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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以合作体的形式承包工程的出发点,与以施工联合体形式承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其相同之处在于:虽有总包能力但不愿独自承担风险,不愿作为总包施工单位;既想承担较少的风险又想谋求较高的利润,不愿作为分包施工单位;或上程规模大,超过了单个企业的现有生:产能力。其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各施工单位都想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同时利用其他施工单位与自己不同的优势,以形成较佳的组合,从而既有利于中标又能获得较高的利润;二是相互之间在经济上不够信任,都觉得自己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较高,应当获得比合作伙伴更高的利润率,因而经济上不愿采用有福同享、有难共当的分配原则,而宁愿自负盈亏。
施工合作体一般是由不同类型或专业化方向不同的企业组成,例如,由基础工程公司、主体结构工程公司、装修工程公司和安装工程公司组成。在以施工合作体方式承包工程的条件下,各成员单位虽然从整个工程的角度是相互分担了风险,但就其独自组织施工的工程内容而言,主要是分别独自承担风险。因此,施工合作体一般用于规模大但技术并不十分复杂的工程。这里所说的某一工程的技术复杂与否,是以该工程本身的技术要求与承包该工程的施工单位的技术水平之间的相对程度为衡量尺度。同样,以施工合作体的形式参与投标,也相对降低了竞争的激烈程度,对施工单位是有利的。
施工合作体有如下特点:
(1)参加合作体的各方都不具备与发包方工程相适应的总承包能力。各方都希望通过结成合作伙伴,增强总体实力,以满足发包方的要求。但他们又出于自主性的要求,或相互间信任度不够等,不采取联合体的捆绑式经营方式。
(2)合作体的各成员单位都有与所承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施工力量,包括人员、设备、资金、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
(3)各成员单位在合作体组织机构的施工总体规划和部署下,实施自主作业管理的经济模式,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4)由于各成员单位与发包方直接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履约过程中一旦企业倒闭破产,其他成员单位及合作体机构不承担项目合同的经济责任,这一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5)显然,采用施工合作体方式承发包,要使合作体与发包方签订的基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施工合作体是一种为承建工程而采取的合作施工的模式。或因工程类型多、数量大,或专业配套需要等,当一家施工单位无力实行施工总承包,而发包方又希望施工方有一个统一的施工协调组织的时候,就可能产生由几家施工单位自愿结成合作伙伴,成立一个施工合作体,产生合作体的组织机构及其代表,以合作体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施工承包意向合同,其主要是对施工发包方式,发包合同基本条件、施工的总体部署、实施协调的原则和方式等双方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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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作体有利于充分发挥各施工单位的专业优势,也是合理组织生产要素、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的一种承发包方式。同时,在施工合作体内部经济责任比较清楚,有利于促使各成员单位努力降低自己的个别劳动消耗,客观上也是施工单位乐于选择的一种承包方式,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施工合作体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妥善地加以处理,其中主要的问题有:
(1)施工现场的共同设施、共用施工机械等的使用和费用分摊问题
虽然施工合作体的各个成员单位是分别组织施工,都投入完整的施工力量,但有些临时设施、施工机械却没有必要重复投入,采用共同使用、分摊费用的方式更为经济。这既有利于降低投标价、提高中标概率,也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盈利率。但是,由于这直接涉及到各成员单位的经济利益,常常难以取得一致意见,尤其是要在投标阶段和内部合同中预先明确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就更为困难;或者,即使预先取得了一致意见,但在施工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或意外,又会产生新的矛盾。这都有可能使施工合作体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造成不愉快的局面,影响合作的效果和今后继续合作的愿望。
(2)领导机构的总体协凋问题
由于施工合作体的领导机构无权指挥或干预各成员单位的施工组织和管理,因而其权威是相当有限的。在施工合作体整体利益与各成员单位利益基本一致的条件下,领导机构的协调工作比较容易,能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是,如果施工合作体的整体利益与个别成员单位的利益不一致,或各成员单位相互之间的利益有矛盾,则领导机构的协调工作就很困难,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而需要领导机构出面协调的问题大多属于后一类情况,这表明领导机构的总体协调作用不大,有可能因此而影响合作的效果,损害施工合作体的整体利益,实际上最终将损害各成员单位的利益。
(3)投标报价问题
由于施工合作体采用联合承包、分别组织施工和核算的方式,相应地就要求以施工合作体的名义投标、各成员单位分别进行投标计算或估价。各成员单位从自己切身的经济利益出发,难免会对自己将承担的工程内容考虑较大的风险系数或利润率,至少不愿以低于平均利润水平的价格投标。因此,施工合作体各成员单位一般不会采取统一协调的投标竞争策略,往往难以形成既有很强竞争力、又能为各成员单位所接受的投标价,在报价上可能难以与总包施工单位或施工联合体竞争,中标概率相应降低。如果说前两个问题主要涉及到施工合作体的合作效果,并非没有妥善处理的可能,那么,第三个问题则直接关系到施工合作体的合作能否实现,在这方面,较少协商解决的可能性。
合作体这种形式亦可用于设计任务和项目管理任务的委托,这时,其基本特征与施工合作体相同。
施工合作体与施工联合体的区别
合作体即英文中的Consortium,即合作、合伙、联合的意思。施工合作体在形式上和合同结构上与施工联合体一样,但是实质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加合作体的施工单位都没有足够的力量完成工程,都想利用合作体,他们之间既有合作的愿望,但彼此又不够信任。
(2)各成员公司都投入完整的施工力量,每家单位都有人员、机械、资金、管理人员等。
(3)其分配办法相当于内部分别独立承包,按照各自承担的工程内容核算,自负盈亏。
(4)根据内部合同,某一家公司倒闭了,其他成员单位不承担其经济责任风险,而由业主负责。
(5)由于是一个合作体,所以能够互相协调。
(6)适用于那些工作范围可以明确界定的建设项目。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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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量小,但风险较大。由于承包单位是一个合作体,各公司之间能相互协调,从而减少了建设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量。但当合作体中某一家公司倒闭破产时,其他成员单位及合作体机构不承担项目合同的经济责任,这一风险将由建设单位承担。
(2)各承包单位之间既有合作的愿望,又不愿意组成联合体。参加合作体的各成员单位都没有与建设任务相适应的力量,都想利用合作体增强总体实力。他们之间既有合作的愿望,但又出于自主性的要求,或彼此之间信任度不够,不采取联合体的捆绑式经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