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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毁修复工程

水毁修复工程是指对遭受了严重洪涝灾害和水利工程损毁等破坏的江河湖泊进行防洪减灾建设。主要修复内容为堵口复堤和修复因灾受损的水库、重要提防(护岸)、一般提防(护岸)等。

水毁修复工程简介

水毁修复工程是指对遭受了严重洪涝灾害和水利工程损毁等破坏的江河湖泊进行防洪减灾建设。主要修复内容为堵口复堤和修复因灾受损的水库、重要提防(护岸)、一般提防(护岸)等。

水毁工程修复是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生活、后生产,先应急、后长远”的原则,以防洪、灌溉及农村安全饮水为重点,以县为主体、乡镇为单位、行政村为单元,建立清单,分级负责,加快修复。

水毁修复工程的工作是汛后完成堵口复堤,完成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水毁修复;汛前完成损毁堤防、塘坝、闸站等防洪、灌排设施恢复,为防洪减灾创造条件。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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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毁修复工程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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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差修复

  • 20/50kg规格包装;双组份(液体1:粉料2);1kg/5-8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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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片修复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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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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裂缝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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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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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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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修复工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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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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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公路裂缝修复的改性环氧树脂类修复

  • 修复
  • 100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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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档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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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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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m³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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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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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毁修复工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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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毁修复工程文献

水毁修复工程合同 水毁修复工程合同

水毁修复工程合同

格式:pdf

大小:20KB

页数: 3页

— 1 — 联圩水毁修复工程合同书 建设单位:谷塘村委会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黄勤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有联圩水毁修复工程一宗, 经讨论承包给乙方进行施工, 为了明确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施工任务,经双方共同协 商,签订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名称:石涧联圩水毁修复工程。 二、工程价格: 工程总造价 5.1 万元 ( ¥51000.00) 。挖土方、 填土方、浆砌石。 三、承包形式:包工包料。 四、双方职责及义务: (一)甲方职责及义务:负责测量放线,技术指导;按工程施 工进度付款。 (二)乙方职责及义务:严格按甲方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并根 据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各单项工程任务。 五、质量要求:必须达到县水利局的验收合格标准。 六、开工至竣工时间: 2010 年 9 月 8日至 2010 年 12 月 8日。 七、工程结算及付款: (一)工程结算:经验收

供排水水毁修复工程 供排水水毁修复工程

供排水水毁修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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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7·21”特大暴雨造成房山区20个乡镇109个村水源井、供水管线及配套设备等供水设施不同程度损毁。出现大面积断水现象。居民饮水安全得不到保障。

咸丰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简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丰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以及标志、标牌、安全防护设施、候车亭的维护等方面工作。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共管、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和“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养护管理职责,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使用和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并落实全县列养线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协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组织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市场监管、应急、扶贫、林业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协助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工作,编制实施县道和乡道养护计划,审核村道养护计划并指导、协调实施;协助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做好路政管理,指导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组织评审农村公路大中修、水毁及改建工程设计和技术方案,并做好工程质量安全检查;负责办理县道大中修、水毁及改扩建工程有关手续,并做好应急抢修和灾后恢复工作;负责汇总核实全县农村公路受灾情况,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受灾损毁情况。

根据省、州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咸丰实际,逐步探索建立县、乡、村三级路长制,进一步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切实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工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法规,接受县交通运输部门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负责监管辖区内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未纳入列养的村组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办理乡村公路大中修、水毁及改扩建工程有关手续,并做好应急抢修和灾后恢复工作;负责排查、管控和消除辖区内农村公路安全隐患;协助做好辖区内县道养护管理,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工委)明确一名分管负责同志,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县交通运输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区工委)的指导帮助下,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实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制定爱路护路村规民约,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依法筹集、管理、使用村道养护管理资金,及时提出村道养护管理计划并落实,定期巡查路况并及时报告塌方、水毁等农村公路损坏情况,及时制止各种损害村道的行为,保护路产路权,积极做好受灾村道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小修、大中修、水毁修复、安保、绿化和危病桥梁改造加固等。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与筹措应遵循“政府主体投资与群众捐资投劳”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上级补助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国家、省和州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

(二)县财政配套安排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县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资金中对农村公路(包括所属设施)养护管理资金予以保障,并逐步加大投入。从2020起,县财政按照实际列养里程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2500元的标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三)乡镇人民政府(区工委)配套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依法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统筹安排、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督。县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省、州、县农村公路大中修资金统筹情况,制定具体资金拨付计划,健全养护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并会同县财政、审计部门加强资金使用动态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设置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账,用于归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账资金按年度进行逐级结算核销,年度有结余的,结转滚存至下一年度使用。各建制村村道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收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省财政补助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和县财政配套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纳入财政年度一般预算,由县财政局按季度拨付到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县农村公路管理局预留适当比例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统筹安排用于辖区内大中修、水毁修复和危病桥梁改造加固工程等项目。

(二)日常养护资金拨付。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养护工作完成情况,按季支付至养护公司专户或养护人员个人账户。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群专结合的措施,做到路面平整、行车舒适,路面干净、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及隧道良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县道、乡道实行常年养护,村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日常养护和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办法,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年度日常养护计划和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根据全县实际情况,日常养护和小修保养可采用以下模式:

(一)专业化养护管理。县道、乡道由市场化专业养护公司实施养护管理,达到法定规模的专业化养护工程,应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养护管理单位。应急抢修工程,可以直接委托养护作业单位实施。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工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承包养护管理。村道可以推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承包养护管理,承包养护管理模式可采取公平竞争方式,就近组建养护管理班组或确定养护管理人员,并优先录用贫困人员从事农村公路养护。

(三)“一事一议”养护管理。鼓励农村公路以投工投劳、义务养护或轮流养护等“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养护。各养护单位或者个人除按养护标准要求进行养护外,还必须组织养护人员上路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进行养护作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且缺陷责任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造成县道、乡道、村道交通受阻或中断,分别由县交通运输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一时难以修复的工程应设置警示标志,公示绕行线路或修建临时便道,并及时按相关规定将灾情上报。

第二十二条 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其他一般养护工程实行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一阶段执行。

第二十三条 要将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维护纳入养护工程范畴,根据安全设施的使用年限定期进行维护更新。安全性能不适应新情况的,应结合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规划及时升级改造;安全设施遭到损毁的,要及时进行修复,确保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绿化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工委)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绿化要做到绿化与美化、防护与观赏、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增强农村公路抗灾能力,提高路容景观水平。农村公路绿化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鼓励推行承包制,逐步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转让绿化权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工委)、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便利条件,保证农村公路养护需要。

第二十六条 凡乡道和村道路面硬化和安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均要交由县农村公路管理部门纳入列养线路,同时移交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工程竣工但未交付县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列养的农村公路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做到“应养尽养,不留空白”。

第二十七条 纳入或退出县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列养的乡道和村道,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区工委)书面申请,报县交通运输部门审批。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实行“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体制,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协助,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路产路权保护。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依法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建立联合审批制度。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市场监管、发改、科技和经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三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工委)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打场晒粮、燃烧秸杆、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种植农作物;

(二)非法挖沙、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三)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超过农村公路限定载荷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依法报经县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同时须经县公安部门批准;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三十三条 因施工损坏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公路技术标准予以恢复或者按照实际造价赔(补)偿。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三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公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投诉电话,受理群众对侵占农村公路路产路权、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严厉打击、惩治侵占、破坏公路及其行道树和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按季度对县道、乡道、村道责任单位的养护管理进行检查,同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乡镇人民政府(区工委)每月应对村道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养护管理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并抄送县交通运输部门。

第三十六条 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等次的乡镇在农村公路项目和资金安排予以倾斜,并对养护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管理的,由县交通运输部门或者由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农村公路项目计划安排或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丰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0〕5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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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搞好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的通知修复紧迫

一、增强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今年(2001)年我省水毁工程设施量大面宽,修复任务重,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抓得及不及时,完成质量好不好,将直接影响到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增强水毁修复工程设施修复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水毁工程设施修复作为当前一项紧迫工作来抓,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政府牵头,部门参与,组织和发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大打一场以修复水毁工程设施为重点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攻坚战,力争在明年(2002年)3月底前保质保量地完成各类水毁工程设施的修复任务。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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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搞好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的通知狠抓质量

三、狠抓工程管理,严格工程质量

各地在开展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中,要狠抓质量管理,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质量终身制,推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人民政府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各类水毁修复工程设施的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重点工程设施修复,一要有科学的设计方案,针对今年(2001年)暴露出来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修复计划,做到高标准、高质量地修复水毁工程设施;二要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工程监理人员深入施工现场,严格按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监督施工;三要合理安排工程进度,确保水利工程在明年春灌和汛期发挥效益,确保交通、电力、通讯设施及时恢复正常;四要认真开展竣工验收,层层把关,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坚决不予验收,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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