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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属结构行业协会

上海市金属结构行业协会SHANGHAI METAL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缩写:SMCA),成立于1988年11月,是上海及周边地区的金属结构设计、制作、安装和相关材料设备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团体。

上海市金属结构行业协会基本信息

上海市金属结构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上海市金属结构行业协会章程

(本章程草案已经2010年6月11日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市金属结构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 Metal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缩写:SMC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精神组建,为上海地区从事金属结构设计、制作、安装、相关材料和设备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和外省市进沪单位),以及有关的高校、科研等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认真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和行业协调的职能,立足市场,面向行业,推动技术进步、倡导诚信经营,努力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的和谐发展,为繁荣金属结构事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在上海市及协会会员单位业务所涉范围内。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围绕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对本行业提出的要求,组织会员单位学习和贯彻落实。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行业培训、行业评优、行业统计、质量评估、标准制定、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国内外交流和合作等。

1、开展行业调研,组织编制行业发展和技术创新规划;反映会员要求,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和授权,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统计、编制行业定额、测算行业成本价格、进行行业价格协调,促进公平竞争。

3、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4、参与金属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组织钢结构优质工程、优秀企业、优秀设计、科技成果、配套产品的推荐和评比工作。

5、参与有关金属结构国家技术标准的编制和修订,参与和组织地方性行业性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编制和修订。

6、举办和组织国内外行业性技术协作、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技术攻关,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的推广。

7、开展行业人才培训,搞好继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8、建立健全行业信息网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9、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1、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会员单位的利益;

3、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4、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和“自主办会”的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特邀)组成。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金属结构行业的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组织;

2、国内外著名的钢结构专家学者、企业家、行业人士以及对协会作出过突出贡献的人士,凡符合条件的,经协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特邀);

3、承认本会章程;

4、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后,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2、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关心本会工作,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会员一经除名,其担任的会内职务自动免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的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推举名誉会长、顾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3、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除名;

5、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注销;

6、根据会长的提名,理事会通过,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根据秘书长的提名,理事会通过,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7、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监督其工作;

8、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最多不超过本会团体会员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成员通过民主协商,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离任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并书面报告协会秘书处。增补理事,一般应经会员代表大会补选,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授权委托代表出席和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1.4.5.8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个人因工作变动而离任,其个人常务理事资格自然终止,并应由原派出单位调整。调整和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追认。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授权委托代表参与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建立会长会议制度,讨论协会重大工作,提出协会工作方针。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熟悉行业业务,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2、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开拓、创新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成员,二年内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有关会议,可视为自动辞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良好。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检查和督促秘书处工作;

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决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由会长提名,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的章程,接受本会领导,不得另立章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建立经济实体,由会长主持会议讨论决定。经济实体的建立程序应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在协会统一领导下工作,在秘书处管理下操作。经济实体的章程须经会长或会长主持会议审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经费;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别由专人负责,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因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注销后,所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0年6月11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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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属结构行业协会协会简介

协会现拥有会员600余家,其中从事设计科研30余家,建筑钢结构330余家,材料设备200余家,幕墙及楼梯结构30余家。二十年来,协会在广泛开展行业调研,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组织编制钢结构技术标准,参与钢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检查;建立并完善市优质工程“金钢奖”的评选体系,培育上海钢结构品牌;开展钢结构人才培训,提升行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组织钢结构成果展览会,出版会刊、每周资讯,为会员搭建学习、交流和互介平台;加强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和合作等诸多工作中认真履行了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的职能,为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

协会地址: 上海市洛川中路701号9号楼2楼

邮 编:20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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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属结构行业协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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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属结构行业协会文献

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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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其英文名称为 Shanghai Concret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 SCI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 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 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衔接意见的通知》 精神 组建, 由上海地区从事混凝土设计、生产、制造、施工、及相 关设计、科研和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合资、独资和其 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团体法人,独立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协会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 ,服务会员为宗旨, 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维护 行业的权利,为本行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本会行业业务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公告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公告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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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装饰材料推荐办法》, 由企业自愿申报、协会组织本市装饰材料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以下产品获得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装饰材 料推荐产品证书,并在行业内推广使用。 特此公告。(排名不分先后)

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

(2010年1月18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HANGHAI EXPLORATION AND DESIGN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SEDT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快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的精神依法办会。

本会是由上海市跨地区、跨部门、各种所有制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和政策。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努力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勘察设计行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会行业业务接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并接受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或服务推介等活动;

(二)研究探讨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发展的理论和实践,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发挥协会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制订本行业行规行约,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参与制订有关本市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标准以及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五)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市场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六)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勘察设计市场整顿,开展有关行业检查和评优工作;

(七)编辑出版有关刊物、资料,开展信息服务工作;

(八)切实为会员做好服务工作,帮助企业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行业管理、行业培训、行业调研、质量服务、会展招商、编辑出版、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与本行业内企业争利;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民主办会原则,做到会务自理、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制,不设个人会员。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家正式颁发的勘察设计证书并在上海市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注册登记(含单项设计资质)的单位;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列资质、经营证书号码等有关资料,本市以外单位还需提供在本市建设主管部门注册登记资料;

(二)经协会秘书处初议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四)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情况特殊者除外,但应有书面报告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不履行义务、参与不正当竞争,或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直至开除会员资格。会员单位资质被吊销,其会员资格自动消失。会员失去会员资格,其担任的会内职务也自动免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均应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组织机构为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与年会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等领导成员;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理事,最多不超过本会会员数三分之一,每届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的产生,通过与有关单位协商推荐,经会员大会通过,增补理事,一般应经会员大会补选,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长期从事勘察设计工作,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成员要求辞职或更换,须由该理事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聘请若干名勘察设计界老领导、老专家为本会顾问,指导本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本会各机构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下设若干工作部门,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并负责协调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工作部)工作。秘书长专职。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的任职条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工作部)分支机构,不另立章程,但可制定必要工作条例,其活动受本会理事会领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任务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理事会确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任务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财产公开,接受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上海市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初审,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2月11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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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荣获“上海市金属结构行业诚信企业”荣誉称号

10月19日下午,上海市金属结构行业协会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在上海宝隆宾馆隆重召开。会议上,授予上海二十冶“2016年度上海市金属结构行业诚信企业”荣誉。上海二十冶现为上海市金属结构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公司副总经理孙从永作为协会副会长出席会议,公司钢结构技术中心代表参加了会议。

本次“诚信企业”奖项由上海市金属结构行业协会对申报企业在资质、财务状况、专利技术、履约情况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的基础上,在众多申报企业中经过反复评比择优产生。

此项殊荣的获得,进一步肯定了公司长期以来坚持诚信经营的发展理念,巩固了公司在金属结构行业的地位,提升了公司在业界的影响力和美誉度。

策划编辑:雷瑞冬

图 文:韩向科

来 源:华中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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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英文译名是Shanghai Water Reclamation Trade Association,简称SWART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上海市行业协会暂定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衔接意见的通知》精神组建,是由本市排水及污水处理行业的企事业相关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交流,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起好桥梁、纽带作用;协调本行业与其它行业、其它经济组织的关系。为促进本市排水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水务局,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登记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点及服务范围:上海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职能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行业培训、资质管理、信息服务、会展招商、技术交流、产品推介、行业评优、中介咨询,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为本会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第七条 本会基本职能是: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和行业协调。具体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参与本市排水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改革以及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和研究工作,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决策论证和听证会;

(三)制订排水行业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准则,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教育职工热爱本行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参与排水行业规范服务,以及建设和巩固文明行业创建成果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四)组织制订本市排水行业的技术标准,制定排水行业质量规范、服 务标准;

(五)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进行价格协调,审核行业准入资格资质等工作;

(六)负责排水价格调整的牵头准备、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并会同企业向物价部门提出调价申请报告,参与听证实施工作;

(七)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社会组织的有关生产经营活动中与排水行业有关的关系。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

(八)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邀请国内外的专家来沪讲学;

(九)开展排水行业检查和评比;

(十)结合排水行业的不断发展和会员单位的要求,结合排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需要,组织技术攻关、课题研究、对相关设备、技术、产品等成果进行鉴定推广和项目评估等活动,帮助企业提高科学管理,现代经营和为社会服务的能力;

(十一)积极开展排水行业职工技术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组织排水行业的职业经理人员和工技人员的培训和发证;

(十二)承接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专家等学术人员,进行排水科学技术发展方向,长远规划的研讨、论证;科研课题的立题论证和成果审定;学术论文和专著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本专业检验运营及管理人员资格评审;

(十三)编辑出版本会会刊、学术刊物和资料,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四)参与水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十五)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委托的其它职能。

第八条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信用,公正公平,不损害国家、其它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

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或借用、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是团体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符合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审核同意;

(三)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从事排水行业或者热心排水事业的专家、学者以及对排水事业或对协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个人,由本人提出,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成为名誉会员;

(五)本会为更好地开展排水科学技术及管理的研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特邀研究员,承担部分科研项目及单项任务。聘任办法另订。

(六)本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指导协会工作,帮助开展协会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的义务:

(一)履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行业各项法规、法令,遵守行规行约,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或不履行本会义务的均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因兼并、撤销、破产等原因,其会籍及会内职务自动消失。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和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和名誉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等惩戒措施,性质严重的,可予以除名并公示,但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章程赋予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入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第一、四、五、九、十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 0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

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二十四条。秘书处工作人员以专职为主,专职人员的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签署协会日常文件,负责协会日常经费的使用,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管理协会经费,并每年向理事会议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理事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要时可安排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应当尊重捐赠、资助入的意愿,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合法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行业发展署审查同意之日起3 0日内,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终止、解散和清算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水

务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上海市水务局及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等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上海市水务局、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 0 0 5年2月1 8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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