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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和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充规定。

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基本信息

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简介

(1989年7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和十五平方公里(见附件)范围内的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及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道路与地下管线工程(以下简称道路管线工程),应严格控制开挖。凡上述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落实前期动拆迁工作、资金、材料、施工设计图和施工工期等条件,并由所属主管局审核后上报市市政局综合平衡,经批准列入综合性项目计划及单项计划后,各施工单位才能组织施工。在人、财、物不足的情况下,单项工程必须服从综合性工程。

第三条 经批准列入计划的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及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填写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开(竣)工报告单,按规定签订施工协议,办妥《管线工程执照》、《掘路执照》,并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审核同意意见后,报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按下列规定核办:

(一)开挖市区交通主干道的施工工程,由市市政局审批;

(二)开挖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非交通主干道的施工工程,由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审批。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上述批准意见发放《道路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市区新建(修)道路在五年内确需重新开挖施工的,除按本规定第三条核办审批手续的道路外,须按下列规定核办:

(一)开挖人行道及过路工程,由各专业公司审核上报,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审批;

(二)开挖车行道工程,由各主管局提出,由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上报市市政局审批。

第五条 凡市区道路管线工程,一律实行公开挂牌施工。施工铭牌应标明施工范围、内容、作业时间、开竣工日期、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督电话等,并张贴在施工范围两端明显处,以利社会监督。

第六条 凡在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及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应实行三班或两班作业。不封闭交通的道路管线工程,应实行夜间施工,但应于次日上午五时前清完余土,恢复交通。

第七条 因管线工程施工开挖的道路应及时修复。修复单位对零星道路工程,在接到管线单位的修复通知单后,应根据道路类别,分别在七天内修复,十四天内修完。因大、中型管线工程开挖的道路,应按协议规定时间修完。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道路修复所必需的材料应加强管理,纳入计划,保证供应。

第八条 各有关局应对道路管线工程的项目经理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发给项目经理合格证书,并逐步推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第九条 各专业管线建设单位应在安排年度、季度计划前,考虑沿线单位增加管线容量的需求,并纳入计划。凡经批准的新建、扩建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道路管线工程,审批单位应将批准文件及时抄送各专业管线建设单位,以便纳入计划。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市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区四十二条主要交通干道目录

序号 路名起迄地段

1 南京路中山东一路——延安西路

2 延安路中山东一路——古北(虹桥)路

3 北京路中山东一路——万航渡路

4 福州路中山东一路——西藏路

5 金陵路中山东一路——龙门路

6 淮海路人民路——新华路

7 复兴路西藏南路——华山路

8 中山东一路延安东路——外白渡路

9 中山东二路延安东路——东门路

10 西藏路天目东路——万生桥

11 四川中路南苏州路——延安东路

12 四川北路北苏州路——江湾路

13 瑞金路延安中路——徐家汇路

14 石门路延安中路——新闸路

15 恒丰路新闸路——沪太路

16 茂名路南京西路——永嘉路

17 陕西路新闸路——肇嘉浜路

18 江宁路江宁路桥——南京西路

19 常熟路华山路——淮海中路

20 宝庆路淮海中路——桃江路

21 衡山路桃江路——肇嘉浜路

22 华山路愚园路——衡山路

23 新华路淮海西路——中山西路

24 虹桥路古北路——机场

25 河南路天目东路——人民路

26 人民路东门路——方浜中路

27 中山环路东门路——西体育会路

28 漕溪北路中山西路——肇嘉浜路

29 天目路河南北路——长寿路桥

30 宝山路天目东路——铁路

31 共和新路虬江路——场中路

32 陆家浜路制造局路——外马路

33 万航渡路愚园路——北京西路

34 长寿路长寿路桥——万航渡路

35 武宁路长寿路——中山北一路

36 长阳路海门路——隆昌路

37 平凉路临潼路——黎平路

38 隆昌路平凉路——长阳路

39 (东)长治路大名路——海门路

40 大名路外白渡桥——惠民路

41 四平路溧阳路——翔殷路

42 大连(西)路杨树浦路——西体育会路

十五平方公里范围指:

东起:中山南一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大名路、九龙路;

西止:常熟路、华山路、万航渡路、北京西路、胶州路;

南起:复兴中路、复兴东路;

北止:长寿路、天目路、河南北路、武进路。

七点五平方公里范围指:

东起: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

西止:万航渡路、常熟路;

南起:淮海路、人民路、新开河路;

北止:北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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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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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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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文献

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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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组织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施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施工周期,避免管线损 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施工,必须依照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委 )批准下 达的《上海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综合项目计划》 (以下简称《项目计划》 )进行。凡《项 目计划》以外而确需建设的管线工程项目,须向市建委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施工。 第三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性工程 (以下简称综合性工程 )的施工, 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负 责综合协调、组织,各管线施工单位须服从统一协调,并与市政工程建设部门签订协议书。 城市 道路、地下管线单项工程 (以下简称单项工程 ),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施工。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上海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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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 6 月 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 1997年 12月 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53号令 修正并重新发布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组织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施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施工周期,避免管 线损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施工必须依照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委 )批准 下达的《上海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综合项目计划》 (以下简称《项目计划》 )进行。 凡《项目计划》以外而确需建设的管线工程项目,须向市建委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施工。 第三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性工程 (以下简称综合性工程 )的施工,由市政工程建设部 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各管线施工单位须服从统一协调,并与市政工程建设部门签订协议书。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单项工程 (以下简称单项工

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内容主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组织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施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施工周期,避免管线损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施工必须依照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下达的《上海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综合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计划》)进行。

凡《项目计划》以外而确需建设的管线工程项目,须向市建委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施工。

第三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性工程(以下简称综合性工程)的施工,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各管线施工单位须服从统一协调,并与市政工程建设部门签订协议书。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单项工程(以下简称单项工程),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施工。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扩初设计、施工图。

(二)办妥征用、划拨、临时使用土地和拆迁房屋手续,做好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工作;其中重点或者大型项目的部分工程已具备施工条件,并已完成拆迁房屋工作量二分之一的,在不影响工程总进度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施工。

(三)按规定办妥《管线工程执照》、《掘路执照》、《道路施工许可证》申领手续。

(四)凡属综合性工程,市政工程建设部门须与各施工单位就施工工期、施工质量、地下管线(包括连管)的保护、双方的职责及经济责任等内容订立协议;各施工单位相互之间签订协议,并须送市政工程建设部门备案。

第五条 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管线工程执照》,必须在15天内给予答复;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掘路执照》,必须在3天内给予答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道路施工许可证》,必须在7天内给予答复。

凡属综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统一申请办理《掘路执照》与《道路施工许可证》;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分别办理《管线工程执照》。

需在施工场地之外占用道路堆放施工材料的,应当在申请《道路施工许可证》时一并办理。

第六条 凡属综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明确项目经理,各管线施工单位要明确分项工程负责人。

市政工程建设部门负责施工的现场协调和工程进度的统筹安排。

第三章 施工阶段

第七条 凡属综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根据规划设计要求,核对图纸,统一定位放线,确定管线施工位置。

在施工中发现设计的管线位置不符合实地管位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上海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办理管位变更手续;市规划局应当及时给予答复,最迟不超过7天。管线建设单位办妥变更手续后应当送市政工程建设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填写开工报告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综合性工程的施工,各施工单位应当周密考虑各相互之间的工期衔接;每项工程结束时应当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为其他单位创造进场施工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在行人车辆出入口沟槽处须设置跨槽通道;工程施工范围内应当有临时排水设施及适应车辆正常运输的便道,并有专人负责养护维修。

施工场地必须设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标志(牌)灯。

第十条 综合性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管位平面和纵向标高的要求,并考虑管线的口径大小、埋设深浅和管线性质,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管线纵横交叉发生矛盾时由市政建设部门协调解决。须变动管位的,应当依照《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地下管线的实际走向和埋设深度后,才能施工。

在原有地下管线1米范围内,禁止用机械开挖。

第十二条 可能对其他管线的安全和维修产生影响的施工,施工单位须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凡涉及交通、测量标志等设施搬迁,应当事先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测绘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在施工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原始纪录,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

第十四条 凡市区全封锁道路的管线工程施工,可实行两班制或者三班制施工;市区主干道上的管线工程原则上实行夜间施工,以确保交通畅通。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根据定额工期按时进场,因故需推迟工期或者尚未竣工而需提前撤离的,须经项目经理批准。工程延期,须在1周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工程延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综合性工程的施工便道及余土处理,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统一安排,兼顾使用。所发生的费用应当根据实际工程量计算,合理分摊,并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与各管线单位事先签订协议。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必须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以施工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为依据,按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提出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在3天之前通知有关各方进行验收。

各参加验收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参加验收。无故不参加验收的,视作同意。

第十九条 为住宅建设配套的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工程,可根据住宅建设的交付进度,分批进行竣工验收,签署竣工文件。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中,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接管单位可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返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各部门对工程的质量有分歧意见时,任何一方可向各区、县、局的质量监督分站申请裁定。对裁定不服的,任何一方可提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裁定;重大工程的质量问题,可直接由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裁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交付使用1年内,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清除积土、堆物、平整道路。

施工单位不及时清理积土、堆物等路障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清理,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工程技术档案,指定专人负责。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竣工图,具体办法按《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五章 奖 罚

第二十四条 凡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在各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施工单位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而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赔偿损失。施工单位与被损坏地下管线单位对损坏赔偿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可提请市建委处理。对市建委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损坏赔偿有争议的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核定的地下管线图纸不符合实际情况而造成管线损坏的,由造成地下管线图纸错误的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性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导致整个工程延期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而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除赔偿损失外,市建委可对施工单位处以损失赔偿额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除了前款规定外,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市建委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和地下管线的施工,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而影响道路交通,或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按本市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对直接责任者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奖励、处罚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另行制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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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背景介绍

(1988年6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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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大修技术与施工管理适用对象

《城市道路大修技术与施工管理》可供从事城市道路大修改造的工程技术人员及施工管理人员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监理、造价人员参考。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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