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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方法 一、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这个是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规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每月检查一次,一般单位是每年检查一次,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每个季度检查一次。消防重点部位巡查是每日一次。
建筑消防设施指建(构)筑物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用于防范和扑救建(构)筑物火灾的设备设施的总称。常用的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4月2日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5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七年四月五日(2007年4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1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2007年 4月 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 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和检测,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 是指依照国家和本市消防技术 标准的要求,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报警、防火分隔、 防烟排烟、安全疏散、灭火救援等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 县级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 市建设、规划、房地资源、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监、工商 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做好建筑消防
《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并正式实施,其中提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将情况告知公众,施工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规定》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频次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结合公共娱乐场所每2小时巡查一次的要求,视情况将部分或者全部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纳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当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非重点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在重大节日、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将年度检测记录报送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值班、巡查、检测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或者出现故障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并按照规定做好维修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因维修、改造停止使用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将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人员密集场所出现以上情况的,还应当采取在场所入口处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在场所内广播等方式,将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告知公众。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为加强和规范西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减少火灾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针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不明,管理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建筑消防设施保养、维护、管理不到位,完好率低,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现象严重,消防车停靠难等问题,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对《西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进行了审查修改,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令:《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省长李成玉2005年11月13日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