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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科学、公正评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部令)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凡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在我省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均应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信用评价结果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的依据,并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及有关媒介上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组成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委员会,实施具体考核评价工作。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合评价委员会做好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委员会的人员标准、组织程序、工作规则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对招标代理机构上一年度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信用评价报告,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申请材料并签署核查意见后,由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统一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 信用评价采取审查申请材料和抽查招标代理工程项目内业资料及现场考察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等方式,同时结合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有无投诉及违规行为等进行评价。企业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请复评。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八条 信用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综合素质、市场行为及社会信誉等。
第九条 企业的综合素质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工商注册情况;
(二)企业资格条件情况;
(三)企业专职人员执业情况;
(四)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情况;
(五)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第十条 市场行为及社会信誉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代理项目履行备案情况;
(二)各阶段招标代理工作质量情况;
(三)依法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履行情况;
(四)代理项目进场交易情况;
(五)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情况;
(六)招投标过程中争议及投诉处理情况;
(七)委托人对招标代理工作总体评价情况;
(八)省外招标代理机构进省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办理备案手续情况;
(九)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企业所获荣誉情况。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四)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信用评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
(二)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
(三)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证书;
(四)本年度招标代理的工程项目清单及每项工程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业主评价意见;
(六)省外招标代理机构注册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出具的市场行为证明;
(七)近一年内企业奖罚情况。
上述材料申请表(书面二份、电子文档一份)单独成册,申报材料须提供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扫描件内容必须清晰否则不予认定。
第四章 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采取计分制方式进行。申请企业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综合素质满分40分、市场行为满分45分。企业社会信誉部分采用加分制,最高分为15分。
综合素质主要分为:法定资格条件、企业内部管理和市场主体评价(详见:减分项目及分值)。
市场行为主要分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轻微不良行为(详见:减分项目及分值)。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分为A级(优秀企业)、B级(合格企业)、C级(基本合格企业)、D级(不合格企业)四种。
年内评价得分100分的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A级(优秀企业)。评价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的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B级(合格企业)。评价得分60-79分的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C级(基本合格企业)。评价得分59分以下的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D级(不合格企业),年度不参加评价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D级(不合格企业)。A级代理机构,本年度评价未得满分,按照评价得分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第五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凡严重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达不到法定资质标准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均为不合格(D级)。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评为A级和B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推介。招标人或委托单位选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择优参考。
信用等级为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没有整改的企业信用等级降为D级。
信用等级为D级的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信用等级不合格单位向社会公布。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年度信用评价及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存档,并将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参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3月14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www.mohurd.gov.cn2006年11月22日 甲级资质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以前是国家建设部建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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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全面评价招标代理机构,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发展需要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提升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保证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受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对辖区内从事 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 第二章 考评方式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分为 A、B、C三个等级。考评基本分为 100分, 实行加减分制。考评结果在 90分(含 90分)以上的为 A级;70分(含 70分)以 上的为 B级;70分以下的为 C级。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考评一次,并通过青岛 建筑管理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核办法
- 1 - 附件 8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完 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 保障招标代理活动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 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 ,是指依法取得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 试合格,持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 并具体负责市 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企业的 市场行为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 本辖区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日前印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于6月1日施行。
按照办法,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对招标代理机构上一年度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
信用评价采取积分制方式,对省内工程建设招投标机构进行企业综合素质、市场行为及社会信誉3方面的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对严重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达不到法定资质标准条件的招标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制,该类企业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不合格。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企业的信用评价机制
建立招标代理诚信管理体系是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一项重要举措。以部门监督、社会监督、企业自律,形成社会信用惩戒机制,是创造信用环境的重要手段。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是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治本之策。建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评级是现代市场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市场从业各方主体有利,而且对管理部门来说也是有效的市场监控工具。要切实加强对我国建筑市场中各方行为的诚信建设,离不开相应的评价手段和方法。
河北省交通运输建设市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来源: 厅招标中心 发布时间: 2012-08-10 10:13
河北省交通运输建设市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省交通运输建设市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信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具有招投标管理职责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招标代理机构在高速公路、一般干线公路建设及养护项目、地方铁路建设项目以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水运建设项目从业行为的评价。
本办法所称比选人是指通过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法人,也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委托人。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参与比选行为、代理招标行为和其他行为。
参与比选行为以招标代理机构单次参与比选为评价单元;代理招标行为以单个委托合同为评价单元;其他行为以每个招标代理机构为评价单元。
第五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行政区域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三)指导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具有招投标管理职责的机构对招标代理机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对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比选行为、代理招标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比选人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招投标管理职责的机构和比选人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所管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
(二)负责所管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其他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比选人负责参与比选行为及代理招标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招投标管理职责的机构、比选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综合评分X(具体评分计算见附件《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九条 参与比选行为和代理招标行为初始分值均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其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评分计算见附件《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一)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述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1、比选申请材料虚假未中选的;
2、中选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或以其他任何理由未能与比选人签订合同的;
3、虚假投诉举报的;
4、打击报复评审专家的;
5、阶段性成果资料存在严重瑕疵致使重新招标的;
6、清标摘录工作出现错误、遗漏、与事实不符,影响评标结果的;
7、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引发投诉,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展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述行为之一的,一次扣6分:
1、中选后在签订合同阶段又提出其他附加条件的;
2、阶段性成果资料存在严重瑕疵但未导致重新招标的,或阶段性成果资料存在一般瑕疵导致招标工作延期或者受到其他影响的;
3、资审摘录工作出现错误、遗漏、与事实不符,影响资审结果的;
4、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有关担保款项的;
5、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引发投诉,但未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展的;
6、不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补遗书的;
7、不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中标公示的;发布中标公示或中标通知书发生错误的;
8、在同一标段接受同一投标人两份以上投标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9、招标代理人员在评标现场发表倾向性言论的;
10、不执行封闭管理规定,私藏通讯工具或私自上网,干扰招标工作正常开展的;
11、招标代理机构出现上述以外的其他问题,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展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述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
1、对同一比选标段递交多份比选申请文件的;
2、非比选人或比选文件原因放弃参与比选,未提前书面告知比选人的;
3、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时间的;
4、清标摘录工作出现错误、遗漏、与事实不符,但未影响评标结果的;
5、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不提供发票等合法票据的;
6、发布补遗书后,不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投标人进行确认的;
7、招标代理机构出现上述以外的其他问题,但未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展的。
(四)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述行为之一的,扣除相应分值:
1、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比选人发出通知的,一次扣2分;
2、不及时反馈评审澄清的,一次扣2分;
3、借用非本单位人员参与比选、无劳动合同、无相应的社保证明材料或其它能够证明是本单位人员有效证明材料的,一人次扣2分;
4、项目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合同期内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的,一人次扣2分;
5、除招标人要求更换的情况以外,在合同期内不低于原资格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一人次扣1分;
6、其他主要工作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的,一人次扣0.5分;
7、未按时间要求保质保量提交阶段性成果资料的,每拖延一天扣1分;
8、阶段性成果资料存在一般瑕疵但未导致招标工作延期或者受到其他影响的,一次扣2分;
9、资审摘录工作出现错误、遗漏、与事实不符,但未影响资审结果的,一次扣2分。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采用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对一般的参与比选行为、代理招标行为和其他行为实行动态记录、定期评价;对存在信用行为可以直接定为D级和受到行政处罚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记录、动态评价。
(一)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述行为之一的,直接定为D级:
1、资格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继续参与代理比选、接受代理业务或继续从事代理业务的;
2、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中止后继续参与代理比选、接受代理业务或继续从事代理业务的;
3、资格证书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后继续参与代理比选、接受代理业务或继续从事代理业务的;
4、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
6、串通参与比选的;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7、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8、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9、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10、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11、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12、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3、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含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修改、撤换投标文件的;
14、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15、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16、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有关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监督检查的;
17、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18、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述行为之一的,一次降一级:
1、比选申请材料虚假骗取中选的;
2、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
3、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4、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结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未重新组织招标的;
6、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7、未按公告要求向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的;
8、未按公告要求,向不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的;
9、以招标代理业务之便,向业务相关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
11、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未追究刑事责任的;
12、信用评价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的。
第十一条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招标代理机构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依据: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具有招投标管理职责机构的督查、检查结果或处罚通报、决定;
(二)比选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比选行为评价。实时进行。比选人完成每次比选工作后,应按上述规定,对存在不良比选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参与比选行为评价,并随比选评审报告一同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时记入相关记录。
(二)代理招标行为评价。每半年一次、每年度两次。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委托人应对招标代理机构本年度的代理招标行为实时记录,建立相关台帐,并按上述规定,每半年进行一次、每年度两次累计评价,并分别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之前汇总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时记入相关记录。对本年完成委托代理工作的项目,委托人应在委托合同期满时完成有关招标代理机构本年度的代理招标行为评价。
(三)其他行为评价。实时进行。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招投标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于评价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时记入相关记录。
1、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0分;
2、被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扣5分;
3、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一次扣5分;
4、潜在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不满意评价,一次扣1分;
5、招标工作以任何方式规避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的,一次扣3分;
6、相关资料未按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一次扣2分;
7、其他被认为失信的行为,一次扣0-10分。
(四)省级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和附件《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的计算办法,每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或因从业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定为D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该企业在我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对因从业行为违反相关规定被实施行政处罚的招标代理机构,行政处罚行为有期限的,评价为D级的时间为行政处罚期限。一年期满或行政处罚期满,该招标代理机构若在我省无新的不良信用记录,其等级可恢复至B级,时间直至下一次评价周期;该招标代理机构若在我省有新的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C级及以下对待,时间直至下一次评价周期。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交通运输建设市场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招标代理机构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等级。招标代理机构改制、转制、更名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初次进入我省交通运输建设市场,在我省其他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按A级对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下一年度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我省的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省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在全省交通运输建设市场适用。具体在招标代理比选工作中的应用如下:
(一)AA级:通过初步评审后,第一信封信誉评分为满分15分;可以在多个标段中参与比选,并优先选择中选标段或同时中选多个标段(由比选人确定);免交比选申请担保。
(二)A级:通过初步评审后,第一信封信誉评分为10分;正常提交比选申请担保。
(三)B级:通过初步评审后,第一信封信誉评分为5分;比选申请担保按150%收取。
(四)C级:通过初步评审后,第一信封信誉评分为0分;比选申请担保按200%收取。
(五)D级:有效期内,比选人可以在比选公告中明确不接受其参与项目的代理比选。
比选人应将以上规定在比选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比选人应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相应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督查工作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进行不定期抽查。比选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调整评价结果并对比选人予以通报批评。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比选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