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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川办发〔2015〕102号印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分总体要求、改革创新第三方治理机制、营造良好第三方污染治理市场环境、加大以点带面示范推广力度、强化第三方污染治理监督管理、推动政策引导和支持、加强组织实施7部分16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5〕10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加快推进我省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促进环境服务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以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强化监管执法,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建立第三方治理新机制,不断提升全省环境污染治理水平。到2020年,全省重点领域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规范有序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培养一批创新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具有强劲市场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

二、改革创新第三方治理机制

(一)改革投资运营模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合资合作、混合所有制、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采取打捆方式,引入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对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城镇污染场地治理和区域性环境整治等,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开展综合环境服务。

(二)规范合作关系。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环境服务公司承担污染治理责任。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公司应依法签订第三方治理服务合同,约定治理标准、内容、费用等委托事项和双方责任义务。通过履约保证金(保函)、担保、调解、仲裁等方式,建立健全履约保障和监督机制。鼓励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管理治污资金,保障排污企业权益和环境服务公司合理收益。

三、营造良好第三方污染治理市场环境

(三)培育第三方治理市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实施方案,加快实施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清洁水等生态环保重大工程。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研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在排污企业依照治理合同付清排污费后,计入排污企业排污权账户实施交易。积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引导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统一参保,鼓励保险公司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职业责任保险,降低企业运营风险。

(四)合理确定环境公共设施投资回报机制。对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类项目,要参考本行业平均利润、银行存贷款利率等因素,科学确定投资收益水平,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价格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产品或服务价格并适时调整。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通过运营补贴等方式,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

四、加大以点带面示范推广力度

(五)创新企业污染治理模式。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应进行集中式、专业化污染治理,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对园区开展环境诊断、生态设计、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等。鼓励工业园区企业以不同形式实践第三方治理模式,探索构建园区、企业和产品等不同层次的环境治理和管理体系。建设一批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环保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高污染行业的重点污染企业要发挥引领带头作用,积极应用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专业化服务,降低污染治理综合成本。鼓励电力、钢铁等行业和中小企业推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六)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将环境公用设施领域第三方治理项目纳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支持重点,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类项目试点。在企业环境污染治理领域,重点开展园区集中治污,实行设施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试点;基于第三方服务的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和园区综合环境服务试点,鼓励开展高污染行业和重点减排企业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创新模式试点,培育一批第三方治理企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支持首台(套)节能环保装备推广应用,引导节能环保装备制造等骨干企业向集开发设计、投融资、设备制造采购、工程总承包、运营于一体的大型专业环保公司转变。

五、强化第三方污染治理监督管理

(七)规范市场秩序。规范环境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市场,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方或委托运营方。实施综合评标制度,将服务能力与质量、运营方案、业绩信用等列为招投标条件,不得设定地域歧视性条件,避免低价低质中标。规范环境服务公司第三方治理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八)完善监管体系。制定第三方治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实行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项目环境监管信息,依托“互联网 ”实现企业污染在线监测和能源管理中心的互联互通,提高监测能力。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环境服务公司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对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等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责令实施第三方治理。

(九)保障公共环境权益。统筹公益性和经营性关系,对项目经营者处置相关的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设施和企业股权等资产及其权益作出限制性约定,不得随意转让。实行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当项目经营者发生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情形时,及时启动临时接管预案。

六、推动政策引导和支持

(十)简化审批提高效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第三方治理项目,要落实政府科学决策机制,积极引入高水平第三方专业机构和法律顾问,认真做好项目前期评估论证工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加快第三方治理项目各项前期建设条件的审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联合审查制度,在政府统一的政务审批平台上实行并联审批。对企业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要充分尊重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企业投资第三方治理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的前置条件。

(十一)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严格落实阶梯水价政策、差别电价政策、垃圾发电价格政策以及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积极引导企业高水平治污。按照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分步提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限值的,按照我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征排污费。

(十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投入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视财力情况对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或奖励。积极探索以市场化的基金运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申报中央资金。对为第三方治理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省财政将按当年累计实际承销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为生产性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现有相关税收、补贴、服务平台建设等产业扶持政策。

(十三)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符合第三方治理企业需要的信贷产品。实行差别化、动态化的授信政策,对资信良好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推动绿色信贷。推广“信贷工厂”审批模式,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方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第三方治理重大项目,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发展环保资本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等;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融资工具以及超短期融资券、项目收益票据、永续票据等创新型债券融资工具。

(十四)提升治污综合实力。聚焦大气治理、污水处理、土壤修复和垃圾减量资源化利用等领域,大力发展污染治理装备制造业。积极引导、扶持环境污染治理研究机构与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开发、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治理技术和装备,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和引导企业各类研发机构建设,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力度,打造高水平产学研合作平台。支持企业培养环境污染治理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高端人才。

七、加强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各地要建立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推行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选取重点领域组织开展试点,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完善制度。

(十六)落实工作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国家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推进第三方治理的投融资、财税等政策。环境保护厅要制定第三方治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健全环保标准,强化执法监督。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快城镇环境公共基础设施领域改革,加强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指导、支持有关企业推行第三方治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会同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成功经验和做法,重大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落实第三方治理任务,督促被责令实施第三方治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按要求完成治理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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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简述

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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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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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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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办发[2013]4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促进扩内需、稳增长、调结构,加快我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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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行青海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简介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有序规范推进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逐步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环境保护工作的市场化机制,切实提高我省环境污染治理水平,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青海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城市污水处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等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和工业聚集区及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企业为重点,以推进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方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建立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不断提升我省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排污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与第三方具体治污者连带责任相结合。排污者要按照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承担污染治理费用。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具体污染治理责任。排污者与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经济合同约定,建立相互制约、共同负责的市场运行机制。

2、坚持市场化运作与企业自愿、政府引导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积极培育可持续的污染治理商业模式,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切实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鼓励专业化第三方治理企业进入市场。

3、坚持市场培育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各级政府要不断培育和扩大市场规模,强化监管和环保执法,着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平等机会。

(三)主要目标

2015年底前,出台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测、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等重点领域的试点工作。到2017年,将试点拓展到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的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和部分企业环保设施运营维护等领域,进一步完善政策机制,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规范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培育一批省内专业化水平较高、运营管理能力较强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到2020年,第三方治理相关政策制度基本建立,公用环境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基本形成;第三方治理业态和模式趋于成熟,具有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具有竞争力的专业环境服务公司,努力为维护中华水塔和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清洁青海、美丽青海发挥重要作用。

二、主要内容

(四)环境公共服务领域。主要改革现行环境公用设施建设管理模式,加快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对可经营性好的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采取特许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资产租赁、转让产权、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合资合作、混合所有制、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政府投资的中水回用(厂网一体化)、固体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利用、垃圾焚烧发电等准经营性行业项目建设和运营。从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出发,加快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环保服务公司向乡镇农村牧社延伸,着力解决农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难的问题。对主体灭失的污染场地治理、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区域性环境整治等,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综合环境服务等模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鼓励新建项目优先按照PPP模式设计运作。深化环境服务体制转型,有序开放环境监测市场,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体系。

(五)工业园区集中治污领域。主要在工业园区和工业集聚区,以污水处理、废气治理、固废处置利用和循环化改造为重点,采取打捆方式分类引进第三方进行整体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解决单个企业污染治理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

(六)重点行业企业治理领域。主要在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推进脱硫脱硝除尘领域第三方治理,在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火电等行业推行水泥窑协同处理固体废物,在黑色金属及有色金属采选冶炼行业引入环境服务公司综合利用废渣,实现废物资源化利用。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七)完善环境治理设施,积极培育治理市场。一是按照国家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加快推进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和中水回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的建设改造。二是依法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计入排污企业排污权账户实施交易转让,由排污企业作为排污权的交易和收益主体。三是制定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办法,公布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以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第三方监测评估、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环境工程建设运营委托监测、机动车检测等为重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鼓励企业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鼓励突发环境影响事件第三方应急处置,依托环境服务公司及社会化监测机构参与突发环境影响事件应急处置,打造专业、快捷、高效的应急处置队伍。

(八)建立健全约束机制,规范企业治理行为。一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应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单位委托要求,进行有效治理。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不规范运营、偷排漏排,以及运营设施未达到环保相关要求等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和社会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并与融资、担保等相关政策挂钩。对环境服务活动中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的,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连带责任,并依约补偿排污单位经济损失。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的,依法追究违法单位的法人代表和有关责任人责任。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发布年度环境责任报告。二是加强行业自律。鼓励环境污染治理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建立行规行约和自我约束机制,实行优胜劣汰。支持行业组织开展能力评估、等级评定、培训教育、展示交流、信息统计、技能比赛等工作。三是规范合作关系。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省外有实力的企业与省内企业紧密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推进本地化服务水平,提高我省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签订委托治理合同,约定治理标准、内容、费用,签订的治理合同应报送环保部门备案,若经政府采购确定的治理合同还应同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通过履约保证金(保函)、担保、调解、仲裁等方式,建立健全履约保障金机制和监督机制。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应书面告知当地县级环保部门。

(九)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强化第三方责任。一是完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环保部门要推动排污单位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加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项目环境监管信息。定期开展对第三方治理企业的业绩考核,并向社会公告结果。二是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鼓励环境公益诉讼,强化社会监督。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及恶意提高治污管理收费标准,采用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损害企业经济利益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保障公共环境权益,合理确定收益。一是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治理第三方处置相关的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处理设施和企业股权等资产及其权益作出限制性约定,不得随意转让。制订临时接管预案,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环境利益和公共环境安全情形时,及时启动临时接管预案,保障公共环境权益。二是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环境公用设施项目,要参考本行业平均利润、银行存贷款利率等因素,科学确定投资收益水平,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各级政府要完善价格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产品或服务价格并适时调整。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通过运营补贴、资本补助以及依法依规配置土地等经营资源方式,稳定投资回报。补贴标准要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造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土地配置和有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应建立超过一定幅度后的溢价共享、亏损共担机制。

(十一)严格环境监管执法,督促排污企业治理。一是扩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的范围,到2020年基本实现国家、省、市(州)三级重点监控企业的自动监测全覆盖。完善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责任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应用,对污染物排放实施严格监控。二是继续完善网格化管理和多部门联动执法机制,综合运用新《环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污染治理设施或监测监控设施建而不用、时开时停等违法行为,增强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三是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控制,被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业,列出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布,督促相关企业或园区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治理。

四、加强政策引导

(十二)落实价格和收费政策。综合采用使用者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分类支持经营性、准公益性和公益性项目。逐步实施阶梯水价制度、严格落实差别电价以及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严格落实我省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相关规定,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加一倍征收排污费。继续完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处置等价格收费制度,建立基于保障合理收益原则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鼓励使用再生水、促进垃圾资源化的价格机制。

(十三)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搭建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间的沟通合作平台,引导和推动商业银行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相关项目提高授信额度、增进信用等级,开发符合第三方治理企业需求的绿色金融产品。大力支持PPP项目提升融资能力。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第三方治理重大项目实施名单制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符合条件第三方治理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相关环境保险产品,引导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

(十四)加强项目评估审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第三方治理项目,要落实政府科学决策机制,积极引入高水平第三方专业机构和法律顾问,认真做好项目前期评估论证工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简政放权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加快第三方治理项目各项前期建设条件的审查。积极推进在政府统一的政务审批平台上实行联合审查制度。对企业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要充分尊重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企业投资第三方治理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的前置条件。

五、组织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组织协调,健全工作机制。省政府建立推行环境污染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部署、结合工作职能,推进任务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好国家支持第三方治理的投融资、财税等政策;省卫生计生委要制定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及委托处置等相关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深化环境公共基础设施领域改革,积极推动污水处理、生活垃圾的市场化运营和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建立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小企业等可直接适用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政策;省金融办要进一步完善支持第三方治理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相关政策,并督促落实;省环境保护厅要制定第三方治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健全环保标准,强化执法监督和业绩考核,公布企业黑名单。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会同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密切跟踪改革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成熟的经验和做法,重大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十六)突出重点工作,积极开展试点。选择一批市(州)、区(县)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在污水处理厂运营、污泥处置、医疗废物处置、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等方面开展综合环境服务试点;选择一批工业园区和工业聚集区,作为引入环境服务公司进行第三方集中治理试点;选择一批省属大型国有煤电、水泥、化工等企业,开展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发挥好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

(十七)完善规章制度,营造公平环境。制定出台《青海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污染源在线监测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等第三方治理的规章制度,有效规范第三方治理行为。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场秩序,规范环境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市场,一律采用公开竞争确定特许经营方或委托运营方。实施综合评标制度,将服务能力与质量、运营方案、业绩信用等列为招投标条件,不得设定地域歧视性条件,避免低价低质中标。

(十八)强化科技支撑,发展环保产业。加大与省内外科研院所、高校的联系合作,加强适于高原高寒地区条件的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污水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地下水污染修复等相关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推动我省环保产业发展。积极支持引导第三方治理企业向集开发设计、设施建设、运营于一体的专业环保公司转变。探索将环境服务和环境污染专业化治理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推行环境综合服务采购。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为生产性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申报中央资金。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税收、奖补、人才、服务平台建设等产业扶持政策。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5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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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污染行业排污不达标 必须推行第三方治理

10月20至26日,省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公示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不仅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污水处理,还要求高污染行业若排污不达标,必须推行第三方治理。同时,第三方治理项目不仅可获政府补贴,还有机会上市融资。

《实施意见》要求,到2020年,全省重点领域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规范有序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培养一批创新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具有强劲市场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

改革创新第三方治理机制 营造良好第三方污染治理市场环境

《实施意见》要求,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合资合作、混合所有制、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采取打捆方式,引入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对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城镇污染场地治理和区域性环境整治等,鼓励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综合环境服务等模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公司应依法签订第三方治理服务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双方责任义务、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履约保障补偿机制等。鼓励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管理治污资金,保障排污企业权益和环境服务公司合理收益。

同时,还需培育第三方治理市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实施方案,加快实施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清洁水等生态环保重大工程。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研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排污企业依照治理合同付清排污费后,计入排污企业排污权账户实施交易。积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引导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统一参保,鼓励保险公司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职业责任保险,降低企业运营风险。

此外,还需合理确定环境公共设施投资回报机制。对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类项目,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各级政府要完善价格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通过运营补贴等方式,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

加大以点带面示范推广力度 强化第三方污染治理监督管理

《实施意见》提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应进行集中式、专业化污染治理,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对园区开展环境诊断、生态设计、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等。鼓励工业园区企业以不同形式实践第三方治理模式,探索构建园区、企业和产品等不同层次的环境治理和管理体系。鼓励电力、钢铁等行业和中小企业推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同时,将环境公用设施领域第三方治理项目纳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支持重点,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类项目试点,在企业环境污染治理领域,重点开展园区集中治污,实行设施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试点,基于第三方服务的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和园区综合环境服务试点,鼓励开展高污染行业和重点减排企业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创新模式试点,培育一批第三方治理企业。

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实施意见》要求规范环境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市场,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方或委托运营方。实施综合评标制度,规范环境服务公司第三方治理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同时,制定第三方治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实行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项目环境监管信息,依托“互联网+”实现企业污染在线监测和能源管理中心的互联互通,提高监测能力。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环境服务公司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对于经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责令实施第三方治理。

《实施意见》要求,对项目经营者处置相关的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设施和企业股权等资产及其权益不得随意转让。

推动政策引导和支持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实施意见》还要求,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第三方治理项目,要落实政府科学决策机制,积极引入高水平第三方专业机构和法律顾问,认真做好项目前期评估论证工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加快第三方治理项目各项前期建设条件的审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联合审查制度,在政府统一的政务审批平台上实行并联审批。对企业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要充分尊重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企业投资第三方治理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的前置条件。

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环境第三方治理的投入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视财力情况对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或奖励。积极探索以市场化的基金运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申报中央资金。对为第三方治理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省财政将按当年累计实际承销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为生产性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现有相关税收、补贴、服务平台建设等产业扶持政策。

此外,政府还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符合第三方治理企业需要的信贷产品。实行差别化、动态化的授信政策,对资信良好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推动绿色信贷。推广“信贷工厂”审批模式,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方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第三方治理重大项目,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发展环保资本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等;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融资工具以及超短期融资券、项目收益票据、永续票据等创新型债券融资工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公示期内,对《实施意见》直接涉及自身重大利益或者自身与申请人重大利益的,可依法向省发改委书面陈述、申辩;对《实施意见》内容有其他意见建议的,也可向省发改委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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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将推行

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这是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出台的一份高规格文件,环保市场已迎来政策利好,未来第三方环境保护企业或将迎来发展机遇期。

该政策基本原则如下:一、坚持排污者付费,受委托第三方治理企业只需按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化治理;二、坚持市场化运作,尊重企业主体地位,避免违背企业意愿进行“拉郎配”;三、坚持政府引导推动,加强政策扶持,强化市场监管。

政策重点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二、创新企业第三方治理机制;三、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场;四、强化政策引导和支持。

内容中,针对第三方治理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包括“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城镇污染场地治理和区域性环境整治”、“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拒不自行治理企业,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对于第三方治理的政策引导和支持,政策中规定的也较为具体,对于第三方治理项目的投资,中央和有条件的地区均会给予运营补贴,同时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和发展环保市场,逐渐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并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业务实行优先审批。

在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监管体系的完善上,政策也明确规定,对环境公用设施,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方或委托运营方,避免低价低质中标。并将研究制订第三方管理办法,发布标准的合同范本,规范企业与第三方治理机构的合作关系。同时,还将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实行准入、运营、退出的全过程监管。

作为一家在陶瓷行业从事污染治理的环保企业,佛山赛因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志田表示,他们非常欢迎国务院推出的这项政策,之前由于建陶行业在2014年整体表现不尽人意,不少陶企不愿意花钱投产环保设备,同时各地规范也不统一,导致行业在环保方面也缺乏标准,而现在一方面可以得到政府财税方面的政策鼓励,包括资本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规范了第三方治理的运营模式,又可以降低企业的运营风险和后顾之忧。

近年来,各地区、有关部门在第三方治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初步成效,但还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法律、政策有待完善等问题,一直以来,第三方环保企业的发展也处于小步慢跑的阶段。根据陈志田的说法,国务院这次出台该项新政策,主要由于之前国家环境污染的整体防控形式不容乐观,治理效果不尽人意,而依靠简单的地方行政监管和企业自发行为,已经不能满足尽快改善日益严重的污染状况要求。

对于该政策在未来是否会为广大第三方环保企业开启发展的机遇期,以及政府开始涉足企业与环保公司的市场合作领域将会带来哪些问题和影响,还有待时间的观察与行业人士的进一步解读。但对陈志田所在的环保公司来说,这项政策的发布,至少从政策方面为环保设备制造企业提供了新的商业模式和契机,这将改变以往单一销售设备的传统方式,提供环保整体运营服务意味着新的商机和更大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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