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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验收工作,保障水电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8月13日由国家能源局以国能新能〔2011〕263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工程蓄水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竣工验收、附则5章33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验收工作,保障水电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投资的,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工程项目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水电工程)。企业投资的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电工程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阶段验收分为工程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截流验收和蓄水验收前应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在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 水电工程在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前以及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验收。

第五条 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应当做到科学、客观、公正、规范。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和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工程蓄水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并委托有资质单位作为验收主持单位,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

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具体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验收按相关法规办理。

第八条 水电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

(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

(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四)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五)工程建设的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等。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设备制造安装、运行、安全鉴定、质量监督等单位提交验收所需的资料,协助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以上单位对各自在工程验收中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工程蓄水验收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在计划下闸蓄水前6个月,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工程蓄水验收申请。属于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还须经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报送验收申请。工程蓄水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蓄水验收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开发任务、建设规模、建设方案、投资规模、主要投资方、项目审批(核准)情况等;

(二)项目进展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形象面貌、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安全度汛措施等;

(三)蓄水验收计划安排;

(四)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情况;

(五)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建议。

第十二条 验收主持单位收到工程蓄水验收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单位和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三条 通过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工程形象面貌满足水库蓄水要求,挡水、引水、泄水建筑物满足防洪度汛和工程安全要求;

(二)近坝区影响工程安全运行滑坡体、危岩体、崩塌堆积体等地质灾害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三)与蓄水有关的建筑物的内外部监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需进行水库地震监测的工程,其水库地震监测系统已投入运行,并取得本底值;

(四)已编制下闸蓄水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水库调度和度汛规划,以及蓄水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安全鉴定单位已提交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下闸蓄水的明确结论;

(六)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已通过专项验收,并有不影响工程蓄水的明确结论。

第十四条 验收委员会完成蓄水验收工作后,应出具工程蓄水验收鉴定书。验收主持单位应在下闸蓄水前将验收鉴定书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认为不具备下闸蓄水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验收主持单位和项目法人。

验收主持单位应在下闸蓄水1个月后、3个月内,将下闸蓄水及蓄水后的有关情况报国家能源局。

第十五条 水电工程分期蓄水的,可以分期进行验收。

第三章 枢纽工程专项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计划前3个月,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能源局报送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属于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还须经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报送验收申请。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七条 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工程面貌、投资完成情况等;

(三)工程运行情况。包括工程蓄水、水轮发电机组和各单项工程运行情况、工程运行效益情况等;

(四)枢纽工程专项验收计划安排。

第十八条 验收主持单位收到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单位和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九条 通过水电工程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枢纽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完成变更手续;

(二)施工单位在质量保证期内已及时完成剩余尾工和质量缺陷处理工作;

(三)工程运行已经过至少一个洪水期的考验,多年调节水库需经过至少两个洪水期考验,最高库水位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正常蓄水位,全部机组均能按额定出力正常运行,每台机组至少正常运行2000小时(含电网调度安排的备用时间),各单项工程运行正常;

(四)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出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安全运行的结论意见。

第二十条 验收委员会完成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工作后,应出具枢纽工程专项验收鉴定书。验收主持单位应及时将验收鉴定书报送国家能源局。

第二十一条 水电工程分期建设的,可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或一次性进行验收。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基本完工或全部机组投产发电后的一年内,开展竣工验收相关工作,单独或与枢纽工程专项一并报送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申请。

单独报送的,须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能源局报送验收申请。属于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还须经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报送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

第二十三条 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工程建设运行情况、专项验收计划及竣工验收总体安排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主持单位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单位和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二十五条 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对验收工作进行总结,向验收委员会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各专项验收鉴定书的主要结论以及所提主要问题和建议的处理情况,遗留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计划安排等。

第二十六条 水电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条件:

(一)已按规定完成各专项竣工验收的全部工作;

(二)各专项验收意见均有明确的可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结论;

(三)已妥善处理竣工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验收委员会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后,应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主持单位应及时将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验收鉴定书及相关资料报送国家能源局。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和验收鉴定书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水电工程颁发竣工验收证书(批复)。

第二十九条 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三十一条 验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协调、裁决,并将验收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涉及重大问题的保留意见列入备忘录,作为验收鉴定书的附件。主任委员裁决意见有半数以上委员反对或难以裁决的重大问题,应由验收委员会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国家能源局。

第三十二条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的其他有关要求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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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1〕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验收工作,保障水电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电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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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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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文献

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最新) 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最新)

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最新)

格式:pdf

大小:22KB

页数: 10页

—1— 国家能源局文件 国能新能〔 2011〕26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 电网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 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 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葛洲 坝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验收工作,保障水电工程安全 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电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 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 —2— 国家能源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 能源 水电 管理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审计署、安全监管 总局、国家档案局 —3— 附件: 水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配套规程有望年底或2012年年初出台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配套规程有望年底或2012年年初出台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配套规程有望年底或2012年年初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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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能源局以[2011]263号文件发布《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这在1999年2月2日国家经贸委《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国经贸电力【1999】72号,下称“《暂行规定》”)基础上重新规范了水电工程验收管理的责任主体。

水电工程验收规程起草人

魏志远 郑新刚 李昇等。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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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验收规程起草单位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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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装修水电施工验收不可马虎,水电工程验收标准!

现代家庭装修中,水管与电线一般都会在墙体开槽后埋进墙体,后期一旦出现问题,维修的代价会非常大,当水电施工完成后最好及时的验收,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减少日后出问题的可能。下面就和“未来家装网”一起来看看水电工程验收标准。

一、电路验收

强弱电一定要分管穿线,线管内要无接头、扭结,接头要在接线盒内,如需分线,必须用分线盒,导线连接要坚固,包扎要紧密、不露线芯。目测无裸线、线路规整、横平竖直、PVC管间接头处用胶连接紧密、固定稳固、标准,每隔1200mm加固定卡1个,水平、垂直交叉处应采用过桥弯。吊顶内布线走管应顺顶、顺墙固定或排扎在吊挂杆上。

能用PVC管处坚决不用黄蜡管,并尽量少用弯头、使用冷弯技术;、尽量沿墙面、顶面布线,线管入底盒必须使用锁扣固定,线头用绝缘胶布包扎并绕圈入盒。线路敷设严禁出现扭绞、死弯、绝缘层损坏、护套线断裂等缺陷,严禁直接埋入抹灰层大等碱性材料内敷设(特殊部位除外,需用胶带缠绕)。

电路、冷热水管、气管不允许同槽敷设,必须分槽敷设,且须保持一定间距。电源线配线时,所用导线截面积应满足用电设备的最大输出功率,1.5平方毫米铜芯线可承受2900W的负荷,2.5平方毫米铜芯线可承受4900W左右的负荷,4平方毫米铜芯线可承受7000W的负荷,6平方毫米铜芯线可承受9000W的负荷。

柜机空调要用专用的6平方毫米,调、挂机空调、厨房、卫生间插座使用4平方毫米,普通插座2.5平方毫米,照明主线2.5平方毫米,灯控制线1.5平方毫米。各空调分别为1个回路,照明1个回路、插座1个回路、厨房及卫生间分别为1个回路,如卫生间内要单独安装电热水器、按摩浴缸、蒸汽浴房等大功率物件除外,此时各需单独设置回路。同一回路电线应穿入同一套管内,电线总截面积(包括绝缘外皮)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直径16mmPVC管内可穿1.5平方毫米线6根,2.5平方毫米线4根,4平方毫米线3根,直径20mmPVC管内可穿1.5平方毫米线9根,2.5平方毫米线7根,4平方毫米线5根。

厨房、卫生间地面不允许进行电路开槽敷设,应在墙体和顶面敷设。安装电源插座时, 应符合“左零右相、接地在上”的规定,三线插座接地线,地线截面积必须与零线、相线的截面积保持一致。灯具开关、插座安装牢固、灵活有效、位置正确,上沿标高一致,面板端正,紧贴墙面无缝隙,表面洁净。

电源线与暖气、热水、煤气管之间的平行距离不小于300mm(包括插座与燃气表的距离),交叉距离不应小于100mm。一般情况下,地插座下口离地高度为完成后地面300mm。开关下口离地1300mm,空调插座下口离地1800mm,厨房插座下口离地1000mm,卫生间插座下口离地1300mm,卫生间应使用防水插座。

二、水路验收

管道安装应横平竖直,紧贴墙体、顶面走,铺设牢固、无晃动,每隔800 mm加固定卡1个或吊杆1个。暗管安装时开槽处要先做防水后固定水管,但不能在防水地面进行开槽埋管。明管安装时,管径在25mm以下的给水安装,管道必须在转弯、水表、闸阀处100mm加固定卡。

水管终端出口应遵循“左热右冷”,冷热水管平行时,应遵循上热下冷的基本原则,并且平行间距不小于20mm。冷热水管表面应无损伤,如有损伤需要更换水管。冷水管采用25mm管径,热水管采用20mm管径。

排水管道应畅通、无倒坡、无堵塞、无渗漏,地漏应略低于地面,走水畅通。地漏排水管与主排水管为平行安装时,要事先将地漏排水管接入主排水管的上口位,以免走水反方向遗漏。水管水平、垂直交叉处应采用过桥弯,所有管道接口均需双面涂抹专用封闭胶。

沉式卫生间施工时,每一排水支管入水口后部应增设S弯管后再与主排水管道连接,以便沉水密闭浊气,做防臭处理。

下水管横管要保证3‰-8‰的坡度,洗手盆、浴缸等下水管必须使用直径50mm的管材。水管安装完毕后将冷热水管用高压管连通进行打压试验,标准为:PP-R管0.8-1MPa,保持压力2小时无泄漏,气压不下降或降幅保持在0.05 MPa以内为合格。

三、防水验收

用防水涂料先将墙角四周和管口进行涂刷一遍,然后再进行大面积涂刷三遍,要先刷墙面后刷地面,涂刷接口地压墙,涂刷要均匀,每遍涂刷时都必须在前一遍干燥后进行。

应平整,不得有空鼓、起砂、开裂等缺陷,基层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防水层表面平整,不起泡、不流淌,与管件、洁具地脚、地漏、排水口接缝严密,过渡圆滑,不得有渗漏现象。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300mm,淋浴处地面的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800mm。

地面不平整,需做保护层时,水泥砂浆厚度、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操作时严禁破坏防水层,根据设计要求做好地面泛水坡度、排水要畅通,不得有积水倒坡现象。防水工程完工后,必须做不低于24小时蓄水试验,楼下无滴漏、渗水现象,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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