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景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夜间景观,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利用建(构)筑物以及广场、公园、公共绿化等设置的,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户外人工光照。
第四条(管理原则)
本市景观照明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景观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景观照明的指导协调工作;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景观照明的具体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交通、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房屋管理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节约能源要求)
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节约能源的规定,合理选择照明方式,采用高效节能的灯具和先进的灯控方式;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不符合能耗标准的景观照明产品和设备。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节能、环保的景观照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
第七条(景观照明规划)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商务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本市景观照明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景观照明规划应当划定景观照明设置的核心区域、重要区域、重要单体建(构)筑物以及禁设区域。
第八条(规划实施方案)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商务等部门,组织编制景观照明核心区域以及重要单体建(构)筑物的规划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商务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范围内景观照明重要区域以及重要单体建(构)筑物的规划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绿化市容部门备案。
规划实施方案应当确定景观照明设置的具体建(构)筑物以及公共场所,并明确相应的照明形式、色彩和效果等要求。
第九条(技术规范)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容貌、规划、环保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组织编制景观照明的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景观照明禁止设置情形、电气安全、亮度限值、照度限值、内透光照明等内容。
第十条(公示和征求意见)
景观照明规划、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专业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景观照明规划、规划实施方案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景观照明规划和规划实施方案的草案予以公示,征求相关单位和公众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批准的景观照明规划、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设置要求)
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公共场所,以及重要单体建(构)筑物的产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设置者”),应当按照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设置景观照明。
禁设区域内,禁止设置景观照明。
其他区域内设置景观照明的,应当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核心区域、重要区域、重要单体建(构)筑物以及其他区域设置景观照明的,应当同时符合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土地供应要求)
按照规划实施方案,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内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景观照明设置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新改扩建要求)
按照规划实施方案,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内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建(构)筑物、公共场所,以及重要单体建(构)筑物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景观照明设置要求,同步设计景观照明。
其他区域内设置景观照明的,市或者区规划资源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景观照明是否符合规定,征求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既有设施增设要求)
按照规划实施方案,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内既有建(构)筑物、公共场所,以及重要单体建(构)筑物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设置者予以配合。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与设置者协商形成景观照明增设方案;区人民政府予以适当支持。
第十五条(集中控制)
市和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市级、区级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内以及在重要单体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景观照明,应当分别纳入市级、区级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
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对所纳入的景观照明的开启关闭、照明模式、整体效果等实行统一控制。重大活动期间,区级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应当遵守市绿化市容部门的控制要求。
第十六条(运行和维护)
设置者应当承担景观照明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责任,保持景观照明整洁完好和正常运行;发现景观照明损坏、灯光或者图案等显示不全影响效果以及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更换。
设置者可以将景观照明移交相关单位负责日常运行和维护。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可以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对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内以及重要单体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运行和维护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
设置者应当加强景观照明的安全检查和检测,确保景观照明运行安全。
景观照明及其安装固定件应当具备防止脱落、倾倒的安全防护措施;人员能触及的景观照明应当具备必要的隔离保护措施。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加强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防止集中控制系统被非法入侵、篡改数据或者非法利用。
第十八条(禁止擅自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景观照明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对违法利用景观照明发布户外广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户外广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强制拆除等处理。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
市、区绿化市容和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景观照明的建设、运行、维护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景观照明的日常运行、维护情况,应当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范围。
第二十条(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绿化市容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二十一条(指引性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未纳入集控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景观照明未纳入市级或者区级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1、为什么要制定《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
景观照明展示城市形象风貌,体现城市文化内涵,是现代化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市的景观照明建设规模和水平,长期处于全国领先位置。截至2018年底,全市景观照明超过15000处,总装配功率近20万千瓦时。特别是近年来,围绕服务进博会工作,政府加大投入力度,通过对黄浦江两岸景观照明进行总体设计,以及对灯光设施硬件和展示效果的进一步提升打造,将“璀璨浦江、魅力上海”呈现在广大市民和中外宾客面前。景观照明事业的发展,为带动上海夜游经济和商业繁荣、促进旅游业发展、丰富市民文化休闲生活、提升城市形象做出了重要贡献,被誉为“城市名片”。
与此同时,本市景观照明管理仍面临一些问题:一是,景观照明的建设,有必要进一步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推进建设的常态化;二是,景观照明兼有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两种利益间如果不平衡,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到社会主体在建设、运行、维护上的积极性和自觉性,需要予以引导;三是,一些景观照明项目与周边区域的协调性不够,有必要通过集中控制等制度措施,促进景观照明整体效果的提升。因此,在遵循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景观照明基本规定的基础上,有必要在政府立法层面形成专门的政府规章《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而为更好地打造上海夜景品牌提供法治保障。
2、《办法》对道路照明是否也进行管理?
景观照明,顾名思义是指利用建(构)筑物以及广场、公共绿化等设置的,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户外人工光照,这一涵义在《办法》中也作了明确表述;其基本依据是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对景观照明概念的规定。日常生活中,还有一类常见的就是道路照明。道路照明是纯粹利用发光功能达到照亮目的的人工光照;与景观照明相比,照明目的存在显著区别,在具体设置要求和管理体制机制上也有很大不同,因此,不属于《办法》规定的景观照明范畴,另行按照有关法律规范和标准进行管理。
3、《办法》对加强景观照明源头规划有哪些基本规定?
《办法》在重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市绿化市容部门组织编制景观照明规划的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规划引领机制的作用。首先,打破传统的行政分区做法,对景观照明资源进行整体统筹,《办法》明确景观照明规划应当划定核心区域、重要区域。根据已经出台的《上海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目前核心区域是指外滩、陆家嘴等体现景观照明最优效果、集中展示上海城市形象风貌和文化内涵的关键区域;重要区域是指各区(包括跨区)的重要商圈、道路、交通枢纽等具有地标性质的区域,用以体现景观照明区域效果,比如世博会地区、新天地地区、南京东路、世纪大道、虹桥交通枢纽等。
其次,为加强规划的可实施性,《办法》进一步明确,市和区绿化市容部门要根据景观照明规划,分别组织编制核心区域、重要区域的规划实施方案;规划实施方案中,应当确定景观照明设置的具体建(构)筑物以及公共场所,并明确相应的照明形式、色彩和效果等要求,为后续景观照明设施的落地奠定基础。
4、《办法》对于景观照明的设置有哪些具体要求?
《办法》首先明确了景观照明的基本设置要求:对于核心区域、重要区域以及重要单体建(构)筑物,应当按照规划实施方案和景观照明技术规范设置景观照明。同时,还强调所有景观照明都要符合文物保护、历史风貌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其次,根据景观照明设置的不同阶段,《办法》又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包括:一是在土地供应阶段,明确将景观照明设置要求纳入用地规划条件或者土地出让合同;二是在景观照明所依附的主体工程“新改扩”建设阶段,要求建设单位同步设计景观照明;三是针对既有建(构)筑物上增设景观照明的情形,规定设置者有配合义务,同时明确由区绿化市容部门与设置者协商形成景观照明增设方案,区政府予以适当支持。
5、《办法》对景观照明集中控制有什么规定?
对景观照明进行集中控制,体现的是景观照明综合管理水平。2018年,随着进博会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建设的完成,浦江两岸的照明方式、亮灯模式等得到进一步丰富和优化,实现了从硬件设施到展示效果的全面提升。结合成功经验,《办法》对集中控制制度作了固化和完善,明确由市和区绿化市容部门分别建立市级和区级的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在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内以及重要单体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所有景观照明,分别纳入市级和区级集中控制系统,实行开启关闭、照明模式、整体效果的统一控制。
同时,考虑到拒绝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行为会对景观照明的统一运行和整体效果产生严重影响,《办法》也相应增设了对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者将面临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2100433B
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应勇
2019年11月21日
6月19日,上海市政府官方网站公布了《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同时公布与之配套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 根据《积分办法》,上海居住证积分体系将包括年龄...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参照原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
一、关于房地产登记 (一)当事人申请办理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预购动迁安置房 预告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及房地产登记证...
苏州市区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区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构)筑物等处设置的美化城市夜间景观 的装饰性照明。 第三条 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部门和建(构)筑物产权人(以下统称业主)都有按本办法设 置和维护景观照明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景观照明设置和管理实行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办法,政府统一规划、业主负责设置、集中控制运 行、规范维护管理。 第五条 市市政公用局主管市区景观照明管理工作。市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城管、园林绿化、商贸、 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景观照明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辖区内业主设置和 维护景观照明设施。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六条 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
上海市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1 2020年 4 月 19 日 上海市卫生监督员 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加强卫生监督员队 伍建设,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卫生监督员实行岗前培训、资格考试、上岗 聘任、在职培训和日常考核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市 卫生局颁发的卫生监督员证。 第四条 市卫生局卫生法规处负责本市卫生监督员的上岗前 法制培训、资格考试、上岗聘任以及卫生监督员证的日常管理等 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负责本市卫生监督员的在职培训、日常 考核等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受市卫生局委托承担本市卫生监督员上 岗聘任、卫生监督员证的的日常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区(县)卫生局负责审核、报送辖区内参加卫生监督员岗前 培训、资格考
景观照明可分为道路景观照明、园林广场景观照明、建筑景观照明。
创造一种形象,凸显建筑的个性,彰显建筑的魅力意义,在于解读一种关系,在于展现一种价值,在于创造一种形象。
A.投光
B.自发光
C.内透
确保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便人们生活,降低犯罪率,美化城市环境。
车道、步道、街区道路、阶梯、桥梁,立交桥、人行桥等。
安全,环保,经济,方便维护。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应采用高压钠灯;
居住区机动车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金卤灯;
市中心、商业中心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机动车交通道路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
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可采用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细管径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a)单侧布置;(b)双侧交错布置;(c)双侧对称布置;(d)中心对称布置;(e)横向悬索布置。
1、杆灯:高杆(20M以上)、中杆(15-20M)、常规(15M以下)
2、庭院灯
3、草坪灯
4、地埋灯
5、壁灯
6、投光灯
截光型,半截光型,非截光型。
下照式,横方向扩散式,全方向扩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