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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本办法中的资产比例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第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产分级
第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
第五条 Ⅰ级资产包括:
(一)现金;
(二)银行存款;
(三)存出保证金;
(四)货币市场基金;
(五)国债、金融债券;
(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内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的债券;
(八)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 Ⅱ级资产包括: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AA 级的债券;
(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
(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五)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40%部分;
(六)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第七条 Ⅲ级资产包括:
(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80%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
(三)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
(四)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
(五)非自用型房产;
(六)自用型房产超出净资产30%的部分;
(七)其他应收款。
第三章 资产比例管理
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第十条 监督管理部门可将融资担保公司的其他资产依据其流动性和安全性情况计入Ⅱ级资产、Ⅲ级资产,并将计入标准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受托管理的政府性或财政专项资金在计算本办法规定的Ⅰ级资产、Ⅱ级资产、Ⅲ级资产、资产总额以及资产比例时应予扣除。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动态的资产比例管理机制,确保资产等各项风险指标符合规定比例。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报送资产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并适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合作对象披露前述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及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比例符合原有监管要求,但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给予不同时限的过渡期安排,达标时限不应晚于2019年末。逾期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二、《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三、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请各银监局将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式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4月2日
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1 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 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行业 风险,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 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 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 制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专业化担保机构、事业法人 担保机构及社团法人担保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直机关机构“三 定”方案规定,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是 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行业的发展规划与监 督管理。市、县(市、区)工信部门(中小企业部门)是辖 区内担保机构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第四条 在吉林省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除按办法规定 的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
河北省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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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31日,上海永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希贤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广东金广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成立了东莞市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东莞市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将本着拼搏进取、开拓创新的精神,逐步与各大银行及企业建立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先已获得农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商业银行的授信。
公司坚持依法经营、规范运作、稳健发展的原则,制定出专业、科学、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大力开展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的业务,同时也经营企业资产重组及兼并、中小项目投资、自有生产资料及设备设施的租赁等多种业务项目。2100433B
项目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为解决银行在项目融资中的风险问题,《项目融资动态担保管理》研究并提出了银行在项目融资中面临的关键风险,构建了项目融资动态担保模型,提出了项目融资中银行担保金的动态调整方法。
《项目融资动态担保管理》共分十章,第一章导论,第二章项目融资概述,第三章项目融资银行风险,第四章项目融资担保,第五章项目融资中银行贷款关键风险识别,第六章项目融资动态担保模型建立方法,第七章项目融资动态担保模型的建立,第八章项目融资担保金的动态调整,第九章项目融资动态担保模型的应用,第十章结论与展望。书中强调以动态担保的方法管理融资风险,并融人海内外项目融资的典型案例与分析,具有理论联系实际等特色。《项目融资动态担保管理》书后还附有国家相关文件。
《项目融资动态担保管理》可作为银行、项目融资管理和实践人员的参考书,也可为经济、金融、管理等专业人士提供参考。
1、主营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2、兼营业务。包括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再担保和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前提是符合以下条件:(1)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2)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3)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4、禁止业务。(1)吸收存款。(2)发放贷款。(3)受托发放贷款。(4)受托投资。(5)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6)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