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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电网建设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川府发[1998]79号)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电网建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生活对电力的需求,特通知如下:
一、电网是由变电站、配电站、电力线路、电缆通道、电力专用通信设施和其他供电设施所组成的公用输电、变电、配电网络(不含用户专用和内部自用的供电、配电设施)。纳入我省城乡电网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程序进行审批。凡纳入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电网建设项目均作为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
二、电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工程的全过程中负责。工程一律实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和监督制度。工程均采用国产设备(经国家及省批准采购国外设备和实行国际招标的除外),在质量、价格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省内企业生产的设备和材料。项目法人要确保工程所采购的设备器材的质量,杜绝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三、电网建设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电网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20%,可通过下列途径筹措:
(一)国家电力建设基金;
(二)供电工程贴费;
(三)电网经营企业折旧资金;
(四)电网经营企业公积金;
(五)国家或省安排的预算内资金;
(六)各级政府收取的城市建设维护税;
(七)各级政府收取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八)四川省电网地方附加费;
(九)其他符合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的资金。
四、电网建设资金除资本金外,不足部分采用下列融资方法解决:
(一)银行贷款;
(二)经国家批准发行电力建设债券。
五、电网建设项目按照还本付息和同网同质同价原则核实电价。各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应认真清理整顿电价,取缔国家目录电价以外未经省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种违法加价。同时,通过电网改造后,节能降耗,降低供电成本,为电网建设项目实施还本付息电价留足空间,在此基础上,通过国家批准调整电网销售电价,解决电网建设还贷。
六、农村电网建设项目实行国家和省同等比例的贴息贷款。
七、各级政府要建立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按照城市建设和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已批准立项的城乡电网建设项目的要求,对所在地区电网建设项目给予足够重视和支持,负责解决好电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提供电网建设所必须的一切外部条件。
各级政府对新规划的城镇建设区和老城改造应将电网规划纳入城镇建设规划。规划、国土等部门应规划好变电站、配电站、电缆通道、电力专用通信设施和其他供电设施建设用地及电网线路走廊。对电网建设用地指标应予以保障。
八、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用划拨方式提供。对划拨建设用地需交纳的地方各项规划实行免交的优惠政策。
九、电网建设所在地区因电力线路跨越而受到损失的集体或个人,由电网建设项目业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标准的下限给予一次性赔偿。未造成损失的,不得无理索取赔偿。
十、电网建设项目涉及拆迁房屋(含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安置拆迁单位、个人的,由电网建设项目业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标准的下限给予一次性补偿。
电网建设项目涉及青苗和林、竹、林砍伐赔偿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标准的下限给予一次性补偿。
十一、城乡电网建设安排的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贷款均为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城乡电网建设。各级政府和项目业主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改善办公、居住条件、违规购置车辆。各级审计、监察、计划部门对此要严格监督检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8]79号
【发布日期】1998-11-11
【生效日期】1998-11-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是四川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执行机构。中心各科室联系方式如下:综 合 科:028-86961794采购一科:028-86961781采购二科:028-86961823计划财务科:02...
服务类一般是20万以上
中级的可以申报,不过要符合工作年限超过八年,且类似具有同等专业(中上)水平具体的可以看下面的文件内容 第六条 申请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人员(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城市建设和发展,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关系重大。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加快我省城市化步伐,完善城市功能,充分发挥城市对经济和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1]20号
【发布日期】2001-04-14
【生效日期】2001-04-14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
(鄂政发〔2001〕20号2001年4月14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绿色通道建设步伐,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绿色通道建设是国家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土绿化进程的重大举措。我省铁路、公路和江河渠堤纵横,是华中地区的交通和水利枢纽。据统计,全省境内铁路绿化率为60%,公路绿化率为71%,河堤渠绿化率62%,与国家绿色通道建设标准相比有较大差距,建设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建设山川秀美的荆楚大地,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
充分认识加强绿色通道建设的重大意义,增强工程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牢固树立建设绿色通道就是建设生态环境、树立湖北形象的观念,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建设绿色通道、改善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各地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作为大事来抓,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投入到绿色通道建设中去,努力将我省绿色通道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明确目标,制定规划
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的目标是:到2005年,完成京广、京九、襄渝铁路湖北段和汉丹铁路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汉宜、武黄、岱黄及京珠高速公路湖北段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所有通过湖北境内的国道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省道所有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县、乡道60%绿化达标;完成属于中央和省管理的江、河、渠、堤坝和水库的绿化达标,建设全省绿色通道主体工程;完成绿色通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农田林网、荒山荒地绿化和坡度在25度以上耕地的退耕还林工作。到2010年,全省所有可绿化的铁路、公路、江河渠堤、库区周围、以及其可视范围内的所有城镇、村庄、农田林网、山地、坡耕地全部达到绿化标准,构筑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绿色长廊,使绿化通道与城乡绿化美化融为一体,形成具有湖北特色的绿色屏障。
各级政府要根据全省建设任务和目标,尽快制定完善本地区绿色通道建设规划,将绿色通道建设与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纳入生态环境建设规划、造林绿化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公路、铁路、水利、城建、林业等部门要认真编制本部门绿色通道建设规划,并认真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把建设任务落实到单位,分解到路段,安排到年度,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三、坚持建设标准,确保建设质量
根据国家对绿色通道建设提出的要求,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的绿化,要以护路、防风固土、美化环境为主功能,江河渠堤和水库周围绿化要以保持水土、护坡护岸、涵养水源为主要功能。建设标准是:新建、改建、护建的高速铁路、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严格按5-10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可加宽到10米以上;县乡公路绿化每侧严格按3-5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可加宽到5米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堤渠两侧的防护林带,特别是环城道路的绿化,每侧要按30-50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可加宽到50米以上。现有已绿化,但标准未达到要求的,要补植补选,实现达标;尚未绿化的,要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尽快绿化,有条件的地区要提高绿化标准。绿色通道两则可视范围内的农田林网、荒山荒坡、城镇和乡村要全部绿化,坡度在25度以上的耕地要逐步退耕还林。
绿色通道建设要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合理配置树种,优化林带结构。在树种上,要选择生态、经济和观赏价值较高的树种,并选择根系发达、适应性强、无病虫害、主干通直、抗病性强的良种壮苗。在林带结构上,要合理配置主副林带,平原、岗地主林带树种以半常绿杨树、水杉、樟树、广玉兰等高大乔木为主,副林带树种选择乔木、亚乔木或灌木,林带要实行针阔混交、常绿与落叶混交,形成立体复层的绿化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栽植一定比例的花草和经济林木。要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成果,加大绿色通道建设的科技含量,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四、广筹资金,充分调动全社会建设绿色通道的积极性
绿色通道建设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性事业,需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及社会的支持、参与。各级政府要把绿色通道建设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增加资金投入。新建、改建、扩建的铁路、公路、堤坝等,都要把绿化纳入工程规划,列入工程概算,并与新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绿色通道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制。省财政从2001年至2003年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绿化达标的地方实施以奖代补。铁路、公路、水利、城建等主管部门以及沿线各级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责任,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绿色通道工程建设。全省境内的铁路绿化分别由武汉、襄攀铁路分局负责;“京九”铁路湖北段绿化由省绿化委员协调南昌铁路局负责;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留地范围内宜林路段的绿化,由省交通厅负责,留地范围以外的绿化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省交通厅适当给予种苗补助;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堤渠、环城道路绿化由城建部门负责;河渠、堤坝和水库按隶属关系,属于省管理的工程绿化及境内长江、汉江防浪林和堤防林建设由省水利厅负责,属于市(州)、县管理的工程绿化及河流护岸林、堤防林建设由市(州)、县政府负责;县乡道的绿化以及绿色通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坡耕地退耕还林、乡镇村绿化、农田林网建设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
要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好绿色通道建设的用地问题。新建、改建、扩建的铁路、公路、河渠、堤坝、水库沿线的绿化用地和工程用地要统一规划。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农民的补偿工作,涉及到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依法报批。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采取拍卖、承包和合理补偿等方式,安排好绿色通道建设用地。
要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绿色通道建设。各级绿化委员会要把铁路、公路、堤坝等沿线的绿化带作为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重点,鼓励国家、部门、集体和个人一起上,坚持“谁绿化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得利”的原则,积极推行拍卖、租赁、股份合作、个体承包等多种经营形式,解决绿色通道建设用地和资金;充分调动各方面建设绿色通道的积极性。
绿色通道建设要实行管护与利益挂钩,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管护责任制,使管护工作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要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打击毁坏林木和乱砍滥伐等破坏绿色通道建设的违法活动,依法保护绿化成果。
五、加强领导,确保如期完成绿色通道建设任务
各级政府要把绿色通道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建立领导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一级抓一级,确保绿色通道建设顺利实施。
绿色通道建设实行政府组织、部门负责、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检查督办的运行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搞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建立检查通报制度;铁路、公路、水利、城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绿化责任,制定绿色通道建设标准和检查验收办法,认真抓好绿化任务的落实。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搞好技术指导,抓好种苗供应和技术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好试点示范工作,以点带面,通过典型示范,全面推进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确保全省绿色通道建设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意见
(川府发[2001]54号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已翻印下发,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落实。
一、科学制定全省城市绿化目标,全面推进城市绿化建设
近年来,我省通过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广泛植物种草,整治江河湖渠,建设绿化广场、游园,大力实施城郊一体化绿化建设,城市绿化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城市面貌发生了以“绿化、美化、净化、亮化”为特征的可喜变化。但是,当前城市绿化建设中整体绿化量不足,特别是城市中心地区大树少、绿地率低;城市绿化规划和设计水平不高,绿化建设科技含量低,绿化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执法管理薄弱等问题还十分突出。今后10年,要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绿化目标,必须以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科学规划、讲求实效的原则,以建设园林城市为目标,全面推进城市绿化建设。
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城市绿化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到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3.5平方米以上;成都、绵阳、乐山、峨眉山等城市要建成国家园林城市。到2010年,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人均公共绿化面积达到9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6平方米以上。全省60%以上的设市城市和30%以上的县要达到省或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真抓实干,狠抓落实
(一)加快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绿化规划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认真编制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设市城市必须在2002年底以前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依法报批;已经编制但不符合加快城市绿化建设各项要求的,特别是没有划定绿线范围的,要于2002年6月底以前完成补充、完善工作。规划编制工作要把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放在首位,树立“规划建绿”的观念,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城市绿化用地指标,划定绿化用地面积,保证城市绿化建设的先进性和超前性。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方案,须经省城市绿化规划专家委员会论证、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近期,各市、州政府要对执行城市绿化规划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地城市绿化规划执行情况要加强指导和检查,督促落实。
(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各城市应将现有的和规划的城市绿地和城市绿化规划确定的河岸、湖岸、山坡、湿、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划定为城市绿线,明确界定所在区域的坐标,落实绿线控制范围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界定为城市绿线范围的土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征用和损毁,不得改作或变相改作他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或扩建不符合绿地规划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绿线控制范围内,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或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同时在本区域范围内落实补足绿地,做到占补平衡,并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类建设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在建设项目申报规划许可时,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并加盖绿化规划审批专用章,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竣工验收中要进行审批绿地率指标执行情况的验收,以强化对规划绿化用地实施的有效监督。
(三)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确保城市绿化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要把城市绿化建设资金纳入财政公共支出计划安排,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用于绿化养护的支出,大城市不得低于7%,中小城市不得低于12%;城市土地出让金也要安排一部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对因建公园和绿地使周边土地增值的部分,其增值收益必须由政府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城市各项建设都应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其中大城市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中小城市不得低于5%。绿化配套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通过公建民助、民建公助或捐资建绿、认养认管绿地、出让城市绿化设施冠名权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外商、企业和城乡居民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绿化项目。企业投资建设公园绿地,政府可以划出公园周边一定数量的土地由企业进行经营性项目的开发建设,作为企业建公园绿地的补偿。各城市对生态公益型园林和社会资金建设的绿化项目,要适当减免各种费用。
各级财政用于城市绿化僵设的资金,不得挪用,并按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国家规定的绿化费(城市部分)和绿化补偿等资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收足用好,严格管理,专款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绿化工作要讲求实效,降低成本,不要追求“高档”和名贵花木。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搞好城市绿地重点建设工程。城市绿化要讲求实效,突出重点,力见成效。要抓好五大重点绿化工作。首先是搞好公园建设工程。城市要在规划上划出专用土地来建公园绿地,按照布局合理的原则在每个区域都建成一个开放式的公园,通过大力发展公园绿地来增加城市绿量。第二要大力实施居住小区和单位庭院的绿化工程。按规定指标搞好绿化配套工程,改善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在居住小区、单位庭院多栽树、种大树,形成良好生态环境。第三是滨河绿化工程。要在城市江边、河边、河堤上大力建设滨河绿地,形成城市特色景观。第四是市郊公路两旁的绿色长廊工程。公路两旁必须种树、搞绿化,不能搞夹道建设,严禁在路边劈山开石建房子,确保山体稳定性。第五是城市周围山地绿化工程。要尽快绿化好城市周边的自然山体,切实改善城市大环境,通过对重点绿化建设工程的实施,尽快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指标。城市街道的功能主要是交通,要避免在城市街道,甚至城市桥梁上搞过宽的绿化带,使车行道过窄而影响城市交通。旧城区和城市商业区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搞绿化,兼顾城市商业繁荣和绿化美化。
(五)保证城市绿化用地。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市绿化用地。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河道两侧的绿化,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31号)规定,由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实施和养护;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园绿地、小游园、绿化广场,土地由当地城市政府划拨提供;加强代征绿地的管理,计划、国土、规划部门在项目审批时,要指定需代征并实现的绿地。凡承担代征绿地任务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在项目实施的同时,完成代征绿地的拆迁绿化工作;实行土地承包的农民对规划确定为生态防护林范围内的土地,要按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限期绿化;农民自行绿化的树木,其产权及收益归种植者所有;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借地绿化造林的,树木的产权和经营权归国家,政府可支付一定的借地补偿费给已经具有土地承包长期合同的农民,配套绿化用地,统一征用,同步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兴建公园、苗圃、经济林、风景林和生态林;城市视野区和景观控制区的荒木造林、退耕还林(草)工程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给予积极的扶持政策。
(六)切实抓好建成区和环城绿化建设,尽快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绿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优化城市用地结构,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迁出有污染的企业,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按照规划增加绿化用地。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要限期进行绿化。各级政府要对城市内的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清理,拆除各类违章建筑,拆出后腾出的土地应优先用于绿化建设。建成区同一区域内的多家建设单位,可以按规定的标准,集中规划建设各类居住区公园绿地。严格控制城市中心区的建筑密度,城市中心区建设项目选址不得侵占绿化用地。今后设市城市新建城市公园、居住小区和单位庭院,一律不再建设实体围墙,临街公园、居住小区和单位庭院都要拆墙透绿,实现绿化资源的全社会共享。大力推进城郊大环境绿化,在城市周围和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建设城市绿化隔离带,构筑城市发展的绿色屏障。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一般按每侧30-50米的进行规划建设。
(七)深化改革,推进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市场化进程。按照政企分开、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加快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尽快建立规范的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市场。2001年底前,对3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城市绿地养护管理也要在2002年底以前实现市场化运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尽快将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苗木花卉企业推向市场,增加企业竞争能力。城市公园绿地是政府的公益事业,必须牢固树立为市民服务的指导思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公园秩序和安全的管理,积极创建文明示范公园。
(八)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和巩固城市绿化成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要求,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查处未经批准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对违法擅自批准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化用地性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实行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快城市园林绿化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三、精心组织,务求城市绿化工作取得成效
(一)建立绿化目标责任制。为了促进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深入开展,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2005年,在全省开展“城市绿化年”活动,大力创建园林城市。各城市行政一把手是城市绿化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城市绿化”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各地要健全和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稳定专业技术队伍,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正常开展。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城市绿化管理的职能,加强技术指导,确保城市绿化目标的完成。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密切配合,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目标,结合各城市绿化工作的实际,加快城市绿化建设。
(三)认真组织好城市义务植树活动。城市义务植树要统筹规划,认真组织公民严格履行植树义务,加强技术指导和苗木供应,确保绿化成效。
(四)继续做好创建园林城市工作。进一步明确目标,大力建设,科学考核,尽快达到园林城市标准。在实施城市绿化、美化、净化、亮化的基础上,使更多的城市成为国家园林城市。
搞好城市绿化工作是服务当代,造福子孙的伟大事业,是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结合各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加快城市绿化,建设园林城市的实施方案,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城市建设要以实施城市净化、美化、亮化、绿化为工作重点,加快完善城市电网、气网、水网、路网、通信网建设,通过“五网加四化”的建设,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化水平,为四川的追赶型、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省建设厅要定期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青建监〔2015〕121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厅关于加强2015年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四次全会和省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不断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依法行政和服务行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按照青纪办通报第2期《青海省2014年政风行风社会评价排序结果通报》要求,现就加强2015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风行风建设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政风行风建设的责任感
近年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把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作为推动反腐倡廉建设、改进机关作风、树立行业新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持不懈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不断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风行风建设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近几年省政府纠风办组织对13个行业管理部门的政风行风测评中,大多数住建部门连续多年排名靠后,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群众对我们的工作关注程度高,也说明群众对我们工作还有不满意的地方,如有些部门在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意识不够强,解决自身问题方面,采取的办法和措施不够有力;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分配、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高原美丽乡村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建筑质量和安全生产、城镇房屋征收、物业管理等方面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对此,全省各级住建部门要充分认清政风行风建设面临的形势,切实增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作为一项经常性任务,精心安排部署,明确工作任务,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工作作风进一步好转,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增强,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深化,在正风肃纪、提升效能、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上取得明显成效,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整改落实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突出问题导向,盯紧重点事、重点问题,重点对《青海省2014年政风行风社会评价排序结果通报》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整改,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和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促进全省住建系统政风行风的根本好转。
(一)城市管理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认真借鉴宁夏自治区中卫市“以克论净、深度清洁”的城市管理理念,推广精细管理、严格考核的工作方法,进一步指导全省城镇市容环卫工作,开展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等级达标评定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美丽家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会同省环保厅积极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和垃圾收集处理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
(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不够合理。认真执行《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社区、街道和市县民政、住房保障等部门“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分配程序。采取“评分排序、公开摇号、公证机关公证”等方式分配住房,对已分配入住的保障对象进行不定期复审和随机抽查,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进行调整或退出。
(三)工程质量监管不够,房屋质量差。针对五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高发种类和建筑施工质量通病等薄弱环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等专项整治,突出工作重点,加大监管力度,指导参建各方认真开展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坚决查处不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农村住房建设政策不够公平。督导各地严格把握农村住房政策,严格落实“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保证建房对象的准确性,发挥乡镇建设管理员作用,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和补助资金管理,逐步解决农村住房政策把握不严格、村镇建设管理力量薄弱、住房质量安全监管以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房价调控力度不够。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关政策,创新房地产监管方式,出台《青海省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立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机制,全面考量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开发经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认真执行《青海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协助省发改委依法对商品房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程序繁琐,服务态度有待改进。认真执行省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支行《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进一步拓展公积金使用范围和服务功能,降低支取门槛,合理确定贷款条件,适当放宽贷款标准,发展异地贷款和二手房贷款业务。全面推行服务承诺,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效能。
三、切实加强领导,推进住建系统政风行风建设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责任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格局。
(一)加强教育引导。始终把深化学习、提高认识摆在重要位置,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党纪国法、廉政法规和从政道德教育,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增强自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培养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格。
(二)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上下协调,建立省、市(州)和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风行风建设联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围绕政风行风评议的重点内容,认真查找在履行职责、政务公开、依法行政、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整改,落实问责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作风建设。开展正风肃纪行动,重点整治政治纪律松懈, “四风”问题抬头,请销假制度落实不力,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上网购物、炒股、聊天、玩游戏,值班期间擅自脱岗,上班期间酗酒,节假日聚集茶艺会所打牌娱乐甚至参与赌博等问题,提振各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精神和信心。
(四)规范服务行为。深入开展以服务地方、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为主要内容的“四个服务”活动,以维护群众利益为根本,以解决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认真开展建设领域执法稽查和效能监察等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关注民意舆情。关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关注以各种形式反映的民意和舆情,正确处理信访和回复网民反映的问题,认真解答群众疑惑。抓好统筹协调,把政风行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行政效能建设、党风廉政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努力形成打基础、谋长远、重民意、抓建设的良好机制。
(六)加大宣传力度。有效利用“政风行风热线”,解答群众的合理诉求。充分运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门户网站、宣传栏等载体,加大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宣传力度,尤其要对服务事项、工作职责、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结时限等做出承诺,让更多群众了解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关注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取得群众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支持和信任。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15日
抄送:省政府纠风办,本厅各领导。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