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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 (2014)提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预留变、配电站及相关电力设施用地,预留的电力设施用地必须与旧城改造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审批和验收。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基本信息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其他信息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对列入全市电网发展规划和市政府重点推进的电网建设项目,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简化程序,加快审批。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市发改、国土、消防、规划、交通、水务、环保、林业、气象、文广新、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齐全的电网项目,应按规定时限出具相关审核、审批或预审意见。对手续不齐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缺项材料。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对当地人民政府已完成征地拆迁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用地手续的办理。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齐全、有效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总体规划、规划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的性质、位置、规模、开发强度、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核,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核中要求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的,韶关供电局应当在接到修改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图纸,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图纸修改时间顺延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

对由市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确认工期紧张的电网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电力设施设计规划条件。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市交通、公路、城市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根据韶关供电局按照省电网公司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安排本年度的占道、开挖需求计划。在具体项目报建时,市交通、公路、城市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进行审批。

市区道路沿线架空线路电缆化免收改造工程涉及的道路开挖二次修复费。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符合城乡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及市政府相关规定优惠提供规划用地红线和线路走廊红线等信息资料。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电网建设项目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通讯、广电、航道、桥梁、水利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发生冲突的,应当按照规划在先、审批在先、建设在先及配套设施服从主体设施的原则协商解决。涉及拆迁、复建的具体费用,由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并办理相关手续。不需要拆迁、复建的,在采取防护措施后进行建设。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电网建设项目按规定缴纳省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不得收取。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任务包干制,由电网建设单位与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委托征地合同。对于在取得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书面同意变电站站址及线路路径方案后,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路径用地范围内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抢种人或抢建人限期恢复原状。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电网发展规划的项目用地统筹安排用地指标。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韶关供电局提供齐全的线路路径图、塔位详细资料等相关资料后,对线路走廊所经之处损坏青苗等作物且不需要实施征地或拆迁的电网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与电网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委托征地合同的约定,负责完成相关补偿工作,交付用地给施工单位施工。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220千伏及以上的线路采用架空的形式架设。城市规划范围内的11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对城市景观产生较大影响且具备电缆敷设条件的地段可采用电缆埋地敷设的形式。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韶关供电局等相关部门编制全市电力走廊规划,确定城市道路上电力走廊建设规模和设置标准。在需要供电线路下地的片区建设市政道路的,要同步设计电缆管沟,并协调韶关供电局同步建设。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有关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在道路设计过程中要主动与韶关供电局沟通,在设计图纸中落实电力走廊的规划,相关设计图纸应当书面征求韶关供电局意见;韶关供电局应积极做好配合,对市政道路建设单位来函征求意见的,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

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图纸施工,在市政道路建设过程中变更设计影响供电线路走廊的,应当征求韶关供电局意见。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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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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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主要内容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加快电网建设步伐,保障我市电力供应,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35千伏及以上主网,城区和农村20千伏及以下配网(含新建、改造项目及配套基建项目)以及市政府重点推进的其他电网建设项目,适用于本规定。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韶关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由市发改、经信、国土、住建、规划、交通、环保、水务、财政、公安、城管和韶关供电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和督办本市行政区域内电网工程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

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组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本辖区内电网工程规划建设工作。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市发改局会同经信、外经、交通、城管、代建、莞韶园管委会、芙蓉新区管委会等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建立用电需求及电源送出信息预报和通报机制,每季度将区域规划、产业布局调整或大项目引进等可能引起用电负荷发生重大变化及新建电源的信息及时知会韶关供电局。韶关供电局应当据此向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提出相应调整电网规划建设工作方案及实施意见。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韶关供电局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政府上报本年度韶关电网建设计划(含前期工作项目),由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将年度电网建设责任分解到市有关单位及县(市、区)政府;韶关供电局汇报每季度电力供需形势、电网项目建设情况,由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全市电网发展规划由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召集各组成单位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电网专项规划由规划范围内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召集组成单位会同韶关供电局编制,报市或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将经批准的电网专项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将电网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做好电网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铁路、公路、航道(水道)、桥梁、水利等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计,必须按照城乡总体规划、电网专项规划及相应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预留相应的电力线路走廊。经确认和预留的电网建设规划用地及线路走廊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征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意见。重大调整要按规定报请市或县(市、区)政府批准。

在审批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预留变、配电站及相关电力设施用地,预留的电力设施用地必须与旧城改造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审批和验收。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电网规划中的电网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及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的变、配电站站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电网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方案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书面征求意见时,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收集有关镇(街道)政府的意见,并在一个月内回复书面意见与支持性资料,若对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回复中提出建议修改方案。经盖章确认的电网建设用地及线路走廊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征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意见。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对于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政府已经同意选址方案的电网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时限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如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意见的,应当参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办理实施意见》有关要求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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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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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文献

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 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

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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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 .txt 真正的好朋友并不是在一起有说不完的话题, 而是在一起 就算不说话也不会觉得尴尬。 你在看别人的同时, 你也是别人眼中的风景。 要走好明天的路, 必须记住昨天走过的路,思索今天正在走着的路。 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 2010 年 02月 20日 16 时 09 分 57 主题分类 : 建设建筑 “电网建设”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 [2010]3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本市电网建设,提高电网供电能力和安全可靠性,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 民群众生产生活用电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等法律法规,

朝阳市加快电网建设的规定 朝阳市加快电网建设的规定

朝阳市加快电网建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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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加快电网建设的规定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令第 17号 《朝阳市加快电网建设的规定》 业经 2010年 3月 22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0年 5月 15日起施行。 市长 :张铁民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朝阳市加快电网建设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和加快电网建设,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电力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网,包括高低压变电所(站)、输电线路和配电网络。 第三条 朝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建设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电网 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市、县 (市)区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 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经济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用 事业、林业等部门在各自

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基本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运行[2015]1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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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

关于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管节能〔2015〕579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现就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公共机构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各级公共机构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充分认识节约能源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以建设节约型、绿色化公共机构为主线,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能源资源,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公共机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与节能工作相结合,大力实施节能改造,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要与节约型机关建设相结合,加强办公用房、各类资产、办公用品的节约集约使用,努力降低行政成本;要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践行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发挥公共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重点工作

(一)推进公共建筑节能。

加强对新建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节能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围护结构、供热、空调、数据中心等既有设施设备节能改造。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加快淘汰小型分散燃煤锅炉,减少燃煤消耗。积极推广应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以及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设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绿色建筑。

(二)抓好节约用水。

执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科学制定用水指标,强化用水目标管理,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水机制,实施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促进水资源使用结构调整和优化配置。大力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全面普及节水器具,积极实施用水器具、设施设备和老旧管网节水改造,推行合同节水管理。鼓励开展中水回收和雨水收集,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次数。组织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到2020年全部省级机关和50%以上的省级事业单位建成节水型单位。

(三)高效利用各类资产。

新建、改扩建办公用房,应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具备条件的,要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和一个单位一座办公楼的模式,实行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共享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配置,盘活存量资产,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减少和杜绝资产的闲置浪费。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产品强制采购制度,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绿色低碳的产品、设施和设备。推动办公信息系统的统筹建设和云计算技术应用,实现网络平台互联互通和数据信息共享共用。

(四)推进资源循环利用。

加强废旧商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的分类收集,鼓励公共机构与有资质的企业建立定点定期回收机制,形成网络完善、处理良好、管理规范的回收体系,到2020年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推广使用环保再生纸、再生鼓粉盒等资源再生产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要安装餐厨废弃物就地资源化处理设备。

(五)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鼓励和引领新能源汽车的消费和应用,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其比例不低于10%。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创新商业运营模式,引进社会资本利用既有停车位参与充电桩建设和提供新能源汽车应用服务。2016年公共机构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总量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30%以上,之后比例逐年增加,2020年实现新能源汽车广泛应用。

(六)营造绿色办公环境。

积极参与大气、水、土地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办公环境综合整治。抓好办公区绿化美化,因地制宜实施小微绿化、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加强公共区域内的人文遗迹和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在公共机构食堂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炉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保证油烟排放达标。倡导和鼓励办公区内禁烟,积极打造无烟办公区。

(七)践行绿色生活方式。

培育绿色生活价值观念,倡导合理消费,反对过度消费,力戒奢侈浪费,广泛开展绿色生活行动,养成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引导干部职工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高能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限制和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和过度包装用品。大力倡导绿色低碳出行,鼓励干部职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深入开展反食品浪费行动,引导干部职工养成爱粮、惜粮、节粮的餐饮习惯。

(八)培育生态文化。

加强节约能源资源和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培训,广泛开展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中国水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在干部职工中普及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科学知识,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培育生态道德。各级公共机构及干部职工在履行职能职责过程中,要切实贯彻生态文明理念,认真落实生态文明建设任务,推动工作方式向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方向转变,推动生活方式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向转变,推动公共机构各项事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九)拓展示范引领。

发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的示范引领作用,深入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在“十二五”时期创建2000家示范单位的基础上,再创建3000家示范单位。实施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制度,建立评价标准体系,完善标准动态更新机制,推进能效领跑者创建工作,创评200家能效领跑者。在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积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2020年前实施600个示范项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建立和完善由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商务等部门参与的指导协调机制,形成分工明确、运转顺畅、执行有力、监管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职能,与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广新经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健全制度标准。

强化公共机构能耗、水耗强度控制,合理确定能源、水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健全节能节水目标责任制和奖励制。推进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加快制定修订能源资源消费基准、计量统计、能源审计、监督考核、降低碳排放等制度标准,强化节能评估与节能监察。加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统计工作,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

(三)落实资金保障。

充分发挥财税、金融等政策作用,支持、激励和引导公共机构推进能源资源节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完善落实财税、金融等相关配套政策,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财税、信贷、融资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和生态文明建设。

(四)增强监管能力。

建立和完善节约能源资源目标责任制,逐级分解落实工作目标,把目标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奢侈浪费、损害生态责任追究制度。推进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监管系统建设。年能源消费量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5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与节能规划计划编制、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工作相衔接。

(五)强化技术支撑。

加强互联网、物联网技术与传统节能环保技术的融合,充分利用“互联网 ”模式,提升公共机构节能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建立健全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的遴选、鉴定、应用、推广机制,积极采取融资租赁、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推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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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电网建设的意见简介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电网建设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电网建设工作,提升电网可靠性,为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电力保障,现就加快电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电网作为现代社会十分重要的基础设施,是保障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广大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事关“十三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大局。同时,也是加快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各市县、有关部门、供电企业要深刻认识加强电网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按照“省级统筹协调、市县落实属地管理、供电企业主动沟通”三位一体的思路,形成合力,共同营造电网建设的良好环境,加快海南电网建设工作步伐。

二、主要目标

加快联网二回工程建设,增强海南电网与南方主网的联系;加强220千伏“目字形”省级主网架,保障各类电源送出,满足负荷增长需求;强化海口、三亚、洋浦等重点城市网架,建设保底电网,不断提高电网抗灾能力;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海口、三亚等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序安排特色乡镇、旅游区的中压线路下地改造;建成安全可靠、结构合理、适度超前的城乡配电网,加快农村电网升级改造。通过实施双回路改造、配建负荷转供等,实现绝大部分负荷可以安全有效转供。同时,结合“百镇千村”建设工作,分批实施主城区、中心城镇10千伏配网电缆入地工程。

到2017年,全省246个中心村电网完成改造升级,实现村村通动力电,基本解决低电压问题。到2020年,海口、三亚中心城区用户年均停电时间不超过1小时,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城镇地区用户年均停电时间不超过10小时,农村地区用户年均停电时间不超过24小时;全网配电自动化、配网通信系统覆盖率不低于90%,低压集抄和智能电表覆盖率达到100%;农村户均配变容量不低于2.0千伏安,达到国家配电网建设改造标准。“十三五”期间完成电网投资超过170亿元,加上琼中抽水蓄能电站和联网二回工程等配网电力设施,电网投资合计超过210亿元,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增长。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电网规划管理。

电网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电网规划与各级总体发展规划和城乡、土地、林业等规划的衔接,是推动电网建设、保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基础。海南电网主网架规划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统筹纳入能源规划;各市县的配电网规划编制工作由各市县政府牵头,会同电网公司组织开展。电网规划要适度超前,并及时将规划用地及输电线路走廊矢量图提交政府“多规合一”办公室,确保用地需求纳入“多规合一”中。

各“多规合一”办公室要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切实将电网规划纳入各级总体规划中,并做好与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协调,统筹安排变电站建设用地和线路走廊,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要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总体规划中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控制,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规划选定的站址和线路路径;确需调整的,要征求能源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意见,由各方协商解决。

(二)扎实推进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1.做好项目储备。海南电网公司要结合电网专项规划,长短结合,既立足当前需要,又利于长远发展,建立完善的电网项目储备制度,制定电网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形成接连不断、滚动实施的储备机制和良性循环。拟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专项建设基金的电网项目要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原则上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并取得相关支持文件。

2.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海南电网公司要科学制订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明确电网建设项目每个关键环节的时间节点;做深、做细前期工作,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选址、选线的调整和反复;提前办理项目审批所需支持性文件。电网发展规划正式印发后要及时开展林地预审,并对规划内项目用地、用林指标进行测算,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指标调整平衡工作。

3.优化设计,提升设计理念。电网建设项目要尽量避开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天然林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珍稀动植物资源集中区域、居民区及公共场所等环境敏感区,最大程度地保护生态环境;要优化电网电压等级,在提高安全可靠性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节能型、紧凑型、同杆多回线路技术,优化变电站建设模式,尽量减少占用土地等自然资源,实现节能降耗;输电线路跨越林地、林区的杆塔,要采用高塔设计,尽量减少林木采伐量;要结合海南实际,适度提高电网建设标准,大幅度提升城区、中心城镇和重要特色旅游小镇的可转供电率和电缆化率,推动电缆入地改造工程,持续做好电网防风加固工作,增强全省电网抗灾能力。

(三)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电网公司要确实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项目建设各项制度,采用设备材料、施工队伍框招等形式,提前做好项目建设的准备工作,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争取投资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开工建设。二是要全面推行现代工程管理,狠抓建设进度,明确工作目标,倒排时间节点,厘清工作责任,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同时要注重造价管理,优化建设方案,严格设计变更程序,加大政府监督力度,努力降低电网工程造价。三是要加强质量管理,推行设计、施工标准化,严格工程质量标准,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确保工程质量。四是要重视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确保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

(四)简化电网项目审批及相关手续办理程序。

各单位、各市县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五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多规合一”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简化电网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加快相关手续办理。

1.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一是项目分级审批。220千伏及以上、跨市县的电网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非跨市县的110千伏及以下的电网项目由属地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除中央预算内投资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等国家明确规定的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外)。

二是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对于政府投资的电网项目,纳入规划的建设项目不需立项,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纳入规划的35千伏及以下的企业投资的电网项目,可以市县为单位,每年打捆申请项目备案,相应的土地、用林等手续可分别一并打捆审批。

三是简化部分审批程序。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新建项目按照最终规模办理环评手续,分期建设、分期验收;对于不超过30%的输变电改、扩建工程采取环评备案,不再办理环评意见(即:主变压器等主要设备总数量增加不超过原数量的30%、输电线路路径长度增加不超过原路径长度30%、电压等级不变前提下对主变压器容量进行调整);线路部分改造工程项目,在电压等级不变,线路不变及仅在杆(塔)线行内增加架设多回同电压(及以下)线路的前提下,无需办理备案、规划等手续;变电站工程项目,不涉及新征地的变电站增容扩建,在电压等级不变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计量装置项目,低压入户线、计量装置项目可直接备案,原则上不再办理环评、用地预审、选址规划等手续。

2.积极支持相关手续的办理。

一是规划(住建)部门,应及时配合电网项目建设,提供项目涉及的规划地块、道路或其他规划预留项目的相关规划数据及指标。线路工程规划审查意见由线路所经过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五网”相关部门意后出具。同一级政府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与用地规划许可可合并办理。线路路径、电压等级不发生改变的重建工程项目,无需再办理规划选址意见。

二是国土部门,要优先保障变电站建设用地,由省级层面统筹解决电网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多规合一”或土地利用规划的电网项目可直接出具预审意见。

三是林业部门,由省级层面统筹解决电网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林指标。对于已经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但在实施过程中需临时调整,调整用林面积小于2公顷的项目(不包括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可不再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仅提交现状调查表,并优先办理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电网规划内建设项目确需穿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需向国家林业部门申报手续的,由省林业部门按照规划,对规划内电网建设项目组织统一审核,向国家林业部门提出统一调整申请。

(五)积极做好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工作。

1.按照属地原则各市县政府会同海南电网公司全面落实土地征收、青苗补偿工作责任。各市县政府为电网建设项目土地征收、青苗补偿的工作主体责任单位。海南电网公司与各市县政府签订土地征收、青苗工作协议,并明确征收范围,与各市县政府共同推进征地、青苗补偿工作,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问题。

2.实行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工作包干负责模式。新开工的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青苗补偿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县政府按照当地市县补偿标准,以总包干形式负责完成全部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工作。所需费用由电网企业统一支付,并按照总费用5%的标准,给予各市县相关工作经费。

(六)积极推进电缆入地建设改造。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6〕116号),积极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各市县在编制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将电网项目纳入规划范围;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等地级城市、有条件的城市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要求,同步实施电缆入地;老城区结合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缆线沟建设;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结合自身实际,逐步推进电缆入地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电网建设协调机制。

一是省政府将不定期组织各有关单位,协调推进电网建设。二是省发展改革委具体承担综合协调责任,及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等方面重大问题,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电网建设情况及提请需议定的事项;各市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并贯彻落实省政府相关要求,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三是市县级的协调机构按季度召开协调会,了解辖区内电网工程进度和建设存在困难,协调电网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征地拆迁、林业、环保、用电、城乡规划、青苗补偿等问题。四是电网工程沿线的各乡镇政府按周收集工程受阻信息并予以解决处理,自身无权限协调解决的事项,或者解决过程存在困难,有可能拖延建设进度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县政府协调机构反馈。

(二)明确职责分工。

一是省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责任分工,加快审批、牵头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做好指导跟踪落实,及时上报和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二是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内推进电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担当起本级政府职责范围内的电网建设协调综合管理工作;三是电网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对项目建设负直接责任,将工程进度、工程安全、工程质量、重大节点目标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主动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电网建设进度。具体责任分工见附件。

(三)加强督查督办。

将全省电网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省重点项目,并按属地原则将每年电网建设项目细化分解至各市县,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我省投资项目督查考核范畴内,电网规划项目前期工作作为省重点预备项目一并纳入督办事项。按照《海南省投资项目督查考核办法》、《海南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奖惩试行办法》,对电网项目建设全过程督促检查、跟踪问效;要赋予督办人员权限,确保督办组能现场解决实际问题。

(四)建立长效机制。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分别同公路、铁道、部队等单位协商明确重大基础设施相互交叉、相互妨碍的处理原则及审批流程、时限和补偿标准。建立常态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做好宣传引导。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宣传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电力科普宣传,消除群众对电力设施的恐惧心理和抵触情绪,有效化解负面影响。全省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和防范突发事件,充分利用互联网、新闻、报纸等媒介,着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海南省加快推动海南电网建设责任分工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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