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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区征收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统一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政策,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和浙江省有关房改购房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住房房屋承租人选择房改购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承租人选择房改购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1998年12月31日前租赁的;
(二)有合法租赁关系且无擅自转租、转让、转借、长期空关等情况的;
(三)没有拖欠租金或拖欠租金不满6个月的;
(四)承租人(包括夫妻双方)未购买过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未参加过集资建房,未享受过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政策,未享受过农村批地建房政策的。
(五)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的。
第四条 市区公有住房房改购房出售的各类结构房屋成本价以同时期同区域政府房屋征收政策中公布的一般民用建筑造价为准,其中非成套住房成本价按成套住房成本价的95%计算。同时实行最低限价,在考虑成新折扣、工龄折扣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调节系数后,房改购房出售价格不低于成本价的50%。
第五条 出售公有住房统一以房屋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对只有1本房屋权属证书、有2户以上租用的公房,出售给各户的建筑面积=各户的租赁使用面积×1.12。
第六条 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其成新折扣、工龄折扣和地段、层次、朝向等调节系数,以及房价计算公式,统一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房价计算公式。
房改购房价格=成本价×(1-工龄折扣率×夫妇双方工龄之和-年成新折扣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 地段增减率 层次增减率 朝向增减率)×建筑面积。
(二)成新折扣为每年2%,折扣年限计算到签订购房合同前一年。竣工使用年限超过25年,但经过产权单位修缮完好的住房,其成新折扣最高不超过50%。
(三)对本单位职工,在其应享受的房改购房面积标准内,由产权单位给予工龄折扣。工龄折扣为每年0.6%,工龄计算截止时间为1994年。其中,在职教师1年教龄按1.2年工龄计算。
(四)地段等级划分以同时期政府房屋征收政策中公布地段等级为准。
(五)层次增减率、朝向增减率以同时期市区房屋征收评估确定的系数为准。
(六)购买公有住房面积超过其应享受的房改购房面积标准上限部分,按现行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考虑成新折扣计价,不享受工龄折扣。
第七条 房屋承租人选择房改购房的,按如下程序执行。
(一)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房屋承租人须向产权单位提出房改购房申请。
(二)产权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房屋承租人房改购房的条件进行审查,其中涉及农村批地建房的认定,由国土部门出具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由产权单位在公示期满后3日内向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上报售房方案。
(三)市房改办收到产权单位售房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批准件同时抄送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四)产权单位收到批准件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房屋承租人签订征收房改购房协议,明确购房人的搬迁期限,并将协议报送市房改办备案,同时送房屋征收部门备查。房屋承租人在签订征收房改购房协议后,应同时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房改购房协议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互为生效条件。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列明房屋承租人须缴纳的房改购房款。房改购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从房屋征收补偿款中扣减,并与产权单位进行结算,统一划入产权单位指定的银行专户。
第八条 征收公有住房房改时,产权单位不得提取房屋维修基金,房屋承租人房改购房后不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
第九条 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住房的房改售房款,缴入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市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房改售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提出房改购房申请,但产权单位不同意房改的,则必须由产权单位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如产权单位没房源,房屋征收部门应帮助提供房源信息。
一、近年来广西征地拆迁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广西经济社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一大批重大项目落户开工,建设用地需求量增长较快,一大批重大项目落户开工,建设用地需求量增长较快,征地拆迁工作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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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发展,根据《关于出售公 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沪府发[ 1994 ]19 号文 )的规定,特制定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职工 家庭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 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获得新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和承租居民户出售。但 列入旧城改造规划、 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 屋除外。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一九九四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 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新分配的公有职工住房应贯彻先售后租的原则。 向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职工住房的数量, 一 般不低于单位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 30% 。 第四条 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
衢州市市政金奖示范工程(优质工程)评选办法(试行)
衢州市市政金奖示范工程(优质工程)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 促进我市市政工程质量的全面提高,在市政行业中争创名优工 程,旨在评出精品,达到示范样板作用。做到学有方向,赶有目 标,参照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 “浙江省市政金奖示范工程”评 选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衢州市“市政金奖示范工程(优质工程)”是衢 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在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优质工程奖项, 其工程 质量应达到市内一流水平。评选工作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优中选精的原则。衢州市“市政金奖示范工程(优质工程)”是 申报“衢州市建设工程衢江杯优质工程”和浙江省“市政金奖示 范工程”的前提条件。 第三条 衢州市“市政金奖示范工程(优质工程)”,由 衢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组织评选、颁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申报参评的工程必须是在我市、县规划区范围 内,
衢政发〔2019〕20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4日2100433B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衢州市区范围内(未列入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的柯城区、衢江区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是指因实施城乡规划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需征收房屋的,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应当遵循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 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为本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分别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工作。
市资源规划、住建、发改、财政、综合执法、人力社保、农业农村、公安、司法、市场监管、民政、卫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协同做好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需征收房屋的,在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有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直至征收结束:
(一)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手续;
(二)资源规划、住建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新建、改建、扩建、析产、分割、赠与、租赁、抵押、典当等手续;
(三)市场监管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暂停期间,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中专以上院校毕业学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登记、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办理户口登记、迁入手续。
第七条 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村(社区)如实申报户籍、家庭常住人口、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补偿依据。申报材料如下:
(一)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和抵押典当协议等。
第八条 公告发布后,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户口迁入的(第六条第二款的情形除外);
(二)房屋买卖、交换、新建、改建、扩建、析产、分割、赠与、租赁、抵押、典当的。
第九条 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以被征收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认定;证书不全或无证的,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面积为依据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
被征收房屋由被征收人提供下列证件或有效凭证:
(一)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凭证;
(三)建房批准文件;
(四)改、扩、新建的批准文件;
(五)征收实施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凭证。
第十条 安置人口按被征收户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确定,并按以下情形进行相应增加或核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1个安置人口: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符合再生育条件且已领取再生育证明的;
3.已婚尚未有子女或目前只有1个子女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
1.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
2.原户口在本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在读研究生;
3.配偶及其22周岁以下(含22周岁)子女为户改前非农业户口且未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的;
4.居住在本村户改前的红蓝印户口、土地征收农转非人员,不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编制且未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的;
5.因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且在本村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房屋所有人夫妻双方父母,又未享受过农村宅基地建房的;
6.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
7.原户口在本村的正在服刑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
1.挂靠在本村的外来人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3.被征收人的成年子女,在本村(社区)征收区域外另有宅基地房屋的;
4.已享受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房票”安置等政策的人员;
5.已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租住的除外)等政策人员;
6.其他特殊人员。
(四)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公告发布后,自公告之日起至公告规定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截止之日前出生的人口应当作为安置人员,在此期间死亡的人口不计入安置人口。
第十一条 符合分户条件且已办理分户手续的被征收户,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未分立的,按家庭成员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人均等分计算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并实施相应的补偿和安置。父母原则上随一名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安置。
第十二条 在征收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按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征收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收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第三章 补偿与安置
第十六条 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安置、迁建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一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的,不再享受宅基地建房权利。
产权调换安置是指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提供公寓式住宅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征收人。
迁建安置是指由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由被征收人按规划要求自行建造安置住房,或由征收人按规划统一建造安置住房安置被征收人。
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征收人提供补偿安置资金,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住房。
第十七条 征收房屋价格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以下称重置价格)确定(重置价格标准见附件1)。
第十八条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合法面积封顶安置。
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小户(1—3人)不高于315平方米、中户(4—5人)不高于360平方米、大户(6人及以上)不高于420平方米封顶安置。
(二)可审批面积封顶安置。
被征收人符合现行的农民建房条件和“一户一宅”政策,不违反父母随子女安置原则的,按柯城区、衢江区农户建房审批标准执行。
(三)托底保障安置。
安置面积按安置户计算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50平方米最低保障安置面积安置。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外另有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在计算最低保障安置面积时,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分立前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积达到人均50平方米以上的,不享受人均50平方米最低保障安置。
(四)被征收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住宅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齐全的,原则上只享受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且按期腾空交付房屋的,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不高于270平方米封顶产权调换安置。
(五)被征收房屋价格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确定,未建部分面积不计价值。
(六)产权调换安置房在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或安置户最低保障安置面积范围内的,安置房按重置价结算,超出部分按综合成本价(柯城区、衢江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自行确定)结算。
(七)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的,超过部分按征收时重置价格3倍补偿。
(八)安置地点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合理安排,土地取得方式为出让。
第十九条 实行迁建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二)被征收房屋价格按征收时重置价格的1倍计算;
(三)安置用地选址按照规划要求确定;
(四)对新安排房屋占地面积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部分,按安置地点所在征地区片收取土地成本费用(标准见附件2);
(五)征收人负责迁建安置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和场地平整;
(六)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迁建安置用地。
(一)家庭成员均为户改前非农户口的;
(二)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的;
(三)征收公告发布后分家立户的;
(四)未满22周岁分家立户的;
(五)父母与子女虽独立分户,但父母随子女居住且已享受过宅基地审批建房的;
(六)分户后户均住房占地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
(七)其他不符合安排迁建用地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迁建安置用地面积按安置人口数,划分为大、中、小户三个标准,按柯城、衢江区农民建房审批政策确定用地面积。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二)补偿价格按征收时重置价格的3倍计算。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阁楼、架空层不作为安置依据,由征收人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合法的附属仓房、牛棚、猪舍、室外厕所、门斗等附属房不作为安置依据,由征收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装修、其他附属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参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征收人应当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及搬迁费用。
(一)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月·平方米计算,每月每户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支付周期为自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4个月。采用多层公寓安置的应在24个月内安置完毕,采用高层公寓安置的应在36个月内安置完毕,超过以上期限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和迁建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
(二)住宅搬迁费。按每户2000元/次支付。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和迁建安置的,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迁往周转房时应支付搬迁费,从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应再次支付;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直接迁往安置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费。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的征收奖励。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不高于400元/平方米标准实施,具体奖励办法由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确定。规定期限内,征收范围内(以行政村为单位)涉及的所有被征收人全部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60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原则上按征收时重置价格的2倍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涉及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房屋签约和腾空等补助奖励标准参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红线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不作安置,被征收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擅自加层等改(扩)建房屋的,改(扩)建部分不作安置依据,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已依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未按规定拆除旧房的,该旧房不作为安置依据,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征收出租或出借的住宅用房,对承租人或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产权所有人自行处理租借关系。
第三十一条 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和安置后,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统一拆除。
第三十二条 选房(地块)方式。原则上按照被征收人协议签订和搬迁腾退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迁建地块)。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其它材料到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并在房屋被征收后两年内购买衢州市区住宅的,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享受一次免交相当于补偿总额价款的房地产契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今后安置房上市交易,按规定收取相关交易税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安置费用的,收回被骗取的安置资金,并由征收人交有关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收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征收人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资源规划、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中面积认定、补偿标准以及安置后建房审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切实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4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实施征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1、所购房屋的面积不少于50㎡;
2、迁入对象:产权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