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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编制本市排水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本市排水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拟订本市排水行业设施运行技术质量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3、负责拟订本市防汛排水系统应急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
4、负责协调处置本市防汛排水和排水突发事件;
5、负责本市排水行业特许经营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实施市水务局下达的沉管抢修等涉及公共安全利益的急办项目;
7、负责监管本市排水设施运行和污水处理安全生产;
8、负责本市排水行业统计工作;
9、负责组织开展本市排水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
10、负责编报年度部门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11、协同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开展相关许可项目的查勘、论证工作并提出意见;
12、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向城市排水管网擅自排水,超标排水、损害排水设施等行为;
13、参与起草、修订本市排水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4、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排水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15、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市排水水价规划和排水水价调整工作;
16、承办市水务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2015年2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20年8月,被授予“上海市科普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2020年9月,获得“上海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100433B
上海市排水管理处 是上海市水务局所属的具体负责本市排水行业管理的事业单位。
城市排水
水务公司供排水都干排水管理处是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公司是企业,很多形式设备我有一个污水处理厂有的是投资公司牵头,有的是政府牵头,由环保/城建/排水管理处/水利等部门协调
呀 给水排水的 不错~ 有编制 铁饭碗,工资3500 算下年终不会低于8K的 有油水捞的话 更多。
天津市排水管理处简介
天津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管处)始建于1962年,隶属于天津市水务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中心城区市属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运行管理、行政审批、水质监测、防汛排水以及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行业管理工作。
供排水管理处工作总结
--------------------------------- 精选公文范文 -------------------------- ---------------- 精选公文范文 ---------------- 1 供排水管理处工作 总结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xxxx 年,我市水利工程水费工作在 市水利局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年初 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以 “稳定农业、挖 掘工业、狠抓重点、规范管理 ”为指导, 进一步统一思想,开拓创新,充分发挥 各级水费专管机构的积极性,努力创造 良好的工作环境,全市水利工程水费收 交、使用、管理取得可喜成绩,较好地 完成省、市交给的工作任务,为全市水 利工程供水运行管理,保障工农业用水 起到支撑作用。现将全年水费工作情况 以及今后工作打算汇报如下: 一、团结奋进, xxxx 年全市水费工 作成绩显著 xxx
丛 书 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书 名: CJJ 68—2007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
著 译 者: 上海市排水管理处
版 次: 第一版
出版时间: 2007年04月
开 本: 32开
页 数: 100
装 帧: 平装
出版单位: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 15112·14475
征 订 号: 14475
定 价: 17.00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修改为:“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本市排水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排水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的领导。”
二、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共排水系统内排水设施的运行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三、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处理标准。”
四、删去第二十一条。
五、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作为该款第(一)项,修改为:“公共排水系统内的排水设施,由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运行单位负责;”第(四)项、第(五)项改为第(二)项、第(三)项。
六、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的外侧三米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打桩、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和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的,应当提出确保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在征得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同意后,报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或者有第三十九条第(四)、(五)、(六)、(七)、(八)项行为的,由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予以警告或者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排水户向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水质超标的,由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下罚款:
“(一)排水量在20立方米/日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排水量超过20立方米/日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排放的污水严重超标,损坏排水设施、影响污水运行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污水冒溢,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赶到现场或者未采取措施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分别修改为:
“(三)市属公共排水系统,是指本市中心城区范围的公共排水设施网络以及接入中心城区公共排水设施网络的部分排水设施。
“(四)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是指各区、县自成体系并具有独立排水功能的公共排水设施网络。”
十一、条例中的“市市政局”,均修改为“市水务局”;“县(区)”均修改为“区、县”。
十二、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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