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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于2011年8月4日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以川国土资发201169号印发,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该《暂行办法》分总则、项目申报和入库、项目实施、项目招投标及比选、竣工验收、附则7章38条。该《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767号)即废止。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经费,及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政策和相关技术要求;建立、更新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依法确定勘查单位,组织实施和审批纳入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工作;根据审查后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确定并下达治理项目任务;负责确定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和组织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委托厅直属事业单位承担重大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立项和实施的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监管单位,负责入库项目的申报;依法确定施工图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图设计;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最终验收申请;终验合格后报送最终验收报告。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依法确定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后的治理效果监测;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在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应充分依靠当地人民政府,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为主建立强有力的工程指挥机构。

第五条 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行资质认证制度。承担项目的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六条 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

第七条 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技术审查专家原则上应在“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技术专家库”中抽取,经济审查专家原则上应在“四川省国土资源项目概(预)算审查专家库”中抽取。

第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除中央、省财政安排资金外,各级政府应多渠道、多方面筹资,以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入库

第九条 项目的来源主要包括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以及纳入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规划的项目。

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立项申报书和相关文件,内容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危害状况、危险程度、已开展的防灾措施、工程投资初步概算等。

根据立项申请书或相关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现场踏勘核实,根据专家现场踏勘核实情况,经初步论证、审核,将符合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要求且属国土资源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并结合年度资金落实情况,分轻重缓急安排开展勘查工作。

第十条 对突发性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点,可直接纳入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的实施分为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勘查工作应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提出治理工程方案建议。勘查成果报告应完成勘查工作部署方案提出的任务。勘查工作程度应满足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勘查工作成果、项目概算进行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负责组织勘查工作成果审查;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负责组织项目概算审查。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的勘查工作成果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审查结论以及治理工程实施的紧迫程度,结合治理工作需要和年度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分轻重缓急,下达治理工程项目任务书。

第十五条 由市(州)、县(市、区)自行组织实施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符合有关要求的,可纳入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并依照相关程序,直接转入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任务书下达后,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确定施工图设计单位,并应将施工图设计书及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进行审核。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意见对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进行批复,并上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图设计作为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依法确定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具体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报告,接受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检查。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确需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的,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报告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由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审核合格后批准。其中,对Ⅰ类变更要按程序经相关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对Ⅱ类变更要按程序经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见附件。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及比选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勘查工作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比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管和组织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及相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或比选的方式确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续作项目除外)。

承担项目前期勘查、施工图设计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施工、监理等阶段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确定方式参照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单位招投标(比选)方案的核准。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设计、监理单位招投标(比选)方案的核准。招投标(比选)方案未经核准,不得进入招投标(比选)程序。已经核准的内容,招标人(比选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招标(比选)公告应同时在四川省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上发布;招标人(比选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比选)公告,其公告内容应当与在省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上发布的公告内容一致。

第二十五条 招标(比选)过程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邀请县(市、区)级以上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到场监督、指导。在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施工单位招投标(比选)结果、施工合同及相关批复文件等报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后转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项目开工。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设计、监理单位招投标(比选)结果的备案工作。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治理工程完成后,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初验,下同),并出具工程初验意见书;初验合格后的15日内,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初验总结报告;经不少于一个汛期的治理效果监测后,由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工程竣工最终验收(终验,下同),出具工程终验意见书。终验合格后的30日内,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含工程终验意见书在内的工程终验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技术专家必须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七条 验收依据

1、经批准或备案的勘查与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及其设计、预算变更等有关文件;

2、现行国家、省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验收内容

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在工程终验前,治理工程施工单位须根据监测资料,编制工程运行效果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竣工验收申请;

2.竣工报告;

3.监理报告;

4.工程结算书(项目财务决算)及相应的审核报告;

5.终验资料还应包括工程运行效果评估报告。

竣工验收资料的格式、清单及编制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终验合格后,工程结余资金必须用于同一项目的工程及配套设施的管护或当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禁私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 终验合格后,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工程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移交;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档案资料的汇交。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预算的,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实施项目弄虚作假的,无故不按工期完工的,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视问题严重程度分别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年终目标考核降低档次、暂停申报项目资格。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机构、施工企业、监理机构等在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设计、项目预算、施工、监理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5年内不得受理其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申请。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相关资质。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和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过失造成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工程质量或者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分为Ⅰ类设计变更和Ⅱ类设计变更两种类型。

Ⅰ类设计变更 是指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的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设计修改行为和对核定投资的较大调整。同时具备下列技术方案变更情形之一和工程投资变更情况的属于Ⅰ类设计变更:

(一)技术方案变更

1.工程类型、结构和数量的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而引起的治理工程主体结构或尺寸的调整,且超过原设计工况受力条件,对工程结构的安全性需要重新复核论证的。

2.工程位置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为确保治理效果需要从治理思路上对治理工程位置作较大调整的。

3.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因保护对象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

4.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原勘查工作范围内,因治理灾害体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

(二)工程投资变更

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大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含10%)或增减费用大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

Ⅱ类设计变更 是指除Ⅰ类设计变更之外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工程进行局部轻微的设计修改行为或工程投资增减额度较小的。按照技术方案和工程投资变更幅度不同,划分为Ⅱ-1和Ⅱ-2类设计变更。

(一)Ⅱ-1类设计变更

技术方案变更情形符合Ⅰ类设计变更条件,且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小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或增减费用小于30万元的。

(二)Ⅱ-2类设计变更

除Ⅰ类和Ⅱ-1类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情形。主要是指:

1.因征地拆迁协调困难或其他工程已占用拟建治理工程位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构筑物局部位置移动避让,移动距离较小且不影响或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

2.抗滑工程埋深根据开挖揭露的滑动面位置适当增减,且经复核满足治理要求的。

3.排水沟在实施中,遵循顺应地形和有利于汇水排水的原则,对其走向、长度、断面进行的局部调整,在过乡村道路处增设简易排水管涵。

4.针对危岩清除、滚石清理、凹腔封填、裂缝充填等,据实际地形地质条件情况,本着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安全施工的原则,动态设计调整处置范围而增减的工程数量。

5.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对局部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软弱地基采取地基土置换或加固处理而增加工程量。

6.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因地基较原勘查标示的地质条件明显好,经优化设计减少构筑物埋深而减少的工程量。

7.增加与治理工程有关的人性化辅助设施,如阶梯、护栏、人行便桥、绿化、工程竣工碑或标牌等少量工程。

8.结合工程特性对检验工程治理效果的监测点位进行的必要调整。

9.其它不影响工程治理效果或不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局部设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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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1]69号

各有关单位: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第13次厅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7]67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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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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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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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监督与 管理,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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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监督与 管理,切实做好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 恢复重建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工作的通知》(川府发 [2008]21 号)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 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 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经费,经省政府批准立项,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位于国家、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区 内的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项目的勘查、可行性研究、初 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 办法。 第四

《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出台

  省政府近日公布《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今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决策,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将按规定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该《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如果重大决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重大行政决策存在违法事实的,或者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追究责任的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启动调查程序,并将调查结论提交责任追究机关依法处理。   哪些是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办法》列举了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环节在内的19种情况。此外,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起草、决策等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也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如果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中介组织、专家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造成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关将把调查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构成违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15年出台的《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指县级以上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具体包括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和修改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等9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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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14号

《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8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尹力

2016年9月1日

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决策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未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决策,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惩教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对下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按照法定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违法行为的调查。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由相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处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第七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 

(二)未按照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的; 

(三)未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 

(二)在论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的; 

(二)未按照规定处理风险评估结论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二)经合法性审查认定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权限、时限、程序作出决策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会议决定过程进行记录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在政府网站或者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起草、决策等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应当启动调查程序: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重大行政决策存在违法事实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追究责任的情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结论提交责任追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身追究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予追究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追究责任;构成违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中介组织、专家等应当对所提供的决策咨询意见负责,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造成决策失误的,由责任追究机关将调查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有关责任人员对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或者违法决策,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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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几何量计量站简介

四川省(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几何量计量站(以下简称重装计量站)于2007年正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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