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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全文分为4个部分,经山东省政府批准同意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于2014年9月29日发布。 

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基本信息

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方案全文

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护全省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3〕7号 ) 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 环发〔2013〕46号 ) 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为出发点,以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制、市场、行政、科技等手段,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工作目标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省土壤环境状况,明确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确保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国家下达的目标值;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对全省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推进典型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促进土地利用与土壤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到2020年,建成全省土壤环境保护体系,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主要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

1.以耕地、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下简称优先区域)。2015年年底前,各设区市要提出优先区域的划分方案,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报省政府批准。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在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污染源排查的基础上,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建立相关数据库。(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其中,划定耕地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省国土资源厅为主,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省环保厅为主。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为配合部门,下同)

2.建立并实行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从严控制在优先区域周边新建可能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项目。对严重影响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工矿企业,要予以限期治理,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并对其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治理。(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

(二)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1.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坚持“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原则,在重点规划环评和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项目环评文件中强化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防止在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过程中造成新的土壤污染。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电镀、聚氯乙烯、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矿山开采、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的企业,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

2.加大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重点加强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建立被污染地块清单,对造成土壤污染的工矿企业实施限期治理。严厉打击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向土壤环境转移污染物以及随意转移、倾倒污染土壤的行为。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严防非法倾倒、转移和处置危险废物。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向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辐射延伸。(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

3.严格污泥、垃圾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建立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报告制度。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定期对垃圾处理场所实施无害化评估,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到2015年,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基本实现城乡垃圾收运体系全覆盖。化工、医药、造纸、印染、制革、电镀等行业的污泥达到规范化处置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

4.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肥料、农药和饲料等农业投入品中有害成分的监测,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绿色植保和专业化统防统治等技术,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科学施肥,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到2015年,全省农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率达到90%,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5%。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禁止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严格限制高毒、高残留农药施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品种,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分类收集、回收制度,开展有偿回收、专业化收集处置试点示范。加快建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 结合地膜补贴实行“交旧领新”、“以旧换新”,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大力推广农牧结合、循环利用、畜禽发酵床养殖等模式。鼓励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到2015年,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三)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以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区域被污染耕地和被污染地块为重点,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探索适合本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各市要根据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优先治理与恢复的耕地或地块,筛选治理与修复技术,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实施。到2015年年底,以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日照、德州、菏泽等城市为重点,争取在全省建成一批针对性强、技术涉及面广、经济适用的技术试点示范项目。(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四)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

1.强化不同污染程度农田的监管。根据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结果,界定被污染耕地的范围和面积。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

2.加强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的环境风险管控。定期组织开展被污染地块调查,建立被污染地块档案。被污染地块使用权人变更或开发利用为农用地、住宅、商业、学校、医院、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用地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并对土壤环境进行治理修复。经有关部门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原场地采取出让方式重新供地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应当在项目批准或核准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1.加强土壤环境监管队伍与执法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环境保护基层执法能力。到2015年,省级、市级以及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环保部门应具备开展土壤环境常规监测的能力。配备相应的执法设备,将土壤纳入环境监察机构的工作范围。市级环保部门应配备土壤环境监管专(兼)职人员,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环境保护监察机构中要配备专门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和现场执法装备,加强各级土壤环境保护监管人员的培训,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管体系。(省环保厅)

2.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深化工业污染源环境监测,重点围绕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土壤污染源头,建立重点防控企业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和月报告制度。在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有色金属再生利用企业聚集区、重点废弃物焚烧企业和垃圾、危废填埋设施周边,设立长期监测点位,定期监测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分析土壤环境风险。强化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监控,设置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省控点位。到2015年,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增加社会公众对土壤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省环保厅、省农业厅)

3.提高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加快制定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和预警体系。到2015年,完成省级和17个设区市土壤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配备土壤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设备和人员。(省环保厅)

(六)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部署安排,制定实施我省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省环保厅)

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保障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尽快编制各自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省环保厅会同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检查全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省环保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工商局、质监局、畜牧兽医局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二)拓宽投资渠道,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对接中央土壤环境保护资金扶持政策,建立土壤环境保护项目库;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三)完善法规政策,严格土壤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和考核。根据国家土壤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研究制定我省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被污染地块环境监管、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等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有利于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建立优先保护区域保护成效监测评估机制,落实深化中央“以奖促保”政策,整合利用现有省级相关资金,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实行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省环保厅要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各级政府要与重点企业签订责任书,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省政府报告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进行问责。(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强化科技支撑,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水平。构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科技创新体系,以企业为主体,强化企业的自主科技创新能力,鼓励企业研发污染物减量化技术、被污染土地治理修复技术等。引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攻关,重点研发重金属污染治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等方面的技术。依托现有的农药三废治理与资源化利用、肥料工业废弃物与资源化利用、造纸污水处理等3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升我省土壤环境保护科技支撑能力。逐步建立适合我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地方标准、技术规范体系,推广一批成熟技术和装备。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治理修复技术和风险评估制度。(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

(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行动计划,结合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进一步提高公众对保护土壤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支持土壤环境保护。加强对领导干部、企业管理者的教育与培训,提高政府部门、企业防治土壤污染,预防和应对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水平。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督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加强对所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主动发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4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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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法律根据

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国务院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月23日

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综合整治,土壤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但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仍不容乐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切实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现就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国土壤环境状况,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初步遏制土壤污染上升势头,确保全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0%;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对全国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有序推进典型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力争到2020年,建成国家土壤环境保护体系,使全国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加大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确保企业达标排放;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定期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造成污染的要限期予以治理。规范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科学施用化肥,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格控制稀土农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二)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将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作为土壤环境保护的优先区域。在2014年年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并在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污染源排查的基础上,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建立相关数据库。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

(三)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已被污染地块改变用途或变更使用权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并对土壤环境进行治理修复,未开展风险评估或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建设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以新增工业用地为重点,建立土壤环境强制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

(四)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西南、中南、辽中南等地区,选择被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实施土壤污染综合治理;有关地方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并开始实施。

(五)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加强土壤环境监管队伍与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设置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加强全国土壤环境背景点建设。加快制定省级、地市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和预警体系。

(六)加快土壤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实施土壤环境基础调查、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整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和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重点工程,具体项目由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尽快编制各自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二)健全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投入力度,保障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经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中央财政对土壤环境保护工程中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予以适当支持。

(三)完善法规政策。研究起草土壤环境保护专门法规,制定农用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被污染地块环境监管等管理办法。建立优先区域保护成效的评估和考核机制,制定并实施“以奖促保”政策。完善有利于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产业发展的税收、信贷、补贴等经济政策。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损害责任保险、鼓励有机肥生产和使用、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利用等政策措施。

(四)强化科技支撑。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制(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土壤风险评估、被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主要土壤污染物分析测试、土壤样品、肥料中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等标准;制订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等级划分、被污染地块环境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研究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和考核技术规程。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基础和应用研究,适时启动实施重大科技专项。研发推广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技术和装备。

(五)引导公众参与。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通过热线电话、社会调查等多种方式了解公众意见和建议,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和支持土壤环境保护。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行动计划,结合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活动,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企业要加强对所用土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评估,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目标考核。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环境保护部要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任务和时间要求等,定期进行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要与重点企业签订责任书,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强化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对成绩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给予表彰,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进行问责。

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环保部发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1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局),新疆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土壤环境保护事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受污染耕地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矿业废弃地、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场地及其周边土壤污染严重,被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较高,全国土地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

我国土壤污染是在长期工业化进程中累积形成的,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壤环境保护盒综合治理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为契机,按照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工作思路,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风险管控、确保安全”的指导思想,以目标责任制为重要抓手,针对重点地区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土壤环境监管,强化北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工程重点项目,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遏制土壤污染上升势头,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

二、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各地要严格环境准入,按照“不欠新帐、多还旧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有关政策,在重点规划环评和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项目环评文件中强化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防止在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过程中造成新的难以治理的土壤污染。对新增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并在所在地地市级环保部门备案。

各地环保部门要严格环境执法,加大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对其周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对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工矿企业实行限期治理。禁止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理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

各地要积极探索提高农药、化肥、农膜使用效率的具体措施,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根据当地环境条件,积极推动有机食品基地建设。

三、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环境监管

各地要以耕地和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确定土壤环境保护的优先区域。到2014年,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按照“集中连片、动态调整、总量不减”的原则,完成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划定工作,明确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根据已有的土壤环境治理数据,开展土壤环境治理调查和评估,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排查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源,编制污染源整治方案,建立优先区域土壤环境管理数据库。

针对优先区域,各地要根据区域环境特征、污染源类型及分布情况,建立并实行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在优先区域周边新建可能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项目也要从严控制。对严重影响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工矿企业要限期予以治理,未达到治理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并对其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治理。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农药、化肥、农膜等农用投入品使用的环境监管办法。

各级环保部门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开展土壤环境“以奖促保”试点工作,对措施落实到位、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的地区给予奖励;对未达到优先区域土壤环境保护要求、造成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地区,要依法问责。

四、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

各地要根据耕地土壤环境治理调查评估结果,准确界定被污染耕地的具体范围和面积,制定并实施被污染耕地环境风险控制方案;建立被污染耕地分类管理制度,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监测,采取种植业结构调整、农艺调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环保部门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禁止种植特定农作物的建议。

被污染地块使用权人变更或开发利用为农用地、住宅、商业、学校、医院、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用地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应对土壤环境进行治理修复;未按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或修复后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用地要求的,环保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不予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被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以及治理修复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定期组织开展被污染地块调查,建立被污染地块档案;研究建立新增工业用地土壤环境强制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

有关地方河北部门应当加强矿产资源利用活动集中区域的环境监管,开展土壤、水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农产品质量、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影响,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包括土壤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各地应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土壤环境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已造成土壤污染的,要及时调查评估土壤污染的程度和范围,责成有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采取措施,防治污染扩算,并承担土壤治理和修复责任。

五、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我部将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重点地区土壤污染加密调查,进一步查明我国主要粮食产区、蔬菜基地和典型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影响区的土壤污染状况,各地应配合做好实施方案编制、点位核查、样品采集、实验室筛选和分析测试等工作。

各地要加大财政投入,切实保障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的人员、设备和经费等条件,到2015年,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具备开展土壤环境常规监测的能力。配备相应的执法装备,将土壤纳入环境监察的工作范围。省级环保部门设立土壤环境监管内部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地市级环保部门应配备土壤环境监管专(兼)职人员。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以被污染耕地和被污染地块为重点,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探索适合本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

国家将在浙江台州、湖北大冶、湖南石门、广东韶关、广西环江和贵州铜仁等地实施典型区域土壤污染综合治项目。有关地方环保部门应在2013年8月底前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按照程序报批后开始实施。

七、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各地环保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设立省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专项资金,落实国家重点项目的配套资金,保障工作经费。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为从跟不上遏制土壤环境质量下降,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将启动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工程,具体项目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对重点项目予以适当支持。各地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积极开展做好重点项目筛选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八、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各地环保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通过热线电话、公众信箱、社会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公众意见和建议;制定并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鉴于行动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提高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工作。

九、加强组织协调和目标考核

各省(区、市)环保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部门协调机制,成立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土壤环境保护盒综合治理工作;地级市以上环保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抓紧编制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确定工作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明确部门分工,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重点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我部将对各地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情况进行督查。请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于2013年11月底前将《通知》及本通知落实情况报送我部。我部将在汇总各地落实《通知》情况的基础上,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环境保护部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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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通知内容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环发〔2014〕1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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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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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文献

江苏省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 江苏省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

江苏省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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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1页

0 江苏省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 (2013-2015年) (征求意见稿) 1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二〇一三年七月 2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区域概况 ........................................................................... 3 (一)自然条件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 3 (二)环境状况 ...................................................................... 7 (三)相关规划要点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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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和市、 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 作会议精神,坚持统筹城乡发展,改变环境卫生面貌,营造良好 人居环境,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 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为重 点,以“五治三化”为主要内容,扩大范围,提升标准,充分调动 各方面力量,对全镇城乡环境开展全方位、深层次、高质量的综 合整治,使全镇城乡环境面貌明显改观,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城 乡一体化进程明显加快, 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显著提高, 推动全镇 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 1、加大宣传力度 :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强城乡环境综 合治理的宣传, 增强广大群众的公共卫生意识、 爱护环境意识和 文明公德意识。 2、向高标准看齐: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标准 是实现“三化”,最高标准是让群众满意。 3、向盲点死角延伸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简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立足省情,按照“以人为本、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同步共赢,突出重点、分类施策,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原则,全面构建科学、务实、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努力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土壤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以省级为中心,建设省、市两级土壤样品库和样品流转中心,提高土壤样品集中、统一、规范储存能力。(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和省控监测点位设置,基本建成山东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省、市级和重点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具备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的能力,所有县级环保部门应具备土壤采样与制样能力。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壤预警和应急监测体系,各级政府及企业编制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和方案中要包含土壤应急监测的内容。对重点监管企业(区域)布设预警监测点位,开展加密监测和数据分析、预报,采取“趋势预警和超标预警”的模式,开展预警监测和预报。(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已有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18年年底前完成。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与管理、农业生产、保护居民健康中的作用。(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针对监测超标区域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工作,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报省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环境质量不下降。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果品生产大县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环保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2020年年底前,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5982万亩。实施保护性耕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免(少)耕播种、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省政府将对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1288万亩,基本农田数量确保9584万亩不减少,实施保护性耕作2250万亩以上,推广秸秆精细化还田技术4500万亩。(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供销社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依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适合当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在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全省每年定期组织对蔬菜、水果、食用菌等重要农产品风险监测和重点监控产品监控抽查。同时,逐步扩大开展对食用农产品的重金属协同监测预警。依托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重点针对农产品产量安全等内容,每年分期分批对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进行培训。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指标。(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逐步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由所在地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具备土壤污染修复条件的地块,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实施修复;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2.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应当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等环节的文件资料及论证评审资料,应当报所在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向滩涂、盐碱地、沼泽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自2017年起,在东营、滨州等地开展利用燃煤电厂脱硫石膏等方式改良盐碱地试点。(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化工、煤炭、电镀、聚氯乙烯、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矿山开采、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自2017年起,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准,优化和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和生态安全格局。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或新建项目,必须迁入或纳入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关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关部门制订本辖区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规划或方案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应认真排查拆除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包含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在内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环保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留污染物实施安全处置。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公开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信息。(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市级政府可对相关工矿企业提出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矿山企业在矿山开采、选矿、运输等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矿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尾矿库治理力度,落实尾矿库闭库责任,做好闭库尾矿库土地复垦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以枣庄、济宁、泰安、菏泽等市为重点,开展采煤塌陷地复垦治理。到2020年,煤炭企业治理已稳沉采煤塌陷地达到80%,新增塌陷地达到同步治理,各地治理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达到80%。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推行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减排指标。(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分解落实到各市,并纳入各级政府节能考核指标。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自2017年起,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到2020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理率达到95%,各市至少建成一处正式运营的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所。(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2.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稳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的实施,建立减肥增效集成示范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强化高毒、高残农药源头监管,全面建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大力推广生物农药,逐步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积极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较2014年减少10%,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2017年起,选取部分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省30%以上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实施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程,积极开展国家有机食品基地建设,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国税局、省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示范推广光热降解、全生物降解地膜和0.008—0.01mm以上标准地膜,推进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自2017年起,开展产粮(油)、蔬菜产业和果品生产大县的废弃农膜回收试点工作;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省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以提高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资源化利用水平为重点,根据养殖规模,选择性推广粪便肥料化利用技术。依托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畜禽粪便肥料化生产设施,生产有机肥。积极推进农村废弃物三级网络试点工作。到2020年,争取建设30处三级网络试点项目,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100%,全省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省畜牧兽医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厅等参与)

3.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定期对垃圾处理场所开展无害化评估,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到2020年,完成1.3万个行政村整治任务,全省村庄污水处理率达到35%,设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城市(含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山东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年底前完成。规划报环保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以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济宁、临沂等市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探索适合本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各市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影响人民居住环境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污染隐患突出的和拟开发建设用作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各市要根据耕地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指标。(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并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所在地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涉及农产品产地的,报所在地农业、环保部门备案;涉及林地的,报所在地林业、环保部门备案。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对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进行追责。(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市环保局要定期向省环保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七)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单位的科研技术和人才优势,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有机污染物的微生物降解技术、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实施高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工程和高校协同创新计划,遴选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高校协同创新中心。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通过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省科学院等参与)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技术体系。自2017年起,分期实施一批农用地、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2020年年底前完成。组织配套集成以源头防控、农艺措施修复、土壤重金属原位钝化修复、植物萃取修复为重点的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在工矿区、蔬菜种植区、污灌区开展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研发、筛选和优化,通过试点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强化果菜生产区病虫草害绿色防控、农药减量控害技术的推广应用,在设施蔬菜栽培和果树种植集中区域重点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在鲁西平原区、鲁北平原区、鲁中南山地丘陵区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3.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的集成示范,加快成果推广与转化。建立健全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鼓励高校积极加入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纳入全省统一的网上技术交易平台体系。引导有条件的高校建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科学院等参与)

4.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通过“信用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 ”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完善政策机制。

1.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协调推进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供销社等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省级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地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各地应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2.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银监局、省证监局、省保监局等参与)

(二)完善法规规章,健全标准体系。

1.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在对全省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因素、存在问题、治理措施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并适时推动环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管理等相关法规、规章完善工作,依法规范、促进、引导、保障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省环保厅牵头,省法制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系统构建标准体系。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2017年起,逐步对山东省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我省标准体系。适时制定山东省农用地、林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山东省肥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以及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研究制定加厚地膜和可降解农膜等地方标准。(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三)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公益诉讼。

1.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铜、锌、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果品生产大县、设区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向土壤环境非法转移污染物的行为。依法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市级和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有关执法机构,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现场执法装备。对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等参与)

2.积极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推动做好对环保公益组织的规范和培育工作,进一步畅通公益组织诉讼渠道,排除诉讼障碍。总结和推广青岛、烟台、潍坊、临沂、德州和聊城6市开展检查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经验,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级法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监督指导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建立行政手段与检察手段有效对接机制,共同解决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四)加强社会监管,开展宣传教育。

1.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省土壤环境状况。市级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深入开展“污染随手拍”“环保开放日”等宣教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土壤环保的监督管理。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偷排废水、废气、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依托“互联网 ”创新环保公众参与模式,完善省、市、县三级环保微博工作体系,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保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2.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加大土壤资源、土壤环保等方面科普资源的开发建设,在主要新闻节目中加强土壤环境方面的报道,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在报刊、网站等刊发相关评论文章引领社会舆论。把粮食质量安全与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有机结合,利用好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重要节点,开展大范围的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把土壤环保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粮食局、省网信办、省科协等参与)

(五)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实行定期调度督促。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市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及污泥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水利、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政府。(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等参与)

3.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本方案,制定防范土壤污染的技术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认真演练。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等参与)

4.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 。省政府将与17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等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区域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等参与)

土壤是保障食品安全和构筑健康人居环境的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我省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我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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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酸化综合治理

  • 施用石灰,调酸补钙。施用石灰,一调酸二补钙,调节酸碱,可以增加养分的有效性,所以,调酸(施石灰)就相当于施肥。秋收后,把地里的秸秆杂草收拾干净,亩撒生石灰100公斤,翻耕,钯匀。熏制火粪,一举多得。用地里的秸秆和田边地角的杂草熏制火粪,也是治理土壤酸化的有效措施。火粪呈碱性,含钾较多,有调节土壤酸碱度和补钾的作用,土家先民就是靠施用火粪维持土壤的酸碱平衡和钾元素的平衡。施有机肥,平衡酸碱。有机肥有极大的缓冲性,有调节土壤酸碱度的作用,长期施用,可以平衡酸碱,培肥地力。覆盖栽培,减轻淋溶。在农业生产中覆盖栽培(地膜覆盖和草覆盖),减轻降水对土壤的冲刷,降低土壤中碱性盐基的淋溶。测土配方,精准施肥。按土壤按作物需求进行测土配方施肥,降低化肥的施用量,能有效的防治土壤酸化,施用氮肥时,选择碳酸氢铵,2.7公斤碳酸氢铵相当于1公斤尿素。当前作物,综合治理,当发现作物因酸化而生长发育不良时,用一下方法处理:叶面喷施芸苔素4781等植物营养调节剂,同时 用1:1的沼气水淋蔸。叶面肥喷施植物营养剂和硼锌及康补钙。撒石灰,一蔸一把,围蔸撒,然后蓐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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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直属单位

(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官网公开信息,2015年9月5日更新)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机关服务中心

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

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山东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

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

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站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

山东省核与辐射安全监测中心

山东省环保技术服务中心(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

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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