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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建设处
工程建设处(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
设施管理处(燃气处)
建筑市场监管处(稽查办公室)
政策研究室
审计处(公积金处)
建筑节能和建筑材料监管处(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法规处
应急保障处
标准定额管理处
综合计划处
信访办公室
质量安全监管处
综合规划处(市抗震办公室、浦江两岸开发协调处)
城市管理处
科技信息处
主任:姚凯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建设管理机构职能的批复»(沪委〔2015〕725号)和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事宜的批复»(沪委〔2017〕364号)规定,设立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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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府房改办)设21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对外联...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建委是一个单位。 建委是建设委员会的简称,国家机构改革后改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城 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组织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重大问题研究和重大政策的拟订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行业发展重大改革工作。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拟订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各类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平衡各层面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划;协调和平衡市政基础设施(除交通工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三)组织编制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预算安排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城市维护资金使用的指导;参与研究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财政、价格政策;负责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统计管理、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负责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和土地使用管理的衔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可行性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负责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参与确定本市重大工程项目,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推进重大建设工程的实施和目标考核;负责组织本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活动;综合协调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组织指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
(五)负责建筑市场综合监管和行业的行政管理;拟订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市场工程报建、招投标监督管理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市场各类企业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以及从业单位与人员市场行为的诚信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除交通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负责建筑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 运行管理;负责建筑市场的稽查工作。
(六)负责建材市场监管和行业的行政管理;制定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及管理工作;组织研究制定住宅产业科技进步规划;组织新型建筑材料的认定和推广应用;拟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行动规划,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推进建筑工业化工作;协调、推进本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及节能省地型住宅产业发展。
(七)组织制定和调整发布工程建设、住房设计标准以及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造价、定额和技术规范,组织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拟订城市管理相关工作标准定额、技术规范;组织拟订村镇建设相关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等。
(八)承担本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除交通工程),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参建主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负责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负责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现场使用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本市房屋建设质量管理;参与建设工程较大及以上质量、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九)统筹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关工作,指导督促市有关部门以及区政府落实城市管理各项任务和各类标准定额;负 责指导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推进协调工作,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运 行和管理工作;统 筹协调绿化林业、市容景观、环境卫生以及供排水等需要多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综合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共同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城乡生态环境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世界城市日”事务协调工作。
(十)负责燃气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并推进实施;综合协调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综合协调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参与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平衡协调, 负责地下管线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设 施的行政管理;组织或参与编制市政工程、燃 气、综合管线应急预 案并实施,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参与本市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指导区研究编制郊区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专业规划及村镇建设计划;协 同市有关部门拟 订村镇建设相关政策;指导推进郊区城镇化和村庄市政基础设施 及人居环境建设;协调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协调指导农村村民集 中居住及住房建设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和传统村落保护、 利用和开发的政策拟订、指导协调等相关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承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住房 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三)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十四)推进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科技进步;指导监督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推进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综合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分析,制订发布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行业发展报告。
(十五)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5年10月,上海市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简称“房管局”)。
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工作委员会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建设管理机构职能 的批复》(沪委〔 2015〕72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事宜的批复》(沪委〔 2017〕364号)规定,设立上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各施工单位相互之间协议备案。 2.取消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工程质量分歧裁定。 3.取消优秀农民工评选。 4.取消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达标考核评价。 5.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6.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 工程师注册的初审。 7.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8.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建委着力解决社区配套服务设施问题。一是开展北辰区淮河道保障房示范区建设,道路、公交、绿化、菜市场等配套服务设施全部建成,小学、幼儿园各完成一所,共完成了9个小区106万平方米功能完善任务。二是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共计梳理了53个居住社区,按计划已启动了张贵庄地区12个小区提升改造工程,全部任务年内完成。三是对全市171个居民小区的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配套公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排查,19个小区37个非经营性
2015年10月9日,举行的上海市建设交通系统干部大会消息,上海市将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划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黄永平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任 分工:主持委全面工作。分管政策研究、改革工作;监察、审计工作;国资管理和人力资源工作;城市综合管理协调工作。
倪蓉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分工:分管旧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工作,城乡一体化建设;公积金管理;行业协会管理工作;委层面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作。
刘海生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兼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局长 分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局长
陆月星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兼上海市绿化市容局局长 分工:市绿化市容局局长。
蒋曙杰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分工:分管重大工程建设工作;综合规划、项目技术储备工作;黄浦江两岸开发建设协调推进工作;大居外围配套工作;信访稳定、综治工作。
袁嘉蓉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分工:分管计划财务,法规、信息公开、网站建设、机关事务、外事、新闻、档案工作。
刘千伟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总工程师 分工:信息技术、科技和教育培训工作;工程技术鉴定和分析工作;世界城市日工作。
裴晓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分工:分管建筑市场、建筑节能和建筑材料、标准定额、质量安全、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市场稽查工作,安全生产工作。
邓建平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分工:分管委层面的城市管理工作,网格化管理协调工作;燃气、市政设施、地下空间管理工作;应急联动、反恐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9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秘书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58名。非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