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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在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中通过十七条规则对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进行了说明。

山东省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山东省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山东的决定》(鲁发〔2011〕2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鲁发〔2016〕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大气、水体、土壤、种养业、固体废弃物与化学品、噪声、放射性废物、重金属等污染防治。

(二)环保法规、规划、标准制定。

(三)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等能力建设与系统运行保障。

(四)自然保护区、农村地区、湖泊等区域性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五)重要环保技术研究、项目示范与推广。

(六)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重点项目及重点事项。

第四条下列项目不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新建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四)其他不属于环保工作内容的项目。

第五条根据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工作性质和特点,资金分配方式主要包括因素法测算、生态补偿、以奖代补、项目补助、财政补贴、竞争性分配、奖励等。

(一)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方面的资金,主要根据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所确定的因素,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

(二)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等试点示范方面的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分配。

(三)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等方面的资金,主要按照《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17〕43号)、《山东省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试行)》(鲁环发〔2016〕175号),采取生态补偿方式分配。

(四)省政府确定的重点环保单项工作,如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等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补贴方式分配。

(五)支持环保法规、规划、标准制定,以及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等能力建设与系统运行保障、重要环保技术研究等方面的资金,主要根据省环保厅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采取项目补助方式分配。

(六)在国家和省组织的环保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七)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结合年度预算,选取适当方式分配资金。

第六条资金由财政部门、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会同省环保厅下达资金;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督促下级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编制、申报资金预算需求,提出资金测算依据和分配建议并函告省财政厅;执行省本级资金预算并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下级环保部门加强对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管理。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环保部门及时拨付下达资金;配合环保部门开展资金项目申报;按照省里有关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资金的绩效管理;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县环保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具体组织辖区内资金项目申报;完善项目库建设,并实施动态调整;按照省里有关要求,具体实施辖区内资金的绩效管理;加强对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环保厅,在规定时限内分配下达资金。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要会同同级环保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将资金分配情况、绩效目标及时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第八条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规定。

第九条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建设,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要按照财政存量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对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将 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20号)等有关职责分工和要求,将分配结果和绩效评价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山东省省级环保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16〕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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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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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文献

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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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 1 - 附件 1: 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绩效,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 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69 号)、财政部、环保 部《关于调整中央集中排污费分配方式的通知》 (财建, 2008? 726 号)、《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195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 指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的排污费和市、县(市、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依法征收的排污费总额的 10%上 缴省级国库部分所构成,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 染防治、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合理分配、优化结构、公开透明和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适当照顾的原则,实行因素法、系数法和项 目法相结合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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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 1999-11-11 实施日期: 1999-11-11 发文机关: 81602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现发布《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 省长 李克强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 日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 保障其正常、 有效运行,促 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以下简称防治设施) ,是指为防治环 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控制设施,包括废物综合利 用和城市污染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以及相配套的监控装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的防治设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擅自关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发布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2018〕21号

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市政公用(城管)局,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对《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6〕10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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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深入发展,加强和规范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鲁发〔2016〕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及工作目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发展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开展建筑节能改造等各项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安排按照“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政府引导、以奖促建”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一)绿色建筑示范资金,主要支持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城镇)、绿色智慧住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等。资金按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城镇)、绿色智慧住区数量,以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设面积、补助上限等因素切块分配到各市。

(二)装配式建筑示范资金,主要支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县、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装配式建筑施工教育实训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等。资金按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县、区)数量、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教育实训基地)数量、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建设面积、补助上限等因素切块分配到各市。

(三)建筑节能示范资金,主要支持建筑能效提升城市、超低能耗建筑、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等。资金按照建筑能效提升城市数量、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监测面积以及超低能耗建筑、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建设面积、补助上限等因素切块分配到各市。

(四)配套能力建设资金,主要支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标准编制、重大课题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宣传培训活动等。资金根据年度任务及工作需要,综合考虑项目内容、难易程度、成果数量等因素,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项目补助的方式分配。

(五)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关于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等方面的重点工作资金,主要参照上述四项,选取合适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绿色建筑示范的资金,主要用于制定绿色生态规划体系、发展绿色建筑项目、实施绿色建筑能效监测、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推广等。

(二)支持装配式建筑示范的资金,主要用于发展装配式建筑项目、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开展新技术产品研发推广等。

(三)支持建筑节能示范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改造、能耗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等。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预算绩效管理;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规定时限内下达专项资金;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等。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和申报专项资金预算需求;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指导等。

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在规定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项目示范类资金要尽快落实到具体项目;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项目按时完成;资金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等要及时报上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七条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并主动接受和配合项目绩效评价、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八条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对未达到绩效目标的示范区域和示范项目,省级将采取取消示范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或不再续拨后续资金等方式处理。

第九条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存量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和职责分工,将分配结果和绩效评价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对经审计机构认定存在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部门、单位(含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列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在两个年度内取消专项资金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6〕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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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乡村文明行动建设示范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发布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乡村文明行动建设示范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文资〔2017〕53号

各市财政局、文明办,各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文明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意见》(鲁政发〔2017〕30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乡村文明行动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5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乡村文明行动建设示范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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