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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处)。
负责厅机关政务协调、文电处理、行政财务、机要、安全、保密、文书档案管理;负责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新闻宣传、目标管理、外事、信访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按规定指导城镇建设档案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行业)发展规划;综合管理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城乡建设系统的各专项资金;承担厅统筹利用外资有关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的落实;组织厅直管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核和报批;负责行业经济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与改革的政策研究,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立法规划、计划,负责组织法规和规章的起草、论证、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和协调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民间组织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志的编撰工作。
(四)行政审批处。
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拟订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审核)的政策、规定、标准、规程细则;组织制定建筑类企业、单位和机构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组织制定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资格标准的实施办法;参与对建设类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市场行为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五)城乡规划处(规划督察办公室)。
拟订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及开发利用工作;承担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的综合协调、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核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评审和报批;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制定和管理。
(六)住房改革和保障处。
拟订全省住房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承办全省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和省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拟订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商品住宅发展规划;参与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等房地产行业机构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城镇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拆迁、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省政府规定范围内的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发证;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八)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负责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九)建筑管理处(对外建筑劳务管理处)。
拟订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政策;拟订招标代理、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担保等市场准入与清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检查,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省外入川建设类企业及个人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出省出境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各类建筑工程企业、单位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制定和管理;组织实施建筑活动监督执法。负责省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城市建设处。
指导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和市政、公用事业、环卫事业的发展;拟订城镇建设、环境综合治理、市政公用事业、环卫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市政公用、环卫专业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城市、建制镇的供水、排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梁、河道、路灯等)、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理、防汛排涝、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及营运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村镇建设处。
指导全省村镇建设工作;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管理全省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以及农房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公用设施建设和小城镇、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的建设。
(十二)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建筑物抗震办公室)。
拟订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产业及技术政策;拟订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组织省属及以上国有投资工程(房屋及市政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防震减灾工作;拟订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行业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实施对外科技合作项目;指导科技成果转化、产品认证和推广应用;承担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指导行业信息化工作。
(十三)风景园林处。
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城镇和风景名胜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省级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建设项目规划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地建设项目的审核报批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城市创建工作。
(十四)标准定额处。
监督执行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制定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工期定额;负责建筑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制定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负责施工合同管理。
(十五)人事教育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和人事劳资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专业技术职务标准拟订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导全省建设行业执业人员资格管理;编制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行业职工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参与建设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的专业设置等管理工作;负责厅属院校管理,指导建设人才交流和相关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六)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形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单位名称 |
地址 |
邮编 |
---|---|---|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
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
610041 |
四川省世界遗产管理办公室 |
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
610041 |
四川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
成都市署袜北一街93号 |
610016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 四川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 |
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
610041 |
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 |
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
610041 |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
成都市高升桥南街11号 |
610041 |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
成都市星辉东路8号 |
610081 |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 |
成都市永兴巷15号20楼 |
610016 |
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
成都市致民路21号 |
610021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服务中心 |
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
610041 |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
德阳市嘉陵江西路4号 |
618000 |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
成都市马鞍街11号 |
610081 |
四川省规划编研中心 |
成都市马鞍街11号 |
610081 |
四川省建设建材工会 |
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
610041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大分校 |
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
610041 |
四川省村镇建设发展中心 |
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28号 |
610072 |
四川省勘察设计审查中心 |
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
610041 |
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 |
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
610017 |
四川省建设劳务开发服务中心 |
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
610041 |
四川省古典建筑园林设计院 |
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
610041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8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7名。
单列管理行政编制1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6名。
四川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4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机关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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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成都 武侯区 人民南路四段36 电话 : 028-85568209 所属...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四)承担建立本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全省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全省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工作。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八)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供水、节水、排水、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城镇防汛排涝工作,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风景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省世界自然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二)承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承担贯彻执行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责任。指导监督全省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推行,负责省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四)制订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省级建设民间组织的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
(二)工程建设行业地方标准发布方面的职责分工。工程建设行业地方标准由省质监局统一编号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邮编:610041
职务 |
姓名 |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 |
何树平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
贾德华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
刘恒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
叶长春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
樊晟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
程刚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
张泽民 |
四川省纪委监委驻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组组长、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 |
廖歆毓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 |
孔 燕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 |
杨搏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经济师 |
陈福均 |
参考资料: |
2020年5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处获得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七届中国(绵阳)科技城国际科技博览会组织工作先进集体通报表扬。
2020年6月9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评四川省促进服务业发展工作先进省直部门。
2020年12月,在四川省“厕所革命”三年行动中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21年5月,荣获四川省去冬今春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先进单位。
2021年9月22日,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被评为“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先进集体”。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的通知 (转载) 川建办发〔 2015〕485 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厅属建设社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切实规范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决定取消四川省建造员等 16项职业资格(见附件),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停止开展与这 16项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 发证等工作,不得以这些职业资格的名义开展培训活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有关的活动。 二、四川省建造员等 16项职业资格取消后,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厅属建设社团要认真做好后续工作。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各地、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职业资格, 确有必要设置的,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国 办发〔 2007〕73 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
1 / 3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二级注册建造师 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 成人教育 【发文字号】 川建发 [2010]12 号 【发布部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2010.02.23 【实施日期】 2010.03.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川建发 [2010]12 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素质和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 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 规,我厅组织起草了《四川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执行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
1986年,经四川省政府和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四川省电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校成立。
2005年,经四川省教育厅和中央电大、四川电大审查批准,学校开展开放教育。
2006年,学校开始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合作,开展网络远程教育。
2014年,学校被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授予“示范学习中心”。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川建造价发[2010]151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定额”施行近十年来,为工程发承包双方合理计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涌现,市场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二○○○定额”已不适宜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采用,因此,从即日起,“二○○○定额”停止在我省使用。
二○一○年四月二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川建造价发[2010]151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定额”施行近十年来,为工程发承包双方合理计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涌现,市场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二○○○定额”已不适宜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采用,因此,从即日起,“二○○○定额”停止在我省使用。
二○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