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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电气型装置不应超过±5%,机械型装置不应超过±8%。
综合误差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误差: (1)
5.6.2 对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综合误差的有效范围应在使用'说明书 和产品铭牌上明确说明,原则上应能满足配用起重机的全部使用工况。
5.7 设定点
5.7.1 设定点的调整应使起重机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可吊运额定起重量。
5.7.2 设定点的调整要考虑装置的综合误差,在任何情况下,装置的动作点不得大于 110%额定起重量。
5.7.3 设定点宜调整在100%-105%额定起重量之间。
5.8 信号
5.8.1 预警信号
音响预警信号持续时间应大于等5s,并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灯光预警信号应使用黄色,必须在司机视野范围内清晰可见。
5.8.2 报警信号
音响报警信号应与起重机环境噪音有明显区别。距发音部位lm及在司机位置测量均不 应低于75dB(A)。灯光报警信号应使用红色,必须在司机视野范围内清晰可见。
5.9 显示误差
5.9.1 具有起重量或起重力矩显示功能的装置,相对于动作点的显示误差在试验室条 件下不应超过±3%,装机条件下不应超过±5%。
显示误差计算方法如下:
显示误差: (2)
5.9.2 装机试验确认后的显示误差及其对起重机的有效适用范围应在产品铭牌上明确 说明。
5.10 动作误差
电气型装置不应超过±3%。机械型装置不应超过±5%。
动作误差与综合误差的计算方法相同。
5.11 耐振动冲击性
装置应能承受起重机工作所引起的振动和冲击,不得因振动和冲击试验影响其安全性能
5.12 温度适应性
装置在-20℃ 60℃的环境温度条件下应正常工作。
5.13 耐电压波动能力
使用电源的装置,在以下电压波动范围内应正常工作。
a.外接电网供电:-15%~ 10%额定电压;
b。蓄电池供电:-15%~ 35%额定电压。
5.14 绝缘能力
使用电源的装置,绝缘电阻不应低于1MΩ,并应能通过规定的耐压试验。
5.15 过载能力
取力传感器应能承受配用起重机规定的最大载荷试验。
5.16 防护等级
装置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a.装置室内部分:IP42;
b.装置室外部分:IP44,传感器IP65。
5.17 可靠性
装置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累积工作3000h,不得出现故障。
注:规定的使用条件是指起重机按正常条件工作用户按制造厂规定的维护调整方法周期对装置进行维护和调整,
5.18 疲劳强度
取力传感器在起重机中级载荷状态下的寿命,不得低于5×105次应力循环。
6 试验方法
5.1 电源开关
使用电源的装置,在装置上不得装设可切断电源的开关。
5.2 解除开关
装置设置可以解除4.1条规定功能的开关时,必须同时安装开关锁定机构。解除开关必须经主管人员同意方可开启使用。
5.3 抗干扰性
电气型装置应具有抗干扰措施。
5.4 强度裕量
装置的任何部件安装于起重机承载系统中时,其强度裕量不得小于该系统中承载零部件 的强度裕量。
5.5 材料和构造
装置所用的电子元器件应严格筛选。材料应选用具有足够强度和耐久性的材料,各安装 件、联接件应有防松动措施,金属件应作防腐处理。装置的构造应便于安装、调整、润滑和检修。
4.1 装置必须具备以下功能型式之一:
a.自动停止型。当起升质量超过额定起重量时,应能停止起重机向不安全方向继续动 作,同时应能允许起重机向安全方向动作;
b.综合型。当起升质量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左右时,应发出音响或灯光预警信号。
当起升质量超过额定起重量时,应能停止起重机向不安全方向继续动作,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同时应能允许起重机向安全方向动作。
4.2 装置应能区别起重机实际超载与正常作业时吊物起升、制动、运行等产生的动载影响。吊物挂碍(或与地面固结)时,应能立即执行规定的功能。
4.3 装置正常工作时,应能自动地执行规定的功能,不得增加司机的额外操作。
4.4 装置宜设有自动保险功能,当装置内部发生故障时,能发出提示性报警信号。
谓“起重机械”,国家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的起重机械是怎样规定的?国务院2003年3月11日颁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是这样规定的:“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
谓“起重机械”,国家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的起重机械是怎样规定的?国务院2003年3月11日颁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是这样规定的:“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
起重机械挺多的,分类不同,品种也不同。百度百科是这样说的:在建桥工程中所用的起重机械,根据其构造和性能的不同,一般可分为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类型起重机械和臂架类型起重机三大类。1. 轻小型起重设备如:...
3.1 超载保护装置 safety devices against overloading
起重机工作时,对于超载作业有防护作用的安全装置,包括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 制器。
3.2 动作点 action point
装机条件下,是指由于装置的超载防护作用,起重机停止向不安全方向动作时,起重机 的实际起重量。
试验室条件下,是指判定到装置可以使起重机停止向不安全方向动作时,装置承受的实 际载荷值。
3.3 设定点 set point
装置标定时的动作点。
3.4 综合误差 combined error
装置安装在起重机上,动作点偏离设定点的相对误差。
3.5 动作误差 action error
在试验室条件下,装置动作点偏离设定点的相对误差。
3.6 起重机状态 crane configuration
起重机在某一工况条件下的外部形状。
3.7 电气型装置 electric devices
通过机械能与电能之间的转换达到规定功能的装置。
3.8 机械型装置 mechanical devices
通过机械能之间的转换与开关(控制阀)配合达到规定功能的装置。
3.9 故障 failure
装置丧失执行相应功能的能力或者综合误差超过规定值。
3.10 不安全方向 dangerous directions
起重机超载时,吊物继续起升,臂架伸长,幅度增大及这些动作的组合。
3.11 安全方向 safety directions
吊物下降、臂架缩短、幅度减小及这些动作的组合。
GB 998 低压电器 基本试验方法
GB 2423.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 4942.2 低压电器 外壳防护等级
本标准适用于桥式起重机、门式(半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半门座)起重机、铁路起重机、电动葫芦、固定式起重机所使用的超载保护装置(以下简称"装置")。
6.1.1 一般规定
除6.1.6、6.1.7、6.1.8、6.1.9和6.1.13条试验外,每项试验后,均按6.1.2条检测动作误差,应符合5.10条规定。具有显示功能的装置,同时检测显示误差,应符合5.9条规定。具有预警信号的装置,同时检测预警信号,应符合5.8.1条规定。
对每个测试点均应反复试验三次。
6.1.1.2 开始试验直至6.1.13条试验结束,不得调整装置设定点。
6.1.1.3 如果没有特殊说明,试验顺序从6.1.2条至6.1.13条依次进行。蓄电池供电的装置,可不做6.1.7、6.1.8和6.1.9条试验。
6.1.2 动作误差试验
6.1.2.1 试验方法
将装置组成一个完整系统,模拟起重机工况进行试验,对应每个测试点,加载使装置动 作。
6.1.2.2 测试点的选择
对额定起重量不变的起重机,测试点为装置设定点。
对额定起重量不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测试点为最大工作幅度点。
对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测试点应不少于起重机特性表(曲线)范围内 所对应的五个点,并应尽可能包括最大、中间和最小三个点。
6.1.3 振动试验
振动试验过程中,装置为非通电状态。
6.1.3.1 按表1规定条件进行试验。
表1
振动频率Hz 加速度 振动时间(h)
上下 左右 前后
30 4g 4 2 2
6.1.3.2 振动试验后,零部件不得松动、脱落、破损,导线不得断开。
6.1.4 冲击试验
冲击试验过程中,装置为非通电状态。
6.1.4.1 按表2规定条件进行实验。
冲击加速度 冲击时间ms 冲击次数(h)
上下 左右 前后
30g <18 3 3 3
6.1.4.2 合格评定同6.1.3.2条。
6.1.5 温度试验
温度试验过程中,装置为非通电状态。
6.1.5.1 将装置放人高温试验箱,待箱内温度达到60℃后,历时16h,取出后在30min
内完成测试。
6.1.5.2 将装置放人低温试验箱,待箱内温度达到-20℃后,历时16h,取出后在
30min内完成测试。
6.1.6 电压波动试验
交流供电时,分别施加110%及85%额定电压60min及10min;蓄电池供电时,分别施
加135%及85%的额定电压60min及10min。在试验过程中期和后期按6.1.2条检测动作误
差。
6.1.7 抗干扰试验
在装置的供电电源上迭加一个具有下述参数的尖脉冲电压:
脉冲幅值:1000V;
脉冲宽度:0.1-2 ;
脉冲频率:5-10Hz。
施加的时间不少于30min,在此期间装置应工作正常,检测动作误差应符合5.10条规
定。
6.1.8 绝缘电阻试验
按GB 998第6.2.2条选择试验用兆欧表,在装置的电源进线端与外壳金属部分之间进
行试验,绝缘电阻值应符合5.14条相应规定。
6.1.9 耐压试验
按GB 998第6.3条进行试验,在装置的电源进线端与外壳金属部分之间施加试验电压。
电压等级按表3选择。
表3
测定部分额定电压 试验电压(v)
Uo≤60 500
60∠Uo≤125 1000
125∠Uo≤250 1500
250∠Uo≤500 2000
500∠Uo≤750 2500
6.1.10 湿热试验
湿热试验过程中,装置为非通电状态。
试验前,装置应先通过6.1.8和6.1.9条试验。
试验方法按GB 2423.3规定进行。试验时间48h,试品取出恢复2h后,进行6.1.8和 6.1.9条规定的试验。
6.1.11 防护等级试验
防护等级按5.16条规定。
试验方法和合格评定按GB 4942.2第6章和第7章相应规定进行。
6.1.12 过载能力试验
对取力传感器施加相当于配用起重机规定的最大载荷试验值,加载三次。
6.1.13 报警音响试验
使装置发出报警音响,用声级计测量,音响强度应符合5.8.2条规定。
6.2 装机试验
6.2.1 试验前的准备
试验用起重机应按规定进行调整检查和试运行。试验场地、环境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
试验用重物精度不低于1%,并应满足试验范围需要,装置应预先标定。
6.2.2 额定起重能力试验
按配用起重机有关标准中额定载荷试验方法和程序,吊运相应的额定载荷进行试验,起 重机应能正常工作。
6.2.3 综合误差试验
6.2.3.1 试验方法
对额定起重量不变的起重机,按本条a进行。
对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允许带载变幅的按本条b进行;不允许带载变 幅的按本条c进行。
对应每个测试点应反复试验三次,综合误差应符合5.6条规定。
具有显示功能的装置,同时检测显示误差,应符合5.9条相应规定。具有预警信号的装 置,同时检测预警信号。
a.吊起重物后停止起升,逐渐加载至装置动作,实测起重量。
b.对应每个测试点准备试验重物,以小于测试点的工作幅度起吊,逐渐增加工作幅度 使装置动作,实测工作幅度后在起重特性表上查出对应的额定起重量。
如果实测工作幅度在起重特性表上不能直接查到相应额定起重量,应按起重机制造厂提 供的计算方法和其他规定的方法计算出额定起重量(以下同)。
c.对应每个测试点的工作幅度,吊起重物后停止起升,逐渐加载使装置动作,实测起重量。实测工作幅度后,在起重特性表上查出对应的额定起重量。
6.2.3.2 注意事项
每次测试中,应监视所加试验重物的总重量,如果超过了起重机当时状态所对应额定起 重量的110%时,无论装置动作与否,必须立即停止该次试验。
6.2.4 最大超载防护能力
任选起重机一种状态,缓慢起吊110%额定起重量,装置应能执行4.1条规定功能。
6.3 疲劳强度试验
试验在疲劳试验机上进行,试验次数按5.18条规定,试验载荷取起重机中级载荷状态下的载荷谱,加载频率为10-30Hz。试验后装置不得损坏并可调整,检测动作误差应符合 5.10条规定。
6.4 工业性运行试验
试验条件应符合配用起重机的正常使用条件,装置连续无故障工作时间不得少于500h, 在试验中期和后期按6.2.3条检测综合误差,测试点按6.1.2.2条规定选择。
工业性运行试验应有试验报告,并应包括装置累积工作时间、起重机典型工况条件、环 境参数、综合误差、故障、维修及设计、工艺、制造、安装等各方面改进措施。
7.1 例行检验
7.1.1 以下情况应做例行检验:
a.产品定型;
b.对产品性能有异议;
c.定型产品每二年一次。
7.1.2 例行检验内容规定如下:
a.电气型装置应包括6.1和6.2条全部内容;
b.机械型装置按具体结构确定并应包括6.2条全部内容。
7.1.3 试验样机从出厂试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数量不少于三台。
7.1.4 试验室每项试验不应少于二台样机。对不合格项目允许改进,改进后全部样机均应通过该项试验。
7.1.5 装机试验至少取一台样机,试验项目应全部合格,在进行综合误差试验时,测试点按6.1.2.2条选择。
7.2 定型检验
定型检验包括产品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工业性运行试验和企业考核。
7.2.1 以下情况应做定型检验:
a.产品定型生产前;
b.产品型式、结构、材料、功能等有较大变动。
7.2.2 安全技术性能检验
7.2.2.1 资料审查
制造厂应提供必要的资料(产品标准、设计计算书、图纸、使用说明书等)送审。
7.2.2.2 例行检验
按7.1.2条规定进行。
7.2.2.3 疲劳强度试验
按6.3条规定进行。
7.2.3 工业性运行试验
按6.4条规定进行。
7.2.4 企业考核
考核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7.3 安装调试检验
7.3.1 以下情况应做安装调试检验:
a.装置初次安装于起重机上时;
b.起重机经过拆装或转移工作场地后重新安装使用时;
c.装置经过拆装、重新使用时;
d.对装置工作性能有怀疑时。
7.3.2 调试方法和程序按制造厂规定,调试内容应包括设定点的标定,设定点标定后,
按6.2.3条检验装置综合误差,对于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测试点应不少于二点。按6.2.4条检验装置最大超载防护能力。
安装调试过程中,用户主管安全和设备的负责人员应在场。检测数据必须经现场二人以 上核对无误,并记入安装调试报告,装入起重机档案。
安装调试后,对装置设定点调节部分应加封记,严禁非主管人员调动。
7.4 定期安全性能检验
按起重机安全检验周期进行。
检验项目应包括6.2.2、6.2.3及6.2.4条内容。
对于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综合误差测试点应不少于二点。
7.5 出厂检验
每台装置出厂前必须通过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6.1.2、6.1.8、6.1.9及6.1.12条内容。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了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的功能要求、技术要 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安全管理措施。 GB 12602-1990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 用于桥式起重机、 门式 (半门 式 )起重机、塔式起重机、 流动式起重机 、 门座 (半门座 )起重机、铁路起重 机、电动葫芦 、固定式起重机所 使用的超载保护装 置 (以下简称 "装置 ") 。 2 引用标准 GB 998 低压电器 基本试验方法 GB 2423.3 电工电子产 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 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 4942.2 低压电器 外壳防护等级 3 术 语 3.1 超载保护装置 safety devices against overloading 起重机工 作时,对于超载作 业有防护作用的安全装置 ,包括起重量限制器 ,起 重力矩限 制器。 3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GB12602-90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 Lifting appliances —Snfety devices against ovcrloading —Safety technology code GB12602-90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的功能要求、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和安全管 理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桥式起重机、门式 (半门式 )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 (半门 座)起重机、铁路起重机、电动葫芦、固定式起重机所使用的超载保护装置 (以下简称“装置”)。 2 引用标准 GB 998 低压电器基本试验方法 GB 2423.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 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 4942.2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3 术语 3.1 超载保护装置 safety cvices against overloading 起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广泛应用于起重机械的载荷超载限制,是保障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的重要安全保护装置。由于标准中并未明确产品分类,造成超载限制器市场混乱,部分价格低廉、不安全、未经论证的产品滥用在起重机械上,构成了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潜在威胁。2010年至2012年期间,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委托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开展了对部分单位生产的功率式起重量限制器和电流式起重量限制器进行了安全技术论证,其中电流式起重量限制器未通过安全技术论证。对于功率式起重量限制器在限定条件下,可以使用。因此,修订了国家标准《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T 12602-2020)。
标准计划
2017年5月23日,国家标准计划《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20170386-T-604)下达,项目周期24个月,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由TC227(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调研情况
走访了超载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单位,了解了中国各类超载保护装置现状及产品技术水平。走访了曾使用过的功率法或电流法超载限制器的企业,对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解。对德国安博起重设备公司生产的负载显示系统(专门配用于电动葫芦,具有超载保护功能)进行了实际吊载试验。另外,通过阅读安博起重设备公司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了解到,其负载显示系统是一个结构紧凑功能齐全的电动葫芦负载测量评估系统,它还具备一些电动葫芦的控制功能,其设计是基于对葫芦电机的电流和电压利用微处理控制对电动葫芦系统实际操作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估。为计算葫芦的寿命而服务。超载限制只是其附带功能。
形成初稿
工作组经过前期收集标准及资料和大量调研工作,于2018年9月25日形成了国家标准初稿。
初稿讨论会
标准化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2日至24日在江苏常州邀请专家召开了初稿讨论会。会后,编写组对相关意见进行了修改,于2018年11月1日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发布实施
2020年3月31日,国家标准《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T 12602-2020)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2020年10月1日,国家标准《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T 12602-2020)实施,全部代替标准《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T 12602-2009)。
国家标准《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T 12602-2020)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9)规则起草。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T 12602-2020)与《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T 12602-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装置的工频耐受电压;
删除了自动停止型与综合型限制器的分类及自动停止型的综合误差;
增加了对起重机械负载状况连续检测的功能要求;
增加了装置的记录、通信要求;
删除了试验室条件下的指示器示值误差试验;
修改了指示器的示值误差;
修改了试验方法中的有关内容;
增加了交变湿热试验,删除了恒定湿热试验;
增加了装机试验的一般规定。
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微特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分院、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常欣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恒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共久电气有限公司、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葛洲坝水力发电厂、江西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特种设备协会、湖北三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华祥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尤建阳、唐超、王志友、赵春晖、高钰敏、赵增晖、林夫奎、朱长建、王益丰、邓连喜、马文波、袁秀峰、吴军、徐进、王照岳、闫德顺、张军、陈钢、刘晓生、梁建新、张鹏程、韩永亮、历桂杰、安一多。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T 12602-2020)规定了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T 12602-2020)适用于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和臂架起重机所使用的超载保护装置。其他类型起重机楲使用的超载保护装置可参照使用。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T 12602-2020)将纳入产品型式以及功率式起重量限制器的相关要求,将对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产品可靠性和安全性,保障起重机械使用安全,减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