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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为落实清远市委市政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着力构建粤东西北区域范围内企业投资服务最优环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第4号公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3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动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粤建质〔2018〕125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建设工程检测市场化“放得开、管得好”的总要求,做到逐步开放、稳妥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建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企业、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着力构建粤东西北区域范围内企业投资服务最优环境的要求,为保证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建设工程检测市场化“放得开、管得好”的总要求,做到逐步开放、稳妥有序,我局制定了《清远市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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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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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承乙字(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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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着力构建粤东西北区域范围内企业投资服务最优环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第4号公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3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动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粤建质〔2018〕1252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建设工程检测市场化“放得开、管得好”的总要求,做到逐步开放、稳妥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到检测市场逐步开放、稳妥有序,为检测机构打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良好营商环境,进一步强化检测机构动态监管,规范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和整体素质,确保全市检测市场和谐稳定,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凡在清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施工许可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人防、消防)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建筑施工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城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检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共两年。

四、核心内容解读

(一)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托监管系统,对辖区内从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与检测质量进行监管,并适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二)在我市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通过广东省计量认证,获广东省内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核准)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应建立能与监管系统联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未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三)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市场管理方案内容统一办理检测机构检测业务联网的申请。检测机构所在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测机构申请检测业务联网的范围对所规定的资料、场地、人员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传管理系统。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的核查结果办理联网核准,不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应拒绝与监管系统联网。

(四)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与检测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程序与原则开展检测相关工作。

(五)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检测系统的联网与诚信登记及系统日常的管理、维护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透明地对检测机构及职业人员进行诚信登记和监管。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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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 【目的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清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施工许可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人防、消防)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建筑施工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城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检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主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检测机构条件】拟在清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省企业按资质认证评审准则的要求通过广东省计量认证,并获广东省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核准)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外省企业应当经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在清远市开展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计量认证资格、人员、设备及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三)已建立能与清远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联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依法开展检测活动时能够对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存储、计算、编制检测报告、传输信息的计算机系统)。

第五条 【联网登记】拟在清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登录清远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网上办理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联网登记申报。

第六条 【登记核查】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市场管理方案内容统一办理检测企业检测业务联网的申请。检测机构所在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测机构申请检测业务联网的范围在接到网上申请三个工作日内对所规定的资料、场地、人员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传管理系统。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的核查结果办理联网核准,核准通过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将取得检测报告有效监管标识。

第七条 【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如下规定组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一)选择符合本办法的检测机构,具备相应检测专项资质,检测报告应具有监管标识,拒绝接受没有有效监管标识的检测报告。

(二)在检测工作开展前与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合同、明确检测方法和检测数量;同一单位工程中同一类别的检测项目不得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检测机构。

(三)组织制定书面的检测方案,应满足现行有效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四)派员或委托监理单位派员采用旁站方式见证现场检测工作(含见证取样送检)。

(五)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降低检测标准和工程质量。

(六)违反上述规定获取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依据。

第八条 【检测机构职责】从事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检测机构根据相应的资质范围和符合本办法规定检测项目相关标准开展检测业务。

(二)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连接,取得检测报告有效监管标识,检测数据的有关信息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与监管系统连接,其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

(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的省级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四)按相应技术规程要求定期校准计量器具,完善现场管理,确保原始记录真实完整,保存期符合有关规定。

(五)负责取得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监理单位旁站见证人员对有关原始材料的见证签字。没有办理现场检测见证的检测报告不得用作工程验收依据。

(六)现场检测工作完成后,检测数据的有关信息保存后立即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延迟数据传输报送。属于自动采集的数据,应当立即自动传输到监管系统。

(七)遇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或其他任何人员干扰正常检测活动、明示或者暗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明示或者暗示捏造(篡改)数据、降低检测标准或限制随机采样等导致“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检测机构或现场检测人员必须坚决抵制,当即向管辖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如下规定组织建设工程检测监理工作:

(一)根据检测计划与有关证件核对上岗人员身份、资格;

(二)根据检测方案核对取样部位、抽样方式、抽样数量;

(三)采用旁站方式见证现场检测工作,建立旁站见证的工作记录;

(四)采集必要的图片,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五)核对有关原始材料,签字见证。

第十条 【主管部门职责】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检测监管工作中负责:

(一)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的建设、日常维护管理和完善,统一办理检测监管系统的联网及诚信登记手续;

(二)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检测机构不良行为情况做好相应的检测项目取消联网、暂停业务等工作。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单项检测项目取消联网的,其承揽的单项检测业务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检测机构暂停业务期间,承揽的所有检测业务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

(三)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选定(认定)“比对标杆检测机构”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此后以年为周期,根据诚信记录的分数余额,对各检测机构进行排名,动态选定“比对标杆检测机构”、向社会公布名单;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测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见附件)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相关单位按本办法开展工作的情况。重点检查检测机构的业务承揽、检测方案、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场地环境、检测记录以及检测服务等内容;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透明地对检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行诚信登记和监管。将建设工程施工、检测过程中发生的不良行为及其扣分信息、责令改正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连同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与检测行为情况等一并写入监督报告,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经检查发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监管规定的或不具备本办法能力条件的,应当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取消相应的检测联网项目或切断其与监管系统的联网的处理建议。如抽查发现检测机构在执行检测任务过程中存在偏离规范、数据造假、玩忽职守等问题和行为,应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检测市场逐步放开的方案(方案应根据当地的管理实际,确定监管系统联网登记的检测项目内容),并报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做好所管辖工程质量检测和检测机构的核定登记、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共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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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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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格式:pdf

大小:22KB

页数: 10页

1 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 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等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 (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监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 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 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建设工 程委托监理合同 (以下简称监理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依 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行业标准和建设工程承 发包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局 (以 下简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

梧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自行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梧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自行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工程施工自行招标的,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梧州市建设局委托梧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招标站(以下简称市招标站)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市招标站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办理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第五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专门的施工招标工作小组;   (二) 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着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及工程管理的联系我们。 具体条件是:   (一) 土建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工程:   1. 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 配备有2人或2人以上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及评标能力的初级职称以上的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   (二) 土建投资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   1. 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 配备有3人以上(其中在职的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不小于1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及评标能力的初级职称以上的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   (三) 土建投资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   1. 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 配备有4人以上(其中在职的中级职称以上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不小于2人,并具有造价工程师1人以上)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及评标能力的初级职称以上的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   (四) 土建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   1.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配备有5人以上(其中在职的中级职称以上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不小于3人,并具有造价工程师1人和高级工程师1人以上)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及评标能力的初级职称以上的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   第六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向市招标站备案时,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 本办法第五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九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其招标结果无效。梧州市建设局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者进行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梧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梧州市建设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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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将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虚假招标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重要环节信息公开公示的通知》,通知中提出要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治理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腐败。

《通知》规定,要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重要环节信息公开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等信息应依法公告,以提高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透明度,保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治理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腐败。

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不得设置信用保证金的非法定条件,不得发生拒绝发售招标文件的违法行为。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和资格审查办法应科学合理,不得排斥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

对于中标候选人,应当在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投标企业名单;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 《通知》提出,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将招投标信息公开与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相结合,并将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执业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同时,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单位和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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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简介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0月28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六条 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

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第八条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

第九条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监督记录并整理归档。监督记录包括抽查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三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鼓励监督机构建立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应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应当制作统一的监督文书,并对监督文书进行统一编号,加盖监督机构公章。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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