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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

《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是山东省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颁布的条例。

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简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查,是指对全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工作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据,遵循独立、全面、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稽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级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管理工作。市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管理工作。具体稽查工作由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相关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稽查机构)承担。

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管理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级次通过预算安排并予以保障。

第五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情况。包括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以及项目资金安排等情况。

(二)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情况。包括支出内容和标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结余资金处置等。

(三)项目立项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预算审查、施工进度、决算审计、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等。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等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权属管理、档案管理情况。

(五)项目后期管护、绩效考核等。

第六条 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不定期开展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工作。稽查工作采取内业稽查和外业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也可运用遥感技术、在线监测系统等手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七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稽查前期工作。财政、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稽查范围、稽查重点和稽查项目,委托稽查机构,印发稽查通知,部署稽查工作。

(二)实施内业稽查。稽查机构听取被稽查单位情况介绍,查阅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预决算审查资料及工程建设资料等,质询被稽查单位有关人员。

(三)开展外业稽查。稽查机构实地勘察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施工进度,抽验项目工程量和工程质量。随机走访农户,听取农户对项目建设的意见。

(四)反馈稽查意见。稽查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稽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准确提出稽查意见,并将稽查意见与被稽查单位沟通后,由被稽查单位及相关人员盖章(签字)确认。

(五)提交稽查报告。稽查机构根据稽查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认真编制稽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稽查报告包括:稽查概况、稽查内容、稽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或处理意见,其他事项说明和需要的文件材料等。

(六)稽查工作结果处理。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对稽查报告反映的问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逾期未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被稽查单位应积极配合稽查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拖延稽查工作。

第九条 稽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水平;

(三)熟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具备开展稽查工作的相应资质。

第十条 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应遵守行业自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及时开展稽查工作,保守秘密。稽查人员不得接受被稽查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或为自己、亲友及单位谋取私利。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稽查机构及稽查人员一经查实,应对违规违纪稽查人员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永久取消被委托资格。

第十一条 被稽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暂停或扣回拨款、核减或取消下一年度省级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指标、项目等措施,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山东省财政监督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一)虚报项目骗取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三)未按规定范围、用途分配土地有偿使用费,未按规定将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到项目的;

(四)未按规定的支出内容和标准使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五)未及时拨付土地有偿使用费,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

(六)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规模、调整规划设计和项目预算的;

(七)未落实项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以及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第十二条 各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监督管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办法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对国家安排我省的中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的稽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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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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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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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文献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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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 [2012]15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国土资源厅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促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土资源 部对 2008年制定的《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 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 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2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 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新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新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新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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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等级 标准 地州市名称 32 21 17 14 12 10 8 7 5 乌鲁木齐 乌鲁木齐市 乌鲁木齐县 克拉玛依 克拉玛依市 石河子 石河子市 伊犁州 奎屯市 昌吉州 昌吉市 阜康市、米泉市 玛纳斯县、呼图 壁县、吉木萨尔 奇台县 博州 博乐市 精河县 温泉县 伊犁地区 伊宁市 霍城县、新源县 尼勒克县、特克 斯县、伊宁县、 巩留县、察不查 昭苏县 额敏县、 托里县 布尔津县、 福海县 吐鲁番地区 吐鲁番市 鄯善县、托克逊 县 伊吾县、 巴里坤县 巴州 库尔勒市 轮台县、且末县 、和硕县、博湖 若羌县、和静县 、尉犁县、瑕焉 阿瓦提县、 温宿县、 沙雅县 克州 阿图什市 乌恰县 阿合奇县、 阿克陶县 英吉沙县、伽师 县、 疏附县 和田地区 和田市 民丰县 和田县、洛浦县 、墨玉县、于田 县、策勒县 皮山县 共87个市县 1 1 3 4 3 15 25 25 10 十二等 十三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简介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费用。该项基金主要用于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该项基金收入30%上缴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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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1〕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六月十日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预算管理,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预决算管理,预、决算的编制办法和具体报表格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五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项目支出、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以及与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耕地开发项目是指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及补助地方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

耕地开发项目实行全成本核算。成本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和管理耕地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必要设备的购置费、必要的管理费及不可预见费等。

耕地开发项目预算编制及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是指用于土地利用信息动态监测系统建立及运行等方面的支出,包括设备购置和维护费、网络运行费、数据处理费、信息系统软件开发费等。

第八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核查、耕地开发项目审核论证、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级标准与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的修订等与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有关的费用,由国土资源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资金使用预算,报财政部审定后,从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下达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本年土地有偿使用费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收支增减因素,提出下一年度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和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编入下一年度中央预算。

第十条 耕地开发项目和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建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的程序编报。

项目承担单位隶属于中央部门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报送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建议;项目承担单位隶属于地方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地)国土资源厅(局)、财政厅(局)于每年5月底以前,联合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建议。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对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建议进行评审,编制全国耕地开发项目和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草案,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对全国耕地开发项目、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和下达。隶属于中央部门承担的项目,由财政部将项目支出预算下达到国土资源部;对地方承担的项目,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联合下达到各地财政厅(局)和国土资源厅(局)。

第十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批准。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并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资金的拨付手续,监督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第十五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耕地开发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结余经费应按原拨款渠道缴回中央财政。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有偿使用费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的专项检查,追踪问效。对于土地有偿使用费,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对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情况的重点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坐支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一经发现,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入、支出预算科目,按财政部印发的年度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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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简介

通知全文

进一步明确新增建设用地

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

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

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提高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1。同时,根据各地行政区划变动情况,相应细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细化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详见附件2。

今后,财政部将会同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土地调控政策需要,结合各地基准地价水平、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面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状况,适时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并向全社会公布。

调整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

有偿使用费分成管理方式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同时,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调控,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方式。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国库。

四、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监督解缴。

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应当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通知申请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财政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备查。缴款通知书应明确新增建设用地的地类、面积、适用的征收等别、征收标准以及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数额。

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通知市、县财政部门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将应当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就地缴入国库。市、县财政部门在缴款时,“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和省级共享收入”,收款国库栏填写当地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填写预算科目时,30%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13301目“中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科目,70%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13302目“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科目。国库部门办理缴库手续后,将加盖国库印章的“一般缴款书”第 四、五联退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将收到的“一般缴款书”第四、五联分别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已经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库方式,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县财政部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可以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财政性资金中列支,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0899项“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等相应科目。

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后,再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并抄送财政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缴款凭证、用地批准文件等,抽查核实市、县人民政府是否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并按月做好与国库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对账工作,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

严禁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严禁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时采取“以租代征”等方式,逃避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县人民政府凡不按国家规定的等别和征收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批准文件。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缓缴、挤占、截留和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认真做好新增建设用地

土地有偿使用费清欠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对于地方违反规定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进行逐项清理,并限期追缴。其中:对于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发布后,各地违反规定减免和欠缴的,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缴完毕。2006年12月31日前清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原有规定解缴入库;2006年12月31日以后清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律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解缴入库。逾期未缴的,一律暂停审批该市、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按其滞纳金额及日期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同清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并按规定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拒不缴纳的,除了由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公示、暂停办理新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下达该市、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加收滞纳金以外,还应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办理年终结算时予以相应抵扣。

改进和完善新增建设用地

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

为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效率,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从2007年1月1日起,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主要参照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向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成的部分,加上中央财政专项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参照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农田面积、国家和省级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市、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将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中的06项“耕地开发专项支出”科目,修改为12项“耕地开发专项支出”科目,增设13项“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支出”、14项“土地整理支出”科目,分别反映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上述各项支出情况。

强化新增建设用地

土地有偿使用费收支管理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监督检查制度,充分运用航空、遥感等技术方法和手段,核实当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和耕地面积,强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与监督。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审批、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以租代征”和未批先用等违法批地、用地行为占用土地的,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以及擅自减免、缓缴、截留、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按日加收滞纳金,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收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做好相关工作。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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