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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市级城市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日照市市级城市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是2019年日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办法。 

日照市市级城市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日照市市级城市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市级城市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市级城市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日政发〔2019〕6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是指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主城区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其中,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道路、桥梁、地下管道、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停车场、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生态环保等项目;公用事业项目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筹集资金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建设城建项目。具体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级预算资金;

(二)上级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债券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 城建项目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量力而行、注重绩效、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城建项目预算管理由市政府统一领导,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等城建项目预算管理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管理监督职责。

第二章 项目投资预算管理

第六条 城建项目实行项目预算控制。项目预算是财政资金安排和项目实施的依据,项目投资遵循“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项目预算应当控制在投资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投资概算规模内。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全面加强城建项目投资概算及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在中介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合理核定项目投资规模,保证项目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的前提下,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城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强化项目投资概算及初步设计刚性约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增项目投资概算或增加设计内容。

第八条 城建项目投资应当量力而行,加大财政约束力度,科学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当纳入政府投资年度总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充分论证财政可承受能力和资金筹措方案。对超出财政可承受能力或者没有落实资金来源、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一律不得审批立项和开工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城建项目投资预算约束,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城建项目资金。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财政收支情况,结合中央省专项建设资金、政府债券资金等,测算下一年度城建项目资金规模,作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审批新建项目年度资金支付额不得超过年度城建资金中新建项目可用资金规模。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要明确城建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构成,落实年度投资资金来源,合理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和筹资成本,保证资金来源与需求平衡。城建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十一条 城建项目投资概算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参与项目投资概算审核。项目施工图设计应当遵循限额设计的要求进行编制,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投资概算。项目立项批复或确定实施文件等应报财政部门备案,施工图预算等相关资料应当报财政部门评审。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的项目投资概算内,对项目单位送审资料进行评审,审定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预算作为招标控制价,按照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报告完善招标文件,按程序发布,不得擅自修改和更改。分标段招标的,招标价必须明确,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项目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中标合同报送财政部门,并按照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组织实施项目,不得在各组成工程项目间自行调整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在不超过核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调整:

(一)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变化引起投资变化的;

(二)因批准的建设内容调整、设计变更引起项目预算变化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项目中止或投资增减变化的;

(四)项目名称、主管部门、预算级次等发生变更的;

(五)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调整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调整金额在项目预算金额10%以内且不超过5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预算金额调整超出上述标准的,按下述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一)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城建工程预算调整项目。由财政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等,调整项目预算,落实资金来源。

(二)项目单位提出的城建工程预算调整项目。由项目单位在征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向财政部门提报项目预算调整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调整项目预算、落实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审批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由财政部门重新审定项目预算,按规定办理追加预算。

第三章 项目资金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支出应当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根据市级预算编制要求,续建项目主要根据合同约定、新建项目主要根据项目预算及年度工程实施进度等提报项目年度资金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核项目年度资金支出预算申请,依据市委、市政府安排及其他政策规定,按照项目轻重缓急顺序,科学编制项目年度支出预算。必要时采取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增强项目年度支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民主性、透明度。项目年度支出预算总额不得突破城建项目资金规模。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审核汇总预算后形成预算草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批复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作为年度支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资金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城建项目资金拨付遵照“按预算、按合同、按程序、按进度”的原则办理。城建项目招标文件发布前,应就项目资金支付等条款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财政部门,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城建项目资金按以下程序申请、拨付:

1.项目预付款。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合同和开工证明(施工企业必须进场)等向财政部门提报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合同金额20%比例拨付。

2.项目进度款。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工程量清单、监理报告等,向财政部门提报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原则上绿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合同金额60%、其他项目不超过70%比例拨付。

3.项目结算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办理工程结算款清算。办理清算时,预留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第二十二条 城建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或直接拨付项目施工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城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可暂停或不予拨付项目资金: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未按规定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的;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需调整项目预算而未按规定办理预算调整的;

(四)对项目预算执行明显异常或未经批准擅自超预算建设的;

(五)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相关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

(六)项目单位弄虚作假、自筹资金配套不落实的;

(七)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八)转移、挪用项目资金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及财务决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加强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年度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原则上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负责批复;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市财政局备案。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期间可委托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由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在3个月内办理资产的转结、移交,并及时办理资金清算,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手续。

第六章 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的要求,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城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 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负责本项目或者本行业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编报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新建项目支出,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作为绩效运行监控主体,对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预算执行结束后,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单位对照预算绩效目标进行自评,并在项目单位自评基础上,开展绩效评价,撰写绩效评价报告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负责项目预算绩效目标、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审核。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重点绩效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进行整改;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安排项目年度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重点对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持续营运能力等实施绩效评价,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特点选用社会效益指标、财务效益指标、工程质量指标、建设工程指标、资金来源指标、资金使用指标、实际投资回收期指标等评价指标,保证绩效评价的科学、规范、完整、全面。

第七章 项目投资预算管理监督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及社会中介机构向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项目预算管理监督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应及时、准确、完整,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主动接受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建项目预决算审批、项目资金筹集及拨付,参与项目前期论证、设计审查、投资概算审核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审查投资概算方案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参与初步设计工作。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城建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审批投资概算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投资概算方案。通过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城建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初步设计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负责将重点城建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对城建项目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等实施审计监督,并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出具审计意见。

第三十七条 城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公开。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未履行基本建设审批手续擅自开工,未依法组织招投标,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增加项目建设内容、变更项目设计、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导致项目超过批准投资概算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擅自超过批准投资概算增加的投资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十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概、预、结算编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突破限额,或者编审、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按规定予以惩戒;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未按原审批设计图纸,擅自违规施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管理混乱、质量低劣而返工等违规施工造成预(概)算突破,除由施工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按规定予以惩戒。

第四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等行为,应当加以制止,并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报告;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按规定予以惩戒。

第四十二条 城建项目预算管理监督部门有擅自简化或增加项目审批手续和审批环节,对手续不全项目进行审批,违规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干预正当招投标活动,违规指定或选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挪用、截留、挤占项目建设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给予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已制定的城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区县政府(管委)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城建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6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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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市级城市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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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市级城市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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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市级城市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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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 更好地完成新建基建 项目的建设,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 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核算管理和监督, 确保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依据《会计法》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部建设 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财建【2004】369 号)、财政部《基 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 2002】394 号)等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方法采用 《国有建设单位 会计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平朔公司为项目法人的新建项目, 及由平朔公司控股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项目 (参股公司可参 照执行 )。 第二章 前期准备工作 第四条 根据集团公司批复的平朔公司发展项目, 确定建设 项目开工应具备的条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 计、施工图设计及项目的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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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变更行为, 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保证 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交通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 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公路建设项目的变更管 理。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原设计文件不完善或存在错误而提出的设计变 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的; (二)勘察设计资料不准确,导致设计不准确或存在问 题的; (三)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 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的。 第四条 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提高建设成效而提出的工 程变更。 (一)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 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节省投资的; (二)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的 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成本或施工工艺难度, 不增加相邻工序的工作量或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 (三)有利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条例内容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促进市级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晋中地区地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行秘发[2000]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市级政府采购评标实行专家委员会评审制度。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由行业部门推荐或向社会公开招聘。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市级政府采购专家资格需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并列入市级政府采购专家数据库。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遵纪守法;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是某领域公认的专家;

(三)熟悉政府采购理论知识,具有一定的招投标工作经验;

(四)本人愿意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身体健康,能接受邀请并担任评委;

(五) 无违法、违纪记录;

(六)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要求的其它条件;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申报。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在职和离退休专家,可以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两名专家推荐,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简历;

(二)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成就(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以及承担过的项目等);

(四)本人身份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开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对经晋中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颁发《晋中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晋中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用期为二年;期间因故需要解聘的,由晋中市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解除聘用手续。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晋中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产品质量评审权;

(三)评审活动中推荐中标单位表决权;

(四)按规定领取政府采购评审报酬;

(五)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它权利;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晋中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不向外泄露评标情况;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义务。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据专家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分类建立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每次政府采购活动,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由市级政府采购中心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次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同时确定两名后选专家,以备需回避或其他不可预见情况时递补。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并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参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供应商有充足理由认为某专家需要回避的,应当实行回避。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收回聘用证书。

(一)故意损害政府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四)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左右评标结果的;

(五)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活动的;

(六)被随机选定为评审专家并接受邀请而未按时参加影响工作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

对由于上述行为使有关单位形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评审专家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本办法《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由晋中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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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政府令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 110 号

《日照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星泰

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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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为加强对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促进市级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晋中地区地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行秘发[2000]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总计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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