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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起重机械制造
第三章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第四章 起重机械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附录
附录1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附录2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起草说明
附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附录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附录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附录6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附录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附录8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号)
附录9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
附录10 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
附录11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国质检锅[2003]250号)
附录12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
附录13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法[2004]40号)
附录14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目录2100433B
《规定》对调整范围、实施主体、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了便于广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起重机械生产、使用单位深入学习、理解和掌握《规定》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内容,遵守法定的责任和义务,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保证《规定》顺利贯彻实施,我们组织编写了《规定》释义,对《规定》立法背景和条文的理解等方面作了说明,以此作为全系统的学习辅导材料。
2006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发布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施行。《规定》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强化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明确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着重大意义;同时对细化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加强特种设备法律体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起重吊装安全操作规程一、起重吊装安全操作规程1、起重作业属于特种作业,起重司机、指挥员、司索(挂钩)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准许上岗作业;2、起重作业时,必须有指挥员、起重司机、司索员...
谓“起重机械”,国家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的起重机械是怎样规定的?国务院2003年3月11日颁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是这样规定的:“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
谓“起重机械”,国家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的起重机械是怎样规定的?国务院2003年3月11日颁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是这样规定的:“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条文释义
1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条文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共 3条,明确了本规定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各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的管理职责。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 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 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一)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1、起重机械广泛使用于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已成为社会生产中不可 缺少的生产设备。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危险性较大,涉及生命和财产安 全。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 2006年底,全国共有各类起重机械有 82余万 台。起重机械事故情况 从近几年发生事故情况看, 设备总量在逐年增加, 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均呈上升趋势,在特种设备事故中所占比例较大。 鉴于起重机械具有较大危险性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特殊作用,其 安全问题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通过立法、采取行
劳动部关于颁发《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通知
1 劳动部关于颁发《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通知 分类号】 L35901199109 【标题】 劳动部关于颁发《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10321 【实施日期】 199110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综合类 【文号】 劳安字 (1991)8 号 【名称】 劳动部关于颁发《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通知 【题注】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减少起重机械伤亡事故, 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现颁发《起 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名称】 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起重机械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20年7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公布)予以废止。
第一章是总则,具体有三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章是对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具体有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等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安全监察活动,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执法。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安全监察工作中,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处理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