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逾期未签订出让合同的,取消其中标人、买受人资格,所交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采矿权出让合同内容包括:
(一)出让人、中标人或买受人名称;
(二)采矿权的名称、有效期限、矿区范围、成交价款;
(三)成交价款的缴纳方式及时间;
(四)中标人或买受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中标人、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视为放弃采矿权,所交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采矿权中标人或买受人同采矿权出让机关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备齐采矿权登记所需资料,到采矿权出让机关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采矿权,所交投标、竞买保证金及采矿权价款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非出让机关或非受托机关以及受托机关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案未报经出让机关批准,出让的采矿权无效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工作人员在采矿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机构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中标、买受的,取消其中标人、买受人资格,中标、买受无效,所缴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国土资源部近日公布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共出让探矿权461个,同比下降22.7%,出让价款7.06亿元,同比下降56%。出让采矿权1002个,同比增长19%;出让价款51.26亿元,同比增长208.6%。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比例分别为41.9%和89.2%,占比较上年同期分别提高2.6个和1.8个百分点,矿产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程度进一步提高。
数据还显示,上半年,全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20.62万公顷,同比下降21.4%。其中:工矿仓储用地5.13万公顷,同比下降27.2%;房地产用地4.70万公顷,同比下降38.2%;基础设施等其他用地10.79万公顷,同比下降6.8%。从二季度情况看,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环比增长17.4%,其中,基础设施等其他用地供应较快,环比增长41.4%。
采矿权作为一种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派生于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因此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者行使采矿权的前提就是从矿产资源所有者--国家的手中取得采矿权。由于矿产资源的数量有限、埋藏深、开采复杂、危险系数大等特性,因此国家对采矿权的取得做出适当限制实属必要,在我国主要体现在对主体资质要求的实质要件及对采矿权取得程序的形式要件两方面。
采矿权主体是指经国家矿关部门审查批准的,独立享有矿产资源开采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此《法国矿业法》规定,国内外一切人均能平等取得矿业权,只是必须证明他有管理事业的资格,以及取得矿业许可须有必要的资力。我国原先将采矿权主体局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我国公民[11],而简单的将具备资质、资金充裕的其他形式主体排除在外,无疑限制了采矿权经济价值的充分发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对外开放的扩大,采矿权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作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均可成为采矿权人,因此我国现阶段,采矿权主体原则上为中国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同时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中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12]。但在此应然范围内的主体只有具备了特定的行为能力及相关实质要件,方能成为实然的采矿权主体。《实施细则》第11~14条分别对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者的资质要求做出了不同规定,其共同必备的实质要件大致包括:(1)开采范围与其开采能力、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2)对拟开采的矿产资源实施合理的开采方案;(3)保障安全生产的能力;(4)环境保护、防治污染的能力;(5)承担与开采矿产资源直接相关的其他连带责任能力。
中国法律所确认的上述对采矿权主体的资质要求,有两点缺憾,应在今后立法中予以改善:第一,现行制度混淆了矿山企业的资格与特定采矿权的主体的资格。从《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来看,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根据批准开办国营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即对采矿权主体资格的审定的依据就是矿山企业的成立条件,只要是由有关机关批准成立的矿山企业就能取得采矿权,而不论其是否具备采矿条件。但,只有当矿山企业满足特定的资质要求等实质要件方可成为采矿权主体,用企业的主管单位对其成立的行政批件代替矿管机关对采矿权主体资格的审查,势必会导致采矿权的盲目授与。第二,中国以所有制形式对采矿权主体的资质条件做了不同规定,并以法律形式认可了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主体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不同条件和程序,从而确立了采矿权主体的不平等性,规定国有矿山企业居于主导核心地位,对于一些重要矿区有专属开采权。用所有制形式划分采矿权主体并不科学,虽能在一定程度上便于国家控制管理,但却更大程度上阻碍了矿产资源的价值实现和采矿权的保护。企业现实具备的技术设备和资金实力应是采矿权人资质的唯一客观标准,若将所有制形式作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依据,则混淆了矿山企业的资格与特定采矿权主体的资格,这种浓厚的行政色彩极大限制了采矿权取得程序中竞争机制的引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法达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基于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及可持续发展的考虑,现阶段我国已确立了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制度,最主要的取得方式就是申请登记方式。申请登记制度就是采矿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资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后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等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而根据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区的不同,所提交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级别也不相同。如对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的开采,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而对上述矿区以外的矿产,其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的开采,其登记管理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关材料予以审查,在收到申请40日内,对符合要求者予以采矿权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当然,对一些特殊矿产采取特别勘探开采方式的,探矿权人可以通过特别的申请程序而取得采矿权。如探矿权人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依照《勘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可以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另外《勘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提出开采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当有多家矿山企业或个体户欲申请采矿权时,若完全采取申请在先原则势必会使得一些技术、资金、管理处于优势地位的矿山企业无法取得采矿权,无法充分实现效益。为了消除这种尴尬,国家可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由开发方案优越的投标人或价高的受卖人取胜。该方式更大程度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日益受到青睐。我国在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中已采用了类似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