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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仁达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仁达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05月2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君,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人防工程、孔口防护设备、战时通风设备、防化设备及配件的销售、安装、维护、保养管理;人防工程标准化整修及工程升级改造施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咨询服务等。 

山东仁达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山东仁达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有限公司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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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仁达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有限公司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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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仁达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有限公司文献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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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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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使之保持良好, 安全的使用和战备状 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实 行岗位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和维修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状态,确保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防护部分的主体结构、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已建人防工程分类、登记,制定维护管理制度。

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单位负责落实维护管理人员、维护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工程维护管理档案;负责对人防工程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

第四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分工负责、定期维护、分类管理、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及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机关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省直机关人防工程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四大企业(胜利油田、齐鲁石化、莱芜钢铁集团、济南铁路局)人防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人防工程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工程的维护管理,并自觉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工程维护

第六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按下列责任划分:

(一)单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划分

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或工程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有关单位组织修建的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或工程使用单位维护管理,接受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责任划分

1.新建防空地下室,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同时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见附件),承诺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已投入使用的防空地下室,由工程管理单位与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按照有关规定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维护管理。人防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工程主体结构和防护(化)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合并、分立的,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负责工程维护管理。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注销的,应当按照维护管理承诺书要求事先落实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承接单位,向其移交防空地下室工程档案,变更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并报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等单位或者约定由使用单位实施维护管理的,应当与物业等工程管理单位签订维护管理协议,明确维护管理责任。

第七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根据人防工程情况,规定领导成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维护管理工作岗位及其相应的责任,明确维修保养任务的内容。

(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规定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的次数、时间和内容,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完好。

(三)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山东省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办法》有关要求,落实“六表两案”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计划,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好防火、防汛演练,确保人防工程安全。

(四)档案管理制度。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要建立工程维护管理台账和维护管理档案,对工程维修保养、加固改造和定期检查、巡查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八条 人防工程维修保养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完好,无锈蚀和损坏;

(四)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等系统工作正常;

(五)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六)防汛、防火设施安全可靠;

(七)设有平战功能转换的工程,转换所需的设备、构件应就近存放,备齐无损,性能良好。

第九条 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要建立生产安装产品档案信息库,提供专业化售后服务。工程竣工验收后,在约定的质保期内,对工程防护(化)设备巡检、保养不得少于两次,并按要求填写《防护(化)设备售后使用巡检、保养记录》,由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纳入工程维护管理档案管理,超过质保期后,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要定期发送工程防护(化)设备保养提示,根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需求,提供专业化维修维护服务,并按双方约定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特点区别进行:

(一)需要进行平战转换的人防工程,要对平战转换构件及预留项目的部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证战时及时进行转换。

(二)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RFJ05-2015)规定的标准对工程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使用性能良好。

(三)早期人防工程,平时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应当尽量开发利用;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且不存在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隐患的,可以封堵,视情启封检查、维护、保养;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且有可能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应重点实施监控,能拆除报废的要拆除报废,不能拆除的要采取措施加固改造,确保安全。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人防工程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防工程设施:

(一)禁止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或占用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

(三)禁止在人防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四)禁止擅自占用、改造、拆除和损坏人防工程设施;

(五)未经批准,严禁在距人防工程五十米安全范围内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六)禁止其他损坏人防工程的行为。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项目和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审批时,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注意保护人防工程及附属设施,保证人防工程结构安全和出入顺畅。

第十三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防工程安全时,建设单位必须采取保障人防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或者实施降低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行为。

第十五条 改造人防工程,必须委托有人防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不得降低工程的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

第四章 拆除和报废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报具有管辖权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机关所属的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由省级机关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批准拆除的单建人防工程,应按人防主管部门确定的位置和战时用途,由拆除单位按照下列标准补建:

(一)拆除等级人防工程,应当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的人防工程;

(二)拆除非等级人防工程,补建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

(三)补建人防工程的防护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不得代替应当建设的防空地下室面积。

补建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拆除单位报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并将补建工程移交原工程投资人或投资单位。

第十八条 经批准拆除补建的人防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补建,但应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第十九条 对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早期人防工程和随地上建筑物同步拆除的结建防空地下室,经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进行补偿补建。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可以申请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已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一条 拆除人防工程,应当制定拆除方案,确保拆除安全。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申请单位予以回填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一)人防指挥工程和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修建的公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保障;

(二)有关单位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平时已开发利用的,维护管理经费由使用单位保障,没有使用的由工程管理单位保障;

(三)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保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人防主管部门对擅自改造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 除人防工程内设备设施和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人防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拒不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对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当事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的通知》(鲁防工〔2014〕8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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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站简介

长沙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站是长沙市防空办直属单位,负责全市城区范围内人防干道工程、公用人防工程、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负责人防伪装设障专业队的组建与训练工作;指导区县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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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简介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各类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地面伪装、道路、管理房、防雨棚、挡水墙、排水沟和为工程配套的风、水、电、通信等附属设施,均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由人防部门负责。公安、城建、供电、税务、物资、商业、银行、粮食等部门积极协助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防部门要把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作为工作重点,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有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保养,要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

第五条 每年汛期前后,要对人防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安全渡汛。

第六条 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不得排泄废水、废气和倾倒垃圾、便溺。坑道工程上方和两侧五十米范围内的山体上,不得取土、采石。地道式、掘开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围二米以内,不得取土;在二米以外、五米以内取土的,应按1:4比例放坡,取土区不得积水。

第七条 在人防工程附近,一般不得兴建各种地面和地下工程。确需兴建时,须征得当地人防部门的同意,并同时修建保证人防工程安全的防范设施。修建防范设施所需的材料、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情况记入工程档案以备查考。

第八条 严禁覆盖和破坏人防工程水准点、导线点等测量标志。禁止在人防工事的外墙、密闭隔墙、门框墙、临空墙等处开孔打洞。确需开孔时,须由设计、施工部门提出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密闭性能的措施,报当地人防部门批准。

第九条 对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人防工程,要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坍塌。确属工程质量低劣,无加固改造价值,需作报废处理的,须报省人防部门批准。

第十条 必须拆除的人防工程,应报省人防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按原工程的面积、等级予以补建或赔偿,每平方米的赔偿标准为:简易级工程二百元;五级砖石、砖混结构三百元;钢筋混凝土结构四百五十至五百元。赔偿费列入人防工程经费,并按定额收取赔偿材料。

第十一条 除人防指挥所、通信设施外,凡平时可以使用的人防工程,都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加以利用,为生产和生活服务。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原则上归建设单位使用。建设单位不用的,可以出租。出租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对人防工程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利用人防工程开办工商企业,须持当地人防部门发给的“人防工程使用证”,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应按规定给予减免税收的照顾。利用人防工程经营有收益的企业,可按照低于地面建筑的折旧标准提取折旧基金,列入人防工程经费。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的通风、照明、抽水等战备设施用电,按非工业用电价格收费。利用人防工程开办工厂和经营服务业、种植业、养殖业,其用电分别按同类行业用电价格收费。

第十四条 利用人防工程开展生产和经营,需对工程进行改造、完善的,应报经当地人防部门批准。改造后的平战结合工程,必须有两个以上出入口,保持内部通道畅道,并按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电器设备,设置应急的照明设施和足够的消防器树。

第十五条 没有收入的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按每平方米零点五元的标准,从人防工程费中划拨,并实行定额包干。

第十六条 公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所需劳力,可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和劳动指标内,招用合同工或临时工;设备复杂的工程,可以组织精干的专业队进行维护管理,人员工资及劳保费用,经省人防部门核定后,在工程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生活补助和奖励,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参加人民防空战备施工人员防护用品和奖励的规定》执行。费用开支,各单位的工程由本单位解决,公用工程由人防部门解决。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六、七、八条规定者,人防部门可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三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对违反本细则第九、十、十四条规定,损坏或擅自改造、拆除人防工程者,除责令恢复或补建外,并处以恢复费用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罚款收入列入工程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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