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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红旗工业供销公司

瑞安市红旗工业供销公司成立于1984年,是一家销售进口、国产胶合板、细木工板、中纤板、石膏板、装饰板及其他各类建筑板材的大型销售企业。公司总占地面积6000余平方米,拥有销售及管理相关人员50余人。

瑞安市红旗工业供销公司基本信息

瑞安市红旗工业供销公司详情

在中国已经销售30年以上。环保标准均符合国际E1、E2级标准,胶合强度均达国家标准,是目前国内无法代替的家具优质材料,家庭装修的首选优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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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红旗工业供销公司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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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碱系列瑞安健康找平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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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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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成品均为中山启泰门窗业有限公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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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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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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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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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红旗工业供销公司附录

公司经营的海鸟牌胶合板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国家,采用原始森林木材及国际公认的环保标准胶水精制而成。历年来畅销于美国、欧洲、日本、中国等世界各地。同时公司还经营的各类建筑板材品种齐全、价格合理。公司在实际销售中得到了消费者高度的认可,享有良好的美誉,与多家零售商和代理商建立了长期而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实力雄厚,同时重信用、守合同、产品质量优质。每年获得中国质量信用企业、消费者公认信用示范单位、浙江省重质量守诚信企业等各项殊荣。多品种的经营特色和薄利多销的原则,赢得了广大新老客户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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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红旗工业供销公司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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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红旗工业供销公司文献

浙江省瑞安市碧山镇 浙江省瑞安市碧山镇

浙江省瑞安市碧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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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372KB

页数: 6页

浙江省瑞安市碧山镇 基本概况 碧山镇位于 瑞安中部 飞云江 下游北岸,距瑞安市区约 20公里,以境内 碧山名镇。西北与 陶山镇 为邻,东北与 桐浦乡 接壤,东、南、西三面隔飞 云江与云周、仙降、荆谷相望,总面积 22.4 平方公里,辖 26 个行政村。 2007 年底,全镇总人口 33281 人,实现社会总产值 7.04 亿元,财政收入 991 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 5680 元,是瑞安中西部面积最小的镇,也是瑞 安最不发达的镇之一。 全镇大致呈一“菱形”,地势北高南低。北部一小块为山地,其余多 为河谷冲积平原,兼有滩涂和岛屿,自然环境优美。街碧公路、陶碧公路、 碧山南路等公路及村间水泥道路布满全镇,四通八达。境内 山前山遗址 是 新石器晚期古人类聚落地,为浙南新石器文化的代表。碧山镇地灵人杰, 是传说中 杨府爷 的出生地。 碧山镇工业有一定的历史基础,织袜业和铸造业为两大支柱行业,其 中

公司流动红旗设备评比办法 公司流动红旗设备评比办法

公司流动红旗设备评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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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372KB

页数: 9页

1 “流动红旗”评比管理办法 为推动全员设备管理体系建设, 发动员工人人参与管好、 用好设 备,形成“我运行、我维护”“我使用、我管理”齐抓共管的良好氛 围,根据杭州本部相关通知精神,结合台泥(安顺)公司装备管理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红旗设备”评比管理办法。 第一条 红旗设备基本条件 1、实行了定人、定机及首席负责制的设备; 2、设备完好率、运转率均达到公司规定的水平; 3、评比期内未发生安全和设备事故;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经检查评比组核实为事故的取消 评比资格; 5、红旗设备评比标准中没有一项记分为“零”者; 凡上述任何一项不具备者,均不参加评比。 第二条 红旗设备评比标准 1、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落实好,高完好、低消耗(能耗低,检修 率低,备件消耗低); 2、技术状况好,设备保护装置齐全有效; 3、设备整洁,达到“四无” “六不漏”要求; 4、设备润滑状况良好、联接可靠; 5、

[路演]*ST尤夫:工业涤纶丝板块供销两旺

  全景网5月14日讯 *ST尤夫(002427)2017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周一下午在全景·路演天下举行。关于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总监吕彬介绍,公司两大主业,其中工业涤纶丝板块供销两旺,生产经营正常;锂电池板块产能目前正在逐步恢复。(全景网)

更多活动详情,请点击:*ST尤夫2017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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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供销管理统计分析

建立完善的物资供销信息网络,把供销业务过程和执行效果的各种信息记录下来,并及时地加以汇总、整理,分析,可以帮助人们从各类核算统计中,了解到物资供销计划的完成情况,顺利地寻找到问题和原因,从而探索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逐步把握物资流通的客观规律,促进物资供销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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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寿光县寿城物资供销公司诉海拉尔市工业供销公司购销木材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问题的复函简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1990)内法经请字第1号、(1990)鲁法(经)函字第41号关于寿城物资供销公司诉海拉尔市工业供销公司购销木材合同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双方当事人于1988年2月9日在海拉尔市签订的木材购销合同上写明的“交货地点:济南局宜都站”,应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的特殊约定。青州市法院(宜都现改为青州)和海拉尔市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鉴于双方当事人均不在青州,合同又未实际履行,海拉尔为合同的签订地,又系被告所在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指定由海拉尔市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寿光县人民法院应当将此案移送海拉尔市人民法院。

附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地域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区海拉尔市人民法院于1988年11月19日受理了山东省寿城物资供销公司诉海拉尔市工业供销公司购销木材合同纠纷一案,同年11月31日寿城物资供销公司又起诉到山东省寿光县人民法院,寿光县法院也立案审理。对此案管辖争议,海拉尔市人民法院经与寿光县人民法院协商未成报告我院。经我院审查研究认为:此案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均在海拉尔市,且原告寿城物资供销公司向海拉尔市法院起诉在先,故此案应由海拉尔市法院管辖。根据有关规定,我院与山东省高级法院进行了协商,未成。因此,特向你院报告此案情况,请求你院指定管辖。

1990年3月27日

附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寿光县寿城物资供销公司诉海拉尔市工业公司购销木材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审查情况报告

一、基本情况

海拉尔市人民法院于1988年11月19日受理了山东省寿光县寿城物资供销公司诉海拉尔市工业供销公司购销木材合同纠纷一案。同年11月30日寿城物资公司又起诉到山东省寿光县人民法院,寿光县法院也立案审理。对此案管辖问题,海拉尔市人民法院经与寿光县人民法院协商未成,报告我院。经我院审查,研究认为:此案应由海拉尔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我院于1989年9月30日致函山东省高院,进行协商。山东高院于1989年12月15日复函我院,认为寿光县法院管辖审理此案并无不当。海拉尔市法院于1990年2月21日报请呼盟中院请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呼盟中院遂于1990年2月24日向我院上报了“关于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指令管辖的请示报告”并请求我院报请最高法院指定管辖。

二、审查情况

(一)关于合同的签订地问题

1988年1月26日寿光县寿城物资供销公司业务科长王继民持所在公司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来海拉尔市,于同年2月9日在海拉尔市一工业供销公司签订了合同,并于2月10日经海拉尔市公证处依法公正。

关于合同签订地,双方当事人均承认在海拉尔市签订。

(二)关于合同的履行地问题

呼伦贝尔盟两级法院认为:合同履行地也在海拉尔市。理由:

1.合同明确规定“需方来人监装验收”明确了产品所有权转移地。

2.木材是国家规定的代运制,故应以产品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山东省二级法院认为:合同履行地在山东。理由:合同规定“供方保发到站,交货地点:济南局益都站”(系送货制),故应确认合同的履行地在山东省。

经审查:双方当事人于1988年2月9日所签合同规定:海拉尔市工业供销公司供给山东省寿光县寿城物资供销公司落叶松原木2000m3 单价430元,总款数860,000元。质量标准:执行林业部原木标准;验收方法:需方来监装验收,按林业部门规定验收;包装规定,供方负担全部;运输交货方法:供方保发到站;交货地点:济南局,宜都站;到货地点:山东省济南局宜都站;货款结算:每月5日前款到报请下月运输计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复(1988)20号“关于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精神,我们又专门走访了呼铁局及内蒙古林业局,查实:本案的落叶松原木属国家木材资源,根据林业部林发(护)(1985)41号文件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1983)215号文件规定:林区发出的木材,除国家统一调拨的以外,必须持有木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而内蒙古自治区对大兴安岭林区各林业企业及呼盟、兴安盟所属国营林业局生产的木材运输要求是必须持有主管部门的调拨通知书或调拨计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运输。简而言之,本案的木材运输,也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送货办法送货。因此根据前述最高法院批复,该案合同的履行地为产品的发运地,即内蒙古自治区。

至于寿光县法院提出此案合同是送货制,故产品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忽视了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所限定的“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送货办法范围的”。

再者,合同明确的交货地,到货地均为济南局宜都站,退一步讲履行地也不在寿光县。

三、该案应由哪个法院受理

山东省高院是根据寿光县法院的报告认为此案应由寿光县法院受理,而寿光县法院认为此案应由他们继续审理的理由是:

1.海拉尔市法院收到的起诉状,是原告业务员在未取得原告法定代表人授权,基于其他原因递交的;

2.此诉状,当事人不明确,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不能作立案受理;

3.海拉尔市法院在接到诉状后未在7日内作出立案决定;

4.海拉尔市法院要将此案与另一个案件合并审理是不当的。

就此,我们认为:此案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均在海拉尔市,故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海拉尔市法院管辖。

至于原告在向海拉尔市法院起诉及海拉尔市法院在受理上手续是否完备等问题,属工作程序问题,不能以此为据否认海拉尔市法院对本案享有的管辖权。也不影响寿光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海拉尔市法院审理。

关于寿光县法院提出的,此案海拉尔市法院要与另一经济案件合并审理不妥的问题(即海拉尔市兴海贸易货栈诉山东省寿光县寿城物资供销公司购销木材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于1989年11月3日明确批复呼盟中院将两案分案审理。

四、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复(1988)20号批复,及木材运输方面的有关规定,海拉尔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享有管辖权。

鉴于此案我院与山东高院协商未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精神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特此报告。

1990年3月21日

附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寿光县城物资供销公司诉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市工业供销公司购销木材合同货款纠纷管辖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1990年5月8日转来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地域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材料,我院收悉。关于我省寿光县寿城物资供销公司诉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市工业供销木材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管辖问题,我院责成寿光县法院写出报告。我们认为寿光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现将寿光县法院的报告呈上,请审查。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指定管辖。

1990年6月5日

附四:寿光县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寿光县寿城物资供销公司诉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市工业供销公司购销木材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管辖权问题的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市法院提出寿光县寿城物资供销公司诉海拉尔市工业供销公司购销木材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管辖权的问题,现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和我院受理该案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988年2月9日原、被告签订购销木材合同一份(附合同书)合同规定:海拉尔工业供销公司供给寿光县寿城物资供销公司落叶松原木2000立方米,单价430元,总货款860000元,质量标准:执行林业部原木标准;验收方法:需方来人验收检装,按林业部门规定验收;包装规定:供方负担全部;运输交货方法:供方保发到站;交货地点:济南局益都站(双方对交货地点有特别约定),实际交货地点为寿光站(附益都火车站证明);货款结算:每月5日前款到报请下月运输计划;违约责任:双方如有违约,按成交额10%处罚罚金。合同签订后,因供方不执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

二、我院受理该案的情况

1988年11月30日原告向我院提出起诉(附11月30日诉状),我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合同的交货地点双方有特殊约定,履行地为济南局益都站,实际为寿光站,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八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我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决定受理此案,于同年12月2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预收了案件受理费(附我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预收案件受理费单据,立案审批表)。

我院受理该案后,委托海拉尔市法院向被告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海拉尔市法院复函我院“被告拒收,将该案与另一个案件合并审理”,将我院委托送达的法律文书全部退回。(附海拉尔法院信函)

三、海拉尔市法院要合并审理的另一案的情况

原告业务员王继民、程晓波于1988年9月2日与海拉尔市兴海贸易货栈业务员曲根全(实为海拉尔市工业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员均相同)在哈尔滨签订木材购销协议一份(附协议书,协议签订时间为9月2日,兴海贸易货栈诉状上写的是8月27日与协议签订时间不符)协议规定:寿光县寿城物资供销公司供给海拉尔市兴海贸易货栈白松原木500立方米,价格550元,由供方办理铁路运输手续,发运到需方指定地点(即山西省临汾、山东省桓台)铁路费用需方负担,于1988年9月15日发完,双方在哈尔滨验货,款货两清。协议签订后,曲根全将货款28万6千元汇给与原告有业务关系的哈尔滨电控厂帐户上,但因其他原因,致使协议未能履行,原告将木材发回潍坊三车(附证明)其余退货,曲根全要求退回货款,王继民、程晓波提出前一合同欠款问题,双方未达成协议,为此,海拉尔市法院、公安局联合办案组将原告两业务员在1988年11月7日、11月11日以诈骗罪分别拘留,羁押在哈尔滨(附哈尔滨看守所证明),晚上关押,白天将业务员提出为其追款,追回货款8万6千余元,1988年11月15日将程先行放出,将王继民作为人质带回海拉尔市,继续拘禁在招待所内,后转收审。程晓波为证实王继民不属诈骗而确有经济纠纷,在未经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情况下,用自带加盖公章的空白信笺,于1988年11月19日向海拉尔市法院、公安局递交了当事人不明确、诉讼请求不具体、无诉讼标的额的诉状(附11月19日诉状)。海拉尔市法院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作出明确答复,至今原告也未收到立案受理决定书。王继民被带回海拉尔后先拘禁在海拉尔招待所,后关进看守所,寿城物资供销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多次向有关单位控告反映,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给予协调未成(附最高人民检察院信函)。海拉尔市公安局于1989年1月30日以王继民确有诈骗行为,但被收审人王继民所在单位与海拉尔市兴海贸易货栈有经济纠纷,解除了对王继民的收审(附决定书),将案件移送给不具有管辖权的海拉尔市法院。我院委托海拉尔市法院代为送达寿光县寿城物资供销公司诉海拉尔市工业供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时,海拉尔市法院才声称两案合并审理。

四、该案应由哪个法院受理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认为该案应由海拉尔市法院受理,其理由是:

1.原告寿城物资供销公司向海拉尔市法院起诉在先。

2.该案的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海拉尔,只能由海拉尔法院管辖。

我院认为:

1.合同的交货地点是双方在合同中特殊约定的,履行地为济南益都站,实际为寿光站,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八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履行地的有关批复,我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2.原告业务员向海拉尔法院递交的诉状是未经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情况下递交的,后也未经过法定代表人的追认(附原告证明)是无代理权限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根本提不起民事诉讼,起诉在先无从谈起。

3.寿城物资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有委托书委托王继民,但没有委托程晓波代理解决纠纷,海拉尔市法院所持的法人委托书和诉状足以看出,委托书是委托王继民,不是程晓波,更说明程晓波无代理权,况且王继民的授权委托书是海拉尔市公安局搜去后移送给法院的,不是王继民主动递交的。

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亦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根本不符合立案原则。

5.海拉尔市法院就是接到无代理权人递交的诉状后亦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在7日内作立案决定,而我院1988年12月2日受理的案件,海拉尔市法院曾代为送达法律文书,并回函称与海拉尔市公安局于1989年1月30日移送的该院无管辖权的案件合并审理,显然,海拉尔市法院对该案并没有受理。

6.海拉尔市公安局于1989年1月30日将第二起纠纷移送给海拉尔市法院,该纠纷的协议签订地是在哈尔滨,履行地是山西的临汾、山东的桓台(附王继民、程晓波的询问笔录)海拉尔市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应该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7.我院对第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并且已在审理中,应由我院继续审理。

8.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为了便于审理、便于执行,第二起案件海拉尔市法院应移送我院审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我院对寿光县寿城物资公司诉海拉尔市工业供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享有管辖权,应由我院继续审理,对于海拉尔市兴海贸易货栈诉寿光县寿城物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海拉尔市法院应移送我院审理。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199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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