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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倍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倍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00年07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梁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等。 

四川省倍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四川省倍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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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倍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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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倍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文献

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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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创建于1965年,主要从事国内外现代化厂房、高级建筑、公寓、宾馆、学校、医院、交通能源、市政公共设施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工程以及各类装饰、装修等业务,是集建筑、安装、装修为一体的国营一级大型综合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致力于完美的城市空间艺术,六建一直处于对完美的极端追求之中。

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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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成立于1965年,经建设部审定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施工企业,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技术力量雄厚,装备精良,能独立承包施工国内外现代化厂房、高层建筑、公

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地址地图

地址:成都市顺城大街269号

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监理有限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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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规定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专业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 从事监理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五条 省外监理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接监理业务,应当按工程类别将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格考试和注册执业并领取执业证书。未经注册不得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七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

允许监理工程师正常、合法流动,监理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

第三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公路、桥梁、隧道、燃气管道安装、改建加固的住宅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九条 监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质量;

(二)施工安全;

(三)建设工期;

(四)建设资金的使用;

(五)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监理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承包单位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计划立项、规划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审查承包单位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督促工程建设依法进行;

(二)确认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商;

(三)组织施工图会审;

(四)审核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五)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

(六)查验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七)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承包单位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八)组织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九)负责施工观场签证,处理工程变更;

(十)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十一)督促承包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十二)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其备案手续。

第四章 监理招标与投标

第十一条 工程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者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企业。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以比选等竞争方式确定监理企业。

第十二条 监理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方案标、监理资信标及监理报价标。

监理资信标应当载明投标人资质,拟派出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监理业绩、奖惩、信誉等情况。

第十三条 监理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五章 监理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企业签订书面工程监理合同,其主要条款应当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承担监理业务应当成立由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有关人员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工程师和有关人员人数和专业应当符合监理业务的要求。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权限、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姓名及权限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及有关单位。

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

第十九条 禁止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根据本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不受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等的干涉。

监理企业变更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未能有效履行监理职责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更换。

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理企业提供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必要的资料,为监理企业履行监理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应当按照国家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三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承包单位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事项,监理工程师事先未申明又不按时实施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涉及施工安全的危险作业进行专项技术方案审查并督促落实。

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不得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国家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监理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录存档并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企业不履行监理职责或者监理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应当委托监理而未委托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企业而未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监理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四条规定,未取得资质或者超出相应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进驻施工现场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转让监理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未经注册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的,处2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要求整改、停止施工或未报告的,处1万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报告的,处1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监理企业或者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所监理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注销其资质、资格并禁止其法定代表人、直接承担责任的监理工程师10年以上直至终身从事监理业务。

第三十四条 承包单位违反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有关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或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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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khoff倍福中国

毕孚自动化设备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是德国倍福自动化有限公司(Beckhoff)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同年将中国区总部迁至上海市北工业园区。倍福公司总部位于德国威尔市,是一家从事工业自动化产品研发和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自1980年成立以来,公司始终秉持"自动化新技术"的核心理念。经过30多年的发展和努力,倍福已在世界各地设立30多家分支机构,加上全球的合作伙伴,业务遍及70多个国家和地区。

倍福于1997年进入中国市场,2001年3月在北京设立中国区第一个代表处。倍福在上海成立独资公司以后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现上海总部下设销售部、市场部、技术支持部、项目应用部、运动控制部、售后服务部、人事行政部、财务部和物流仓储中心等十多个部门,办事处遍及国内14个大中城市。公司销售额每年以50%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2008年首次突破一亿元,2009年和2010年销售额连续翻番,2011年销售额达7亿元,使倍福在群雄逐鹿的中国自动化市场上脱颖而出。

作为一家技术和用户需求驱动型公司,倍福从未停止过创新的脚步。公司始终以"让我们的客户更有竞争力"作为自己的使命,以团结、开拓、积极进取的精神,努力做好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工作,不断为用户提供灵活、可靠的系统解决方案。其创新产品和解决方案广泛应用于风力发电、半导体、光伏太阳能、金属加工、包装机械、印刷机械、塑料加工、轮胎加工、木材加工、玻璃机械、物流输送以及楼宇自动化等众多领域。尤其在新能源领域,公司在兆瓦级风电控制系统中的市场占有率超过50%,受到国内众多风机厂家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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