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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目标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力争到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得到巩固和提升,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4%以上,其中: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下降4%以上,南安市下降5%以上,泉港区和晋江市下降10%以上,石狮市下降12%以上,惠安县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控制在0.042mg/m3以下,安溪县控制在0.044mg/m3以下,永春县控制在0.039mg/m3以下,德化县控制在0.045mg/m3以下,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控制在0.056mg/m3以下。
二、重点工作
(一)加大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1.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全面整治城市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各县(市、区)建成区、大气污染源头敏感区、大气聚集敏感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未加工生物质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未加工生物质锅炉;其他地方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未加工生物质锅炉。已划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区域”的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石狮市、南安市、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限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改LNG、电等清洁能源,采取措施,严格监管,杜绝“死灰复燃”;泉港区、晋江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要加快推进“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区域”建设,加快淘汰污染严重的中小燃煤炉窑;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未经严格论证、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使用生物质燃料设施项目。泉港区要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集中供热区域;石狮市应于2014年底完成沿海三个工业集控区的中温中压蒸汽集中供热替代导热油工程;晋江市要继续推进晋江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工程,启动、动工建设深沪东海垵工业区集中供热工程并于2015年建成;泉港、泉惠石化园区应同步建设集中供热工程。在“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区域”、集中供热区域外的燃煤锅炉,组织实施一批水煤气发生炉、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治理项目。
淘汰分散型工业燃煤锅炉。在化工、印染、造纸、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或实施清洁燃料替代工程,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到2015年,基本淘汰工业园区内燃煤锅炉,予以保留的集中供热区域内的燃煤锅炉必须按规范建设投运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永春县、德化县要巩固陶瓷行业清洁能源替代成果,持续发挥减排效益,限期于2014年6月30日前拆除水煤气发生炉。南安市因南官公路建设推迟LNG替代的4家建陶企业,未能于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LNG替代,由地方政府责令停产。其他地方的陶瓷企业限期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LNG替代。新建陶瓷企业必须采用LNG、电等清洁能源。各陶瓷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当地经贸、环保部门必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禁新建或重新起用水煤气发生炉,违反规定的一律立即停产、切断生产用电或责令关闭。
深化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加强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脱硫设施运行管理。采用循环流化床炉内脱硫的,应加快实施炉外脱硫技改;公用燃煤电厂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95%以上,其他采用湿法脱硫的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85%以上;钢铁烧结机、球团竖炉应全部建成投运脱硫设施或实施提效技改,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有色冶炼窑炉应进一步规范脱硫设施运行,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
持续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燃煤电厂应进一步提高脱硝效率和投运率,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尚未全部建成脱硝设施的要按规定时限建成投运。循环流化床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必须确保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无法稳定达标的必须实施低氮燃烧改造。福建清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6月底前建成并投运脱硝工程;石狮热电有限公司、晋江热电有限公司要结合技改于2014年12月底前建成并投运SNCR脱硝工程;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要加强脱硝设施运行管理,提高综合脱硝效率。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应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其中4000吨/日规模及以上的,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60%以上;4000吨/日规模以下的,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50%以上。安溪三元集发水泥有限公司、永春美岭水泥有限公司要加强环境管理,稳定运行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脱硝设施;福建海峡水泥有限公司要严格执行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规范建设和稳定运行脱硝设施。
强化工业烟粉尘治理。燃煤发电机组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配套高效除尘设施;三安钢铁等钢铁行业现役烧结(球团)设备机头应于2014年底前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并稳定达到颗粒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燃煤工业锅炉、工业炉窑、水泥企业破碎机、磨机、包装机、烘干机、冷却机、水泥仓及其它通风设备均应安装高效除尘设备,确保颗粒物达标排放。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按照国家部署,在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石化、有机化工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石化企业应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有机化工行业企业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净化效率应不低于90%。包装印刷业烘干车间应安装吸附设备回收有机溶剂,车间有机废气净化效率应达到90%以上。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596家加油站、28个储油库和300辆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并要求达标运行。
2.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各地应建立由住建、环保、市政公用事业、行政执法、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加强监督管理。积极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并不断扩大扬尘污染控制区面积。
强化施工和拆迁工地扬尘监管。住建、市政公用事业、行政执法、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以及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和房屋拆迁现场的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和拆迁。施工现场和拆迁现场应采取围挡、喷淋等切实有效的压尘措施,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应进行地面硬化。住建、市政公用事业、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分别加强道路施工、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公路施工的扬尘监管,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压尘措施。各地、市直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除必要情况外禁止在各县(市、区)建成区内现场搅拌砂浆和混凝土。
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到2014年底前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出场上路前必须清洗,并对重点路段的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全面监控。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
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加强露天堆场的扬尘监管,要求所有露天堆放的煤堆、料堆场2015年底前全部采取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等防风抑尘设施,电厂、港口的大型煤堆、料堆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属地扬尘视频监控平台联网;加强煤堆、料堆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处理处罚。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市政公用事业、林业部门应结合城市发展,推行城市及周边绿化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努力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增强环境自净能力。
严格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环保、市政公用事业、工商、卫生、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加强行政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餐饮业油烟污染行为。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均应使用清洁能源,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保证油烟净化装置正常有效运行,禁止向人行通道、河道、地下排水管网排放油烟;严禁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
强化生物质焚烧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严禁城市及周边地区违规露天焚烧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农作物秸杆等生物质,严厉查处垃圾露天焚烧行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城乡垃圾清运管理,增加城乡结合部垃圾转运站数量及覆盖面,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禁止垃圾随意露天堆放,杜绝垃圾露天焚烧现象。林业部门应推广不炼山造林技术,逐步取消炼山造林。
3.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加强城市交通规划管理。交通运输、规划等相关部门要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科学设置机动车单行道,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综合采用政策、经济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合理配置中心市区和各县(市)城区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推进沿海县(市)城际客运线路公交化运作,增加环泉州湾大公交线路,设置快速公交干线,优化完善公交线网和枢纽站、首末站等场站布局;大力发展公共自行车系统,结合公交车站点网络就近设置公共自行车站点,将公共自行车站点覆盖范围扩大到市区周边,构建低碳生活圈。
提升燃油品质。经贸部门要推动油品升级工作。全市所有加油站2014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5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车用油品的行为,全面保障油品质量。经贸部门要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统一规划,规划、环保部门配合经贸部门推进配套尿素加注站建设。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逐步扩大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并加强路面巡查。2015年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经贸、质监、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要联合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环保不达标车辆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划定并逐步扩大非“绿标车”限行范围。到2015年底,市区至少20%的主城区不得通行非“绿标车”。严格机动车转入限制,对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和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或者在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以及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不得转入泉州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摩托车、微型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及所有载货汽车和挂车禁止转入。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质监、经贸、环保部门应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天然气加气站、充电站、充电桩配套设施建设。公交、环卫、出租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安、财政等部门应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购买、使用。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发改、经贸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严控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海关应依法严控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加工贸易业务。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经贸部门应牵头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至2014年底,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争取在2015年底前超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市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至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实施和空气质量改善方案,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经贸部门应牵头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3.压缩过剩产能。环保、经贸、安监部门要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高污染高耗能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金融机构应进一步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
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发改、经贸等部门严禁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4.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发改、经贸等部门要认真清理违规在建项目,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1.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科技部门应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力度,重点支持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等技术的研发,支持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研发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创新产学研合作研发机制,推动重大节能减排技术联合攻关。
2.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经贸、环保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进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底,力争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经贸部门应牵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钢铁、水泥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积极推进德化陶瓷产业园等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的改造升级,实施产业链链接延伸、物料闭路循环、能源梯级利用、水的循环利用等项目建设,逐步将一批有条件的省级园区打造提升为国家级循环经济园区。推进海西再生资源产业园建设,加强监督和督促园区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4.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大幅增加全市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培育节能环保产业龙头企业。发改、经贸部门应牵头制定有关鼓励政策,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力争全市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长20%以上。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15年,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52.2%。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应向国家申请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供应与利用,加快西气东输三线泉州段和海西天然气管网德化支线、西三线天然气高压管网利用工程等项目建设。做好汽车加气站等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及中海油、中石油之间与我市城区(包括县城)燃气间气源对接和输气设施的互联互通,保障我市天然气供应。加快泉州国际液化天然气(LNG)调峰储备中心及清洁能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在2015年底开工建设。
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继续推进各县(市)城区燃气管网建设,未建设管道燃气的县(市)要启动LNG气化站建设,至2015年底,新建450公里燃气管网,基本完成超过15年的老旧燃气管道改造和管道违章占压整改,城市管道燃气应急保障能力满足主城区居民用气使用7天以上。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继续推进陆上风电规模化开发和管理,积极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加快惠安小岞风电场、安溪龙门风电场、石狮将军山风电场、安溪尚卿风电场、安溪大坪风电场、永春外山风电场等项目建设,力争2015年底部分建成投产。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潮汐能、波浪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促进天然气、光伏等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推广应用。
3.推进煤炭洁净高效利用。经贸部门应研究落实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措施,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有条件地方可应用先进的水煤浆替代燃煤技术。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至2015年,除鲤城区、丰泽区以外的县(市、区)要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大至建成区的80%以上,禁止民用蜂窝煤进入禁煤区。
4.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经贸、发改部门应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协同物价部门,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到2015年,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
住建部门应大力发展绿色建筑,2014年起,全市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大型公共建筑(指建筑面积2万m2以上的公共建筑)、10万m2以上的住宅小区以及市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调整产业布局。各地应认真执行《福建省石化等七类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闽政〔2013〕56号),统筹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大气环流特征、资源禀赋,结合城市产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2.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发改、经贸、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准入门槛,有条件的地方应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
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全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要根据国家标准要求按时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提前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3.优化空间布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石化、冶金等产业应选择大气扩散条件好、远离城镇发展区、生态环境敏感度不高、排水条件较理想的沿海地区布局。内陆山区的钢铁、建材等行业以调整结构、技术升级为主,逐步引导产业向条件较好的地区集中发展。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1.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财政、税务、经贸、环保等部门应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
环保部门牵头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2.完善价格税收政策。物价部门严格执行国家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逐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成品油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机动车尾气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和排污费征收政策。
经贸部门要在重点用能行业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能效、质量、效益、环保、综合利用、管理等方面的全面对标,根据综合对标考核评优情况,实行奖优罚劣的综合对标差别电价。
环保部门要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税务部门应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两高”行业产品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配合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拓宽投融资渠道。各地要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推动节能环保行业企业通过上市或进入银行间市场发债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探索排污权、专利权等抵(质)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推动节能环保产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发展。
各地、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重点治理项目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
(二)健全规章制度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1.完善规章制度。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机动车污染防治、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快实施省政府批转的《福建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年)》(闽政〔2013〕41号)。加强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至2015年底,更新改造17座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新建13座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推进市、县两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完善机构和人员编制建设。
做好城市空气质量新标准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应于2015年开始公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和德化县应于2016年开始公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
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环保部门要全面加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按期完成年度新增国、省控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任务,并实现各级监控中心联网。
3.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环保部门应牵头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查处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超总量排污、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由环保部门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4.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各地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严格执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三)建立协作机制,统筹环境治理
1.分解目标任务。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和企业。将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每年初由市环保局牵头对各地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加强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由环保部门移送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暂停有关地区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四)建立监测应急体系,妥善应对污染天气
1.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加快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增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制度,加强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并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到2016年底,要建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
2.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泉州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市环保局应牵头在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上,参照《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于2014年4月前完成泉州市市级应急预案编制,并通过演练和应对实践进行修改完善。各地应于2014年6月前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泉州市市级应急预案应当与各地应急预案统筹衔接,重点强调组织、协调和联防联动内容。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专项设施方案,包括企业限产停产方案、机动车限行方案、扬尘控制方案、气象干预方案、停办大型户外活动方案以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方案等。企事业单位要将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相关内容纳入本单位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3.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重污染天气出现时,各级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收集、研判相关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增加和强化相关措施;组织对专项实施方案中的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增加空气质量信息和预警信息发布频次,方便公众了解污染现状和采取应急措施。环保部门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出现原因、污染程度、污染方位、已采取的措施等内容书面报送上级环保部门。
(五)明确各方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1.明确地方政府统领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我市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于2014年5月底前制定各自辖区的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保障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要求,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
环保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重点行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空气质量监测、环境执法等方面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雾霾预报预警,与环保、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联合会商、信息通报、协同应急,必要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改善空气质量。
发改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清洁能源推广应用、各项环境经济政策落实执行,促进区域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经贸部门负责推进落后产能关停淘汰工作;负责督促推进油品升级和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工作;指导各重点行业企业优化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日常机动车道路监管工作,并配合做好机动车尾气环保达标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现有污染治理、监测能力建设有关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住建部门负责牵头,环保、市政公用事业、行政执法、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配合做好城市扬尘治理工作,指导、督促各施工单位加强扬尘治理。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督促辖区政府提高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水平。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随意焚烧生活垃圾、露天烧烤及渣土车滴洒漏的执法监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做好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工作。
统计部门负责配合提供有关社会经济数据。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协调做好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力争“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3.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坚定信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狠抓落实,确保如期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泉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及《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闽政〔2014〕1号)的有关规定,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大气污染的危害 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环境组织发表的一份报告说:“空气污染已成为全世界城市居民生活中一个无法逃避的现实。”如果人类生活在污染十分严重的空气里,那就将在几分钟内全部死亡。工业文明和城市发展...
防尘措施1、对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2、在工程项目竣工后30天内,平整施工工地,并清...
一般是以人工加机械为基数乘相应的费率=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费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筑废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筑废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政文〔 2011〕131号)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 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 《泉州市建筑废土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泉州市建筑废土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建筑废土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泉州开发区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处置必须遵守 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建筑废土,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 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 程中所产生的弃土、
煤矿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1 山西×有限公司 2013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 ×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加强大气污 染综合治理,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公司实际,本着统筹兼 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实施 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 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 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区域协作相一致、总量减排与质 量改善相同步,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以细颗粒物 (PM2.5) 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 突出抓好重点区域、 重点地点的污染 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 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到 2017年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的总 目标,为周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出重要贡献。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经过一年努力,全矿环境空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2013〕8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0日
筠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筠连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6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筠府办发〔2016〕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筠连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6年度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筠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2日
筠连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6年度工作计划
为切实落实省、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6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川办函〔2016〕42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6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宜府办函〔2016〕13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筠连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6年度工作计划》。
一、落实工作责任
(一)分解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根据省、市、县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总体部署及本方案要求,细化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企业、村社,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建立压力传导机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体系。
(二)细化责任。遵循“项目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政府、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分解承担的工作任务,完善房屋拆迁工程、道路开挖(口)、弃土场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
(三)主体责任。落实行业管理责任,主管部门要强化督促企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加强生产过程的污染管控,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量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二、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履行好对行政区域及本行业空气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职责,建立和落实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度。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筹、监督、协调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建立和完善政策激励,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秸秆禁烧区建设,实施黄标车淘汰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鼓励政策,落实全县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治理、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强化资金保障。今年(2016年)将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考核结果,逗硬奖惩。县财政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节能环境保护和新能源技术研发投入和新技术应用的资金补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防治大气污染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四)完善台帐管理。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台帐,准确完整记录相关会议、领导批示、重要文件、重要工作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配套的治理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进行更新。
三、完善工作机制
(一)细化实化工作方案。在全面掌握辖区大气污染源种类数量及分布、编制污染源清单和科学确定防治工作思路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详细编制辖区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明确防治工作目标,确定工作重点,完善工作保障机制,细化每类污染源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实化工程治理项目和监管措施,规定工作任务完成时限或进度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宜宾市落实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工作方案》和本实施计划要求,认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2016年12月15日将辖区大气行动计划实施情况总结、工作台账及支撑材料,报县大气办。
(二)严格督查督办。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县政府督查室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工作的督查、督办,强化工作调度和现场监督检查,建立工作进展月调度及存在问题月通报制度,并及时组织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牵头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检查和指导。
(三)切实开展PM10常态化管控。密切关注辖区PM10浓度变化情况,强力推进“减排、压煤、抑尘、控秸、治车”等综合治理措施,狠抓城市建设期的扬尘治理、春秋季的秸秆禁烧、秋冬季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春节等节假日关键时段大气污染防治。
(四)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精神,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类污染大气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应建立健全区域、部门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五)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发动媒体和网络,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宣传力度,鼓励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形成“同呼吸,共奋斗”的良好氛围,让大气污染防治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认识和一致行动。切实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让其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四、严格目标考核
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县政府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落实风险责任制度。建立预警约谈机制,对工作中问题突出或任务完成有差距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相关部门,县大气办要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并约谈单位负责人;对预警后工作进展仍不明显的和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乡(镇),县政府将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等方式作出进一步处理。对行政不作为、慢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由县纪委、监察局问责并按照党纪政纪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