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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1995年02月27日在自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陈卫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经济信息、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复印、晒图服务等。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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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成品均为中山市启泰门窗业有限公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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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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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文献

上海徐汇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徐汇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徐汇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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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3.2MB

页数: 1页

徐汇设计,一个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历程而成长的设计公司,创建于1984年,历经徐汇人三十年的不懈努力和推陈创新,目前拥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和\"城乡规划丙级\"资质,为沪上具有品牌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的设计院之一。徐汇设计拥有200余位专业技术人员,先后完成过一大批设计精品,涵盖规划、商业、办公、酒店、住宅、学校、医院、厂房、景观等多种类型。在每一项设计作品中,我们都秉承着建筑与环境、设计与人文相融和谐的理念,努力为客户创造最大效益,实现自身社会价值,提高企业竞争力。未来发展中,徐汇设计将以更专业的现代化管理保障创意精准实现,用我们的专业性与责任心为客户和社会创造出更精彩的作品。

上海市浦东新区西乐路施工 上海市浦东新区西乐路施工

上海市浦东新区西乐路施工

格式:pdf

大小:3.2MB

页数: 3页

聚酯玻纤布作为一种新兴的土工合成材料,具有防裂隔水双重功效。本文根据西乐路工程实例,对于聚酯玻纤布的施工技术进行了总结,同时归纳出施工中易出现的问题,以资参考。

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简介

【发布单位】80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9-10

【生效日期】1990-09-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上海市浦东新区 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一九九○年九月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浦东新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快浦东新区的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浦东新区土地根据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市规划,合理开发、利用、经营。

第三条浦东新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采取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方式或采取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方式,使需用地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土地管理局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土地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投资于工业、农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按照《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城市道路、桥梁、铁路、隧道、公共绿地及其他公用设施用地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可以是已经完成市政设施的土地,也可以是成片待开发的土地。

第六条土地使用者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建设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成片开发经营的土地,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开发建设后,可以按规划用途分割转让。

通过出让、转让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出租。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一)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二)工业土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居住用地七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成片开发经营的土地使用年限按照用途确定。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对从事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和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的用地,一般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时,其出让金根据不同的土地开发成本、土地效益、地段等级、用途、规划参数、用地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货币方式支付,外商用外汇支付。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可按规定申请续期。

第十一条浦东新区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须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军事设施用地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经申请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其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出租、抵押。

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如发生土地用途变更,以及除自用居住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因买卖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时,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但市人民政府根据浦东新区建设需要另作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支付。

第十三条鼓励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方企业,按照规划,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合作条件与外商合办企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折算为政府投资入股,并可将其中一部分股金返回给原土地使用者。其中,与外商合办的工业、农业、能源、交通及基础设施等项目,可按《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四条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迁移企业的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可返还部分出让金用于该企业的搬迁等生产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可以无偿收回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浦东新区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集中用于浦东新区的土地开发、城市建设等。

第十七条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与使用者,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所有权和使用权申报登记和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出让后发生的转让、出租、交换、继承、赠与、抵押、终止等事宜,应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登记。

第十八条浦东新区规划城市化地区内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农民建房用地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其他地区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仍按现行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九条浦东新区内可设立为房地产市场服务的中外咨询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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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历史沿革

2013年12月3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布成立并举行揭牌仪式。随着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成立,原区内的工商、质监、食药监三大市场监管力量完成“三合一”整合,将构建起一个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管体系。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关于组建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批复》,设立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挂上海市浦东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浦东新区质量发展局牌子。2015年,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整合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挂牌。

内设机构由29个减至17个,机关编制从264名减至198名。整合将推进从生产到流通、消费的一体化、全过程、高效能监管,从而破解市场监管缺位、错位、越位等问题,进一步实现市场管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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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蓝线浦东新区蓝线

河道蓝线划示依据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浦东新区河道蓝线管理办法》。

河道蓝线划示

浦东新区河道管理署受上海市浦东环保局委托负责对浦东新区河道进行蓝线划示(除市管河道外)。地点 川沙镇进贤路138号。

划示申请材料

1、蓝线划示申请表

2、工程涉及地形图三套

3、工程立项批文或控规

蓝线有效期

河道蓝线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过期须到浦东新区河道署复核蓝线。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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