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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号线浦东金桥停车场工地坍塌5死17伤
昨天,发生事故的12号线在建的停车场工地,巨大的塔吊倒在地上。早报记者 杨深来 图
12号线金桥停车场地面检修库房浇筑平台前天晚上坍塌,酿成5人死亡、17人受伤,事发当时该检修库正在进行混凝土浇顶。据市卫生局介绍,有1人伤势严重,其余伤员生命体征平稳。另有一名施工者家属闻讯后因情绪紧张而晕厥被送至医院治疗。
安监部门表示,搜救工作于昨日凌晨1时左右结束,事故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针对12号线一在建项目前天晚上发生的坍塌伤亡事故,副市长沈骏昨天下午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务必坚持以人为本,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及善后工作,依法调查肇事原因。
屋顶先塌
事发地铁检修库位于浦东金海路金穗路附近,长约120米,宽约60米,高约10米。一位工地钢筋工介绍,该检修库分为四个部分从南往北靠依次建设,发生坍塌的就是靠近北面的约四分之一屋顶。
昨日,该工地上,警戒线围住了事发地。脚手架高处的毛竹从四周往中间倾斜,多根1米见方的水泥柱立在地上,透过低处的脚手架则可看到检修库地面 上都是些混凝土块、毛竹等。一辆混凝土泵车停在检修库旁,它的泵壁被斜砸下来的黄色塔吊臂死死地压在脚手架上。黄色塔吊臂顶端砸到泥地上,距离它不到3米 的地方则是工地材料看护工夫妇的蓝色工棚。
这位看护工回忆称,当时他老婆已经在工棚睡下,他在混凝土泵车旁看着,先是听到什么东西裂开的声音,抬头一看,脚手架的毛竹都往中间倒去,接下 来,就听到“嘭嘭”声,屋顶塌下去了,塔吊臂砸在他的工棚前,随后则再无声音。这一切的发生就在几秒钟时间内,这位看护工表示,当时吓得走也走不动,想喊 老婆逃命也喊不出。
在事故中逃生的工人蔡金华回忆称,当时泵车等机器轰鸣,自己根本听不到屋顶坍塌的前兆声,就觉得自己突然失重,掉下去了,身边都是钢板、湿湿的混凝土。直到救援人员赶到,才把自己救出去。
当晚赶工
记者了解到,车库施工中标单位是上海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事故现场警戒线外,工地的工人还在讨论。前日原本是该检修库最后封顶交工的日期,混凝土浇注从当日下午开始,预计晚间完成。共约1800平方米 的混凝土,事发时浇注面还剩200多平方米。为了按时交工,三台混凝土泵车同时工作,还加上塔吊帮忙运送混凝土。而以前浇注混凝土时,仅有1台或者2台泵 车工作。
一名钢筋工表示,临近年底,工人需要回家过年,又临近交工日期,最近一段时间该工地一直在赶工,前几天上海下雨下雪,他们晚上照样加班,衣服都湿透了。
一名逃过一劫的泥工分析,一立方米混凝土2吨多重,整个屋顶的重量可想而知,加上最近上海气温比较低,混凝土凝固慢,这可能是造成屋顶坍塌的原因。屋顶坍塌后又拽倒了塔吊臂。
事发后,市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浦东新区、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全力搜救被埋工人,伤员随后被分别送往曙光医院、公利医院救治,搜救工作于昨日凌晨1时左右结束。
此次事故共造成5名工人身亡,17名工人受伤,多为骨折、软组织损伤、眼睛灼伤等,除一名伤员腰椎骨折属重伤外,其余伤员情况均属中度和轻度,目前所有伤员生命体征平稳。其中,1名轻伤者昨天上午已经出院。今天,曙光医院将组织精兵强将为多名骨折病人手术。
据了解,另有一名伤亡者家属抵达现场后发生晕厥,也被送医治疗。
目前,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中。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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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建是国内知名建筑企业,是中国逆作法施工技术的开创者。自1997年上海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被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授于“高层建筑多层地下室逆作法施工技术的依托单位”、2007年又被国家建设部授予“建筑业十项新技术逆作法施工技术服务咨询单位”以来,迄今已成功完成逆作法工程20余项,总面积超过120万余平方米,占上海市逆作法工程的85%以上。
逆作法已成为上海二建的核心技术,近二十年来不断完善的逆作技术为城市发展显示其独特的优势,获得的一批成果、专利、工法和论文,得到专家和同行的好评和赞赏,并广泛推广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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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七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七建筑有限公司是具有国家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大型综合性建筑企业。系上海建工集团主要成员。近年来,公司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对在沪施工企业综合业绩考评中五次名列第一。
上海市第七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七建筑有限公司系国家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是上海建工集团主要成员、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公司,胜任各类大型工业和民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和市政公用等工程总承包施工,年综合营业额60亿元以上,连续多年名列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30强前茅。公司通过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三个管理体系结合型认证。
上海市建筑学会章程
(2013年11月15日经上海市建筑学会第十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建筑学会。英文名称是 The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Shanghai China,缩写为ASSC。本会会徽由金(银)柱斗拱图案配以红、白、兰底色构成。
第二条本会是由建筑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上海市建筑科技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在建筑领域促进学术繁荣发展和科学普及,实行民主办会,开展学术的自由讨论,促进科学技术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相结合,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建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市科协),业务上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指导。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注册住所设在上海市南昌路47号3号楼3213室。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普及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三)为城乡建设和建筑业的协调发展进行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政府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等业务;
(四)举办专业奖项评选、论坛展览、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活动;
(五)开展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建筑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
(六)编辑出版学术书刊、科普读物和科技资料,主办本会网站、会讯,提供信息交流平台;
(七)积极开展业余科技教育,举办各种讲座、学习班、进修班等,努力提高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
(八)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建设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倡导科学道德,发扬优良学风,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九)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和上海市科协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在城市建设、建筑工程有关的规划、设计、科研、施工、建材、运营管理等方面开展课题研究、学术交流、资格资质认证、业务培训、成果评估、技术开发、科技咨询、科学普及、专业评奖、展览考察等活动。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准会员、学生会员、域外会员、资深会员组成。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凡在上海地区从事与本会业务领域有关的设计、规划、科研、教育、施工、管理、服务等业务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科技实力和经营业绩,有个人会员3人以上,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的独立企事业法人单位。
(二)个人会员:从事本会业务领域工作,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和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领导干部。
(三)准会员:从事本会业务领域工作,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具有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的建筑科技人员。
(四)学生会员:经高等院校院系推荐,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与本会业务领域相关专业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优秀学生。学生会员毕业离校后,会籍即终止。
(五)域外会员:从事本会业务领域工作十年以上,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从事科学技术工作有较高学术成就或重大贡献的定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科技人员。
(六)资深会员:热爱祖国、学风正派、科学态度严谨的本会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设计大师称号者;
2. 对本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获得本会授予的荣誉称号者;
3. 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顾问者;
4. 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或具有同等职称的建筑科技专家;
5. 从事建筑各专业工作 30 年以上,会龄在 10 年以上的建筑科技工作者;
6. 获得相当于部级三等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创造发明奖,并持有相应证书、奖状者。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各申请单位向本会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自提出申请后,一般在2周内完成审核并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应在接到批准入会通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接纳为团体会员并颁发团体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准会员、学生会员、域外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由其所在单位盖章推荐并有一名本会个人会员介绍,自提出申请后,一般在2周内完成审核并经常务理事会按会员条件审核批准后,应在接到批准入会通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接纳为本会相应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三)资深会员: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有二名资深会员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缴纳会费,接纳为本会资深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3. 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4.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二) 域外会员
1. 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2. 获得本会的服务;
3. 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三)准会员、学生会员:
1. 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2. 获得本会相应的服务;
3.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四)资深会员:除享有个人会员的权利外,
1.可根据需要选择本会的两个专业委员会参加学术活动;
2.优先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由本会推荐担任评审专家、论坛报告人等;
3.在本会组织的活动中优先展示创作作品、发表研究成果。
(五)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
1.上届理事长可由本届常务理事会聘为名誉理事长,聘期不超过两届;
2.在学会中曾任常务理事、两院院士、国家级大师和对学会工作有突出贡献者,年逾65岁、可由常务理事会聘请为学会顾问;
3.热情支持学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和年逾70岁的学会顾问可由常务理事会聘请为学会名誉理事。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藉
(一)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连续二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违反章程损害本会利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以处分直至开除会藉。
(四)会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时,其会藉即自动取消,其担任的会内职务同时自动免除。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要求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代表的数量一般应在会员总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间。上届理事为当然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符合相应资格的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换届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表彰、奖励和处分,向有突出贡献、德高望重的老专家授予学会荣誉称号;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自行增免。副秘书长人选经秘书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对本会有重大贡献者或有声望的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本会名誉理事和顾问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确因工作需要,换届时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受常务理事会领导,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设立的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八条根据科技发展和学术活动的需要,经理事会决定本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咨询部,并准予刻制各分支机构印章。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和废止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和备案。
专业(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应是本会个人会员。其正、副主任一般由全体委员会议协商推选,经常务理事会审批聘任,也可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必须是理事会成员,以便贯彻理事会的决定和计划,各委员会的调整和更新应根据常务理事会的要求,由各委员会负责报本会备案。专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任职不超过两届。
专业(工作)委员会一般实行独立活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另立章程,不设理事会,其活动受本会理事会领导。可制定工作条例,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执行。专项活动经费一般独立核算。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四)举办的各种活动和事业收入;
(五)市科协所拨专项经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
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个人会员会费:普通会员100元/年、域外会员1000元/年(含港澳台地区)、准会员50元/年、学生会员在校期间不收取会费;
团体会员单位会费:会员单位5000元/年,理事单位1万元/年,常务理事会单位3万元/年,理事长单位5万元/年。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九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盈利性目的,或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2013年11月15日第十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建筑学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推广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在本市开展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建应联办〔2015〕2号)的要求,我办会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对第二批申报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试点项目的政府投资工程和社会投资工程分别进行了集体会审,现将会审通过的试点项目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在公示期限内,如有任何异议,请向住建委建筑市场监管处提出。
联系电话:23116096。
附件一:本市第二批BIM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政府投资工程名单
附件二:本市第二批BIM技术应用试点项目社会投资工程名单
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推广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公司先后被评为“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施工企业”、“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连续四年被评为“上海市用户满意企业”、“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百家优秀企业、“上海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先进企业”的称号,并连续十年进入上海建筑企业综合实力考评前三名之列。并被上海市人民政府授予重点实事工程“建设先锋”称号。
2011年12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