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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楼公寓高层建筑使用管理规则

《上海市大楼公寓高层建筑使用管理规则》是上海市人民委员会1957年12月19日发布的地方法规。

上海市大楼公寓高层建筑使用管理规则基本信息

上海市大楼公寓高层建筑使用管理规则详细内容

一、为加强对本市大楼公寓高层建筑的使用管理,保护建筑,防止损坏,特制订本规则。

二、凡本市房地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大楼、公寓、高层建筑,关于使用管理事宜,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则,其他单位自行管理及私营的大楼公寓一律适用并受房地管理机构的监督。

三、大楼公寓必须依照原定用途使用,非经房屋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装置机器马达。

四、大楼公寓不得擅自改装增建,如承租人确因使用上必要改装或增建时,必须先提出改装增建的设计,商得房屋管理单位和建筑管理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施工。其须装置街牌、火炉、烟囱、窗篷,或增添电线线路等与建筑物有影响者,亦应先联系管理单位查勘同意后办理,并应注意观瞻整齐。

五、大楼公寓的墙面,禁止任意敲钉木桩铁钉和涂抹张贴,禁止在花岗石大理石等外墙面凿洞和漆色写字。

六、大楼公寓的装修设备,承租人务须加意爱护使用,经常保持清洁,玻璃门窗应随时注意扣好风钩,以防破损,室内水管应于冬季自行包扎防护,以防冻裂,马桶及便池内不得倾倒垃圾以防阻塞,硬木拼花地板不得用水拖洗,应定期打蜡保养,楼地板上不得放置和推拖过重物件。

七、大楼公寓内,不得存放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等危险和有害物品,屋顶平台禁止攀登和跳跃活动。

八、大楼公寓住户,应注意保持宁静,对园地、花木、草坪应共同爱护,防止摧折损坏。

九、大楼公寓大门启闭时间及电梯行驶管理制度,由房屋管理单位征询承租人意见,根据具体情况订定。

十、管理人员察看大楼公寓房屋及设备的使用和损坏情况时,承租人应予以便利和协助,承租人如发现房屋及设备损坏,应即通知房屋管理单位派员查勘,并确定修理责任。

十一、大楼公寓,如因承租人使用不当,保护不周,或违反规定,致房屋及设备遭受损坏者,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得移请法院处理。

十二、本规则经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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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楼公寓高层建筑使用管理规则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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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规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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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楼公寓高层建筑使用管理规则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809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57-12-19

【生效日期】1957-12-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上海市大楼公寓高层建筑使用管理规则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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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楼公寓高层建筑使用管理规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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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楼公寓高层建筑使用管理规则文献

(整理)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整理)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整理)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格式:pdf

大小:21KB

页数: 15页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1986年 5月 13日公安部〈 86〉公(消)字 41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第三条 做 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是每个职工和居住人员应尽的责任。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 饭店、医院 以及办公楼、广播楼、电信楼、商业楼、教学楼、科研楼等。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可由房产部门参照本规则实施消 防管理。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中国消防在线 | 时间: 2007-05-28 | 文章来源: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层工业建筑。 第五条 本规则由高层建筑的 设计、施

上海市空调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上海市空调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上海市空调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格式:pdf

大小:21KB

页数: 3页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生活环境,维护城市市容,保障交通畅通、公共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说明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1986年5月13日公安部〈86〉公(消)字41号文件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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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飞路上经典老公寓-日耳曼公寓出租中

老上海,霞飞路,除了有很多的花园洋房以外,一路还有很多的老公寓。

从重庆南路过来,赉安洋行设计的培文公寓,淮海路雁荡路口的永业大楼,再往后面有泰山大楼,国泰公寓,从东湖路之后,有亨利公寓,赉安洋行设计的盖司康公寓,黄元吉设计的恩派亚大楼,还有淮海路常熟路口的巡捕房公寓,再后面有林肯公寓,潘兴公寓等等。

在这条霞飞路上,最有名的老公寓,被拍照打卡最多的就是淮海中路武康路的诺曼底公寓。

诺曼底公寓众所周知,是邬达克设计,也总是情不自禁让人联想起诺曼底登陆,相对之下,今天介绍的老公寓显得寂寂无名很多,它也有一个很有意思的名字,叫日耳曼公寓。

想想很有意思,一个法国的诺曼底;一个德国日耳曼;这两次名字命名的老公寓却同时出现在上海的霞飞路上,而且相隔不过百米。

另外有意思的是,日耳曼老公寓的对面是一幢花园洋房,古典主义风格,非常漂亮,可惜现场搭建的厉害,令人惋惜,和日耳曼老公寓一样,不太为人熟知,其实,这是一幢很牛的花园洋房,它也是邬达克设计的,并且曾经的主人和安福路255号一样,都是俄国贵族,安福路曾经的主人叫安德罗夫,日耳曼老公寓对面花园洋房曾经的主人叫霍肯多夫。

邬达克前期设计过很多漂亮的古典主义风格花园住宅,比如陕西北路何东故居,还有人们熟悉的爱神花园,巨鹿路曾经火柴大王刘吉生的住宅,现在的作家协会所在;但其实这里比起上述两处不遑多让,只是境遇天差地别。

同样,相邻近在咫尺的日耳曼公寓不像声名赫赫的诺曼底老公寓,一直都是低调的存在。

然而,在我眼里,它很美。

它有干净漂亮的楼梯。

它有风景独一无二的露台。

外部美,内部结构也美。

现在同时有两套日耳曼公寓在出售,面积都在80平左右,租金15000元每月,个人更偏爱其中一套,原汁原味。

进门的背后就有原始的穿衣镜和挂钩

厨房

客厅和餐厅

当时很多老公寓的客厅餐厅和卧室之间的风格,都喜欢用移动的玻璃门或折叠的玻璃门,赉安洋行设计的建安公寓是这样,高邮路的高邮公寓是这样,西康路派拉蒙公寓,南阳路的菲力门公寓,陕西南路的小培福里,都是这样。

卧室也是阳光灿烂

看过以前的老公寓,你就会明白一个字,空间和尺度奢华,比如很多老公寓200多平的三房,153平自由公寓的两房,这里日耳曼公寓80平的一房。

只有一房,但足足有三个衣橱。衣橱的细节很有心,收纳根据分类,设计不同,其中中间的衣橱,打开背后还是一个试衣镜,以前的老公寓细节的用心就是这样精致如斯。

现在很多东西,讲用心,讲品牌,讲质量;其实很多事实细节的展现,就是无声的诉说,此处无声胜有声。

三扇衣橱的门和卫生间的门,统一配备了水晶把手,这种水晶把手和很多常见的水晶把手比较不一样,有意思的是,很多新里都是用铜把手,只有愚谷邨,基本清一色的水晶把手,在高邮公寓,西湖公寓,陕南邨,华业小区等等老公寓和花园里弄里,都是标配的水晶把手。

水晶把手比铜把手来的稀缺,来的更有气质更美,然而日耳曼的水晶把手,和长见的不一样,比常见的水晶把手,还有高邮公寓的圆型水晶把手还要美,很特别。

这样的老公寓,这样的日耳曼公寓,你喜欢吗?

喜欢的话,可以联系我,可以租这套原始的一房,也可以选择改造过的两房。

看房提前预约,非诚勿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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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第三条 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是每个职工和居住人员应尽的责任。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办公楼、广播楼、电信楼、商业楼、教学楼、科研楼等。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可由房产部门参照本规则实施消防管理。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层工业建筑。

第五条 本规则由高层建筑的设计、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实施监督。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六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各单位应把预防火灾作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使防火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领导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工作。

多家经营或使用的高层建筑,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与各方协商确定一家牵头,成立有关单位防火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消防工作。

第八条 高层建筑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应设置消防安全机构,或配备防火专职干部和从事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 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并经常训练,定期考核。

第十条 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一)领导消防安全机构,贯彻执行消防法规;

(二)组织制定、修订各项消防规章制度;

(三)组织部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

(五)对职工群众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六)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工作;

(七)组织管理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

(八)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九)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

(十)调查火警事故,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第三章 防火设计与施工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图纸,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批准,方可交付施工。施工中不得擅自变更防火设计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核准。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管理合同,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的高级宾馆、饭店和医院病房楼的室内装修,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第十五条 高层建筑竣工后,其消防设施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检查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使用。

第十六条 高层建筑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如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或进行内部装修时,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凡增添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发前建造的高层建筑,凡不符合要求的重要消防设施和火险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由经营或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机构批准。动火单位应严格执行动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

第十九条 餐厅、舞厅、酒巴间以及游乐场、礼堂、影剧院和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必须按照额定人数售票,场内不准超员。

第二十条 建筑物内禁止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必须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可按不超过一周的使用量储存,并定人、定点、定措施,予以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居住宾馆、饭店的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带入建筑物内。建筑物内严禁焚烧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严格吸烟、用火、用电管理,防止引起火灾。

第二十二条 宾馆、饭店的客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在客房内不得安装复印机、电传打字机等办公设备。确因工作需要的,应经消防安全机构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营或使用单位的职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建筑内外的疏散路线。

第二十四条 经营或使用单位,要按照有关电力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对电气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灯具等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内煤气管道系统的仪表、阀门和法兰接头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检查维修。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经常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疏散标志和指示灯,要保证完整好用。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内的报警电话及其他报警设备必须保证灵敏好用。 高级宾馆和饭店要设有与附近公安消防队直通的火警电话。

第二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应设专人昼夜值班,随时观察、记录仪器设备的工作情况,及时处理火警信号。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一旦发现火警,必须及时报警,并迅速采取扑救措施。

第三十条 经营或使用单位的领导和消防安全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义务消防队员、职工,闻警后必须及时赶赴火场,扑救火灾。

第三十一条 宾馆、饭店各楼层服务台的值班人员,在火灾紧急情况下,必须负责引导住客迅速安全转移。客房内应有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

第六章 消防设备

第三十二条 经营或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的规定,设置固定消防设施。建筑物内的下列部位应当配置相应种类的轻便灭火器材:

(一)餐厅、观众厅、舞台等公共活动场所;

(二)各楼层服务台、电梯前室、走道;

(三)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计算机房、发电机房、图书室、燃油燃气锅炉房和厨房;

(四)车库、可燃物品库房等重要部位。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内的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防火门、防火卷帘和消火栓等,要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凡失灵损破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完整好用。

第三十四条 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等设施,不得任意改装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消防给水系统需停水维修时,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 宾馆、饭店的各楼层宜配备供住客自救用的安全绳或缓降器、软梯、救生袋等避难救生器具。

第三十七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人员,对设备要认真管理和维护,并建立档案,记录每次检查情况。

第七章 奖 罚

第三十八条 经营或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集体,可由本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秀、工作表现突出的;

(二)模范执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做出贡献的;

(三)积极参加灭火战斗,抢救国家财产和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表现突出的;

(四)积极钻研消防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者,表现突出的;

(六)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经营或使用单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作他用或损坏的;

(二)违反消防法规和制度的;

(三)对存在火险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五)贯彻消防法规不力,管理不严或因玩忽职守而引起火灾事故的单位领导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高层建筑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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