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是气象出版的图书,作者是章昌顺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基本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用于急停、安全光栅的安全继电器

  • PSR-MC40-3NO-1DO-24DC-SC
  • 菲尼克斯
  • 13%
  • 长沙市泽菲电气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用于急停安全门的安全继电器

  • PSR-MS40-1NO-1DO-24DC-SC
  • 菲尼克斯
  • 13%
  • 长沙市泽菲电气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用于急停安全门的安全继电器

  • PSR-MC34-3NO-1DO-24DC-SC
  • 菲尼克斯
  • 13%
  • 长沙市泽菲电气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报告厅展牌

  • 品种:标志牌;规格:1.2×2.2m;
  • 希尔瑞
  • 13%
  • 西安希尔瑞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事故

  • (Q=208m3/h、H=11.0m、N=11Kw、含自耦装置、起吊装置、不锈钢链条、电缆等)
  • 13%
  • 重庆市沃利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自控热处理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自控热处理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自控热处理

  • 台班
  • 广州市2011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自控热处理

  • 台班
  • 汕头市2010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自控热处理

  • 台班
  • 汕头市2010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安全事故池/调节池

  • Ф3100×13500,增强型波纹玻璃钢
  • 2套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9-09
查看价格

问卷调查

  • 可对下一级用户群组发送问卷调查(如老师发给学生、家长等),并可在调查结束后查看调查结果统计情况.
  • 1项
  • 1
  • 金智、英之泰、蓝鸽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2-09-01
查看价格

安全生产

  • 户外520灯布4.4x2m
  • 2张
  • 3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12-28
查看价格

安全生产

  • 户外520灯布,尺寸5.8x2m
  • 1张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4-26
查看价格

安全生产

  • 户外520灯布,尺寸4.4x2m
  • 2张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4-26
查看价格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文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格式:docx

大小:20KB

页数: 12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格式:pdf

大小:20KB

页数: 7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93 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 2007 年 3 月 28 日国务院第 172 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 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以下简称事故) 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

监理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主要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主要内容

(1)安全事故等级;

(2)安全事故报告;

(3)安全事故调查。

查看详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p#分页标题#e#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 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查看详情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文件解读

国务院法制办、电监会负责人就《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答记者问 2011年7月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电监会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如何处理好本条例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衔接?

答:处理好本条例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衔接,是制定本条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条例从几个层面对这个问题作了处理:

一是根据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的特点,总结电力行业安全事故处理的实践经验,明确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界定为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但不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二是对于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电力正常供应,同时又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原则上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则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由有关地方政府牵头调查处理,这样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赔偿以及责任追究等复杂问题的解决。

三是因发电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不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但考虑到此类事故调查的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条例明确规定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四是对电力安全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条例作了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衔接的规定。

问:条例对电力安全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答:电力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涉及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适用不同的调查处理程序以及确定相应的事故责任等,在条例中予以明确非常必要。根据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程度,条例将电力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这样规定,既在事故等级上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衔接,同时在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上又体现了电力安全事故的特点。大家可以看到,对于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条例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判定项,包括造成电网减供负荷的比例、造成城市供电用户停电的比例、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的影响和持续时间、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运的时间和后果、供热机组对外停止供热的时间。由于这些标准属于专业性技术性规范,又非常具体,条例从立法体例上作了相应处理,将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以附表的形式列示,没有在正文中规定。

问:对于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条例规定了哪些主要措施?

答:电力安全事故特别是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一旦发生,会对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为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置电力安全事故,尽可能控制、减轻、消除事故损害,尽快恢复正常电力供应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条例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总结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实践经验,对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要措施作了规定,明确了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重要电力用户以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比如:有关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事故范围的紧急措施,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相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损坏的电力设备、设施;供电中断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的,电网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事故造成地铁、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停电的,应当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有关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此外,条例还对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的次序以及事故信息的发布作了规定。

问:电力安全事故由谁牵头进行调查处理?

答:考虑到电力事故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电力安全监管体制以及当前的实际作法,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或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