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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
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中“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和解释 http://www.gov.cn/flfg/2007-10/28/content_788493.htm
节能现在是热门行业,十二五对节能做了很多硬性要求。 但这个学校的是新设的,可能不太好。 要从事相关行业,还是找些老牌学校的好。
江苏康斯维信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2007年,为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了建筑节能专业公司,江苏康斯维信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掌握多项建筑节能领域核心技术,拥有多系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建筑节能新产品及国内一流的铝合金百叶片生产线和高耐久发泡陶瓷保温板生产线,具有建筑节能技术集成应用和工程服务能力。公司将长期致力于建筑节能新技术及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我公司建立了强大的科研团队、硬件设施和完善的组织结构。公司拥有研究员级高工4人、高工2
建筑节能技术_1_建筑节能概述
大众用电 2007/1 ● 栏 目 编 辑 / 梁 学 造 40 ● 湖南大学建筑环境研究中心 张国强 谢冬明 周 晋 徐 峰 0 引言 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动力 ,能源问题已成为制约中 国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因素 ,能源问题也成为世 界军事冲突的主要原因之一。现代建筑是一种过分依赖常规 能源的建筑 ,而高能耗、 低效率的建筑 ,不仅是导致能源紧 张 的重要因素 ,并且是使之成为制造大气污染的元凶。 据统计全 球能量的 50%消耗用于建筑的建造和使用过程。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飞速发展和人 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建 筑能耗所占社会商品能源总消耗量的比例也持续增加 ,目前 的比例已从 1978年的 10%上升到了近年来的 26.7%左右 ,而 且此数值仅为建筑运行过程所消耗的能源 ,不包括建筑材料 制造用能及建筑施工过程能耗。目前我国空调高峰负荷已经 超过 4500万 kW,相当于 2.
山东集大塑业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的塑料制品生产厂家,公司2011年7月21日成立,公司目前产品有:环保塑料托盘、塑料垃圾桶、周转箱等塑料制品,并且均达到GB/T15234-94国家标准,并已通过ISO9001国家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国家环境管理体系的塑料托盘双重认证,所有出厂的产品均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及质量要求。
1999年6月9日,注册成立烟台哈大电气有限公司
2004年7月6日,注册成立山东哈大电气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精神,对《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并起草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
为规范我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推动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发展,2014年1月,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我厅制定印发《认定办法》(鲁建节科字〔2014〕2号),建立实施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制度(节能认定制度),明确由省厅负责节能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自《认定办法》实施以来,我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市场秩序不断规范,对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深入推进、培育发展新型节能产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工作需要和形势发展,本着“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便民利企”的原则,自2016年以来,我们对节能认定制度不断优化调整,2016年7月,下放部分产品认定事项,取消认定抽检环节,不指定产品检测机构;去年7月,开发上线“节能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办理,将省内企业认定全部下放至各设区市,省厅仅负责省外企业认定。按照省厅有关通知要求,各市完善节能认定管理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让企业切实感受到了快捷便利。但是,各市在组织实施节能认定工作时,也存在缺少法规依据、权责界定不清等问题。为此,我们提请省人大常委对《山东省民用建筑条例》第十五条进行修改,并于9月21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正式通过。依据新的规定,结合当前形势,我们对《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配套制定了节能认定技术产品目录。
二、起草的依据
2018年9月21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正式通过修改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生产者根据自愿原则,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包括总则、申请条件与认定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四大部分,共二十条,对认定制度的含义与性质、组织实施、监管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是:
(一)全面下放认定事项。《认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省内企业直接向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节能认定申请,省外企业根据技术产品应用情况向省内相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节能认定申请。省厅负责制定发布统一的节能认定技术要求,并对各地进行监督、指导。
(二)简化办理条件及程序。《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节能认定全面通过“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办理。第八条至十一条,明确了受理条件、申请资料及办理程序,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资料可不再提供,将产品型式检测报告时限由“6个月之内”放宽至“1年之内”,对生产现场核查不再作硬性要求。
(三)强化认定事后监管。《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认定技术产品的动态监管,必要时可进行抽样检测;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由第三方机构对节能认定提供技术审查、现场核查、专家咨询等服务。根据不同违规行为及严重程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其中,对撤销认定证书的,规定1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精简认定产品范围。《认定办法》配套公布的认定技术产品目录,对原来的8大类、100余项技术产品进行了大幅精简:一是生产工艺成熟、应用较为普遍的产品,如:纸面石膏板、纤维增强硅酸钙板、非粘土瓦等;二是成套系统的配套材料,如:墙体保温材料、专用砂浆、中空玻璃等;三是已纳入其他部门质量监管体系的设备,如: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设备、可再生能源应用设备、空调设备等。调整后的认定技术产品目录,包括新型墙体材料、墙体保温系统、节能窗等3大类、31项技术产品,数量精简了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