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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2年03月0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孙斌,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服务、房屋置换服务等。 

上海市浦东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上海市浦东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轻钢房屋

  • 品种:轻钢房屋,材质:钢,规格(mm):建筑面积
  • 花园
  • 13%
  • 淮北花园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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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式房屋

  • 规格:5-40㎡/钢型号:Q195 材质:彩钢板
  • m2
  • 13%
  • 沈阳电子市场新奥万业仪器设备销售处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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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梁板

  • 300克,国产Ⅰ级碳纤维布
  • 13%
  • 大同市正丰建设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轻钢房屋

  • 品种:轻钢房屋,材质:钢,规格(mm):建筑面积
  • 花园
  • 13%
  • 淮北花园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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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号标识

  • H60
  • 13%
  • 武汉奥哲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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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压路机

  • 2Y6/8/10
  • 深圳市2007年8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轮压路机

  • 2YJ6/8/10
  • 深圳市2007年8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轮压路机

  • 2Y6/8/10
  • 深圳市2007年7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轮压路机

  • 2YJ6/8/10
  • 深圳市2007年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轮压路机

  • 2YJ6/8/10
  • 深圳市2006年5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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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联调实施服务

  • 详见附件
  • 1人日
  • 1
  • 国产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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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云部署运营费

  • 详见附件
  • 1人日
  • 1
  • 国产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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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供水有限公司服务

  • 3×1.05×1.05m
  • 3套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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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老人牌涂料有限公司

  • 硅丙抗碱底漆E1090、外墙滚花中间漆E921、三加一压光乳胶漆E8930
  • 20t
  • 1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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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古猿人石材有限公司-玉磊文化石

  • AAZ-3303-16
  • 3000m²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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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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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文献

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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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56KB

页数: 未知

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中审)创立于1988年8月。1999年改制为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0年吸收合并了原辽宁兴华、四川华西、山西华晋、天津华北、河南中州、山东华鲁和湖北华中;2004年设立厦门分所。是目前国内规模大、资质全、实力雄厚、信誉优良

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格式:pdf

大小:56KB

页数: 未知

企业简介\r\n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由云南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北京、贵州、海南等地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而成的规模化、规范化、国际化的会计集团。多年来,公司一直本着客观、独立、公正、严谨、求实的办所宗旨,着重追求执业质量和信誉,规模从小到大。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信誉目益提高。1999年11月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加入华利信(国际)会计集团,成为其重要成员之一。

梅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简介

梅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是梅州市住建局直属单位,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协调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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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获荣誉

2021年7月,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被评为“上海市先进基层党组织”。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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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简介

【发布单位】80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9-10

【生效日期】1990-09-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上海市浦东新区 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一九九○年九月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浦东新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快浦东新区的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浦东新区土地根据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市规划,合理开发、利用、经营。

第三条浦东新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采取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方式或采取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方式,使需用地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土地管理局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土地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投资于工业、农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按照《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城市道路、桥梁、铁路、隧道、公共绿地及其他公用设施用地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可以是已经完成市政设施的土地,也可以是成片待开发的土地。

第六条土地使用者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建设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成片开发经营的土地,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开发建设后,可以按规划用途分割转让。

通过出让、转让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出租。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一)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二)工业土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居住用地七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成片开发经营的土地使用年限按照用途确定。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对从事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和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的用地,一般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时,其出让金根据不同的土地开发成本、土地效益、地段等级、用途、规划参数、用地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货币方式支付,外商用外汇支付。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可按规定申请续期。

第十一条浦东新区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须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军事设施用地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经申请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其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出租、抵押。

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如发生土地用途变更,以及除自用居住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因买卖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时,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但市人民政府根据浦东新区建设需要另作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支付。

第十三条鼓励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方企业,按照规划,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合作条件与外商合办企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折算为政府投资入股,并可将其中一部分股金返回给原土地使用者。其中,与外商合办的工业、农业、能源、交通及基础设施等项目,可按《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四条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迁移企业的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可返还部分出让金用于该企业的搬迁等生产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可以无偿收回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浦东新区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集中用于浦东新区的土地开发、城市建设等。

第十七条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与使用者,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所有权和使用权申报登记和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出让后发生的转让、出租、交换、继承、赠与、抵押、终止等事宜,应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登记。

第十八条浦东新区规划城市化地区内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农民建房用地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其他地区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仍按现行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九条浦东新区内可设立为房地产市场服务的中外咨询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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