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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类行政许可程序汇编

《生活垃圾类行政许可程序汇编》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文件。 
2018年9月30日,修订后的《生活垃圾类行政许可程序汇编》重新发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生活垃圾类行政许可程序汇编基本信息

生活垃圾类行政许可程序汇编文件内容

生活垃圾类行政许可程序汇编目录

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一、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二、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三、建筑垃圾消纳许可

四、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

五、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

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工作文书

一、行政许可受理证明书

二、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

三、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

五、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告知书

六、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七、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

八、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

九、送达回证

十、核查报告

十一、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

十二、行政许可 时间告知书

十三、陈述申辩笔录

十四、听证笔录

十五、行政许可流程表

十六、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文书样本

一、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申请表

二、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申请表

三、建筑垃圾消纳许可申请登记表

四、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车辆准运许可申请表

五、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申请表

第四部分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文书样本

一、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二、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三、建筑垃圾消纳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车辆准运许可告知承诺书

五、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

生活垃圾类行政许可程序汇编正文

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一、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本办法于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条)修正)

三、《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一条)

四、《北京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第一百五十四项)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XX区城市管理委

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备注:

1.本行政许可事项中的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粪便、厨余垃圾、餐厨垃圾、餐厨废弃油脂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应获得拟服务地的区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与区城市管理部门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后,再到所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3.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应获得拟服务地的区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与区城市管理部门签订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后,再到所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4.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所属车辆应为自有,并符合北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技术标准。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办理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颁发许可证件名称:

《XX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由XX区城市管理委提供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四、车辆行驶证的复印件。

五、《XX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拟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需提交本项材料)。

六、《XX区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拟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需提交本项材料)。

七、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八、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说明材料。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理程序:

(一)受理条件:

1.适用告知承诺范围的申请人,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生活垃圾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以下简称“承诺书”),申请人应提交法定材料目录中的第一至第六项材料、可承诺提交第七、八项材料。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申请人可当场更正错误的,予以受理。

3.申请人不愿意做出承诺的,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二)许可发放:

1.申请人做出符合受理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2.申请人不提交签章的承诺书,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3.申请人做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有权撤销行政许可申请。

(三)许可审查:

许可发放的行政机关,在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许可审批办理程序:

申请人不愿意做出或不符合行政许可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按如下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审批:

一、受理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申请人可当场更正的,予以受理。

3.申请人按照本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二)不予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三)岗位责任人:

服务窗口受理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2.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3.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4.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5.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

6.对申请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法定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二)岗位责任人:

XX区城市管理委审查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3.经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4.经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1)提出核查的建议,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建议转批准人员。

(2)经批准人员审核,做出是否需要核查的决定。

(3)确实需要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制作成核查报告,并签字注明日期,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4)审查人员根据核查报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有关材料转批准人员。

5.经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1)填写《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并将其转受理人员送达利害关系人。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2)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6.经审查,认为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听证程序办理。

7.根据批准人员的决定,由审查人员填写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等有关文书转受理人员。

(四)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标准:

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

XX区城市管理委主管领导。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3.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四)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四、送达和备案

(一)工作标准: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送达有关文书。

2.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二)岗位责任人:

服务窗口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2.及时送达其它有关文书。

3.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4.将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归档、备案。

五、公开许可

(一)工作标准: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布。

(二)岗位责任人:

服务窗口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照要求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二、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本办法于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条)修正)

三、《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一条)

四、《北京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第一百五十四项)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XX区城市管理委

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和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备注:

1.本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条件中未涉及到的粪便处理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厨余垃圾处理厂、垃圾衍生燃料(RDF)厂等均参照堆肥厂的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批。

2.餐厨废弃油脂处理厂,即以初加工后的餐厨废弃油脂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化工产品的处理厂不在本行政许可事项中审批。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办理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颁发许可证件名称:

《XX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由XX区城市管理委提供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四、废水、废气、废渣处理及达标排放方案。

五、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理程序:

(一)受理条件:

1.适用告知承诺范围的申请人,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生活垃圾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以下简称承诺书),申请人应提交法定材料目录中的第一、二、三、五项材料、可承诺提交第四项材料。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申请人可当场更正错误的,予以受理。

3.申请人不愿意做出承诺的,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二)许可发放:

1.申请人做出符合受理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发放《XX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

2.申请人不提交签章的承诺书,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3.申请人做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有权撤销行政许可申请。

(三)许可审查:

许可发放的行政机关,在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许可审批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申请人可当场更正错误的,予以受理。

3.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二)不予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三)岗位责任人:

服务窗口受理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2.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3.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4.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5.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

6.对申请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法定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二)岗位责任人:

XX区城市管理委审查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3.经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4.经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1)提出核查的建议,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建议转批准人员。

(2)经批准人员审核,做出是否需要核查的决定。

(3)确实需要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制作成核查报告,并签字注明日期,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4)审查人员根据核查报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有关材料转批准人员。

5.经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1)填写《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并将其转受理人员送达利害关系人。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2)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6.经审查,认为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听证程序办理。

7.根据批准人员的决定,由审查人员填写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等有关文书转受理人员。

(四)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标准:

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

XX区城市管理委主管领导。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3.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四)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四、送达和备案

(一)工作标准: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送达有关文书。

2.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二)岗位责任人:

服务窗口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2.及时送达其它有关文书。

3.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4.将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归档、备案。

五、公开许可

(一)工作标准: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布。

(二)岗位责任人:

服务窗口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照要求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三、建筑垃圾消纳许可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筑垃圾消纳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九条)。

(三)《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

本行政许可由建设(拆除)单位负责在施工前申请,涉及装饰、装修的由产生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负责申请:

(一)建设(拆除)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具有详细的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置作业方案。

(二)建设(拆除)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与运输企业签订的委托清运合同。

四、办理行政许可单位:XX区城市管理管理委员会。

五、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六、办理行政许可时限:3个工作日。

七、颁发许可证件名称:《XX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

八、申请人(建设单位、拆除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的法定材料目录:

(一)由XX区城市管理委提供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

(二)详细的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置方案,其中:

1.建设工程项目清运及处置方案应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和绿色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

2.拆除工程方案除满足上述条件,还需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综合利用的规定。

3.住宅小区方案应具备减量化措施、现场分类以及回收利用方案、污染防治措施和处置地点名称。

(三)建设(拆除、物业服务)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委托清运合同(留存复印件),其中物业服务企业与清运单位签订的合同应符合本市生活垃圾清运制式合同规范。

九、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理程序

(一)受理条件:

1.适用告知承诺范围的申请人,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建筑垃圾消纳许可)》(以下简称“承诺书”),申请人应提交法定材料目录中的第(一)、(二)项材料、可承诺提交第(三)项材料。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申请人可当场更正错误的,予以受理。

3.申请人不愿意做出承诺的,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二)许可发放:

1.申请人做出符合受理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发放《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

2.申请人不提交签章的承诺书,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3.申请人做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有权撤销行政许可申请。

(三)许可审查:

许可发放的行政机关,在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十、行政许可审批办理程序:

申请人不愿意做出、不符合行政许可告知承诺条件或不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受理范围的,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按如下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审批。

(一)受理

1、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申请人可当场更正错误的,予以受理。

(3)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不予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3)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3、岗位责任人:

服务窗口受理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2)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

(5)对申请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

1、审查标准:

(1)申请符合建筑垃圾消纳许可的条件。

(2)提供的承运车辆符合建筑垃圾准运条件。

(3)提供的建筑垃圾清运及处置方案真实、有效。

(4)向建筑垃圾清运及处置方案中明确的处置地点核实是否与申请方签订处置合同或直接利用协议。

(5)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

2、岗位责任人:

XX区城市管理委审查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3)对申请人的施工现场进行核查:

①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主要为现场点位及地理信息和承运车辆是否符合建筑垃圾准运条件。

②核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制作成核查报告,并签字注明日期。

③审查人员根据核查报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有关材料转批准人员。

4.经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①填写《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并将其转受理人员送达利害关系人。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②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5.经审查,认为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听证程序办理。

6.根据批准人员的决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筑垃圾消纳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建筑垃圾消纳证》以及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等有关文书转受理人员。

审查及核查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1、标准:

同审查标准。

2、岗位责任人:

XX区城市管理委主管领导。

3、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3)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4、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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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升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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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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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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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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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类行政许可程序汇编内容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根据《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17〕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条)修正)(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实施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减少、优化了生活垃圾类行政许可程序,现将文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行政许可承诺制

在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处理服务审批,建筑垃圾消纳许可,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和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行政许可中,全面引用承诺制,在全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及16个附属园区、亦庄开发区示范应用。

二、调整生活垃圾经营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一)减少了行政许可中注册资金的要求

1.取消了行政许可条件中的"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取消了行政许可提交的材料目录中的"有效的验资证明报告,应包括资信等级证书或资信证明、有形资产证明(会计、律师事务所出具)"。

修改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条)修正)(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明确要求本行政许可取消注册资金要求。

(二)规范了申请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材料目录

1.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应获得拟服务地的区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与区城市管理部门签订餐厨垃圾特许经营协议后,再到所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2.拟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除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XX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

规范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7号)明确要求:对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收集运输处理实行属地特许经营服务制度,划定特许经营服务区域,明确收集运输和处理企业的经营服务范围、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向社会公布。

三、调整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一)减少了行政许可中注册资金的要求

1.取消了行政许可条件中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2.取消了行政许可提交的材料目录中的:"有效的验资证明报告"。

修改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条)修正)明确要求本行政许可取消注册资金要求。

(二)规范了申请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材料目录,具体内容为:拟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的单位,应提供《废水、废弃、废渣处理及达标排放方案》

规范理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明确要求: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四、调整建筑垃圾消纳许可

(一)减少整合了6项必须提交的材料。包括:"1、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地址;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输单位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3、产生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4、减量化措施、现场分类以及回收利用方案、污染防治措施;5、处置场所名称。6、拆除工程项目方案除前款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拆除步骤、程序、方法。"

修改理由:上述材料部分纳入统一格式的许可申请表,部分纳入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方案,减少申请者提供的材料种类,符合本市优化营商环境需要。

(二)减少申请方提交的与消纳场所签订的处置合同与直接利用协议。不在强制申请方提交该材料。

规范理由:取消申请者应提交的建筑垃圾处置合同或直接利用协议,调整为由审批方与末端处置设施进行确认,减少申请者提交的材料,优化营商环境。

(三)规范了统一格式的许可申请表。分别细化了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和居民小区的许可申请表。

规范理由:归纳整合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减少要件,符合本市优化营商环境需要。

(四)规范了行政许可审查内容。具体规范了建筑垃圾准运条件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方案审查内容。

规范理由:1、实现行政许可联动审批,提升建筑垃圾管理效能;2、用于精简建筑垃圾准运许可,符合本市优化营商环境需要。3、归纳减少申请者原先必须提交的材料,符合本市优化营商环境需要。

(五)规范了居民住宅小区建筑垃圾清运合同应符合制式合同的要求。

规范理由: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关要求,居民生活垃圾委托清运工作应执行北京市(厨余垃圾、再生资源、有害垃圾、装修垃圾、其他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六)规范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中有关"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的表述。

五、调整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

1.在行政许可条件和申请者提交的材料中删除:"运输建筑垃圾的需提交运输企业与建设(拆除)单位签订的委托清运合同。"

2.依据行政许可条件规范了申请者提交的材料清单。

修改理由:

(一)目前建筑垃圾车辆已加装了GPS,并接入了政府部门的监管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已可以掌握工地委托的车辆情况,无须再提供合同。

(二)建筑垃圾消纳许可的申请条件中包含了"建设(拆除)单位与运输企业签订的委托清运合同",该项内容已经通过平台进行了信息共享,无需在准运证办理过程中再次审核。

(三)符合本市优化营商环境需要。

六、其他修改事项

(一)规范了职能部门表述,将原文中"市政市容部门"调整为"城市管理部门"。

(二)规范了文件结构,增加了第四部分"行政许可告知承诺文书样本"。

(三)补充了"撤销行政许可"通用文书。

(四)依据行政许可条件,规范了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置许可和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申请者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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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类行政许可程序汇编文件发布

2018年9月30日,修订后的《生活垃圾类行政许可程序汇编》重新发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下放生活垃圾相关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京政容发〔2013〕88号)、《北京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京政容发〔2014〕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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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类行政许可程序汇编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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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类行政许可程序汇编文献

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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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 作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 号:陕安监管发〔 2007〕110号 发布日期 :2007-9-10 执行日期 :2007-9-10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使用) 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厅危化 [2007]62 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 [2007]121 号)精神,我局制定了《陕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 方案备案工作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 局反馈。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陕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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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行政许可申请书 (行政许可法定实施机关) : 我(单位)现向(行政许可法定实施机关)申请 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 /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注:本申请书只提供大致格式,供相对人提出许可变更、延期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及 其他相关申请时参考适用。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法定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权力滥用,保证行政权力正确实施的重要环节。

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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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程序分类

简单汇编程序

简单汇编程序 又称"装入并执行"式汇编程序。由于简便而得到广泛使用。这种汇编程序的特点是汇编后的机器语言程序直接放在内存之中准备执行。目标程序所占据的存储位置是在汇编时固定的,并且以后不能改变,所以这种工作方式不能将多个独立汇编的子程序合并为一个完整的程序,而且只能调用位置与目标程序不冲突的程序库中的子程序。

模块汇编程序

模块汇编程序 为适应模块程序设计方法而研制的。它除了克服简单汇编程序的缺点之外,还提供并行设计、编码和调试不同程序模块的能力,而且更改程序时只更改有关的模块即可。每个汇编后的程序模块称为目标模块,多个目标模块经连接装配程序组合成一个完整的可执行的程序。

条件汇编程序

条件汇编程序 主要特点是具有选择汇编某些程序段的能力。它适用于编写选择性较大的程序或程序包,以便根据用户的需要和设备的配置情况剪裁、编制适当的软件。这种汇编语言通常要引入"条件转移"、"转移"等汇编指示,以便根据用户指定的汇编条件有选择地汇编某些程序段或控制汇编程序的加工路径。

宏汇编程序

宏汇编程序 主要特点是在汇编程序中增加宏加工功能。它允许用户方便地定义和使用宏指令,适用于程序中多处出现、具有一定格式、可以通过少数参数调节改变的程序段落的场合。采用这种方法不仅减少程序的长度,增加可读性,而且程序段落的格式需要改变时,只须改动定义处,而不必改动每一使用处。

高级汇编程序

高级汇编程序 采用高级程序设计语言的控制语句结构的汇编程序。它不仅保持汇编语言表达能力强、程序运行效率高的优点,而且能充分吸收高级语言书写简单和易读的长处。这是由于高级汇编程序允许用户使用高级程序设计语言的控制语句(如条件语句、循环语句、函数和过程)编写程序中的控制部分,而且还允许用户直接利用汇编语言直接控制存储分配、存取寄存器硬件,描述高级语言难于表达的算法。第一个高级汇编程序是N.沃思为IBM360系统研制的PL/360语言汇编程序,其特点是程序的控制部分采用高级语言的控制语句编写,而数据加工部分采用IBM360汇编指令编写。自此以后,又相继出现了类似ALGOL的汇编程序,类似FORTRAN的汇编程序F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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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程序简介

汇编执行指令是机器指令的符号化表示,其操作码用记忆符表示,地址码直接用标号、变量名字、常数等表示。汇编执行指令经汇编程序翻译为机器指令,二者之间基本上保持一一对应的关系。汇编伪指令又称作汇编指示,用于向汇编程序提供用户自定义的符号、数据的类型、数据空间的长度,以及目标程序的格式、存放位置等提示性信息,其作用是指示汇编程序如何进行汇编。使用汇编语言编写的源代码,需要通过使用相应的汇编程序将它们转换成可执行的机器代码。这一过程被称为汇编过程。

许多汇编程序可以识别代表地址和常量的标签(label)和符号(symbols),这样就可以用字符来代表操作数而无需采取写死的方式。普遍地说,特定的汇编语言和特定的机器语言指令集是一一对应的。

许多汇编程序为程序开发、汇编控制、辅助调试提供了额外的支持机制。有的汇编语言编程工具经常会提供宏,它们也被称为宏汇编器。

汇编语言不像其他大多数的程序设计语言一样被广泛用于程序设计;在今天的实际应用中,它通常被应用在底层硬件操作和高要求的程序优化的场合。驱动程序、嵌入式操作系统和实时运行程序都需要汇编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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