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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1.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2001年7月原修改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据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²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抢险救灾等工程。
《建筑法》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3)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为避免同一建设工程的开工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门重复审批的现象,《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4)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据此,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是否实行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2.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资金到位情况;
(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
(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承包商即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通过后,即可开工。虽然在字面上都是“开工报告”,但二者之问有着诸多不同:
(1)性质不同,前者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后者则是建设监理过程中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
(2)主体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
(3)内容不同,前者主要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二、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又称业主或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如果建设项目是政府投资,则建设单位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为建设工程开工和施工单位进场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是建设单位应尽的义务。因此,施工许可证的申请领取,应该是由建设单位负责,而不是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
三、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增加的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主要是监理和消防设计审核。
1.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为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2.《消防法》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8个方面的法定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此外,《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管理办法》还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 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 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对于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以防止建设工程在中止施工期间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保证在恢复施工时可以尽快启动。在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中止施工满1年的,在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还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看是否仍具备组织施工的条件,经核验符合条件的,应允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经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不允许恢复施工,待条件具备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3.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五、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1.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2.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3.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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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34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第一节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 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进一步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 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 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1)工程投资额在 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
二级建造师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2Z2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复习要点 1.我国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 其中:多数工程由建设单位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施 工许可证,部分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 对 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都将被责令改正; 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 责令停工, 可 以 处以罚款。此外,工程投资额在 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以 及抢 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 2 .《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已经办理该建筑 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 需要拆迁 的,其拆迁
2015年二级建造工程考试于5月30、31日进行,小编整理汇总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课程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2Z2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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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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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 《建筑法》对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 《建筑法》对施工许可证申请延期的规定 |
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 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 《建筑法》对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
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 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施工许可证适用范围 | 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的不同 | 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2Z2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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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 施工企业的资质分类 |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
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 违法分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 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
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无资质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 |
2Z2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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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岗位 | 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 |
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 建造师执业的范围 | 注册的规定 |
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
“建设工程法规”是土木建筑类专业的一门重要专业基础课。本书的编写紧密结合现行标准,忠实于标准条文内容,同时吸收了课程改革的成果,书中大到工程案例,小到图片、例题,均取自于实际工程项目,强调专业性和应用性。本书具体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基本法律认知、施工许可法律制度的应用、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的应用、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应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应用、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应用、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应用、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及附录工程术语及书中涉及法规列表本书可做为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等相关专业的教材,也可作为成人教育专业教材,或建筑工程岗位群培训教材及一、二级注册建造师考试自学教材,还可供从事建筑工程技术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参考使用。
《2012年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轻松过关》共四册,本册为《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科目的内容。本书系根据最新版(2012年适用)考试大纲和教材编写,全书紧扣考试大纲,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共分十章,第一章是作者独创的本学科基本原则与学习、应试技巧;第二章至第九章分别从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建设工程节能、环保及文物保护制度,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法律制度以及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了阐述;第十章对重要知识点进行了归纳。每章都配有考点解析、经典例题分析和练习题(含解析)。针对考点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作者马凯之总结了独特的解题模板和分析、记忆方法,可使考生快速掌握知识,提高应试技能,轻松应对考试。 《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是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高效辅导书,也可供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